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现象的层次结构
2015-02-20周恩荣
周恩荣
(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120)
道德现象的层次结构
周恩荣
(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120)
对于道德现象的划分,一般是内在于道德,分析道德现象的构成并将其划分为道德活动现象、道德规范现象和道德思维(道德意识)现象。这种划分方法对于了解人们的道德活动是很有意义的,但对伦理学学科的自身理解来说,这种划分却应该让位于一种新的、纵向的层次划分方法。
道德现象;层次结构;伦理学学科
如何认识道德现象的结构,在学术界是有分歧的。例如,有人认为,道德现象应包括道德关系、道德理论规范、道德心理结构和道德行为活动[1];有人认为,道德现象总体上由个人(道德)现象和社会(道德)现象两个部分构成,而后者包含了一个经验、理性和假说在内的三维结构[2]。《辞海》则在把道德现象定义在“人类社会中具有善恶评价意义的特殊社会现象”和“能被人们所感知的道德外在形态的总和”的基础上,认为其包含道德意识现象、道德规范现象和道德活动现象[3]。这些对道德现象的分类方法各有依据,对道德现象的研究和伦理学的发展均有其独特的贡献。
但是,这些分类方法并没有为我们提供理解和定位伦理学的恰当依据。直到现在,我国学界对于伦理学到底是怎样一门学科,或者说伦理学究竟在研究什么,还是没能形成一个让人信服的概念。很多人对于笼统地把道德现象当作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甚满意,即是明证。
我们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所有的“道德现象”,而是从纵向来理解的某些层次的道德现象。为了理解和规定作为哲学一个分支的伦理学自身,需要根据思维的特点,从纵向来理解道德现象的结构。根据道德思维的特点,我们可以把道德现象分为三个层次:一、日常实践中被视为“道德”的行为、规范和意识;二、潜藏在这些行为、规范或意识之后的规定根据;三、对道德本质、道德有效性和优先性的根据、道德言说的本质等问题的反思等。分析道德现象的这种层次结构,对于伦理学学科的自我理解和规定,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工作。
一
首先,我们来看看日常实践中被视为“道德”的行为、规范和意识。这是道德现象的第一层次,也可以说是最显见的层次。对它的灌输与教导,不是伦理学的任务,而是一般的道德教化的功能。
在此,必须把它同张传有教授在《伦理学引论》一书中所提出的与“批评的道德”所相对的“实际实践的道德”区别开来。“所谓实际实践的道德,是指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已经在起作用的道德,这种道德不一定符合道德的本意。”[4]例如,在某些文化习俗中,丧偶的寡妇不得改嫁被认为是道德的且为人们严格遵守的习俗(这其中或许有“不情愿”的成分),即“实际实践的道德”,然而其并不符合现代社会对道德的合理理解。与此类似,所谓“习俗的道德”是指在某一文化习俗中,人们出于“直觉”“习焉不察”地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这种准则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有序常常十分有益和有效,但有时也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或危害社会稳定有序的情况。因而,为了使其持续而有效地适用于社会成员,必须予以批判性的反思、分析和评价,这就产生了批评的或反思性的道德。
必须承认,我们所说的日常实践中被视为“道德”的行为、规范和意识,与上述“实际实践的道德”和“习俗的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两者所涉的外延是重叠的。它们都代表了某种被人们“认可”或接纳的行为、规范和意识,质言之,它们在常人看来,都可以被评价为“道德的”。例如,在公共汽车上为老人或抱小孩的人让座,这种行为在大众的眼中是“善”的、道德的行为,这种“为老人或抱小孩的人让座”的思想是“善”的或道德的思想。类似地,尊敬师长、爱护同学、遵守校规校纪、热爱班集体、有集体荣誉感等行为、规范和思想意识,在我们的文化习俗或传统中均被认为是“善”的,并被反复灌输给我们,它们同样可以说是“实际实践的”或“习俗的”。
我们之所以强调它与“实际实践的道德”或“习俗的道德”的区别,旨在强调它是在未反思的层次上被人们当作是道德的,也就是说,它是人们未加觉察的、依靠习惯来维系的道德行为、规范;它对为什么是道德的,或者它在何种意义上是道德的,不予关注。在实际生活中,这一类的工作,主要是通过父母的教导、老师的教育、社会习俗的引导、国家意识形态的灌输(在西方是传教士)等来完成。它们虽然与道德相关,但并不构成伦理学的对象。
二
