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突破刍议*
2015-02-21张建
张 建
(重庆邮电大学传媒艺术学院,重庆400065)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突破刍议*
张 建
(重庆邮电大学传媒艺术学院,重庆400065)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比较成熟,节目数量、质量大幅提高,总体面貌较之以前有很大改观,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从法制节目选材比例不当、法制节目内容泛化、法制节目形式同质化、娱乐化倾向及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够等方面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创作突破的思考路径,包括:细化受众、分别定位,全面拓展节目题材、内容;明晰节目的创作理念,丰富节目的创作形式;加强专业性,提高节目的法制含量;表达真善美,传递人文关怀。
电视法制节目;节目选材;节目形式;创作突破
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特性及发展历程
(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特性
所谓电视法制节目(television legal program),即以电视为载体,借助电视的传播、制作和表现手段,以宣传法律和为受众进行相关服务为主题,以法治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密切联系为切入点的各种形态的节目[1]。从节目形态角度分类,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法制资讯节目、法制专题节目、法制纪录片、法制谈话节目、法制庭审节目、法制益智节目、法制文艺晚会、法制影视剧等。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有其特殊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它的诞生、成长和发展都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紧密联系,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和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相互影响、联系紧密,它直接“服从和服务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方略”[2]。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当仁不让地成为普法运动的主要手段,其显著特征是:发展快、受众面广、收视率高、社会功能显著、参与面广[3]。“可以说没有任何一种电视节目像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那样具有那么浓厚的启蒙色彩,以法治精神、理性精神对抗愚昧和落后的旧文化,促进中国由传统的‘礼俗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电视法制节目承担了重要的重塑民族文化心理,重塑精神的使命。”[4]
因此,不同于其他普通电视节目类型,“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它的中国特性、电视特性和法制特性……这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性质”[3]。中国特性、电视特性、法制特性三者不可偏废其一,不然节目将走进创作误区。当然,电视法制节目对推动国家法制进步的作用不单单局限于普及法律常识,还体现为从根本上提高了公民的法治意识。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社会责任和存在价值,不仅体现为普法教育和大众参与,用生动直观的影像将原本枯燥的法律规则传达、阐释给大众,而且同时体现于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公民的权益,推动法治的进步。
(二)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
从发展历程看,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经历了开创探索时期(1985- 1993年)、成长发展时期(1994- 1998年)①前两个时期的划分和命名综合参考了胡智锋、尹力合著的《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一书第一章《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建设的历史回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南京师范大学丁莉华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第一章《电视节目的发展》。、整合转型时期(1999- 2004年)、繁荣成熟时期(2005年至今),目前已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笔者根据我国法制节目的演变情况,尤其以2004年12月29日CCTV- 12社会与法频道的全新亮相为标志,确定了后两个时期的划分,进一步跟进和细化了当前中国法制节目研究中对节目发展时期的划分。本文意在分析“繁荣成熟时期”的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中应该突破的地方。
随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迅速发展,到2006年,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电视法制频道共有9套,全国广播电视法制栏目超过200个,节目形态日益多样,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覆盖全国的广播电视法制节目播出格局已初步形成。有关部门、电视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对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然而,同时也出现了追求猎奇刺激和娱乐化倾向,出现低俗之风和片面追求收视率的做法。为规范广播电视法制报道,广电总局规定了以下禁止或限制类行为: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要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政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5]。
