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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玉器所见制度史研究

2015-02-20张皛雨

关键词:天子诸侯左传

张皛雨

(甘肃省博物馆 自然部,甘肃 兰州730050)

玉器与中国古代的宗教信仰、礼仪制度、等级观念、丧葬习俗等关系密切,是任何其他质料的器物所不能比拟的。玉文化因此成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文化史上亦占有一席之地。“三礼”将用玉的场合和制度作了严格的理论规定,《左传》《国语》则真实呈现了春秋时期社会各种活动中的用玉种类及其各类功能,充分展现了春秋时期玉文化的风貌,亦显示了春秋时期人们用玉观念的时代特点。

一、身份等级的标志

《左传·桓公二年》吴人将以公见晋侯,子服景伯对使者曰:“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每个等级阶层在政治礼仪中都要遵守明确的规定,《周礼》载,“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璧,男执蒲璧。”[1]明确规定了等级不同所执玉器就不一样。《左传·桓公二年》杨伯峻注:“固冠之笄,长一尺二寸,天子以玉,诸侯以似玉之石。”可见,等级之严格和规定之细化。这在《周礼》中叙述得极为详细。《礼记·杂记下》赞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周礼·夏官·弁师》载,“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里、延纽,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①笄:簪子,古用来插住挽起的头发或弁冕。朱纮。诸侯之缫斿九就,瑉玉三采,②瑉玉:同·珉mín像玉的石头,似玉的美石。其余如王之事,缫斿皆就,玉瑱、玉笄。王之皮弁,会五采玉璂,象邸玉笄,王之弁绖,弁而加环绖。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为之,而掌其禁令。”这些详细的规定成为礼制的准则,每个朝代对持何种礼器、佩带何种玉饰都有严格规定,以避免等级的混乱与僭越。《左传·庄公十八年》有“十八年春,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皆赐玉五珏,马三匹。非礼也。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依礼制庄公兼为周王卿士,贵于晋公,故受赐应重于晋公。《左传·庄公二十四年》载,秋,哀姜至。公使宗妇觌,用币,非礼也。御孙曰:“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以章物也。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而由夫人乱之,无乃不可乎!”这说的是用玉在男女性别上的差异。《周礼·夏官·射人》载,《左传·庄公十八年》不同的器类和同一器类的不同尺寸代表不同的身份和等级。可见,当时等级礼数规定之严格,不同的阶层要遵守一定的礼规。

二、邦交用玉

(一)以玉假道

《左传·僖公二年》载,“晋荀息请以屈产之乘与垂棘之璧,假道于虞以伐虢。”春秋初年,虢公林父以周室卿士的身份多次干涉晋国内政,尤其是在“曲沃代翼”的过程中多次奉王命以诸侯之师伐曲沃,因此,虢国成为晋国向南发展的巨大阻碍,正如晋献公所言,“弗诛,后遗子孙忧。”但与晋南面接壤的是虞国,虞是灭虢的必经之路。为扫除向南发展的阻碍,晋献公不惜以国家至宝屈产之乘与垂棘之璧贿赂虞君,先后两次借道伐虢。灭虢后也亡虞,使晋的疆域进一步向南发展,跨过黄河达到今河南境内。假虞灭虢、唇亡齿寒均出于此事,玉在这里成为了扩张领域的重要手段。

(二)以玉假田

《左传·桓公元年》载,“元年春,公即位,修好于郑。郑人请复祀周公,卒易祊田。公许之。三月,郑伯以璧假许田,为周公、祊故也。”初,郑国在近鲁地有祊邑,原为周王所赐祭泰山时的助祭汤沐之邑。郑因祊邑距郑太远,欲与鲁之许田相交换,在隐公八年即先将祊邑馈送给鲁国。可能因祊邑小许田大的缘故,鲁国一直未答应此事,因此,在桓公元年,郑国又向鲁国加献了玉璧,才使这桩易地交易宣告完成。因周礼有“田里不鬻”①《礼记·王制》中载,鬻(yu,卖),指中国古代实施的禁止土地自由买卖制度。的原则,春秋初年郑与鲁的易地交易被蒙上了隐讳的辞令。“假”,借也。《公羊传》云,“易之则其言假之何?为恭,曷为恭?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2]因此,郑与鲁的易地交易,是在相互借与的旗号遮掩下进行的,“玉”为假田推波助澜。

