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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哲学视阈中辜鸿铭儒家经典翻译批评

2015-02-20

关键词:辜鸿铭中庸客体

卢 杨

(合肥学院外国语言系,合肥230601)

一、引言

翻译是人类社会一项重要的跨语际、跨文化的信息传播活动。本世纪初,我国翻译学者吕俊教授引入传播学的7W模式,确立了翻译学的机体框架[1]。按照传播学的观点,只要有翻译活动,就会有受众如专家、学者、读者等对这一活动及其成果给予反馈。

辜鸿铭以其深厚的中西方文化底蕴,受到当时大批欧美人的追捧。他不满理雅各《论语》与《中庸》的英译本,开创了中国翻译史上翻译儒家经典的先河,但辜氏《中庸》英译本却遭到王国维的否定。近年来,国内学者纷纷采用当代译论阐释其合理性,为辜鸿铭正名。本文以辜氏儒家经典翻译实践产生的一系列批评活动为研究对象,采用价值哲学中的评价理论,从读者批评、译者批评、专家学者批评以及本文对辜氏翻译实践的批评四个层面展开讨论,揭示认知性认识与评价性认识带给翻译批评的价值判断。

二、从评价主体到价值主体

杨晓荣教授认为翻译批评是按照翻译的标准分析、评论或评价译本,或是评论同一原作不同译本中的某些翻译现象。并且“批评”与“评论”的意思相同[2]3。翻译批评按照批评主体可以划分为专家、读者和译者[2]55[3]96,如果某位读者同时是该作品的译者,情况就复杂许多,我们需按时间顺序进行考察。批评的客体包括译品、译者、译事、译论和翻译过程[3]114-122。其中译者批评有主客原则之分,译者既可以作为主体评价其他译者的译品,也可以作为主体评判自己的译品。前者是以读者身份存在的评价主体,后者是以译者身份存在的价值主体,二者的区别不仅是批评客体不同,而且批评的性质也有本质的区别。

评价就是对价值的判断、评论与评估,价值是客体与主体需要的关系。例如,我们(主体)在翻译文字材料时,需要纸质的、电子式的词典或是其他互联网资源,比如搜索引擎、计算机辅助翻译软件等。作为辅助性工具(客体),当它们满足了我们的需要时,客体就对主体有价值。当一个人首先以读者的身份给予评价,而后又翻译同样的原作,翻译的目的悄然间实现了从评价主体到价值主体的转变。作为价值主体的译者就是要把认识论的认识提升到评价论的认识水平,“这种认识是让我们在社会实践中达到一种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高度统一”[4]18,这就是一般读者与译者作为批评主体的本质区别。

吕俊教授认为翻译批评是何谓正确的翻译,而翻译批评学关注的是为何这样翻译[4]16。翻译批评学以价值哲学为基础,回答了为何翻译和如何批评翻译批评(元翻译批评)的问题。英国著名翻译理论家赫尔曼斯(Theo Hermans)指出:“只有将翻译同时既看做是自律,又看做是异律,才能更好地思考我们称之为翻译的内部组织和社会演化过程。”[5]翻译实践有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语言转换规律,以及与其他社会系统如意识形态、政治、历史与经济等系统的关系,表明翻译的事实存在;价值存在则表征着翻译满足人类知识、道德、艺术与审美水平的进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性质。翻译必须遵循翻译系统自身的规律,符合或迎合翻译系统以外的社会文化系统的规律性,合规律性是为了达到合目的性。