上述“要求”对经历整合转型时期的法制节目起到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之后的法制节目在内容、形式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创新性的发展。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进入到“繁荣成熟时期”,这个阶段的电视法制节目有了脱胎换骨、升级换代的改进。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成为繁荣成熟时期法制节目升级创新的“试验田”,同时也成为各地方电视台创作法制频道、栏目、节目的典型参照。经过广大观众的支持和几代法制电视人的努力,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取得了重要成绩,节目(栏目)面貌焕然一新。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整合转型时期”的主要改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改变过去不重电视可视性,一味“宣讲”的传播方式,更加认识到节目的“电视属性”,画面艺术表现力增强,并开始关注法理性和可视性、纪实性与评论性的关系。第二,节目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举动和提法的现象大大减少。创作队伍和从业人员整体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使法制节目(栏目)更加专业化、法制化。第三,在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方面意识增强,在节目中对未成年人人格权利的保护措施得到改进。第四,节目形式增多。法制节目已经不仅仅是法制讲座、纪实庭审和说法类,形式开始变得多样化。第五,以央视为代表的我国法制节目题材多样化,越来越注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制题材。第六,互动方式从线性变为立体传播。以前创作者虽然意识到法制栏目与受众互动的重要性,但是受通讯技术的制约,最早只能采用信函的形式互动,后来发展到通过电话互动。进入成熟繁荣期后,通讯方式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和多样化,因而互动方式也从过去的线性传播发展为立体传播,视屏连接、手机短信、网络论坛等成为节目与观众互动的新兴媒介。
二、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经过“转型时期”的整合,近年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总体面貌有很大改观,节目数量、质量大幅提高,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节目选材比例不当,有狭窄化倾向
同质化问题是许多电视节目(栏目)存在的通病,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题材选择上也不例外。为了抢先一步先别人而行,或采取与别人不同的做法,他们在手段上相互效仿,所以最终大家都在做同一件事,那就是追求排他性,但在其他地方、其他场合却导致了千篇一律和平庸化[6]。同时栏目选材狭窄化倾向明显,比例不当,缺乏广泛性。
1.刑事类案件较多,民商事案件较少,行政类案件更少。这主要是因为民商事案件往往纠纷繁杂,媒体从报道、收视效果考虑,更倾向于制作大众感兴趣、事件吸引力强、故事性强、更能达到“触目惊心”效果的刑事类案件节目。行政类案件不仅缺乏刑事类的高可视性与易展示性,还有可能面对公权力的压力,司法部门考虑到导向性或者当地一些政府部门的压力,给电视台提供的案源较少,导致这方面的选题也很少。
2.追捧大案要案,忽略地方、群众小案。首先,为吸引眼球、追求卖点,社会热点案件成为众多电视台法制节目的同质化题材,结果导致选材雷同,内容更相差无几,新意缺乏。其次,大案要案由于已有定论,相关同类报道资源丰富,故创作上较为简单,操作性也很强。
3.关注实体法,忽视程序法。这首先是因为我国传统法制形态对大众的影响。千百年来,“中国没有出现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或法学,县令集警察(他要拘捕罪犯)、起诉人、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职责于一身”[7],故大众法律程序意识不强。其次是因为程序违法案件与实体违法案件相比,表现得更为隐蔽、轻微、抽象,因此媒体认为其展现难度较大。
4.对农民、未成年人群体关注较少。长期以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并没有把农民和未成年人定位为特定的关注人群和收视人群,只有极少数节目涉及到农民和未成年人案件,并且都是作为一般案件进行报道,其视角、重心未专门放在这两类人群身上,没有重视他们的社会主体性地位。
(二)节目法制含量不足,内容泛化
所谓电视法制节目的法制含量,是指电视创作人员通过节目传播给受众的法律知识、法律精神或法律信息有效成分的多少。新闻节目告诉人们的只是案件的发生、过程、结果和影响;而法制节目除了包含上述元素外,更为重要的应该是通过案件报道反映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和法制精神,它追求的应是普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电视法制节目往往注重对案件本身的报道,对案件发生的过程描述过多,自然这与前文提到的“关注刑事类案件较多”的状况有密切关系。虽然暴力、血腥以及抓捕行动的紧张刺激情节和画面能迎合观众的猎奇心理,达到吸引观众的目的,但也削弱了节目的法制含量。因为大量篇幅用于展示犯罪细节和犯罪过程,集中力量表现案情,一定程度上就会弱化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评论,无法达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作用,反而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了提高画面表现的可视性,节目时常采用“情景再现”的方法,将过去发生的案件或者设想的作案情景,用模拟再现的方式生动演绎,以增强叙事的具体性、形象性。为此,一些节目刻意渲染离奇、暴力、血腥等场景,详细展现警方的侦查手段,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了公安机关的机密,结果为犯罪分子了解侦破方法提供了机会,提高了他们的反侦破能力,从反面为伺机作案者提供了办法和对策。例如2002年2月28日发生在顺义区万科花园的“2·28”特大盗窃案,罪犯李风、张大风“实施犯罪前,两人每天准时收看《法治进行时》节目学习反侦察手段”[8]。