关于潜藏在上述行为、规范和意识之后的规定根据,就是对这些行为、规范和意识“在何种意义上是道德”或“是何种意义的道德”的一种反思。它是道德现象的第二层次,它旨在回答“我为什么应当采纳这个(道德的)行为”。这种反思构成了伦理学中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对于某一行为“在何种意义上道德”的问题,不同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做出的回答不尽相同。确切说来,我们其实是根据人们对“行为在何种意义上道德”的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划分不同的规范伦理理论的。譬如,对于“为什么在公共汽车上为老人和抱小孩的人让座是道德的”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人会说,“因为这会让我有一种满足感,我因此在晚上能睡个好觉”;有人则会说“我这一行为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效用,它增进了社会的整体幸福”;其他人则可能主张“这体现了我作为好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也是我养成和继续保持这一品德的有效途径”;而另外的人则支持这样的观点:因为这是我应该履行的义务,尽管没人履行这样的义务,这社会照样能够存在下去,但是,存在这样的义务将会给我们的实践理性的实践带来益处,使我们这些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能更好地做道德要求之事[5]。分析这些不同的回答,各种规范伦理学理论都呈现在其中。我们称第一种为“利己主义”的回答,第二种是“功利主义”的观点,第三种是“德性论”的立场,第四种回答则是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①对于德性论伦理学是否是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德性伦理学是一种规范理论,因为它毕竟采取了某种“人应该如何行为”的立场;而有人则认为,德性论伦理学关注的主要是“人应该成为怎样的人”,而“人应该如何行为”的规范不是其重点,因此不宜把它当作规范理论。对此,我们承认后者有其洞见,但还是依据美国伦理学家Tom L.Beauchamp在Philosophical Ethics中的划分,把德性论伦理学当作一种规范理论。(参见:Tom L.Beauchamp.Philosophical Ethics:An Introduction toMoral Philosophy[M].New York: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82:26-28.)此外,关于康德是否为严格的义务论者,也是存在争议的。对于否认康德为义务论者的观点,参见:Sally Sedgwick.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Morals:An Introductio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57;芭芭拉·赫尔曼.道德判断的实践[M].陈虎平,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1.。
总结起来,它们分别代表了规范伦理学中的效果论(或目的论,其中包括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德性论和义务论的立场,上述三种理论组成了规范伦理学的骨干内容。当然,一般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不仅会探讨和回应“行为在何种意义上道德”的问题,也会对规范产生的根源、规范产生效力的原因等进行反思,亦即规范伦理学有时也会涉及道德的起源、道德的心理构成等属于更深层次的问题。但是一般而言,为建构良好的生活方式,在反思行为因何而道德的基础上,探寻并证成一套能够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就构成了规范伦理学的主要或根本任务。因此,对“行为在何种意义上道德”这一问题的反思及回答,以及规范是如何发生、因何而有效力等问题的思考,构成了人们道德生活中的第二个层次,它们同时构成了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
上述两个层次都还是在道德内部谈论道德,它们都把道德的本质、“好坏/对错/善恶”之类的道德术语以及道德的有效性与优先性等预设为自明的、不需要反思的东西。但是,当人们被问到“道德的本质是什么”时,人们似乎并不能马上给出一个关于道德的普遍定义。这就产生了外在于道德对道德的本质、道德有效性和优先性的根据、道德言说的本质等问题进行反思的必要性。而在道德之外,反思道德的本质、追问道德的有效性和优先性的根据、界定道德基本概念(如善、正当等)的具体含义、规定道德言说的本质等活动,就构成了道德现象的第三个层次。它构成了伦理学中元伦理学(metaethics)的研究对象。