三、评价主体的认知性认识

1861—1872年,英国汉学家理雅各(James Legge)的《中国经典》第一版在香港陆续出版,他是第一个系统研究并翻译中国古代经典的西方人。其中第一卷含《论语》《大学》与《中庸》的英译本。理氏译本代表着西方汉学研究的最高成就,也对汉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6]。辜氏在“译序”中首先表示出对理雅各的敬重,但对他的译本很不满意,原因有两点:一是理氏“文学训练很不足”,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和文学感知力”,二是理氏译本会给英国读者产生一种“稀奇古怪的感觉”[7]345-346。于是他开始翻译《论语》,1898年在上海由别发洋行出版。1904年,辜鸿铭英译《中庸》(《The Conduct of Life》)在《日本邮报》上连载。1906年,将英文书名改为《The Universal Oder or Conduct of Life》在上海刊行。辜氏提出“中庸”的字是“正确、真实的、公正的和恰好的”意思,是“普遍的”意思,“中”“庸”二字合在一起是“关于正确的普通常识”[7]509。以上评价反映了辜氏对理氏翻译资格和翻译能力的质疑,不仅理氏的翻译让英国读者看不懂,觉得奇怪,就连书名也未能充分表达中国字的真实内涵。

辜氏此番评价应该是当他读到理雅各的英译本时就意识到的问题,只不过后来借他本人的译序表达出来。辜氏作为评价主体(读者,也是双语专家),对理氏翻译的评价仅属于认识论的认识,他的评价标准是力求掌握原文意思,不仅要“对等”翻译原意,还要“再现原作的风格”[7]509。美国著名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Eugene Nida)对翻译的定义是:“翻译是指在译语中用最贴切而又自然的对等语再现源语的信息,首先在语义上,其次是文体上。”[8]我们不难发现,二人对翻译和翻译标准的认识惊人的相似,辜氏提出的翻译标准不仅比后者早了半个多世纪,而且还提出了“对等”概念。

评价主体对客体属性与规律性的认识是认知性认识[4]31,辜氏与奈达对翻译标准的认识一样,即在目的语中再现原文语义和文体则是正确的翻译,这是一般认识论的认识,即什么是正确的翻译,此时认识的任务是以揭示客体的本质与内在规律为目的,这一点在辜氏对理雅各未翻译出“中庸”全意的评价中可以得到印证。

结构主义语言学范式取代了语文学范式后,传统的内省式和体悟式的批评标准被以语言结构与规律为导向的评价标准所代替,变得更为客观,有据可查。然而,该范式只关注封闭的语言结构和语言转换规律,弊端还在于其自证自明式的循环论证。于是人们提出一种翻译理论,并衍生出一套相应的评价标准,再用这样的标准检验该理论指导下的翻译活动,以证明这种理论的有效性[4]7。按照这样的循环模式,翻译批评就不会出错。

四、价值主体的评价性认识

人类的社会行为无不直接发端于“我们应当做什么”的思考,只不过有思考多与少、自觉与不自觉之分。“应当”之思的关键点是“认识和发现价值的丰富多样性,在多种价值中选择、认定最优价值。当承诺者洞穿‘应当’之际,正是他洞悉价值,洞悉价值于自身的对应点之时”[9]。辜氏不满足于仅仅以读者身份确立的评价主体地位,他的评价激发并且优化了自己的翻译实践,继而从幕后走到台前。辜氏作为价值主体(译者)“还必须进一步揭示客体对人的意义与价值,即看它是否能满足人类自身的需要”[4]18。辜鸿铭寄予《论语》和《中庸》这两本中国人智慧和道德装备的书向西方人展现中国文明是一种崇尚道德的文明,中国的社会秩序才是真正的社会秩序。英国人乃至西方人能“修正谬见”,放弃对中国所持的“枪炮”和“暴力”态度,代之以“道”[7]346-513。此时,作为译者的辜氏把自己的主观意识和其他目的经由他评价之后的结果再符号化。在这一过程中,译者成了翻译活动的价值主体,译作是他的价值客体。

解构主义思潮带有很强的否定性、怀疑性甚至是非理性的特点,这种反思和批判的精神是对的。它的批判性让我们不再沉迷于结构的自足性与循环论证的错误逻辑之中,取消了对主体的限制,因此,作为价值主体的译者才顺理成章地进入翻译批评的视野,对其翻译实践进行合目的性的认识与评价。

