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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人权发展与世界和平

2015-02-20彭卫民

关键词:人权和平观念

邓 斌,彭卫民

(1.西南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 民族政治研究院,重庆401120)

当今世界,人权问题是多数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但由于各国国情的多样性,普遍的问题却得不到普遍解决,进而导致诸多的社会政治问题受其影响,这其中便包括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世界和平。如何在各国国情多样性中发展人权以促进世界和平,并在世界和平状态下保障人权发展,是人类面临的共同的、紧迫的课题,也是中国在人权发展方面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人权发展促进世界和平

世界和平的理论基础建构在承认人的基本权利之上,舍此,则有可能会造成动荡与战争。尽管人权的保障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世界和平,但世界和平确实是建立在人权保障与发展的基础之上。考察这两者间的关系,可以从人的主体性与人的权利、人权发展与世界和平之间的关系进行把握。

(一)人的主体性与人的权利

所谓人的主体性,乃指人作为能动的自然物所具备自觉的能动性、作为活动主体所具备的创造性和自主性[1]。人作为主体,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社会存在就是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正如古代希腊思想家普罗塔戈拉(Protagoras,约公元前490年或480年—公元前420年或410年)所说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也正如康德(Immanuel Kant,1724年—1804年)所言,“人是目的,而非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这种主体性并非“天赋”,其法理来源也并非“社会契约”与“自然法”,而是来自于现实的实践。人的自主、自觉的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一种解答,即人权乃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2]。自然条件、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是人的存在的基本前提与保障。国家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幸福。人的主体性的最高形式、理想形式和实践形式即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对生命、自由、幸福的追寻。这些都非与生俱来,而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故而马克思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3]。人权本身就蕴涵着作为主体的人的政治和法律属性,承认人的基本权利就必须要承认人的主体性。

人的存在具备历史与社会的双重属性。人的主体性的历史过程决定了人权发展必然要纳入行动中的历史范畴,人权发展也必然要具备社会属性。人的历史属性决定着他总是要不断地与过去和未来产生对话,其中包括对人的生存、延续、发展等权利的理解;人的社会属性意味着社会存在是人权得以呈现的物质基础,人既是单个的个体,但也无往而不在群体之中。根据人权的本质属性,人权可以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4]。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是民族和国家。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不能舍弃对方而单独存在,即两者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一个人不仅有责任为自己本人,而且有责任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人权并不是孤立的概念,而必须放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进行考察,缺少集体人权的个体人权可能会导致“无政府主义”(Anarchism)与“人权高于主权论”(Human rights rank above sovereignty),同样,缺乏个体人权的集体人权可能导向“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

(二)人权发展与世界和平

既然人权是对人的主体性的一种表达和规定以及确保人的生存的一种基本权利,那么,人权发展就成为了和平的前提。因为每个人若都能尊重他人的生存与生命权,与他人安然自处而不相为害,和平才有可能;反之,人权遭受侵犯,就会对世界和平产生负面影响。换言之,和平的可能性是建立在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上。

人权立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而产生的。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是最早关于人权保护的法律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进一步将人权保护与发展的理念带入世界各个角落。人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社会和经济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民族权利。其中,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属于社会和经济权利;生命权、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参与权属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属于民族权。不难发现,上述所列的每一项权利都与世界和平有着紧密的联系。

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5]人的活动是人类集体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人类权利的存在是由个人权利基础上派生出来的[6]。公民权、政治权、社会与经济权不能得到保护和发展,是个人权利斗争的根源和国内和平的主要威胁,民族权的萎缩和国内的动荡也会波及国际社会的安全。因此,只有上述权利得到逐步落实,世界和平才有可能。所谓的逐步落实,表明这是一个历史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那时候由于人的主体性得到全面的发展,才会从根本上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斗争。所以人权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要承认它在时间上所表现的差异性,今天看来是属于人权范畴的理念,在未来看来也许不是。因此,人权的问题实际上也归属于历史的范畴,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人权,促进世界的和平不是要求所有的国家和地区的一切人权均达到某个“普遍的标准”,相反,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在不断的前进过程中谋求更契合人类文明价值的理念,才是人权发展的根本之道。

在承认人权的基础上发展人权,是促进世界和平的根本前提。当今世界各个国家中,人们只有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的存在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和精神条件,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世界和平。