道德现象的后两个层次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方面,人们在反思或解释自己为什么应该或已经采纳了某个道德的行动时、在指责别人道德上举止失当时、为自己的行为举止做道德上的辩护时,就已经不自觉地预设了某种关于道德的本质,承认了道德对于自己的约束,接纳了道德的有效性和优先性。这说明道德现象第三个层次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只是隐藏得较深,有待于我们去发现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研究这一层次道德现象的“元伦理学”,就不会有作为哲学的“规范伦理学”[6]:另一方面,外在于道德来思考道德问题,毕竟与追问道德行为根据的规范伦理学有所不同。首先,它毕竟是外在于道德的,它的问题在思维上属于“二阶问题”(the Second-order Questions),带有很强的反思色彩;其次,它不直接面对道德问题,而是去思考道德本身得以成立和起作用的根据。例如,对于前文的例子,规范伦理学的回答总体上可以说:我之所以给那些人让座,是因为它是有价值的、道德的、善的。而元伦理学则把这些问题当作是“未决的”,并努力解决下面的问题:道德、价值、善分别是什么?给老人和抱小孩的人让座真的具有道德性、善性,真的有价值吗?为什么?道德为什么有威力,要求我服从它的要求、接受它的约束?我为什么要做一个道德的人?可以设想,如果人们对这些问题没有一个“尽管未必准确和具体”的理解,他大概会很难辨认什么行为是道德的、有价值的,从而也就不会据此采取相应的道德行动;而如果他没有预设自己接受了道德的约束和规范,那么,即使他能准确辨认“道德的”“有价值的”行为,也并不必然会采取道德的行动。因为,前文所讲的例子中,预设了“我”对道德、价值、善等问题有一个“尽管未必准确和具体”的理解并假设“我”接纳了道德对自己的规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元伦理学的这些问题构成了道德本身得以成立和发挥作用的根据。
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思维的纵向角度把道德现象分为“日常实践中被视为‘道德'的行为、规范和意识”、“潜藏在这些行为、规范或意识之后的规定根据”以及“对道德的本质、道德有效性和优先性的根据、道德言说的本质等问题进行的反思”等三个层次,是一种有其内在理据的做法。同时,它也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从理论上说,它澄清了长期困扰学界的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并为恰当地定位和理解伦理学提供了依据,使伦理学真正获得了区别于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科的意义;从实践上说,这样的分类也为人们提供了理性地采取道德行动的基础,即一方面人们可依此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真正合理进行反思,并进一步去思考更加合理的或更合乎道德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对道德本质及各种问题的反思,会导致道德理论的深化,其也会对道德风俗产生一定的作用,进而习俗的道德也会因此而取得长足的进步。
[1]张国钧.道德现象分类新探[J].理论前沿,2002(5):38.
[2]钱广荣.社会道德现象的三维结构[N].光明日报,2007-08-28(011).
[3]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301.
[4]张传有.伦理学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3.
[5]Sally Sedgwick.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An Introductio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142.
[6]陈真.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9.
The Structure of the Levels of the M oral Phenomenon
ZHOU En-rong
(School of Marxism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The moral phenomenon are generally classified as moral action,moral normative,and moral thoughts(or moral consciousness),by analyz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moral phenomenon internally.This classification is of significance to understanding human moral behavior.However,to the self-understanding of the Ethics,this classification must be taken place by a new way,a classification of levels longitudinal.
moral phenomenon;structure of levels;the discipline of Ethics
D0-02
A
10.3969/j.issn.1008-4355.2015.05.08
本文责任编辑:龙大轩
2015-08-11
周恩荣(1976),男,贵州普定人,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