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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地方农机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2015-02-21朱礼好

现代农业装备 2015年1期
关键词:裁量权农机化违规

○文/朱礼好

应规范地方农机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文/朱礼好

在年初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上,安徽省农机局副局长江洪银发言时提到,希望尽快建立处罚违规企业和经销商的统一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特别是自由裁量权过大,易造成渎职。这个观点引起了笔者强烈的共鸣。

实际上,从去年以来,我们就经常能在网上看到对某一企业处罚的消息,这让我们感觉,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更加严厉了。这当然是好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防止一些下级农机部门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违规农机企业的处罚不严、不当或失当,对守规企业和购机农民保护不力。毕竟,农机企业是农机补贴政策有效实施、农机化可持续健康发展和让我国成为农机强国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2014年7月份国务院曾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强调产品统一入市,各地方目录将一律废止。提到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各地地方目录、地方标准屡遭诟病。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各地政府制定的一些目录和限制条件,如只能买纯电动汽车,不能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只能买本地的,不能买外地的……这些政策将一律废除。”这也给我们农机行业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参照点。

就目前各地对农机企业的违规处罚而言,我认为一定要慎之又慎。首先在程序上要出台规定,使下级各级农机部门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合乎程序正义;二是要有法有规可依,加强对客观尺度的遵循,这方面是要制订全国层面的统一标准,避免各地农机部门处罚起来同案不同罚,减少其自由裁量权;三是农业部农机化司作为农机管理最高权力机构,要保留行使最终的决策权(同意或否决),就像最高法对死刑的复核。鉴于农机补贴政策对一家企业发展生死攸关的影响力,要取消某家企业或某款产品补贴资格,一定要非常谨慎地进行调查。实际上,正如安徽省农机局副局长江洪银先生所说,在当前的政治生态下,让各地农机部门处罚起来有章可循、有标可依,也可以减少系统干部渎职的危险,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农机系统的干部。当然,客观、中立、有效地监督是农机部门管理的题中之义,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一定要毫不手软,该处理的一定严肃处理,让其甭想着法外开恩。

鉴于补贴资格之于企业发展的极度重要性和对员工就业的至关重要性,具体到现在各省对农机企业在当地生杀予夺的目录权,需要由农机化司来统一掌握,取消补贴的权力应该收归农业部农机化司,这样能较好地破除地方保护,保护与增强农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防止补贴政策沦为地方保护的工具或寻租的工具。同时,在取消之前应该允许企业申诉并由某些上级部门并引入相关方面进行“会审”。对于农机化司来,也不应仅凭各省出具的调查,而应在省级主管部门的参与下,一块组成调查组,查实企业相关的违法违规才可做出判断,如果查实有违法的嫌疑和证据,应一并交与执法机关。粗暴的剔除看似解气、显示执法的严厉,实际上却是不可取的,既平息不了企业及其员工的不满,也与企业公民的现代法治理念相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各国发展史来看,形成统一开放的内部市场都是国家崛起的根基。如果我国农机市场各省割据,企业四处受掣,成为农机强国和农机化强国可能就是一句空话。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是良性制度的提供方和经济社会秩序的护卫者。本届中央政府自成立之后,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实际就是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理念,让权力规范的秩序中运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举已经大大于提升了本届政府的公信力与美誉度。我们农机管理部门也要厘清自身与市场的边界,把权力关在制度笼子,构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公共负外部性,尽最大力度消除权力对经济资源的直接配置能力,提供最优的农机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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