二、世界和平有利于人权保障

人权发展具有历史性,在人权发展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因为权利而产生的各种冲突与斗争。换言之,历史运动中的人权发展并不会必然带来世界和平。但是,承认和发展人权需要世界和平作为外部条件,世界和平是人权的基本保障。然而,在现代民族国家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时代,要把世界和平作为人权的基本保障,它的基本前提就是要维护和尊重国家主权。马克思指出:“在国家的权利没有得到承认的时候,个别公民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8]因此没有国家主权与强制力的保障,人权便无从谈起。维护国家主权才是保障、尊重该国人权的先决条件。一个国家用“人权高于主权”“人权至上”的理论来干涉别国主权,势必导致国家间的战争,从而破坏世界和平,使承认和发展人权失去基本保障。

(一)人权保障以世界和平为条件

虽然人权是人的主体性的表达与规定,且在承认人权的基础上发展人权是促进世界和平的根本因素,但世界和平并非终极目的,而只是保障人权的手段。作为具有政治与法律属性的人权,它的目的是要确保平等、自由和和平的价值。人权中的和平因素的实现,与人权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而是取决于人是否具备符合其权利存在的社会本质。马克思认为,独立个体通过人权表现出来,其前提是政治国家的成立和市民社会的分解[9]。例如,21世纪初美国主导的反恐战争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权构成了重大损害与严重威胁,它使阿富汗和伊拉克人民陷入了持久的国内人权危机之中。2011年初的中东北非骚乱与动荡对人权的损害和威胁仍然持续存在。根据媒体报道,当时的中东北非骚乱显示出巨大的负面影响,显示出对人权的侵害。中东多国股市大跌,投资大量撤出;埃及旅游、基建、制造业三大产业受损严重,旅游损失高达70亿埃镑,失业率继续攀升,埃及政府面临巨大压力[10]。总之,战争与动乱严重侵害并仍然侵害着世界各国人民的各项权利。所以,人权保障必须要以世界和平作为先决条件。

为了进一步说明世界和平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条件,我们可以回顾历史。现代人权观念起源于西方,也为西方国家所津津乐道。正是由于西方历史上充满了战争与杀戮,西方人在其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没有和平,便没有人的存在,更遑论人权。西方历史上的战争与杀戮导致了西方人权长期处于黑暗之中。古埃及为古希腊所灭亡,金字塔如何建造起来的就成了人类之谜;古希腊为古罗马所灭亡,以至于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光辉被湮没于中世纪的黑暗统治之中,直至1300年之后才重新在英国燃起了烈焰,从而迫使人们重申人的权利;尽管之后西方的民主政治发展了三百多年,但仍不可避免两次世界大战及其带来的种族迫害与相互残杀。历史无可辩驳地证明,正是战争的摧残与对和平的诉求,才催生了西方的人权观念。

西方的人权观念以个人的自然权利为核心。最早采用现代法学理论说明个人自然权利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1679年),他是以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来论证和平是保障人的权利的基本条件。他认为,政府产生之前,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这种自然状态是一切人与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为了保全人们的生命(首要的人权),人们订立了契约,建立了政治国家。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和自由权。政府的建立使人们处于和平状态,并赋予政府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11]。这一关于政府起源于人权保障的理论,经过历代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的深入研究与提炼,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现代人权观念,即人拥有绝对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

尽管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将人权归为历史范畴,而非自然的范畴,“人权不可能是天赋的,而是社会历史地产生的”[12],但马克思仍旧肯定资产阶级的人权口号。既然人权归因于历史的发展状况,那么人权的保障必然要具备某些稳定的、平权的因素——和平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得以保全的基本条件,至少在价值位阶上,和平与人权不能成为相害的两个对立体。以世界反恐为例,反恐的目的当然是要维护世界和平,但是反恐又与人权的保障是相辅相成的,在实际的反恐行动中,西方国家往往又以“维和”为理由损害他国民众的基本生存权,这反而导致了和平与人权的抗衡。

(二)世界和平进程中的人权与主权

从近现代政治世界的构成来看,民族国家是保障人权的最高政治实体,国家存在的目的如社会存在的目的一样,是为了保障和发展人权。但国家要完成保障和发展人权的任务,它必须有行动能力,必须具备自己的完整性与主体性。国家作为具有行动能力的政治实体,其主体性的表达就是主权。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对内对外的最高的、绝对的权威,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内人民的安全、自由和福利,完成国家的历史使命。因此,在现代社会里,维护国家主权是人权发展的前提,主权国家只有自主、自觉地参与世界和平建设,才有可能获得发展其国内人权的机会。所谓自主,即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所谓自觉,即要求一国不应当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可以对别国的主权问题肆意指责。