目前法制栏目“对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路历程等深层次的东西挖掘不够,没有更好地探讨案件为什么会发生,怎么样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9],也没有很好地追寻案件对立法和司法的启示等。法制含量不足不仅表现在法律知识的传播方面,还表现在阐释法律的精神和内容,法后面的“理”,以及法律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渊源不深等多方面。
法制节目有时还出现内容泛化,甚至背离“法制”主题的问题。2008年的《今日说法·百年琉璃厂》展示了“一条长不足一公里的街,讲述的是数百年长的文化史,历尽风雨的琉璃厂,古香古色的文化街,现代人的寻梦之地”。整期节目一字未提“法”字,没有任何内容与法律有关,仅仅是一期介绍北京琉璃厂的专题片,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该片是“挂羊头卖狗肉”。
(三)节目形式有同质化、娱乐化倾向,缺乏人文关怀
虽然法制栏目改变了探索时期节目形式少、缺乏专业法制频道的面貌,形式比以前丰富,出现了一些优秀栏目,但是,在一些品牌栏目的带动和影响下,简单的“克隆”和模仿逐渐增多。
与此同时,为追求收视率,法制节目也出现了娱乐化倾向。所谓法制节目娱乐化是指在市场导向下法制节目以盲目追求收视率为目的,曲意迎合大众欣赏视觉,以娱乐大众为根本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与做法[10]。法制节目娱乐化倾向表现为节目低俗化:第一,从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一类的恶性刑事案件和婚外情、卖淫嫖娼、贪污受贿这样的社会阴暗事件中获得题材的“娱乐”;第二,从节目画面和音响的过度表现和刻意渲染中获得视听效果的“娱乐”;第三,从背离“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暴露他人隐私中获得充当看客角色的“娱乐”。低俗化的娱乐化倾向违背了法制节目寓法于乐、寓乐于法的初衷。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为推进法制建设、宣传法制成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法制节目存在政治关怀有余、人文关怀不足的问题。节目政治色彩和教化、说教功能很强,内容与受众的迫切需求关联不大,行业色彩和宣传灌输的味道较浓,姿态和语气盛气凌人,缺乏对民生价值的真切关怀,这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受众的需求。
(四)法制栏目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够,与司法的关系处理不当
不少法制节目对当事人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权利保护重视不够,致使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例如一些栏目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报道时,对受害一方的形象和隐私曝过多光,用特写镜头详细描述当事人的亲属,对受害人的尊严置之不顾,且受侵害人群主要是妇女和未成年人。虽然不少法制节目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时都采取了化名、模糊面部等措施,但这远远不够。一种情况是由于节目制作的粗心大意,对未成年人面部的马赛克模糊处理常常时有时无,或者因画面中未成年人位置的移动而使其肖像显示出来。另一种情况是,节目创作者忽视了画面中“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在制作设计未成年人案例的节目时,应该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传媒报道司法活动,既是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一种方式。客观、适当的传媒报道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不当的报道不仅会妨碍司法公正,而且可能形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目前,一些电视法制节目存在过度介入司法活动,甚至歪曲报道有碍司法公正的现象:(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2)煽情性的热炒;(3)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4)用道德的标准评论法律问题。法制节目如果秉持道德化话语立场,倾向于形成建立在情感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就可能触发公众的无理性情绪,站在传媒一边批评司法,从而伤及司法公正。当然,司法机关利用手中职权,干扰新闻采访活动,拒绝新闻媒体监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同样需要警惕和进行深入探讨[11]。
三、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突破之思考
(一)细化受众、分别定位,全面拓展节目题材、内容
法律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个公民和组织,法制节目应该“面向全社会”;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律法规,对社会和社会中的人发挥作用,法制节目也应该“面向所有法律”。电视银屏上的法制节目应该分别适合社会各阶层的人观看。因此,我们需要适合不同年龄、职业、学历、群体等各类观众的电视法制节目,达到直接服务受众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发挥普法等作用。笔者认为,通过细化受众、分别定位来创作法制节目,主要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题材和内容的节目。
