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现状与应对
——以上海市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工作为视角
2015-02-20李长斐
李长斐 王 骄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900)
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现状与应对
——以上海市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工作为视角
李长斐1王 骄2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900)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新《刑诉法》的修订,电子数据作为一项新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本文以上海检察机关为例,从业务开展、队伍建设、基础设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在上海检察机关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阐述了笔者的一些建议和想法,以期对电子数据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开展有所帮助,满足日益增多的司法实践需求。
电子数据;上海检察机关;现状分析;发展应对
一、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很多违法犯罪活动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及相关设备。通过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固定、提取和分析,已然成为一种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证据收集途径。
上海检察技术部门针对这一新类型证据,在高检院技术信息中心的指导下,于2007年起开始探索相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积极运用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和证据审查等技术手段,在支持自侦查案、补强证据链条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一)拓宽侦查手段,提高自侦部门办案效率
积极运用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等技术手段,协助自侦部门发现线索、固定证据。根据《上海市检察技术白皮书(2012~2013)》数据显示,2012年上海市反贪立案332件,应用电子数据技术的为79件,占23.8%;2013年反贪立案323件,应用电子数据技术的为86件,占26.6%。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编:《上海市检察技术白皮书(2012~2013)》。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充分体现出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优势, 如2012年普陀区院反贪部门在办理贝某涉嫌贪污一案中,技术人员运用取证技术对已删除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通过提取、固定和分析涉案对象电子数据,为成功侦破该案提供了引导和证据支撑。
(二)补强证据链条,确保公诉部门准确定罪
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查找有价值的线索,将有效还原案件真相,准确惩罚犯罪分子,如2012年一分院在办理陈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只承认运输毒品的事实,对贩卖毒品拒不供认,后经市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手机短信进行数据恢复,发现其发给下家的多条记载有银行账户、姓名的短信,经核对这些账户的存、汇款记录,发现下家曾将毒资打入上述银行账户。法院最终采纳起诉书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
二、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在上海检察机关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强检”的战略要求,立足于为执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持,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工作,特别是电子数据这一新领域,在专业队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自2010年12月以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办案中加强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审查和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技术办案的规定》、《2014~2016年上海检察技术工作发展规划》等文件,对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工作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1.案件委托受理情况
根据《上海市检察技术白皮书(2012~2013)》数据显示,2012~2013年,上海检察机关电子数据鉴定委托部门主要来源于公诉(51%)和反贪(38%),二者将近占到全部电子数据案源的90%。
另据统计,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完成各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568件,其中2011年160件,2012年156件,2013年185件,2014年至6月底67件。①数据来源于上海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动态管理平台。如表1所示:
表1 上海市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情况一览表
其中,上海各区县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上海各区县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情况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上海17家区县检察机关开展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情况存在着显著差异,其中,浦东区院(16.2%)、金山区院(11.9%)、黄浦区院(10.9%)、闵行区院(10%)及虹口区院(9.4%)开展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比较多,仅这5家区院就大约占全市电子数据鉴定总量的60%,而开展较少的诸如崇明县院(0.2%)、闸北区院(1.1%)、杨浦区院(2%)及青浦区院(2.3%)这4家区县院仅占全市电子数据鉴定总量的5.5%。究其原因,一方面各区县的犯罪总量及犯罪构成情况不同,另一方面部分区院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认可、重视程度不够,再一方面就是各区县院电子数据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存在着差异。
2.电子数据鉴定人员情况
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鉴定资源整合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检察机关根据检察技术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技术部门“上下一体、横向联动”的工作机制,由市院技术处负责全市检察技术办案的协调和指导,由市院司法鉴定中心统一受理全市检察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
根据《上海市检察技术白皮书(2012~2013)》数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2月份,上海检察机关具备高检院颁发的鉴定资格的人员共有35人,其中电子数据鉴定人员有7人(包括市院3人,基层院4人)。如表3所示:
综观这7名电子数据鉴定人员,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文化程度较高,均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且鉴定人员的数量占到全市检察机关鉴定人总数的20%,但根据《2014~2016年上海检察技术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电子数据人员的比重应达到30%,而且上海市总共有17家区县院,加上市院、一分院、二分院及铁检分院,总共21家检察机关仅有7名电子数据鉴定人员,每年要完成100多件案件,无疑会对检验鉴定质量和办案周期产生不利的影响。
3.电子数据设备配置情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是全市检察机关唯一的鉴定机构,建有电子数据实验室,配备3名电子数据鉴定人,采用集中鉴定模式,因而大部分电子数据设备都集中在市院,各类电子数据设备配置比较齐全,如表4所示:
表3 上海市检察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情况表
表4 上海市院电子数据设备情况表① 瞿智军:《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的运用》,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相较于市院而言,基层院只采购了部分设备,而且各区县院之间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诸如浦东区院这样配备有电子数据鉴定人的基层院配置了DC4500、UFED、取证魔方、分析工作站、Encase和FTK,②同上注。而诸如嘉定区院这样没有配备电子数据鉴定人的基层院仅配置了1套“狼蛛3型”手机检验包,有些基层院甚至都没有配置相关设备,完全委托市院进行鉴定。
(二)问题与不足
根据前文的基本情况介绍能够看出,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总体而言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在业务开展程度、人员队伍建设、基础设施配备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影响、制约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因素和困难依然存在。
1.业务开展不平衡,区域分布差异大
