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数据库资源许可与合理使用新动向
2015-02-20刘兹恒,董舞艺,汤荷月
图书馆数据库资源许可与合理使用新动向
摘要近年来,许多国外数据库商在图书馆数据库资源许可协议上设置了越来越多的限制,甚至有取消合理使用的倾向。我国图书馆与国外数据库商的博弈也越来越艰巨。此文分析了数据库商和图书馆的各自立场与做法,为图书馆购买和使用国外商业数据库提出了应对策略,认为图书馆与数据库商应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双赢。
关键词数据库图书馆合理使用资源许可
当前,我国广大教育和科研工作者对国外商业数据库具有较大的需求与依赖性。国外商业数据库主要指营利性信息服务机构为了获取利润,搜集、组织、加工、开发、存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需相关数据资源并按一定的信息组织方式组织而成并有明确价格的数据库商品,简而言之,就是数据库生产商所生产的数据库产品[1]。国外商业数据库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逐渐呈现出数量大、库容量增加、主题丰富、专业细分、类型多样化等特点。据之前笔者相关课题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国外数据库商使用各种技术手段控制数据库的访问和使用,但是用户对数据库的服务仍给予了较高评价,好评率达到69.23%,说明国外商业数据库依靠其巨大的信息量、权威的论文、前沿的研究、便捷的使用方式培养了一大批忠实用户。
数据库资源许可协议对图书馆采购和使用数据库资源意义重大。与印本资源相比,电子资源许可协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对于国内各类图书馆而言,不仅要熟悉电子资源相关许可协议以便更好地开展服务,而且要尽可能跟国外数据库商进行谈判,以求在同等价格成本下获得更广阔的使用空间。近年来,面对版权压力,越来越多的出版商试图限制图书馆的数据库资源许可,甚至有取消合理使用等概念的激进立场。同时,图书馆也面临着与数据库资源许可相关的越来越多的障碍,如保密协议、特殊定义及使用者条款等。
1数据库商与图书馆的不同立场
1.1 数据库商的立场:努力攥紧书刊的数字版权
围绕书刊数字化版权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2005年Google的图书数字化工程在美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使得数据库商、出版商感到这个问题更加迫在眉睫。随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Google的图书馆计划提起法律诉讼,英国出版商协会也完全支持美国出版商协会的立场,表示唯一要坚持的原则是:绝对保证具有创造性作品的版权安全,抵制一切企图侵犯作品版权安全的行为。
针对数字化带来的版权危机,数据库商、出版商都希望自己控制数字内容,同时为数字内容设置电子商务功能,以保证其可以多渠道走向市场,尽可能多地转化为资金。
由于数据库商在知识服务领域和学术信息的传播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上对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形成了普遍认可,有的国家甚至对数据库保护设立专门法律,如欧盟数据库的保护指令、英国版权和数据库权利条例等。近年来,随着数据库更大范围的应用,一些知名欧美数据库商倚仗着集团化的出版机构、大规模的信息资源和不可替代的垄断地位,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图书馆采取先低价进入、再逐年加价的掠夺性营销策略,同时强制推行捆绑式销售,使得科技知识的有效传播以及公众对知识的自由获取受到了很大限制,在我国图书馆界引起极大不满。例如,北京大学图书馆2008年购买Elsevier数据库的费用为54万多美元,2009年增加到57万美元,2010年的费用为61万美元。到2013年,Elsevier全文数据库对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费的涨幅每年均超过9%。在我国,Elsevier的用户中有197家高校,Elsevier提出的平均年度涨幅竟达18%,这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在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损害了用户获取科技信息的权益。
1.2 图书馆的立场:平衡作者和公众利益,促进教育普及、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简称“国际图联”)是一个代表世界各国图书馆及用户利益的世界性组织。国际图联认为版权法强烈地影响着图书馆活动、图书馆用户和图书资料本身,因此参与了国际上有关版权问题的讨论。2005年8月13日至8月20日,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召开的第71届国际图联大会上,国际图联版权和法律事务委员会核心项目的专家发表了《国际图联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声明》[2],提出要平衡作者的知识产权和社会公众获得知识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律与实践要促进教育普及、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一重要观点反映了国际图联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国际图联坚持认为“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如果对版权进行过度保护,不合理地限制用户接触信息和知识,将使得竞争被限制、创新遭窒息,甚至可能威胁到民主传统,以及影响到社会公正。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新的交流技术在为信息获取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加大了数字鸿沟。在缩小信息社会等级差距的过程中,图书馆将继续起到关键作用,保证所有人都能获取信息。