一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法制节目。未成年人是普法的重要主体。未成年人法制节目专门关注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教育、犯罪、抚养等法律问题,紧密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展开,主要受众定位为未成年人以及其监护人。老年人法制节目专门关注老年人晚年生活方面的法律问题,如赡养、消费、不法分子针对老年人的各种诈骗、侵权等问题。
二是农民工法制节目。面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应该从法律角度关注农民工权利保障、子女教育、预防犯罪及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等问题,既能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解决实际问题,又能从源头上减少农民工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法律专业人士法制节目。这类节目应该明显与常规法制节目有区别,受众定位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如法官、律师、法学专业学生以及政府决策者等。节目内容较一般法制节目更具有专业性,关注法律更深层次的问题,指导法律从业人员的理论和实践工作。
细化受众虽然在特定阶段可以突出某些群体,但是整体上应当尽量以“全面”为目标,这样,不同阶层、群体的“社会中的人”都能通过电视法制节目了解到自己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用它来解决自己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真正实现受众的“各有所得”。
与此同时,需要全面拓展节目题材及内容,要控制法制节目选材的比例,改变当前过于偏重刑事案例报道的倾向。不仅要重视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们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还要重视和关注与立法、执法有关,特别是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关的栏目。因为电视媒体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有不容忽视的特殊作用。它不仅可以加大行政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改变偏重普“治民之法”,忽视普“治权之法”、“治官之法”的倾向,而且可以通过电视节目有效地监督政府。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对依法行政的关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使普通公民对政府的运作有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从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明晰节目的创作理念,丰富节目的创作形式
根据电视剧市场收视调查,“播出比重小于收视比重的节目类型有新闻/时事,综艺,电视剧,体育,电影,其中电视剧在所有节目类型中的播出比重低于观众收视比重的幅度最大,达到58个百分点”[12],这表明,影视剧(电影、电视剧)已经成为观众收视需求最为强烈的几种电视形态之一。究其原因,是因为影视剧能满足观众的娱乐消遣需求,同时也因为近年来许多电视剧贴近生活或者直接反映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人们普遍认为可以从中“学习生活”。哥伦比亚大学广播研究室的H.赫尔卓认为,尽管影视剧在人们看来是一种娱乐形式,但却有不少人认真地把它作为“生活的教科书”,这既反映了听众动机的多样性,又说明了一种节目形式具有多种功能,有些甚至是一般人料想不到的功能[13]。因此,在电视法制节目创作中,应该结合观众的收视需求,关注民生价值,注重法制影视剧的创作。
我国电视银屏也出现过不少法制影视剧,即我们经常谈论的“涉案剧”。遗憾的是,不少法制影视剧“存在不少致命的瑕疵,除了人们熟知的凶杀、暴力镜头外,更大的隐患在于它们对观众的潜在影响——可能导致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作用产生曲解和误读[14]。笔者认为,法制影视剧切忌走进通过用刺激画面、离奇故事情节来吸引观众的创作误区,而应该真正反映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小事。“民生”即为热点,应以展现生活故事的方式向受众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香港TVB出品的《老婆大人》一剧,该剧以一名香港裁判法官高希敏的日常法律工作、家庭生活、社交生活为主线,将不同的个案,如公众地区晾晒衣物、便利店门口打麻将、年轻人使用他人“老年一卡通”免费卡等常见又容易被忽略的违法行为安排在故事情节当中,同时贯穿裁判官高希敏和丈夫、家人以及朋友的真情故事,让观众在反映生活、充满感动的故事情节中接受法律信息,潜移默化地提醒市民注重公民意识,注意避免稍不留神即触犯法律的情况。该剧另外一个很好的设计是,在每一集结束的时候,宣萱扮演的裁判官高希敏都会介绍一段香港法律问题,比如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市民诉讼要注意的事项、香港法院现状、法律救济方式等,这些内容可以让观众轻松地了解到和自己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民生法律状况。