当前,有些区县院办案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在内,仍然持有传统的工作思维,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了解不全面,对其在检察业务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电子证据意识,导致电子数据的应用频率低下,科技强检沦为空话。
根据表2的数据显示,自2011至2014年6月30日总计3年半的时间里,各区县检察机关运用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的情况差异明显,多的如浦东区院达91件,少的如崇明县院仅1件,区域分布存在差异,而且在这17家区县院当中,平均每月委托1件以上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的仅有6家,电子数据的总体运用程度不高。
2.人员缺乏不均衡,专业人才待培养
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的鉴定人员仍以文件检验、司法会计门类为主,相比之下,具备电子数据检验鉴定资格的人员就十分匮乏,全市21家检察机关仅配备7名电子数据鉴定人员显然无法满足各区县院的实际工作需求,致使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无法全面有效开展。
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分类建设参考标准》,一类电子数据实验室在队伍整体素质方面要求应有5名以上鉴定人、专职鉴定人应达到3名以上,有国家级学科带头人,但目前上海市院司法鉴定中心只有3名鉴定人,要建成一类实验室在人员数量及水平上还存在很大差距。
3.设备配置不平衡,功能受限成效微
由于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涉及到电子数据的恢复、提取、固定、分析等不同方面,因而需配置不同功能的专业设备。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只有市院配置的设备门类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好的完成各项检验鉴定要求,而其他基层院的专业设备则严重投入不足,很多区县院仅有一两套设备,根本无法独立开展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无法有效的为业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三、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问题对策与应用展望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新《刑诉法》的实施,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工作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为满足新时期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更高要求,我们应认真总结,细致规划,逐步高效地将当前的种种问题化作发展的动力,让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在检察业务中发挥出价值,促进自身的发展。
(一)强意识,拓案源,提升科技强检实效
新《刑诉法》实施后,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类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必须积极顺应这一现实司法需求,办案人员也应适时转变原有工作思路,充分认识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办案人员主动寻求技术支持的意识,不断提升办案人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水平和运用能力。
作为检察技术部门,也应牢记“为检察办案服务”的职能定位,树立“办案才是硬道理”的理念,主动到业务部门加强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宣传力度,向办案人员详细介绍电子数据的相关情况,促使办案人员对电子数据工作形成感性认识,实现由抗拒排斥到认可接受的转变,同时通过采取主动参与、上门服务的方式,拓展电子数据案源,充分发挥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在执法办案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办案效率,有力推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实践探索。
(二)树人才,促交流,谱写队伍建设新篇
当前,上海检察机关还存在着电子数据专业人才配备不足的问题。虽然根据目前的工作实际,通过整合全市资源、统一调度技术力量的方式有效缓解了这一人才供需矛盾,但随着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以现有的人才储备必将在协助业务部门办案时捉襟见肘,难以提供应有的技术支持。对此,应以检察工作实际为先导,以满足检察业务需求为目标,加快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专业人才的培养,形成“引进培养为主,交流合作为辅”的新局面。
首先,可以通过引进、聘请具有丰富电子数据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在较短的时间内充实技术队伍,缓解当前人员紧缺的现状。
其次,应加快系统内部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人才的培养力度。组织、选拔一批青年技术辅助人员、助理鉴定人,配合鉴定人开展电子数据相关工作,为今后补充鉴定人员储备力量;定期开展电子数据专业培训,鼓励技术人员学习、研究新技术,参加专业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通过3至5年一个周期的培养,逐渐形成衔接有序、梯次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
最后,还要增强与科研院校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合作。依托地域优势,充分利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科学研究、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和实验室认可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开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有效利用社会技术资源开展检察技术工作。根据上海司法鉴定协会公布的协会名录,①http://www.sfjd.sh.cn,上海司法鉴定网站,2014年7月23日访问。目前全市共有10家鉴定机构开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业务,如表5所示:
表5 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名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方向)
(三)增设施,建机制,夯实技术发展之基
基础建设是科技强检的先导,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设备是检察机关进行案件侦查、现场勘验、证据审查和鉴定的必备条件。在新形势下,犯罪手段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隐蔽化等特点,给检察机关全面提取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信息带来了技术性难题。因此,根据电子数据提取和检验的需要,各区院检察机关应努力拓宽科技强检资金来源渠道,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划,采购一批先进技术设备,并确保类型多样化,方便在实际应用中交叉覆盖、互相调配,为更好地开展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提供保障。
此外,还应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管理协作机制,以“建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提升科技强检工作合力。目前,上海市院电子数据实验室为全市检察机关鉴定人共享,当基层院的业务需求较多时,市院应统筹调配好全市技术力量,通过整合资源协同办案的方式,为业务部门提供高效及时的技术支持,切实强化科技强检工作。
(责任编辑:丁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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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5)01-083-06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4-09-21务开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加强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利用科技手段打击违法犯罪,是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和电子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与人们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将其作为证据进入法庭的情形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与电子数据相关的鉴定业务也随之增多。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11年与电子数据相关的司法鉴定业务量为1117件(其中计算机司法鉴定711件,电子数据鉴定406件),①李禹、党凌云:《2011年度全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3期。2012年为1242件(其中计算机司法鉴定648件,电子数据鉴定594件),②李禹、党凌云:《2012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4期。2013年为1510件(其中计算机司法鉴定940件,电子数据鉴定570件)。③同注②。
然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问题,司法界和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2012年3月14日,新修正的《刑诉法》在第48条中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到刑事诉讼法定证据范畴,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同时,新《刑诉法》相关释义中对电子数据的概念也作了初步的界定,“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26页。
新《刑诉法》的实施,既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回应,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