对于数据库商捆绑销售和漫天要价的行为,全球多所大学采取了抵制行动,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康奈尔大学、马里兰大学等退出了捆绑式销售或取消了部分期刊订购。同时,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过类似的成功案例,使得数据库商停止持续大幅度涨价的行为。2010年,包括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国家图书馆、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在内的我国33家图书馆联合抵制个别国外科技期刊出版商的全文数据库大幅涨价行为,要求国外出版商“不要以过高价格或减少内容等手段来对中国广大用户获取和利用国外科技文献设置障碍”,呼吁广大教育科研人员积极支持中国图书馆界抵制个别国外出版商的大幅度涨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1.3 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的关系:不是单纯的竞争对抗,而应是战略合作伙伴
一方面,数据库商和出版商要努力攥紧手中的书刊数字版权,捆绑销售,漫天要价;另一方面,图书馆为使公众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对数据库商、出版商积极抵制,坚持捍卫获取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对知识自由的承诺,保证知识增长,促进知识传播。由此看来,图书馆与数据库商、出版商之间似乎是一种零和博弈关系,即一种“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3]。
但是,数据库并非一次性商品,而是按年购买并只有使用权的特殊商品。数据库商一方面要投入成本,将逐年递增的海量信息资源加以整合,另一方面又要寻求购买者将成本转化成利润,实现其商业价值。图书馆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使用者。没有图书馆的支持,数据库商就无法生存;没有数据库商、出版商产品的支持,图书馆基本上也无法运作,建设数字图书馆就无从谈起。因此对图书馆来说,一味地迁就会导致图书馆因经费增长有限而无法持续购买相关数据库产品,从而制约学术研究;但如果一味地抵制却可能会使数据库商无从退让,从而导致学术“断粮”,影响学术机构的科研产出。由此看来,图书馆与数据库商之间是一种非零和博弈的关系。非零和博弈面临双赢或者双输的局面,能否双赢取决于参与者双方是否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有效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和数据库商需要互相理解,就许可协议达成一致,以更好地满足学术交流需求。
2国外数据库商资源许可的新变化——严格限制或取消合理使用
近年来,国外数据库商对资源许可的一个明显改变是严格限制图书馆对数据库资源的合理使用,甚至取消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无需取得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获得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并且无需支付获得及使用该作品的费用。图书馆的公益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上的。然而,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规定只解决了图书馆传统的馆藏建设与利用问题,而在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建设和利用方面却没有太多的相关法律支持,这使得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中传播和复制作品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传统的纸质书刊没有附加许可,使用者只需遵守著作权法就可以合理使用,而电子书或电子期刊一般则由许可或合约来决定其使用。根据2008年加拿大研究图书馆协会的统计,大学图书馆平均花费总馆藏预算的51%购买电子资源。因此,在当今电子资源逐渐占据优势的图书馆,电子资源许可对图书馆资源使用的限制从一定意义上说要远远大于著作权法的限制。2007-2008年,加拿大研究图书馆协会版权委员会调查了3所大学图书馆的11种电子书许可,其中3种明确要求遵循美国版权法,特别是第108条和CONTU原则。加拿大版权法第30.1-30.3条与美国版权法108条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美国版权法的108(g)(2)在加拿大版权法中却没有与之对应的条款。
大多数美国图书馆采用CONTU原则以符合美国版权法108(g)(2)。CONTU原则限制图书馆在馆际互借中只能请求本馆没有订阅的某种期刊中最近5年内的不超过5篇文章。如请求超过了5篇,有几种选择:订阅该期刊,为额外的要求支付版权使用费(通常通过版权许可中心),或是放弃本年度对该期刊的其他馆际互借要求。这与加拿大的合理使用有很大不同,加拿大图书馆的馆际互借部门不必遵守美国版权法,当然也不会遵守CONTU原则。