国家与人权一样,同样是历史的产物。国家保障和发展人权的程度、范围取决于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在现代世界,由于历史、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的限制,许多落后国家还不能完全履行主权国家使命,人的安全、自由与幸福仍然遭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威胁。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能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在人权保障和发展方面仍然显得十分落后与被动。人们必须正确地认识人权与国家的历史性存在,而不是将人权多样性作为人权不发达国家用以消极对待人权发展事业的托词。我们必须要看到,消极的国家能力会制约人权的发展,国家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舍此国家就成了不正义的主体。

和平与人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和平的环境是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基本条件,经济、社会、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人的自主、自觉就会自然而然地全面苏醒。人权的发展又是强化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根本保障。一个有责任感的大国的崛起,只会使世界的和平更加稳定、可靠。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了经济上的改革开放。中国政府和人民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国内和国际和平条件,加快发展国民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由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人权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与发展[13]。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基本解决了13亿人口的衣食住行问题。中国在经济上所取得的成就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是助推世界和平的有力保障和有生力量。中国政府和人民始终认识到和平的重要性,从来没有采取不负责任的过激行为,而是通过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与各国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维持并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来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以及人民的安全、自由、福利与尊严。

不可否认中国在实然的人权问题上一直以来都备受某些国家与地区的指责,甚至连民进党及“台独”势力近年来都开始鼓吹要以“人权的普世价值来关怀中国大陆”。尽管如此,还是要指出,如果中国主权不够独立,国家能力不够强大,中国的经济不能迅速发展,政府和人民不能理性对待国内和国际事务,则势必引发不稳定因素,甚至与周边国家产生摩擦冲突,最终受害的必然是中国人民和周边各国人民。索马里就是因为人权不发展,最终导致国家主权弱化,国家处于解体的边缘。海盗猖獗,而使索马里人民,甚至周边国家的人民陷入动荡与冲突的泥淖。海盗的猖獗也影响着世界各国的人权与商业发展,同时也增加了维持和平的成本。促进世界和平、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人权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思想,正确把握世界和平与人权、主权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使这三者之间互为促进。

三、扭曲的人权观念和人权外交阻碍世界和平与发展

人权发展与世界和平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然而,人权发展与世界和平的关系在事实上并非完全是人们希望看到的那种状态。西方少数国家为了达到称霸世界的目的,为了少数利益集团的需要,借用人们对于人权的良好愿望,以人权为工具,进行人权外交,干涉别国内政,给世界和平带来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一)西方人权观的实质

根据人权理论的一般原理,现在世界上最大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人权问题,而是西方的人权观念问题。应当说,西方人权观念在历史上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进步的作用。然而西方人权观念在现代社会不再是进步的,而是保守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经揭示出了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及其历史命运与作用,同时也指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对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而言是虚假的意识形态。

西方的人权观念直接反映了西方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其实质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利益表达。西方的人权观念是一种西方式的话语建构,是站在西方人、西方历史、西方文化和政治的角度建构的人权神话。这一人权神话并不具有普遍性,就算把它放在西方的历史语境中来解读,仍然可以看到它的片面性和狭隘性。

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争取和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并进而谋求作为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根本保证的政治权力。自然权利学说建立在“臆想的历史”基础之上,假设的自然状态是根本不存在的,真正的原初社会并非如此,人们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以及人的社会心理远非霍布斯、洛克(John Locke,1632年—1704年)等思想家所描述的那样。霍布斯最早论证自然状态时,显然是建立在欧洲中世纪末期的历史状况之上的——私有财产制度是占据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这时的人已经不再是人的权利真正产生时的人,他已经是被物所统治的人,是失去主体性的人。虽然洛克和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1778年)等人修正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但表达资产阶级利益的自然权利学说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只是修辞方式的不同。它们的共同点就在于用切断历史的方法,来论证历史的产物,以理性为支点,用片面的经验和逻辑方式论证自然权利。这不是说他们否认历史,而是他们对历史的认识远远没有达到论证人的权利的根本要求。自然权利理论的局限性早就被休谟(David Hume,1711年—1776年)看出,并对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自然权利理论予以根本的否定。马克思、恩格斯等思想家则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一方面否定了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家所“臆想的历史”,另一方面根据历史哲学建立了普遍的人权观念。可见,西方的人权观念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的抽象人性论基础之上的,而资产阶级的抽象人性论又是建立在唯心史观上,唯心史观否认人的社会存在,把人的本质与意识、与普遍人性当作同一概念。人的概念是观念上的,而非实质存在的。这种抽象的人性论实际上将人类的共性与资产阶级的个性画上了等号[14]。因此,西方的人权观念从来不是以普遍的人类社会历史为基础,当然也就不能反映出普遍的人权,它并非一般意义的人的权利表达,而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所表达出的狭隘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念。

