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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实践的困境与出路

2015-02-20陈建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审判知识产权法院

陈建华 刘 斌

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实践的困境与出路

陈建华1刘 斌2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方式,宣示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共识可谓一个典范。有的学者曾提出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可能是探索国家权力系统要素间积极有效的评价体系和对话与监督的机制,也是提升司法理性权威、积累司法参与建构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经验”。①张国香:《放大司法裁判功能:上海二中院审判白皮书综述》,《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15日。在应然的层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产生和发展是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现象,在发展和实践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面临着发展的瓶颈和困境,制约其功能的全面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实证观察,剖析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探寻完善路径,以期破解发展瓶颈,更好地发挥其效用。

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历史探寻和功能展示

梳理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历史渊源和功能效用,能充分把握其发展的来龙去脉与价值规律,为进一步了解其变迁提供良好的平台,也有利于从理论上对其进行科学的掌控,从而为推动其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石。

(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历史源流

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从其发展沿革来看,②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全称是《知识产权年度司法保护状况》,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上一年度知识产权案件的基础上,对其特点和规律进行全面梳理、归纳总结,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的一种司法报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萌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有限苏醒

司法作为法作用于社会的表现形式,是法与社会关系的晴雨表,司法规律与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该联系蕴藏于错综复杂的社会活动与司法现象中,不可能显而易见。③孙海龙、高翔:《审判白皮书的现实演进与理性构建—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研究视域》,《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第60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司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在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逐渐确立起来的。最高人民法院从1979年9月设立经济审判庭到1992年5月在经济审判庭内设立工业产权审判组,这些都是司法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奠定了充实的基础。特别是1993年8月,北京高院和北京中院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成为全国法院首创,可谓开辟了新的历史阶段。但通观这一时期,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审判仅仅是停留在探寻摸索阶段,法官们在审理这类疑难案件时,无法律依据,学术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根本无可资参照的经验来借鉴。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未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形成经验文本。但此阶段通过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以司法建议的样式对外界凝聚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可视为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萌芽阶段。时任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的陈锦川(当年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官”之一)在谈及知识产权审判之初的情形,曾指出,当年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几乎没有,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也不多,但是大家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知识产权审判作为法院面临的一项新的审判任务,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与中国未来的发展息息相关。①孙海龙、高翔:《审判白皮书的现实演进与理性构建——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研究视域》,《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第5页。虽然是探寻摸索阶段,不过此时却呈现出部分“飞轮效应”的前期特征,为今后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阶段的表现特征为:工作无章可循,都是在摸索中前行,虽然付出了艰辛,但收效甚微。

2.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的适度宣示

各地法院“典型案件”的公布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发展的阶段性标志,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北京高院从2002年至2013年连续12年发布 “十大典型案件”,最高法院的领导当年在北京高院考察工作时就曾评价“北京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这一阶段,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向外宣示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果,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雏形。但总体还是在探索中艰难前行。不过这些零星的事物在逐渐地辐射、发散,呈现出一定的“蝴蝶效应”的同时,也在为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演进增添动力。按照制度发生学理论,制度的生成有自发演化生成和理性创设生成两种机制。②顾自安:《制度发生学探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当代经济管理》2006年第5期。制度演进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法律文化的演进过程。③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1页。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件在其发布演进过程中为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设立提供了借鉴的平台。这一阶段的表现特征为: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制度的雏形正逐步显现端倪。但这种现象是非常隐晦的,发展的道路并没有清晰的轮廓。

3.产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集中体现

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特殊组成部分,对于特定时期尤其是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应以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到其中来,并对未来社会发展作出前瞻性思考。④单锋:《论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一种实质性与回应型的诉讼观》,《法学论坛》2009年第5期。而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作为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典范方式正好可以履行这样的职责。2010年5月最高法院在全国首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标志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正式形成。该文对过去3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况作出了简要阐述。不仅在形式上提升到年度报告的层次,而且还在内容上融合了司法统计、动态分析、典型案例、问题分析等众多信息。较之以往,这时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形态更注重细节观察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总结性地深度挖掘了司法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审判职能提供了更为科学的审判依据。与此同时,各地高院也在积极投身于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制作当中。通过近年的实际运作,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愈发彰显其功能价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的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曾强调,各级法院要强化改革创新意识,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知识产权的审判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显现了法院高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但囿于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兴起仍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此阶段的表现特征为:各地虽都在蓬勃发展,但也呈现出冷热不一。