2008年之后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图书馆的400种许可中,有17种提到了CONTU原则,大多有类似的表述:对文章或其部分的电子形式,馆际互借在CONTU原则下是允许的,同时对制作和传播的副本数量进行了限制。其次,要求在美国版权法或其他可适用的国际法下进行本国的馆际互借,甚至有4则许可条款禁止数字化复制。
2004年美国地球物理联合会在网站发布的许可为:“该许可可以……将被许可材料的一部分纳入被许可机构的电子储存馆藏供被授权用户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但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每一个这样的项目应适当标明来源,列出摘要的标题和作者,作品的标题、作者和出版者。”而在2011年新条款中声明:“被授权的用户应当在提供的课程包中提供AGU产品链接,或使用邮件通知;除非按第5条(馆际互借规定)……被许可/授权用户同意不得转发、转让、出租、出售等方式向第三方(除授权用户)散发或提供访问AGU产品内容。”这与2004年禁止使用的含义相似:“被许可或被授权用户不得……以电子方式向其他图书馆或其他地方的用户提供保存的被许可材料的电子副本。”
对于自己的严格态度,出版商如是解释:“对于您对学术分享的关切,出版商不会改变他们的态度。他们也意识到这种行为很常见。但他们不愿允许不加限制的分享。用户可以发送DOI(数字对象标识符),而其他人……可以通过图书馆订阅或者选择购买该文献。同一个学校内的合作研究者是被授权的用户,分享文献不是问题。”限制学术性分享已成为许多数据库商的目标,而更加严厉的是,有些许可协议甚至限制用户对数据库内容的使用只能是合同中列出的特定用途。
2.1 数据库商对合理使用的限定
我们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通过对7家在我国设有办事机构的国外知名数据库商进行访谈调研,了解到国外数据库商对图书馆有关“合理使用”的一些具体规定,由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各个数据库商对合理使用的数量、用途、下载文本的类型均有严格限制。具体调研结果如下:
表1 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2.2 图书馆的应对案例
对于数据库商严格限制合理使用的行为,国际图联明确表示:传统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应予维持。传统版权法中规定的图书馆权利例外也应该应用到数字化信息中。被《伯尼尔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许可的相关权利之外的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应被修改,以保证之前传统版权法中准许的合理使用能相应地运用到数字化形式的信息中。
针对数据库商给出的关于“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制,国外图书馆为避免纠纷,一般会采取措施来规范用户的行为。例如瑞典皇家工学院图书馆对电子期刊和电子书的使用行为均用授权条款来规范。该图书馆单独制定了相关条款,并与数据库商、出版商达成协议,其中包括电子资源应当如何使用和由谁使用的许可协议,使用者必须遵守,如有违反,资源提供者可以暂时或永久中止访问权限。
在电子期刊的授权协议中,一般允许与禁止的行为如表2[4]:
表2 电子期刊授权协议所规定的用户行为
在电子书的授权协议中普遍规定,下载和打印仅可用于个人非商业的、学术研究或教育目的。详细规定了不同的电子书提供者对可下载和打印的数量,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如表3所示[5]:
表3 不同数据库商对下载和打印的限制
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图书馆制定了针对读者在使用本馆购入的电子资源时的条款,如果违反这些条款可能导致整个赫尔辛基大学用户的访问权限被封锁[6],以保证图书馆在发生类似纠纷时尽到注意义务,避免连带责任,见表5:
表5 赫尔辛基大学关于使用电子资源的规定
3给我国图书馆的几点建议
3.1 明确目标用户,提升图书馆服务
针对数据库商漫天要价和捆绑销售的垄断行为,图书馆不能仅仅只是“防守”。首先,图书馆需要做好数据库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对数据库的实际价值做出客观分析和判断, 为以后的信息资源建设提供可靠依据。图书馆应通过平时的使用数据了解用户的使用爱好和习惯,了解哪些是使用率较高的资源,对低利用率的资源进行剔除或选择性购买,同时也为数据库商生产更好的产品满足用户需要提供参考。其次,图书馆要了解不同用户的差异性阅读习惯,为用户提供更好的资源整合平台。数字环境下的不同目标用户有不同的阅读习惯,图书馆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群整合馆内已有资源,通过移动和网络技术对馆内资源在不同平台上进行再重组,从而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提升图书馆的服务质量。
3.2 针对本馆情况制定许可协议,保证自身利益