美国法制频道Court TV 2008年1月l日正式改为Tru TV。因为court(法律)一词对于普通观众来说太严肃,也不能涵盖节目的宗旨。而Tru(即True,意为真实的)更能表现该频道节目的内涵。改版后的法律频道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口号:“不仅是真实,而且是现实(Not reality,Actuality)。”该口号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遇见真实的人群而不是演员(Meet the real people- no actors);获得真实离奇的故事而不是杜撰(Get the real story - cannotmake this staff);看到心动的真实生活的影像(Watch heart- pounding real- life videos)。这一口号表明,美国法律频道将从第一人称的角度聚焦现实生活。而各个栏目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不是从那些受人关注的案件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入手,而是用故事——普通民众生活当中的法律故事来教育人们,当然也是为了让观众从节目中更容易找到实际生活与法律之间的连接点[15]70。显然,美国法制栏目关注民生的价值取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同时,我们应当进一步丰富法制节目的创作形式,使之更加多样化。虽然取得良好效果的各种电视法制节目新形态可以适当推广,但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根据节目内容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形式,不能千篇一律。在新频道开播之初,“模仿或照搬”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之后,就必须有创新,否则,节目就会失去生命力。目前,国内法制节目的主要形态有法制资讯节目、法制专题节目、法制纪录片、法制谈话节目以及法制益智节目,而法制益智节目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竞赛和判案竞猜两种形式,远未进行深入开发。美国法制频道COURT TV几乎囊括了除模拟法庭以外的全部美国法制节目类型,有新闻和专题、谈话、影视系列剧、纪实类、真人秀、教育和游戏类等。相对而言,中国电视法制频道在节目类型上要少得多[16]。即便如此,美国法制频道COURT TV仍在不断创新,2008年正式改为Tru TV。改版后的法律频道在保留原有优势节目的同时,又打造了一批全新的真实性强的纪录片和系列影视剧[15]71。
需要提及的是,我们要重视利用传媒科技创新节目互动方式。当前高速发展的信息产业和传媒产业为电视节目的互动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尤其是进入三网合一的时代,“互动传播对电视法制节目来说更为重要,因为它可以有效传递法律信息,解答法律疑难,提供法律援助,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观众的需要”[17]。“互动”将成为电视发展的新动力。
(三)加强专业性,提高节目的法制含量
法制栏目的创作人员不但要学好新闻理论和基本技能,还要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要体现对每一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另外,法制节目报道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为此,不仅需要传播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法律知识,而且需要阐释相关法律的精神和内容,法后面的“理”,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根源,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当事人等进入节目参加讨论,也可以让观众适当参与。我们不能忽视电视的视听功能,要重视节目的可视性,但是在表现上要考虑到“度”,要维持法理性和可视性的平衡,这在运用“情景再现”手法时尤为重要。
传媒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既是公开审判的要求,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意义重大,但是,相关报道应该尊重司法规律。因为司法程序非常复杂,它所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与纯粹的客观事实还不完全是一回事,非专业人员很难从法律角度对案件作出是与非的评价;我国新闻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老百姓认为传媒发表的意见是代表党和国家的。所以传媒应当遵循报道与评论分开原则,将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的反映严格限制在报道范围内,报道与评论分开,不搞夹叙夹议,不进行评论[18]。2009年12 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将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化、制度化,要求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对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便利,使新闻媒体更好地开展舆论监督。上述规定也应该成为电视法制栏目创作过程中的指导原则之一。
(四)表达真善美,传递人文关怀
真善美作为基本的价值准绳,对生活中的一切事物都具有指导意义,传播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的法制节目更应根植于此。长期以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更多的是让观众感到了法的惩治功能,很少让人真切地体验到法对人们权益保护的“法律关怀”。由于一些节目在创作上的问题,如前文所述画面、内容、表达方面的不当,令观众看后会有“难受”、“烦躁”的感觉,这样的法制节目是失败的,只会起到消极作用。法制节目中的真、善、美的表达,体现为让受众“得到真的告知,善的教化,美的享受”[19]。电视法制节目只有充满了真善美的人文关怀,才能让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入脑入耳入心,让观众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得到美感——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中,“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0]。