(二)人权外交及其本质

所谓人权外交,系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卡特政府提出的,其外交政策的口号是以促进人权为基本目标,而其实质是成为美国外交斗争的“杀手锏”[15]。人权外交的核心思想是,把人权作为外交政策的重要武器。一方面,竭力向他国推销美国的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以人权评估作为建立外交伙伴的重要依据[16]。

人权外交的两个前提是奉行双重标准和曲解人权。人权的双重标准是指西方国家在对待人权问题上片面强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才是唯一的权利,而贬斥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将人权设置统一的标准和价值观,“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等,而忽略了发展中国家人权的特殊性。如此一来,在本国内看来是正常的某些国家事务,在外国就成了人权问题;而对待本国的人权问题则又秉持内政问题不容侵犯的态度。比如在棱镜门事件(Prism)中,美国即一方面积极刺探别国情报,无视别国人权,另一方面对于侵犯本国民众隐私的事件却三缄其口,这种贼喊捉贼的手法,实际上是对《美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赤裸裸的践踏[17]。此外,人权外交的双重标准还表现在惯用“两只眼睛看人”:对于发展中国家通常采用人权问题大加压制,满世界宣传,比如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科索沃问题上“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断;对于同盟国家的人权问题却又不闻不问,比如西方伐木公司在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巴西等国的原始森林的肆意采伐,这些唯利是图的行径在西方国家看来却与人权毫无关联。曲解人权是指以一般人权替代阶级人权,把狭隘的概念强加到所有的群体当中,形成了扭曲的人权观念。扭曲的人权本质上就是少数人的人权。比如在所有的欧美国家里,其他国家的居民能享受到的医疗待遇就远低于本国民众,人权始终还是少数人的话语权。

某些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借助人权的双重标准和扭曲的观念作为外交手段,以人权作为攻击他国内政与主权的工具,再发动战争打击主权国家。通过人权外交“关怀”他国,培植境外或本国的敌对势力,从而鼓动反政府势力的崛起,影响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的不稳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基础,减少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竞争能力。比如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以及仿照其模式成立的台湾民主基金会(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这些所谓的基金会通常充当着“反华势力”的钱袋子,人权问题通常是他们借以打压中国的手段。这种双重标准反过来成为了阻碍世界和平的绊脚石。

(三)西方人权外交对世界和平的影响

西方人权观念是狭隘的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西方人权观念具备双重的标准,一方面,它极力地维护资产阶级的普遍利益;另一方面,却侵犯着他国人民和地区的利益。两者间的对立是对和平最大的威胁,因此,什么时候西方的人权观念不再占据统治地位,什么时候真正普遍的人权观念占据了统治地位,什么时候才会出现真正的世界和平。到那时,人类社会中的阶级分裂不再存在,阶级对立不再对人的安全、自由和幸福造成威胁,世界和平才有可能,也才会有人权的发展。马克思的人权观很明确地表明,只要西方扭曲的人权观念霸占着世界文明价值的舞台,那么和平就无从谈起。

自然地,附着在西方人权观之上的人权外交表明,西方国家并不想让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发展起来。以人权作为价值手段来或“关怀”、或“弱化”别国,实际上就是一种“和平演变”,这清晰地反映了西方国家殖民主义的政治色彩。这样的政治色彩是由西方国家的文化、种族与宗教等观念来决定的。

由此可见,西方人权外交及其背后的人权理念,不管是观念上的,还是行动上的,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世界和平的“绊脚石”,它相反会阻碍人的观念的进步。

四、以正确的人权观念促进世界各国人权发展与世界和平

既然人权发展有利于世界和平,但狭隘的西方人权观念却阻碍着世界和平与发展,那么就必须要坚持正确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支持世界各国人权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一方面,普遍化人权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秩序是现代民族国家在国际格局下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的稳定与繁荣,能为经济全球化与人权普遍化提供基本保障[18]。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与人权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建立在对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批判基础之上的[19]。正是认识到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片面性、狭隘性以及“所谓的人权”对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虚假性,马克思才创建了普遍的人权观念。