图书馆应认真研究、审核许可协议条款,甚至要提前做好备案工作,将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和诉求提前制定到协议中,在签订许可协议时以便跟数据库商进行协商,避免签订对图书馆不利的条款,切实维护图书馆的合法权益[7]。这其中包括:(1)许可证的授予条款。界定许可使用的电子资源的性质、许可证的授予以及所有权。(2)授权使用条款。涉及授权用户的定义及授权用户使用电子资源的范围、具体类型、具体数量等规定,图书馆可以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为用户争取最大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3)使用限制条款。包括非授权使用、对许可资料的修改、版权通告信息的去除以及商业目的的使用。由于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被严重压缩,因此图书馆要尽可能争取授权使用的范围,避免限制使用条款为教学科研及学术交流带来障碍。(4)馆际互借及文献传递条款。国外数据库商针对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有不同的许可协议模板,且规定各不相同。例如,在国际咨询代理John Cox的学术机构许可模板中为馆际互借提供了三种选项:“允许图书馆提供其电子原件的纸质复制;允许图书馆向其他图书馆提供电子复制;限制任何外借[8]。”图书馆可以和数据库商在这几种方式中进行选择和协商,同时尽量就自己所希望的方式与其达成共识。除了上述一些条款之外,还包括永久使用和存档保护条款[9]、用户使用数据条款[10]、用户教育与培训条款[11]、许可使用费用和计价模式条款[12]、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以及担保条款等款项[13]。
3.3 加强同数据库商合作,开启双赢模式
数据库商、图书馆、用户之间不单纯是买卖关系和竞争关系,更应该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利益纽带和法律纽带固然是合作的理性基础,但加强日常的沟通和交流也能起到互信、深化合作、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的作用。合作关系体现在各个方面:(1)图书馆可以积极主动参与由数据库商举办的各种年会、交流会。如美国著名学术出版集团麦格劳·希尔就将与业务相关的学术交流会、出版年会、数据库商品的推介会列入了公开的日程表,图书馆可以密切关注这些与图书馆相关的数据库产品推介会、咨询会和教学课程会,将它们纳入图书馆的活动日程,积极参与。(2)提供数据库商与图书馆用户的交流机会。譬如,美国一些专业类的院校图书馆如医学院图书馆,经常会通过座谈会的方式向数据库商中的医学类学术编辑提供实地了解医学院学生、驻院见习生和正式入职医生的不同工作需求及工作流程的机会,帮助他们了解用户的真正需求。(3)共同制定图书馆的版权规范和学术规范。版权问题是困扰图书馆的一大难题,图书馆可以邀请出版商、数据库商协助修订本馆的版权规范,尽可能避免或降低与数据库商或出版商有关的版权风险。(4)提供馆内相关资源,与数据库商实现有保护、有秩序的分享。2012年,随着Coursera、Udacity、edX的建立,MOOCs(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即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开始风靡全球[14]。图书馆可以通过提供在线课程给数据库商,获得与数据库商合作的方式,进而在其他数据库项目中获得更多的优惠。例如,在edX的“电路与电子”这门课程中,edX网站提供了Elsevier数据库的链接并为用户提供“打折副本”的印刷版链接[15]。通过这种方式进入Elsevier的网站,用户只需注册就可以免费获取在线教材,纸质教材享受6折优惠。通过这种模式的合作,不仅可以促使高校产生更多高质量的教学资源,也有利于资源的二次生产和再利用,促进知识的交流和合作。(5)掌握用户使用数据。图书馆应该要求数据库商提供,或者自己搜集用户使用相关电子资源的查询、下载、浏览等数据。图书馆可以通过相关统计数据发现数据库的目标用户和潜在用户,做出数据库使用的预测和效益评估,为订购数据库提供依据。
3.4 尝试前交易模式,获取更多利益
纽约公共图书馆的迈卡·梅(Mican May)认为图书馆需要数据库商的程度远不及数据库商需要图书馆的程度[16]。图书馆是公益机构,数据库商是营利机构,图书馆旨在从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以职业伦理为指导服务用户,因此在电子资源的管理和服务上更具有针对性和高效性。基于这一考虑,图书馆可以在与数据库商签订交易合约之前,跳出数据库商给出的限制。如高校图书馆可以与本校教师取得联系,商议在教师出版新书之前与出版商和数据库商签订协议,使本校学生免费获取该教师新书资源的电子版。传统情况下,一旦数据库商或出版商与作者签署了出版协议之后,作者本人获得的使用权利都很有限,甚至连使用自己的资源都需要付费。若图书馆通过这种前交易模式让作者和数据库商、出版商达成一致,不仅可以节约一部分经费,同时也可以使作者在著作出版协议中保留制作网络版的权利[17]。
4结语
随着信息化步伐加快,图书馆购买的数字资源越来越多,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相对于纸质资源的宽泛使用权而言,数据库资源的使用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合理使用是图书馆促进思想自由交流和信息自由获取、争取数据库自由使用的一大保障。因此,图书馆需与数据库商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争取有利于图书馆的数据库资源许可,扩展合理使用的空间,使用户得到高质量的数据库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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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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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年9月18日
通讯作者:□刘兹恒董舞艺汤荷月*刘兹恒,ORCID:0000-0003-4980-1741,ziheng@pk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