五、王国维和当代学者对辜氏的批评

辜氏《中庸》英译本刊行后,第一位撰文提出批评的是王国维。他在《书辜氏汤生英译〈中庸〉后》一文中分析得出辜氏英译的两大弊病:统一之弊与以西洋哲学解释《中庸》。二者是基于他对中国传统哲学术语的高度关注,认为古人之说未必悉有条理,所用之语意义甚为广漠,无论说天说人,皆可用此语,故不觉其不贯串耳[10]。马向辉认为,王国维的批评表现出了可贵的不可通约性思想(不可译性),无人能准确翻译中文,“天”与“God”并不同意[11]。王国维的批评是一种结构主义语言学范式的批评,他关注的是中国哲学术语意义和外延,中文的模糊性注定不能译成外语。面对这样的无奈,可能的出路是“反向格义”的翻译策略,即用西方哲学概念和术语来研究、诠释中国哲学的方法。此外,王国维还认为“如执近世之哲学以述古人之说,谓之弥缝古人之说则可,谓之忠于古人则恐未也”,因为“吾人之译古书,如其量而止则可矣,或失之减或失之增,虽为病不同,同一不忠于古人而已”。翻译中国古书还应当忠于古人。在语文学翻译批评范式中,作者的愿意就是绝对的权威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综上所述,王国维的翻译批评属于传统的翻译批评范式,是一种合规律性的认识,他把翻译活动囿于作者和原语文本的语言结构与语言转换规律之间,使得翻译批评失去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价值和文化意义。

当代学者将辜氏翻译实践置于中西社会文化语境中来分析他的翻译思想、翻译策略等,充分肯定了他的文化用心,积累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调翻译受客观因素的制约或者译者努力适应诸因素,如意识形态[12]、目的语语言和文化规范[13]、社会文化因素[14]以及翻译生态环境[15]等;另一类是凸显辜氏英译儒经的良苦用心,主观上是希望改变西方人对中国的态度,但译文在表达方式上是英语读者思维习惯的归化策略[16-17]。陈梅和文军系统梳理了近些年的研究,从辜鸿铭的个人经历、互文性理论、译者主体性、翻译规范论等视角对辜氏《中庸》翻译进行了研究[18]。

在翻译历史的长河中,从王国维对辜鸿铭翻译实践的批评,到当代学者反驳王氏为辜氏“平反”,再到解构主义多元视角高扬的译者主体和主体性,我们可以总结出每一个翻译研究范式带来的翻译批评标准的变化。从原著作者到原语文本,再到译者和其他能够影响翻译活动的诸多语言之外的因素,研究者和批评者的视野正逐渐扩大,跨学科的研究成为当代译学发展的趋势。研究视野的扩大隐含着批评者从认知性认识到评价性认识的发展,翻译批评已不限于“指出错误式的批评”[2]45-46,或是借某种翻译理论来验证该理论的有效性。本文所指的评价是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的评判,是一种认识性活动。认识活动的复杂性表现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认识,即认知性认识和评价性认识。王氏并未挣脱语言文本的封闭性结构,从哲学体系差异批评以耶释儒是一种弊病,这种认识是对客体属性和规律的认识,正确与否、等值等是结构语言学翻译批评范式的武器。这样的认知性认识不能提供全面客观的评价,还需进一步探寻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也就是评价性认识,才算完成评价的任务。

既然评价涉及客体属性和规律,又包括它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认识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应该遵守客体原则与主体原则。结构主义语言学翻译批评范式遵循客体原则,批评往往悬置主体,力排各种主观因素的干扰,认为这样才能准确评论。虽然语文学批评范式和解构主义批评范式都强调了主体原则,但这两种范式都不是以认识主客体内在性的价值关系为认识目的的。认知性认识并非是低于评价性认识的认识活动,评价的主体性原则绝不能成为否定客体原则的借口,二者是辩证的统一,是不可分割的关系[4]36。