马克思是从人类解放的角度来阐述人权理论的。“马克思对于解救整个人类的苦难怀有强烈的道德使命感,他深切体悯被剥削阶级的苦痛,关注人类社会的命运,始终以‘为人类工作’为志业。所以,马克思的人权思想的出发点是人,是现实、社会的人,而不是抽象、虚幻的人,是作为‘类存在物’,即作为人类同等分子的人。他所寻求的是全人类的解放,而非政治或经济的解放,即将人的关系和世界还给人的自身,克服一切人的异化而达到人的复归……这种解放就是人类所应该获得承认和保障的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是人类的共同权利,即人权”[20]。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表明,人之所以为人,是人类结成社会之后的结果,在人类社会之前,并没有“人”的存在,更谈不上人权。但结成人类社会之后的人的权利,是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因此,人权是社会的,人权是现实的,人权也是历史的。人权的社会性、现实性和历史性表明,人权的完全实现既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决定性的基础条件,又需要社会关系的发展作为推动性的社会条件,它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一个积累过程和发展过程。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人权存在的形式和发展的状态是不同的。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既反映了人权的普遍意义,也解释了人权为什么具有多样性。

既然人权具有一个积累过程和发展过程,那么所有社会制度的建构与发展都必须遵循人权的规律,满足人权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是人权发展到近代以来的一种制度安排,而社会主义制度则是人权发展新阶段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以社会的进步服务于人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能够更好地从制度方面为人权发展提供保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权发展。社会主义不是像西方宣传的那样,是对人权的忽视,甚至否定,恰恰是更加重视人权,比资本主义更加肯定人权。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与世界和平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在论证人权的普遍性的同时,也强调了人权的特殊性。不同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的人权具有多样性。因此,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主张:支持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人权发展;尊重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人权发展的现实性;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促进世界和平。因此,要想促进世界和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念,批判西方的人权外交。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应当建立友好关系,坚持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尊重世界各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各国政府处理内政的自由和权利。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促进世界和平方面,中国堪称典范。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华文化的主流是“人本”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进一步发扬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同时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发展的指导思想。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政策,坚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即使强大起来了,也坚决不在世界上称霸,而是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发展各国人权,建设美好世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曾经对第三世界国家有过众多的无偿援助,这表达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希望世界各国人民建设美好生活的良好愿望。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中国政府和人民始终如一地坚持团结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和人民,为世界和平做出了伟大贡献。中华民族的复兴与和平发展既是中国改善和发展人权的重要举措,也反映了中国维护世界和平的愿望、信心和决心。在此基础上,中国在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层面进一步提出了和谐世界的主张,以保障和促进各国人权发展。可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促进世界和平方面,中国的愿望是真诚的,中国的行动是实在的。如今,中国国力日益强大,中华民族日益发展,成为维护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的中坚力量。可以说,这既是中国人民在原有基础上努力的结果,也是坚持科学的、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结果。

总之,在各国国情多样化的当今世界,必须正确认识到人权发展与世界和平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到西方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的历史进步性及其历史局限性,更要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以人类共同命运为关怀,以人类共同幸福为主旨,积极促进人权发展,维护世界和平。

[1]袁贵仁.主体性与人的主体性[J].河北学刊,1988,(3):23-29.

[2][3][5][7][8][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83,146,915,294,85,146.

[4]杨光斌.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61.

[6]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J].中国法学,1991,(5):29.

[9]朱锋.马克思人权理论论要[J].中国社会科学,1992,(2):19.

[10]黄培昭,焦翔.中东北非动荡负面效应凸显[N].人民日报,2011-02-21,(3).

[11]高建.西方政治思想史(16-18世纪)[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222-223.

[13]吴建民.中国成第二大经济体应承担的国际责任是什么[N].人民日报,2011-02-16,(2).

[14]邵昕.美国的人权外交与亚洲价值观的冲突论析[J].学习与探索,1999,(5):79.

[15]周琪.美国人权外交及有关争论[J].美国研究,1998,(1):29.

[16]中国人权研究会.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N].人民日报,2006-04-07,(9).

[17]宋玉波.透析“棱镜门”:美国网络霸权之黑[J].人民论坛,2013,(8):50-52.

[18]赵明.经济的全球化与人权的普遍性——论通向世界和平秩序之法制构建的基础和原则[J].比较法研究,2008,(3).

[19]付子堂.马克思对现代人权理论的贡献——基于《论犹太人问题》的分析[J].求是学刊,2012,(11).

[20]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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