(二)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功能意蕴

研究法律价值,源于法律的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对立。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对社会治理赋予了更高层次和全新历史图景。人民法院作为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国家司法机关,其职责并非单纯定位于司法,而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国各级法院立足审判实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各项活动。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典范方式,对其功能的把握将有助于进一步了解这一制度性经验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综合来看,可以从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两个层面来分析:

1.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之显性功能。一是裁判效应放大职能。裁判被誉为司法的产品和语言,承载着司法的精神。②顾肖荣:《审判白皮书放大司法裁判的功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系列审判白皮书的启示》,《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9日。司法产品能不能发挥功效除其自身的因素外,还得借助于其他各方面的力量。审判“白皮书”从个案层次提升到年度报告,有利于整体观察和系统总结现实状况,具有较高的法律参考价值。同时,将各类知识产权的审判资讯全部公之于众,能使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地保护,③李敏:《新起点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审判》2013年第5期,第51页。促进民众自觉提高法律意识。二是尺度统一示范职能。美国的法学家德沃金曾经指出“任何国家的职能部门都没有比法院更为重要的,也没有一个国家的职能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④杨竹青:《构建法治治理性的权力间对话机制——政治学视角下的行政审判“白皮书”》,《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因此法院以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将某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公之于众,有利于更有效地获得社会认同。

2.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之隐性功能。一是公共政策参与职能。目前,我国法院主要是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法院的裁判(特别是最高法院的裁判)这两种方式来实现公共政策的参与职能。而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作为另一种有效参与方式,为法院参与公共政策职能提供了借鉴作用。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宣传法院审判过程中的阳光司法,能更有效获得民众的认同,促进公共政策的形成。二是教育文化阐释功能。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是在总结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的审判成果,是法院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布有利于扩大司法文化的社会影响,向社会宣示主流司法文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进而在社会上树立司法权威。

二、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

审判“白皮书”作为司法的客观反映,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受制于司法自身固有的局限性。从全国各级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见表1),各地法院发布情况良莠不齐是与当地的客观条件分不开的。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因自身技术有限、典型案例不多等多种原因,无法开展该项工作。如表1显示的陕西、青海、内蒙等地,案件本来就少,典型案例从来没有发布过,更无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可言。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的统计表明,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经开展了相关试点的三级法院数分别为:7个高级人民法院、7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71个基层人民法院。相对与全国法院总数而言,这只是“冰山一角”,由此也可看出我国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还处于刚开始的初级阶段。

(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发布的表面形式:地域发展不均衡,时间发布不一致

1.地域发展不均衡。表1显示:31个高级法院当中,目前已经发布了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高院有18个,占全国高院的58.1%,仍然还有11个地区的高院没有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占全国高院的35.5%。另外还有2个地区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是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布,占6.4%。其中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的地区总体来说发布的相对早一些,这可能与当地经济发展状态有关。发达地区纠纷产生的多,矛盾相对集中些,因此无论法院还是党委、政府自然更重视些。

表1 31个高级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发布情况一览表

图1 全国各地高级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年度统计

2.发布时间不一致。从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起,同年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只有上海高院和山东高院。次年仅仅广东、海南、四川和辽宁4个省的高院首次发布了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直到其后的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其他省的高院才陆续开始发布。而且部分高院只在个别年份发布了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或者是发布当年的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来代替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二)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发布的内容实质:外宣色彩浓厚,指导作用有限

为了说明该问题,笔者拟以湖南省2011年至2013年发布的3篇和最高法院2009年至2013年发布5篇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为基础,并结合其他高院已发布的审判“白皮书”进行归纳与剖析:

1.内容结构类似年度总结。翻阅这些审判“白皮书”可以看到,其文首先是这段时间以来工作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接着指出目前审判工作存在的新特点;最后提出今后工作开展的方向。撰写方式整体而言表现为中规中矩,多数如出一辙。更像是审判案件分析基础之上的通报,其间并没有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说明,也没有就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整理。

2.典型案例缺乏指导作用。根据所附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可以看出,这些案例大部分都是因为社会关注度高,内容关系民生;或者案件当事人本身就是知名企业,影响力大;或者案件有较强的警示作用。通过统计,真正能够起到指导法律适用的案件不足30%。这说明典型案例针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其功能主要是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指导法官适用法律的意义并不强,不能满足知识产权法官的期待。笔者对我国中部地区某省的全省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进行过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的有32份。从调查中了解到真正认真去阅读过,并且在平常办案中作参考的只有1人;有12人表示偶尔看一下,没有深入了解;有16人表示知道有,但没有认真阅读过;另外还有3人表示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不知道的人主要是以前从事审判业务的老同志。该调查也反映出已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指导法律适用的功能并没有彰显出来。