译作的客体属性可以是知识性、审美性、道德伦理性等等,读者可以从不同方面获益,满足主体的需要。翻译批评主体可以是读者、译者、翻译理论家和批评家。不同的批评主体会导致翻译批评的差异,因为评价主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有别,也可以说是他们认识的性质不同。然而就翻译评价客体而言,译作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知识、审美、道德伦理等方面,这些价值呈现不同的等级序列[4]46。当代学者从知识价值角度评价辜氏翻译的目的,促进文化融合的良苦用心,这只是评价的一个方面。本文从道德价值层面进行评价,道德价值是一种应该与不应该的判断,与时代和社会文化休戚相关,也会出现跨文化的冲突[4]46,但要避免步入泛文化研究的歧途。

六、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翻译批评学的理论基础是评价理论,评价理论是价值学的一部分,价值学又是以价值哲学为基础的,故翻译批评学的哲学基础应该是价值哲学[4]22-23。评价是对价值的评估和判定,价值又是主客体的一种关系属性,是客体的存在与其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所以评价要兼顾主体原则和客体原则。翻译批评学是运用评价理论揭示和认识社会历史语境下的翻译活动中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关系,其中合目的性占主导地位,合规律性只是为了更好地合乎人的需要的目的。价值哲学视阈下的翻译批评不仅需要结构主义语言学翻译批评范式,也要体现价值主体的合目的性。

翻译属于一种创造知识、审美和道德伦理等精神价值的活动,译作与人的精神需要关系构成了翻译批评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精神价值的结构与规律,以及它们的序列性和等级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它们如何满足人的需要和促进社会发展需要。

以上我们探讨了辜氏以评价主体(读者)给予的批评,这是第一层。第二层是辜氏对自己译本的批评,第三层是王国维以及当代学者对辜氏儒家经典英译活动的批评。第一与第三层面的翻译批评是在结构主义语言学和解构主义范式中进行的,它们的矛头指向不是语言文本本身就是译者主体,属于主体—客体式的认识方式。然而,辜氏对自己翻译目的的认识非主客体认识的范畴,而是显现了人—世界式的认识方式。要全面客观地评价辜氏的儒家经典英译并非易事。首先,我们要理清评价的结构与特点。批评者作为评价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与评价,要能反映价值客体满足价值主体需求的价值关系,此时客体就是这种价值关系而非译作。作为价值主体的译者基本上都会在译序中做出元评价,价值主体也就成了评价主体,我们可以在其中窥见价值主体的目的性、译者与译作的价值关系等,辜氏英译就是一例。其次,包括王国维和当代学者提出的评价总体上是合规律性,其中有一些学者也能从合目的性角度探讨辜氏翻译实践。辜氏认为儒家思想蕴含的道德价值是当时西方社会急需的,这才是他翻译的真正目的所在。评价性认识要求我们对主客体价值关系进行评估和判定,辜氏英译实践的精神价值尤其是道德伦理价值充分展现了翻译批评的合目的性。辜氏翻译的理想作用是否真正产生实际的影响,此类相关实证研究略显不足,也有一定的难度。辜氏认为东方文明的基础牢固,是成熟的文明;相比之下,西方文明的基础不牢,如同在建的屋子。当我们作为评价主体时,需与价值主体的目的保持一致,将辜氏翻译的价值提升到构建道德基础的层面,将道德责任感作为一切社会秩序的基础——即在遵守道德、文明的基础上,维护世界的文明与和平——从而揭示辜氏翻译实践中的合目的性。

七、结语

本文并非完全是对辜鸿铭儒家经典英译本及其翻译思想、策略等方面的评价,更多的是谈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翻译批评活动,属于元翻译批评的范畴。评价理论给翻译批评的启发是合规律性的认识性评价与合目的性的评价性认识相辅相成的,是辩证的统一。没有认知性认识就不会有评价性认识,没有评价性认识,认知性认识只会停滞不前。

翻译理论与批评理论要以客体文本的合规律性为出发点,同时要重视对个体主体(译者)和翻译实践在社会系统中作用与价值的研究和评价。价值主体的主体性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他肯定不是受动的靶心。我们何不换一个视角探讨翻译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如文化系统、文学系统、道德权力、意识形态等)的关系,译者的自我意识以及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使其实践适应诸系统,而非受操纵。唯有采用多元的评价体系,并结合定量分析的手段,才能确保翻译批评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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