(三)以玉交好

《左传·襄公十一年》记载,诸侯再次出兵攻打郑国,郑派人到楚国,告诉楚王要顺服晋国,曰:“孤以社稷之故,不能怀君。君若能以玉帛绥晋,不然则武震以摄威之,孤之愿也。”杨伯峻注:“‘以玉帛绥晋’,绥,安也,谓与晋和好也。”[3]可见,玉用于诸侯国间的邦交之中,起到使双方交好的作用,化干戈为玉帛。

(四)以玉请罪

《左传·僖公六年》载,“冬,蔡穆侯将许僖公以见楚子于武城。许男面缚,衔璧,大夫衰绖,士舆榇。楚子问诸逢伯,对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启如是。武王亲释其缚,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榇,礼而命之,使复其所。’楚子从之。”[4]意思是说楚国要攻打许国,许僖公像武王打败殷朝时微子启一样嘴含玉璧,带着棺材请罪于楚王,楚王赦免他。又《昭公四年》楚王要灭亡赖国,赖子两手反绑,含着玉璧,带着棺材请罪,叔举告诉楚王成王打下许国,许僖公就是这样的,楚王授璧,把赖国移到鄢地。《国语·越语上·勾践灭吴》说②人教社高级语文第一册必修本第18课。越王勾践派文种去吴国求和,愿以金玉、子女献给吴王来赔罪。因为玉不仅有政治上的意义,还是经济财富,所以玉被用来减轻或免除罪责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以玉赂敌

春秋后期,由于小国常常处于大国强国的征伐威胁之中,许多小国在大国的夹缝中求生存,出于不得已用玉来贿赂大国以求平安。《左传·成公二年》载,“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成公二年,晋打败齐国,进入齐境。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磐与地。晋人许之。《昭公七年》记载,燕以玉贿赂齐国,曰:“燕人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斗耳,不克而还。”说的是昭公七年,齐伐燕,燕人与之讲和,赂之以瑶瓮、玉犊、斗耳。瑶瓮,即玉瓮。玉犊,即玉制的小柜。斗耳则指有耳的玉杯。玉的特殊地位使其成为贿赂品之一。

(六)会盟用玉

春秋时期诸侯国之间既有对抗的局面,又有和平共处之时,会盟就成为维持短期和平共处的一种方式。《左传·哀公十二年》记,公会吴于橐皋。吴子使大宰嚭请寻盟。公不欲,使子贡对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犹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寻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乃不寻盟。杨伯峻曰:“会盟必用玉帛,故云玉帛奉盟。”《礼记·曲礼下》云,“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孔颖达疏:“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割牲左耳,盛之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①《礼记·曲礼下》(下一卷):礼记·檀弓上.第27页.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周礼·夏官·戎右》有“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可见,玉在会盟中有重要的作用,国与国之间往往借用玉来达到结盟修好的目的。

会盟用玉在考古发掘中也有证实。山西侯马盟誓遗址内共发现长方形竖坑400余个,发掘了其中的326个,坑底一般都埋有作为牺牲的兽骨,大坑多数埋牛或马,小坑主要埋羊。多数坑的北壁凿有小壁龛,龛里放置礼神的玉器,从出土的迹象可以看出,掩埋的顺序是先有壁龛中放置的玉器,然后再埋牺牲和盟书。侯马盟书共发现5 000多件,字迹比较清晰的有656件。盟誓辞文用毛笔书写,字迹一般为朱红色,少数为黑墨色。盟书有石质的,也有玉质的,石是玉的代用品。石质盟书以圭形为主,玉质盟书除圭形的以外,还有璜形的,其余的像是制作玉器时剩下的材料,有圆形的,也有不规则的块状和片状的。1979年在河南温县县城东北春秋州城遗址东北隅发现一处春秋晚期晋国盟誓遗址,其中也发现玉质品,在盟誓遗址中发现的玉质品或作为祭品,将其列为盟誓的一部分载入书中。会盟作为春秋时期的重要政治活动,而玉在其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5]。用玉来书写盟书不仅因为其质地坚硬,更重要的是因其在政治上的地位,且玉还有“信”的意义。

