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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下政治规矩的确立与遵守

2015-02-21杨书翔

关键词:党纪公平正义规矩

杨书翔

(西南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 四川绵阳 621010)

法治思维下政治规矩的确立与遵守

杨书翔

(西南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 四川绵阳 621010)

法治思维要求权力必须有制度依据、尊重权利、维护公平、承担责任。政治规矩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应当在法治思维下,按法治的精神,把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利益、体现公平正义、责任担当作为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也应在法治精神下严守党规党纪,自觉遵守政治规矩。

法治思维;政治规矩;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蕴含着依法治国的新方针,法治思维是从思想层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历史条件下,确立包括党章在内的政治规矩都要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政治规矩也应当具有法治思维。

一、法治思维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作用

法治思维是一种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来看问题、想事情的思维方式,是我们在法治理念下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首先想到的规则、标准、原则和精神。

法治思维首先是合法性思维,是规则、制度下的思维。合法性思维下,重点关注的是我们的行为是否有制度依据,如果有制度依据,行为就有了“制度”上的正当性,如果没有制度依据,行为就可能存在非正当性。但制度依据的表现形态有不同,对公权力来说,行为的依据是制度规定了其可为,对个体权利来说,行为的依据是制度没有限制其可为。这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社会行为的的具体要求和表现,天然地与个人感情、人身依附、经验权威等人治思维不同,规则思维追求的是明确、唯一、确定的运行规则和结果。

其次,法治思维是权利思维。在权利思维下,行为的主体(自然人、组织等)在法律上是享有权利的主体,一切公权力对主体的权利要肯定、尊重和维护,不能随意地剥夺、侵犯。尊重、维护公民权利是一切社会行为的逻辑起点,公民权利是宪法明确予以保护的权利,相关部门法律也把维护公民权利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再次,法治思维是公平正义思维,这种思维下,把公平正义作为行为追求的价值目标,对社会各个利益群体都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不能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法律或制度要在均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正义,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个体的利益,对弱小的、个体的利益也要有保护、救济的手段。

最后,法治思维也是责任思维。这种思维下,权责对等,有权力就一定要有相应的责任义务,明确责任既是对行为者的约束,也是对行为相对方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治思维的精髓就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一切社会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就是在不得不保留公权力的条件下尽量限制公共权力不得自由泛滥,在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前提下要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保护而不受侵害。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和约束权力,就是要让法治思维成为约束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公共权力的意识形态,公正的权力运行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底线保障,人们期待公共权力的公正性真正实现。

法治思维一般包括两个层面的功能:一是公权力坚持依法行使,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只在维护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出现。法治思维具有引领导向、价值评判、保障监督等作用,法治要引导公共权力依法为公民权利排忧解难谋福利,对公共权力依法行使的目的、方式、效果等进行评判,同时保障公民依法维权强化监督,有效遏制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政治活动作为社会活动的一种也应当遵循法治思维的理念,在政治生活中,秉承法治理念,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二、政治规矩的确立要符合法治的精神

习总书记对政治规矩有过总体论述,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从具体的、基本的含义上来看,规矩就是制度,具体包括党章党纪、法律法规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指的是成文的规则,包括法律、法规、纪律、章程等。非正式制度指的是非成文的规则,包括传统、习俗等,如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不成文的纪律”、“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这些优良传统主要是指党的历史上所形成的各项优良传统和作风,也包括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两个务必”,以及会议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的“不做寿”、“不送礼”等六条规定。

在法治思维下,政治规矩的确立都必须既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历史使命,也要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首先,政治规矩的确立在政治上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地位是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装形成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确立政治规矩就必须在政治方向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政治上的需要,也是法治的要求,也符合“有法必依”的精神。

其次,要体现法治思维中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精神。以人为本,在法治思维中就是权利本位的体现,在政治上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把人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动力,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区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试金石。作为执政党,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正确处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它来自人民群众,植根于人民群众,服务于人民群众,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这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自觉地做人民的公仆,坚决克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反对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命令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为人民服务也就是最大的政治规矩,其他的政治规矩都必须服从这个规矩。

再次,政治规矩的确立要体现法治思维中公平正义的精神。公平正义包括处事公道、是非分明、利益平衡、惩恶扬善等,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它要求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政治上,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追求。依法治国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公平正义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就会削弱。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必须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把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政治规矩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和能力。政治规矩的确立要体现公平正义,要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要把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治规矩的重要内容,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实现。