图2 各地高级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情况统计

图3 32名法官对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了解程度的问卷调查

(三)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发布的隐性问题:专业庭多数未建立,内部机制不完善

1.专业庭大多尚未建立。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还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以湖南省为例,2013年《湖南知识产权法保护状况》通报显示,2013年湖南省三级法院新收与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分别为1459件和1374件,较2012年分别上涨了37.1%和35.6%。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案件会日益增多。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全省法院成立更多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应是大势所需,但现实与理想的相距甚远。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现实中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法官还非常匮乏,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仍然由民商事业务庭来完成也是不争的事实。在这一背景下,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缺乏专业水准,针对性不强,对审判业务缺乏指导性也就毋庸讳言。如笔者所在省,2011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就来自于民事审判业务庭。

2.内部工作机制供给不足。专业庭成立的少,经验积累匮乏,自然对实践中的审判经验无法进行有效的总结。实践中对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制作的部门、制作的格式标准、报送审核的程序以及后续的运行等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部分法院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对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制作随意性较大,致使其效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容易浪费司法资源。以笔者所在的省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为例,工作流程机制采取的是单线性模式。具体为:首先由审理知识产权的审判庭制作模本,再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发,最后又由审理知识产权的审判庭以知识产权审判审查情况通报会的形式公开发布。这种工作机制,使得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制作和发布的所有工作都由一个部门来操作,容易造成与其他部门缺乏有效沟通,对司法统计工作不熟悉、数据难以形成有效利用等,这些因素都不利于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质量的提高。

图4 单线性工作机制示意图

三、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深度反思

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形成过程是对司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对司法涵养的提升无疑是有益的。但作为新兴的司法现象,其本体研究为司法制度及法学研究提供新话语的同时,也暴露其自身的不足:

(一)宏观维度:无法绕开的局限

1.价值内蕴:“形”与“神”的离合。司法遵循其发展规律的同时,要求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同样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司法的本质属性在于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构和公民利益的护卫士,承载着社会发展的历史使命。而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价值就在于努力彰显司法这一本质属性,立足于司法审判,探究其与社会现象的内在联系。这应该视为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神”,而白皮只是其“形”。如果只重其形,盲目的跟风,只追求一时的“赶时髦”,甚至异化为政绩,则犯了舍本逐末的错误,沦为了庸俗化的产物。不立足司法自身,不深入探究其内在规律联系的契合点,而只是表面的人云亦云和随波逐流,则无异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在发展的同时,巧妙地融合到司法建设的行列当中,呈现两者相得益彰的局面,则法治甚欢。①蒋惠岭:《含蓄的辐射,能动的司法》,《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9日。

2.制度衡量:司法的自身限制。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客观地印照了审判实践活动,同时其发展又受制于司法本身固有的局限。司法的品性在于稳定谦抑,而持续变化的社会现象致使司法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司法的滞后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所反映出的现实状况与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之间存在着一段时间差,寄望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发布能一下子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显然是徒劳的。现实中的许多案件,有的是社会转型发展的产物,有的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对这些现象动辄企图通过司法来处理,恐怕有越俎代庖之嫌,何况这也绝非一纸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所能解决。

(二)微观维度:不可否认的现实

1.途径酿造:制作手段单一。法官在办案过程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时,究竟如何适用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其处境可以通过经济学中的格雷欣定律来解释:一方面表现为由于大部分地方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没有建立,审判实践中的经验难以系统的收集梳理、归纳总结,也就谈不上对审理案件起到指导作用;而单线性的工作机制也影响了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本身质量的提高,导致法官自身对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不太了解,或者说不太关注。另一方面,由于其功能已从保障诉讼变迁为主要侧重参与社会治理,指导法律适用的功能退化,已沦为法制宣传的平台;同时因为篇幅的原因,对问题的本身梳理分析也不够透彻,难以起到指导作用。因此,法官在适用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审理案件时,一是本身对其并不非常了解,二是即使运用其进行审判,也真正难以如愿以偿。