三、礼仪用玉

《礼记·礼器》载,“经礼三百,曲礼三千。”[6]在古代社会各个领域都充斥着礼的影子。在“礼”中,玉又是不可或缺的。王国维在《观堂集林·释礼》中就他所见卜辞中的礼字作了分析,“此诸字皆像二玉在器之形,古者行礼以玉,故《说文》曰:‘礼,行礼之器。’其说古矣。唯许君不知礼字即珏字,故但以从豆象形解之,实则礼从珏在中,从豆乃会意字而非象形字也。盛玉以奉神之器谓之若礼,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也谓之醴,有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可见,古代中国“礼”和“玉”密不可分。《论语·阳货》中孔子曾经质疑,“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王国维在《观堂集林·释礼》中论定“礼”之本义即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正因为“礼”与“玉”之间存在如此密切的关系,所以在《左传》《国语》记载的春秋时期各类礼仪场合均有玉的存在。

(一)朝聘用玉

《庄公二十二年》记载,诸侯朝于天子,“奉之以玉帛。”《僖公十五年》记穆姬派人迎接秦伯,曰:“上天降灾,使我两君匪以玉帛互见。”孔疏引作“‘使我两君相见不以玉帛。’玉,圭璋之属;帛,束帛。皆诸侯会盟朝聘礼物。”《宣公十年》载,“所有玉帛之使者,则告……”杜预②杜预(222年-285年),字元凯,京兆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西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学者,灭吴统一战争的统帅之一。历官三国魏尚书郎、河南尹、度支尚书、镇南大将军、当阳县侯,官至司隶校尉。功成之后,耽思经籍,博学多通,多有建树,被誉为“杜武库”。著有《春秋左氏经传集解》及《春秋释例》等。注:“玉帛之使为聘。”孔颖达疏云:“聘礼,执玉致命,执帛致享,故云‘玉帛之使谓聘也。’”《昭公五年》有,“……圣王务行礼,不求耻人,朝聘有珪,享覜有璋。小有述职,大有巡功……”《左传·哀公十三年》记载,“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在朝聘中不仅诸侯要献给天子玉,天子也给诸侯玉,《礼记·王制》记载,天子在朝诸侯之时,“赐圭瓒然后为鬯。①圭瓒,古代的一种玉制酒器,形状如勺,以圭为柄,用于祭祀。未赐圭瓒,则资鬯于天子,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而且二者在相见时要执玉,对所执的玉有一定的规定,即相见时的仪容。《周礼·考工记·玉人》载,“天子执冒四寸,以朝诸侯。”又曰“璧琮八寸,以覜聘。”说的是天子所拿的瑁,四寸见方,用以接见来朝诸侯。诸侯朝见天子时,将边长九寸的琮、直径九寸的璧进献给天子。《仪礼·聘礼》有“执圭入门,鞠躬焉,如恐失之”。一旦执圭便有举轻若重之态,感觉到使命的重大。在朝聘时,不仅要将玉献给对方,而且在这一过程中还有一些礼节。《左传·文公十二年》记载,秦伯使西乞术来聘,且言将伐晋。襄仲辞玉曰:“君不忘先君之好,照临鲁国,镇抚其社稷,重之以大器,寡君敢辞玉。”对曰:“不腆敝器,不足辞也。”主人三辞。宾客曰:“寡君愿徼福于周公、鲁公以事君,不腆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诸执事以为瑞节,要结好命,所以藉寡君之命,结二国之好,是以敢致之。”襄仲曰:“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国无陋矣。”厚贿之。《仪礼·聘礼》有“宾袭执圭,摈者入告,出,辞玉。”意思是说使者到所聘国庙门内中庭,执圭,上摈入以告其君,然后出,辞不受圭。辞玉这一现象为聘礼中的礼节。