一些电视节目之所以感人,就因为它关注人物的命运,关注深层次的细节,在其报道中有浓浓的人性化的关怀。电视法制节目要渗透人文关怀,首先要有对人的关注,特别是对人的生存状态和需求的关注;同时要有对人的尊重,对人性和人的价值的充分肯定和张扬。这就为我们在节目中如何挖掘人物心路历程,如何科学、理性地分析案例和法律问题,如何彰显人和法、法和理的关系提出了总要求。
不仅仅是电视法制节目,任何电视节目以及文艺作品,唯有“将人性上升到普遍性、抽象性、哲理性的角度来认识,挖掘根源,警示他人,扬弃人的异化,达成人性的复归,促成马克思所提出的‘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21],才能得到人们普遍的关注。
法制节目最打动人的其实并不仅仅是法律,而是法律背后的情理。只有情理、法理交融的法制节目才是最美的法制节目。法制节目要保持自己的优越性,保持自己旺盛的生命力,就必须在节目创作的始终贯穿真、善、美,彰显人文关怀。
四、结 语
目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创作理念和制作技术仍处于探索和继续发展阶段。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创作突破需要新闻理论、电视艺术及社会学等方面专家学者的介入和深入研究。希望本文对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后两个发展阶段的划分和命名能得到认可,分析的问题及提出的创作突破的意见和建议能对当前电视法制节目创作提供参考。
随着传媒业的整合,现代化媒介的飞速发展,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时效性和参与性得到增强,对社会现象和法律内涵的分析将更加深刻。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应该可以看到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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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on Breakthrough of Chinese Television Legal Program s
ZHANG Jian
(College of Media-Arts,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 400065,China)
Our TV legal programs serve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and the basic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who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value are reflected notonly in the existenc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but also in oversee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safeguarding citizens’rights and interests,promoting the course of ruling by law.Our TV legal programs have relativelymatured with nearly three decades’development,which means the number and the quality of programs have been promoted,the overall appearance has also greatly improved than before.However,there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Based on such aspects as improper proportion of program selection,legal content generalization,the tendency of form homogenization and entertainment,inadequate protection of the parties’rights,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ain causes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and proposes the thinking path of creation breakthrough,including:thinning audiences,seperate orientation and comprehensive expansion of the theme and content;clear creative ideass and various creation forms;strengthening the professionalism,increasing the legal content of the program;expressing the ideal of truth,kindness and virtue and passing the humane care.
television legal programs;program selection;program forms;creation breakthroughs
J905
A
1673-8268(2015)01-0111-07
10.3969/j.issn.1673-8268.2015.01.021
(编辑:李春英)
2014-01-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4XXW006);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11QNCB27)
张 建(1974-),男,四川达州人,副教授,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重庆邮电大学现代传媒艺术研究所副所长,传媒艺术学院影视编导与传播系副主任,主要从事影视艺术、传媒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