2.功能运筹:承载负荷繁重。目前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存在的目标过多,既要指导法律适用,又要宣传国家政策,同时还要注重社会影响。然而这三重目标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其间相互抵触和相互冲突的现象发生。当性质不同的目标处在一起时,易产生系列冲突,致使一定程度上,某种目标的实现会抑制和削弱其他目标的实现。为实现其中一种目标应放弃和牺牲其他合理价值目标。①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由于承载着过多的目标,导致其目标专属性不明确。尤其是近来在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中更加关注的是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这些案件有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对办案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难以起到指导的作用。而法官在办案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却难以在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中找到相应的答案,以致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特别是基层的法官对其漠不关心或不胜了解。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这种尴尬局面致使其失去创立之初的原本面目。

同理,根据法律体系的“闭合性”理论的原理:一个系统下面是由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如果子系统承载的目标过多,造成其功能运行负荷过重,那么子系统的功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予以退化。②[德]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韩旭译,《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辑,第463页。如果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承载的目标过多,同样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但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已失去其适应法律的指导功能,更多地是承载着宣传的使命。可见,正因为其功能负荷过重,才会逐渐沦为了法制宣传的平台。

四、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完善路径

知识的本质与自然属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更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结构与法律体系。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201页。因此,对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改良要遵循知识产权本身的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功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寻找完善路径:

(一)理念先行——更新思维方式

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单纯地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④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同样不是用来标榜作秀的“政绩工程”。必须让地方党委、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地位和作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具体表现为:一是党委重视。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自觉提高认识,为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发布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其权威性和实效性,确保其师出有名。同时赋予其弱强制力,以彰显其社会地位。二是法院正视。要在法院系统内部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领导要带头履行职责,为树立其在审判领域的指导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提高法官群体内在认识,认识到这不仅是法官的职权,也是其义务和职责。更新理念就是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表达能力,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思想;要强化互动沟通,增强社会认同感,减少社会矛盾生成。三是民众注视。要调动民众的积极参与度,提高他们的认识。使其明白通过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发布权威信息,能起到揭示社会矛盾纠纷,批判违法失范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预警的作用,同时也能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社会知晓度。

(二)建章立制——完善相关机制

一切制度的建立均由其所处的时代规定。①[日]中三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琪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3页。制度的多样性意味着人类对相同的社会关系有多种处理方法,其根本原因是博弈的多重性。②卢现详、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页。如果制度缺位,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则只能是浅尝辄止的短期行为,仅会昙花一现。因此,应通过常态化和系统化的制度建设,解决零散、随意和空泛的局面。具体包括:一是制作主体。高级以上法院应是当然的主体,有条件的中级法院也可参与其中。其他法院则不宜作硬性要求,可在具体审判领域前瞻性地开拓发布空间。二是公开形式。应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网络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并在主要报刊杂志上报道。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为各地法院提供共同的平台,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最高法院也可制作中英文版对外发布,提升中国司法的形象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三是参与互动机制。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价值在于回应社会需求,应调动社会关注者的积极参与性,形成互动氛围。如果只有司法对社会的单方回应,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将会失去实际意义。法院应关注社会尤其是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所涉部门的反映,分析其深度需求,建立联系沟通机制,使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具体操作实践中,可先在思想意识与业务能力相对较高的北上广等省市率先运行一段时间,并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其操作规范予以明确。待理论与实践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广。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规定,规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适用对象及制作流程,制定全国法院的统一标准,避免司法权的滥用。

(三)各司其职——规范部门职责

程序正义被法律人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因此,要逐步规范制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最高法院可以明确规定,通常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工作,对一些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也允许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同时,法院各部门细化职能、分工合作,人员明确分工,采取由单线性模式向多维性模式的转变。具体分工(见图5 )如下:1.办案法官,发现和挖掘素材后,对问题作适当标识;2.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办案法官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后,确定工作方案,确定具体人员草拟初稿,对问题进行梳理,并向办案人员了解详细情况,使问题有理有据,建议中肯得当;3.研究室,负责资料收集工作,提供相关素材。同时对审判庭起草的草稿进行审查把关后,报主管院长审核签发;4.主管院长,审定核稿后再签发;5.办公室,负责统一行文格式并进行编号,印刷完成后对外发送,同时归档备查等;6.培训机构,负责业务培训相工作的开展;7.政治部,负责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该工作机制操作规范,不仅有利于保证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整体质量,同时使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发行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

图5 新模式工作机制示意表

五、结 语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是知识产权法价值所在的精神实质,法律在体现立法者的价值目标追求的同时,更是社会客观规律中所蕴含的价值构成的反映。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积累的制度性经验,同样需要追求主客观的统一,但发展的现实困境期待瓶颈问题得到迅速破解。遵循问题“出现—解决”的螺旋式模式,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促进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是必然之举。

(责任编辑:王建民)

1.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2.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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