(二)授玉与受玉

授玉不是一般的赏赐,而是一种礼法制度。授玉与受玉为执行这种礼仪的双方。《左传·成公三年》载,“齐侯朝于晋,将授玉,郤克趋进曰:‘此行也,君为妇人之笑辱也,寡君未之敢任。’”说的是齐侯到晋国朝见晋侯,将要举行授玉礼时,晋国的郤克站出来阻挠,认为晋国国君不敢当,因而这种授玉是来访者向被朝见者进行的,而且是一种重礼。杨伯峻注:“古代诸侯相朝见,有‘授玉’、‘受玉’之礼。”行授玉礼有严格的制度和隆重的仪式,《成公六年》有“郑伯如晋拜成,授玉于东楹之东。”依礼制,郑伯与晋侯皆为一国之君,地位相等,授玉当在厅堂东西两楹之间。今郑伯授玉于东楹之东,显然是看轻自己的国君身份。对此,士贞伯评论曰:“郑伯其死乎?自弃也已!视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定公十五年》有记载,十五年春,邾隐公来朝,子贡观焉。邾子执玉高,其容仰,公受玉卑,其容俯,子贡曰:“以礼观之,二君者,皆有死亡焉。夫礼,生死存亡之体也,将左右周旋,进退俯仰,于是乎取之,朝祖丧戎,于是乎观之,今正月相朝,而皆不度,心已亡矣。嘉事不体,何以能久,高仰,骄也,卑俯,替也。骄近乱,替近疾,君为主,其先亡乎。”邾隐公到鲁国朝见定公,行授玉礼,邾子为授玉一方,把玉高高举起,仰着脸,定公为受玉一方,俯着脸接受了玉,态度卑微。子贡评论这件事,认为双方都不符合礼的要求,高仰者是骄傲,卑俯者是衰退,骄则乱了礼法,衰退则近于疾病,因而两个国君都不会长久了。《僖公十一年》载,晋侯使以平郑之乱来告。天王使召武公、内史过赐晋侯命。受玉惰。过归,告王曰:“晋侯其无后乎,王赐之命而惰于受瑞,先自弃也已,其何继之有?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不敬则礼不行,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晋侯派人向周襄王报告平郑作乱之事,周公派召武公、内史过赐给晋侯瑞命,瑞命是诸侯即位时天子赐给诸侯的一种玉,可能是圭或璧,是一种极高的赏赐,可是晋侯接受赐玉时懈怠缓慢,不以为意,表现出不敬的样子,使臣回报了周王,并对晋侯的无礼表示不满。这里讲的受玉是接受国君的赏赐,晋侯受玉惰,也是不合礼法的。由此可知,受玉礼大致为执玉一方及受玉一方,双方都应保持一定的仪容。

(三)享礼用玉

享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政治礼仪活动之一,其中有一定的礼仪规范,这在《左传》用玉事例中也有所体现。享见礼先献轻者,如束帛加璧,后献重者,如马匹或虎豹皮等。《襄公十九年》载,诸侯打败邾国。襄公在蒲圃设享礼招待晋国的六卿,赐给他们美丽的三命车服,军尉、司马、司空、舆尉、候奄都接受一命车服,送给荀偃“束锦,加璧,乘马,先吴寿梦之鼎。”《襄公二十六年》则曰,君夫人使人馈左师锦与马,“先之以玉”。《庄公十八年》载,“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皆赐玉五珏,马三匹。非礼也。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因为虢公与晋侯的名位不同,所以赏赐也应不同,故非礼也。可见,玉用于赏赐也要根据对象的名位而异。

(四)执见礼用玉。

周代贵族相见时有繁琐的礼仪,而相互之间馈赠礼物更是必备的礼节,而玉正是当时用来馈赠的礼物之一[7]。《左传·庄公二十四年》记载了鲁大夫御孙对周代男女贵族贽见用品的概括性描述,“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以章物也。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礼记·曲礼下》的记载类似,“凡贽,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贽匹,童子委贽而退……夫人之贽椇、榛、脯、脩、枣、栗。”《周礼·秋官·小行人》记载,诸侯行觐礼时享天子、王后需要“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①《周礼·春秋·大宗伯》载:“以玉为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璧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是为“六器”。军帅见敌国之君,也要行执见礼。《左传·成公二年》记载晋齐之战时,晋韩厥见齐侯,“执絷马前,再拜稽首,奉觞加璧以进。”又《襄公二十五年》传述郑子展见陈侯战败,亦“执絷”、“再拜稽首”、“进酒”,可见,当时军帅见敌国君主通礼如此,此处多一个“加璧”,大概以示更加诚心之意。