最后,政治规矩的确立要体现法治思维中责任担当的精神。在法治理念下,任何规矩、制度都必须被遵守,违背者要受到惩处。党的要求以政治规矩的形式做出了规定,政治规矩作为一种规范,应当具有强约束性和执行性,就具有被遵守的权威,党的组织和干部必须遵循。任何党的组织和干部如果信念动摇、为官不为、渎职懈怠、以权谋私、贪污腐化、高高在上等,不仅要受到道义的遁责,而且还要受到相关党规党纪的制裁。政治规矩通过程序性和配套性的制度设计,具有监督、惩戒的作用,违反政治规矩的行为必须受到惩处,从诫勉谈话、警告到开除党籍,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政治规矩对党的组织和干部来说,也体现了责任担当,遵守政治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的义务,能不能遵守政治规矩也是担当意识的体现,只有严格遵守政治规矩才经得住党和人民的监督,才不会受到党纪党规的惩处。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规矩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新的形势下强调政治规矩,大力推行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斗争,向官场陋习开刀,重塑政治生态、营造清明政治环境。《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对于“不守政治规矩”的现象进行了论述。比如,在原则立场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甚至是“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在思想政治上,一些人信奉“马列主义对人,自由主义对己”,“两个嘴巴说话,两张面孔做人”;在组织生活中,一些人信奉“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你不批我,我不批你;你若批我,我必批你”,“上级对下级,哄着护着;下级对上级,捧着抬着;同级对同级,包着让着”;在执行政策中,一些人信奉“遇到黄灯跑过去,遇到红灯绕过去”,“不求百姓拍手,只求领导点头”;在干部任用中,一些人信奉“不跑不送、降职停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在人际交往中,一些人信奉“章子不如条子,条子不如面子”,“有关系走遍天下,没关系寸步难行”。这些官场“潜规则”都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的,也是不遵守政治规矩的体现,对“潜规则”的默认、对自我要求的放松,都是对党员干部身份认识的不清楚,成为腐蚀党员和干部、败坏党的风气的沉疴毒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强调了严明纪律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纪律建设的明确要求,指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方向。各级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但在现实中,“七个有之”现象突出,如果不下大力气整治,就会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开来,最终严重危害党的肌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五个必须”,这正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规矩。这些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政治规矩。

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地位,维护党的权威,这是最“根本的政治规矩”,也是遵守宪法、维护法治的应有之义。把30多年来,一些人片面理解党政分开、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等所谓政治体制改革,有意无意忽视中国共产党领导,造成思想上的不清,破坏了根本的政治规矩。2015年1月16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明确了党中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他们必须要向党中央汇报工作,同时党中央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带头遵守这个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在国家治理结构上,强化了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有组织意识,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

其次,要强化规矩意识,以更严格的要求遵守党规党纪。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我们党有一系列的党规党纪,领导干部必须要在法治理念下去遵守和执行。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只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才能体现先锋队的作用,所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严于普通群众,要有比普通群众更坚强的党性修养。坚强的党性修养就是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就是底线思维,就是对规矩的敬畏之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党性修养。要坚定理性信念,坚守党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对党忠诚;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讲程序守纪律,真正做到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要坚决纠正不把规矩当回事,信口定规矩、随变改规矩、动辄废规矩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要做到“四不”: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四不”要求也就成为禁止性的政治规矩。要坚决防止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打擦边球、走偏门小道、翻越围墙等问题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让规矩和制度入脑入心,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成为党和人民放心的人民公仆。没有规矩意识,规矩就会被不断忘记,规矩的作用就会不断丧失,就不可能有规矩。一段时间以来,党内讲规矩少了,党组织不给党员讲,领导不给下属讲,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将党内规矩抛到九霄云外,很多官员甚至我行我素、天马行空。习近平总书记履任以来,几乎不停地讲规矩,到了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更是系统地论述了规矩的内涵以及立规矩的关键措施,在各级党员干部乃至普通群众中产生广泛的共鸣,在全党、全国、全社会兴起一轮大讲规矩之风,全党的规矩意识普遍加强。遵守党规党纪,首先是遵守党章、维护党章,做到党章规定的就不择不扣地执行,党章禁止的就坚决纠正;其次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形成自觉接受纪律约束的习惯;第三,接受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只有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把政治规矩落到实处。

最后,要强化规矩执行和监督。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只有在不折不扣的执行中,让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才能确立起规矩的权威。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规矩的态度、决心和行动最为关键,习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督促检查,在民主评议、组织生活会上重点开展遵规守纪的评议和批评。一些规矩之所以不被遵守,一个很大的教训就是有规矩而得不到执行。同时,党和国家的监督不力,对于很多违反规矩的行为,只能望而兴叹、无可奈何。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徐才厚等目无规矩,其实早就开始破坏规矩了,在破坏规矩的第一时间,没有得到党内和群众的监督,否则也不会蜕变到惊天动地、骇人听闻的地步。

遵守政治规矩,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对全党全社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领导干部必须身先士卒、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红线,明晰法律、党纪边界,在法治的轨道上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学习出版社,2014.

[3]王松苗.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求是,2015(10).

[4]刘洪林.多重视角理解法治思维[R].检察日报,2013.10.15.

[5]姜明安.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2012(4).

[7]戴芳.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J].科学社会主义,2013(5).

The Establishment and Comp liance of the Political Rules under Thought of“Rule of Law”

YANG Shu-xia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ianyang 621010,Sichuan,China)

The thought of“rule of law”requires that the power is based on system,respects right,safeguards fairness and takes the responsibility.Being a kind of behavior regulation,the political rules should take to adhere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to protect people’s rights,to reflect justice and fairness and to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as its basic principles under the thought of“rule of law”and according to the spirit of“rule of law”.Various organization and member of the Party should strictly observe the Party’s discipline under the spirit of“rule of law”and abide by the political rules consciously.

Thought of“rule of law”;Political Rules;Leadership of the Party

D929

A

1672-4860(2015)05-0100-05

2015-06-25

杨书翔(1967-),男,四川武胜人,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治、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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