四、赐命用玉

天子册命赐玉,实质是赐给诸侯政治权力,天子赐给诸侯的各种命圭,实际上是赐给诸侯不等的权力。这些玉礼器不可以假以他人,一旦失去也就象征着权力的丧失。周代册命必有命圭,所以在《左传》中有多处记载。《左传·僖公十一年》载,“天王使召武公、内史过赐晋侯命。受玉惰。过归,告王曰:‘晋侯其无后乎!王赐之命,而惰于受瑞,先自弃也已,其何继之有?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不敬则礼不行;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杜预注:“诸侯即位,天子赐之命圭为瑞。”此次册命也见于《国语·周语上·内史过论晋惠公必无后》记载周襄王派召公过和内史过向晋惠公颁赐任命,“晋侯执玉卑,拜不稽首。”韦昭②韦昭(204年-273年),字弘嗣,吴郡云阳(今江苏丹阳)人。三国时期吴国文学家、史学家、经学家。曾作《博弈论》,与华覈、薛莹等同撰《吴书》,注《孝经》《论语》及《国语》。注:“命,瑞命。诸侯即位,天子赐之命圭,以为瑞节。玉,信圭,侯所执。”这里的玉就是天子册命赐圭。册命时周王所赐予命圭事实上就是被册命者的符信,《周礼·考工记·玉人》郑玄③郑玄(127年-200年),东汉末年的经学大师,他遍注儒家经典,以毕生精力整理古代文化遗产。从张恭祖学《古文尚书》《周礼》和《左传》等。注:“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觐执焉,居则守之。”《国语·吴语·吴欲与晋战得为盟主》记载,“夫命有圭,固曰吴伯,不曰吴王……”圭是天子赐给诸侯国的信物。丢失了,也就象征着权力的丧失。《左传·哀公十四年》有宋公使向巢讨向魋,云:“司马请瑞,以命其徒攻桓氏。”“司马牛致其邑与珪焉,与之他玉,而奔齐。”即司马牛把他的封邑和玉圭交出来到齐国去。杜预注:“珪,守邑符信。”命圭象征着巨大的政治权力,所以在执玉方法上也有一定的礼节。晋惠公“受玉惰”,结果遭内史过非议,被预言“何继之有”、“何以长世”。那么怎样才合乎礼节呢?《礼记·曲礼下》有详细的规定,“执天子之器则上衡,国君则平衡,大夫则绥之,士则提之。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执主器,操币、圭、璧,则尚左手,行不举足,车轮曳踵。”郑玄注曰:“上衡,谓高于心,弥敬也。”孔疏则称:“衡,平也。人之拱手,正当心平,故谓心为衡。天子至尊,器不宜下,皆高于心,弥敬也。”孔颖达还说:“圭璧,瑞玉也。尚,上也。谓执持君器及币玉,则右手在下,左手在上。左尊,故云尚左手。”清代孙星衍对此也有说明,“盖凡物之有上下者,则以左手执其上端,右手执其下端……其无上下者,则但以左手所执之处为尊。”[8]那么孔子作为“礼”的维护者是怎样执圭的呢?《论语·乡党篇》记载了孔子的执圭之貌,“(孔子)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上如揖,下如授。勃如战色,足缩缩如有循。”与知礼的孔子相比,晋惠公自然是“无礼”而遭到非议了。

中国是用玉最早的国家,玉器在中国有7 000年的历史,玉文化史在中国是从未被中断的艺术文化。春秋时期巨大的政治动荡与变革使社会经济、文化焕然一新。表现在文化方面就是“礼崩乐坏”,但也就在这个动乱的历史阶段,儒家学说对玉器的使用规范化了,形成了完整、系统的玉器文化。政治用玉体现了制度森严的等级关系,本质上是以“信”为根本内涵,即维护君臣、上下统属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史前用于宗教祭祀活动的巫玉到比附道德的礼仪用玉,从象征着羽化升仙的葬玉到满足人类爱美追求的装饰玉及生活多方面需要的实用玉等,琢玉的技艺技巧变幻多端,雕刻精细鬼斧神工,玉器的种类繁多,玉器的内涵丰富儒化,玉器的功用也在扩展变化。以玉为名,服务统治阶级为其巩固政权,所以,玉被珍视的同时,也被统治阶级套上了身份、等级、地位和权利的标志,用玉赐命让臣对君王永远葆有敬畏之心。玉在历史的长河中显示了等级身份地位的象征,成为维系社会统治秩序所谓“礼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取之于自然,琢磨于帝王宫苑的玉制品,成为了中国制度史不可或缺的佐证。

[1]周礼·春官·大宗伯载(第三卷)[Z].北京:中华书局,2014.

[2]孙广森.公羊通义[A].清代学术概论[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Z].北京:中华书局,2000.133.

[4]孙庆伟.《左传》中所见的用玉事例研究[A].古代文明(第一卷)[C].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17.

[5]陶正刚,王克林.侯马东周盟誓遗址[J].文物,1972,(4):27-32.

[6][清]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注解礼记[C].北京:新华出版社,1983.54.

[7]孙庆伟.出土资料所见的西周礼仪用玉[J].南方文物,2007,(1):58.

[8][清]孙星衍.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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