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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参与意识培育路径研究

2015-02-20费艳颖

关键词:权利培育公众

王 越,费艳颖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大连,116024)

公众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已经成为衡量一国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参与程度虽然在近十几年来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多次生态文明建设意识的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公众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还较低,主要表现为浅层次参与,且参与程度和效率都不高。因此,有必要提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参与意识,从主观意识培育方面促进我国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与参与程度。如何加强公众生态文明建设意识培育、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务中公众的主动参与意识,以便尽快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早日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已成为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参与意识培育的价值意蕴

(一)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和质量

培育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参与的意识是增强公众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公众具有参与意识才能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形式、参与各种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公众参与意识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参与的人员组成、采取的形式和参与的内容,影响着具体参与行为的有效性。参与意识培育是对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的塑造和养成,如果能够充分加强其民主素养、人文精神、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将为整体、显著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采取不同培育方式,从不同角度强化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参与意识,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公众参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事业进程。

(二)有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的知行合一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参与意识,是人们基于主观上对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认识,采取实际行动进行参与的主观意愿形式。[1]近年来,公众参与在我国蓬勃发展,但是,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识不够,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相对薄弱,人们对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地位和作用认识存在偏差,把生态文明建设当成政府的行为,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意识明显呈“依赖政府型”,多数人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政府的事、专家的事,对自己应该做和能够做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缺乏主体意识。在这种意识主导下,公众难以积极主动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即使参与,往往也是被动卷入。主观方面自觉主动进行参与的比例很低,通常都是跟随他人的言行而进行的被动参与行为。培育公众参与意识有助于缩小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知”与“行”上的差距,主动参与、奉献到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中。

(三)有助于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参与意识的高低决定着实践中公众参与积极性的强弱。提升公众参与意识,是从根本上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处的迅捷之路。生态文明建设是惠及所有人的公共事业,这为公众“搭便车”行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可能。参与意识的薄弱严重削弱了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导致公众或不积极参甚至不参与,对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参与程度不高、生态环境法制意识较低、维权意识普遍缺乏,这不仅影响着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还影响参与的有效性,同时也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事务的开展。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有利于加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及早遏制频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二、分层次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意识学校培育

教育是增强公众素质的关键。生态文明建设教育是将系统的生态文明建设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大众化的过程,是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水平、参与能力和参与意识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培育公众参与意识的重要途径,被视为从根本上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处。因此,要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公众的参与意识,加强学校的教育是重中之重。

(一)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培育从幼儿开始

对于担当未来国家建设主人的幼儿来说,让他们参加关心和理解人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自然体验和生活体验则是非常重要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教育要从幼儿抓起。[2]同时,幼儿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几乎处于白纸的状态,在此阶段形成的参与观念很可能影响其以后的参与行为,发挥教育机构的优势,为幼儿树立正确、积极的参与意识,打好参与意识基础,对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实践至关重要。由于幼儿园的儿童年龄较小,接受能力较弱,需要整理出一套适合幼儿园教育的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意识培育材料,使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培育系列内容更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采取由浅入深、生动形象的方式提高其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孩子是未来的希望,只有从小培育其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才可能让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自觉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习惯,并以点带面,影响其身边的人,形成公众参与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中小学阶段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培育

学校教育具有稳定性,可以持续培养大批具有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的学生,使处于中小学教育阶段的少年儿童具有一定的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即使以后不接受高等教育也初步树立了正确、积极的参与意识。并且,学校持续不断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着教育,从而使具有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的人数稳定增长。

在不断完善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更应把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的教育融入基础教育,将具有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作为体现时代要求的重要培养目标。除在九年义务教学计划中编入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教育内容外,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培育方式需要逐步由理论意识扩展至实践技能培育方面。在小学、初中、高中的生活、社会及科学等课程中使学生形成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意识,树立积极参与的权利观念和增强参与所需的法律知识等素养。形成一种以活动为重点、以学生为中心参与性的学习,使之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不但要让学生自己掌握生态文明建设知识,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而且也要让他们把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和知识带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带动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的提高。

(三)加强高等学校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培育

对于高等学校的学生而言,学校教育是其全面掌握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和理念的重要途径,并随着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将学校教育环节蕴含的观点及理念在各行各业发挥作用。大学生是明日各行各业的中流砥柱,属于文化层次较高的群体,提高大学生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有利于促进其它领域新技术、新成果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学科的纵深发展。同时,有利于在各行各业中推行生态文明建设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向纵深发展。

因此,我们要注意适当调整高等学校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的目的,加强学科教育与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的整合,在学科教育中渗透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综合性的优势,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提高学生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事务的能力。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高等学校生态文明建设教育除了开设生态环境工程等专业课程或知识,还要开始环境与资源法等课程。在介绍生态文明建设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同时,加强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生态文明建设自身的素养。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知识教育的同时,还应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和生态文明建设伦理观的教育,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

三、多角度培育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意识

公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公众素养影响着参与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通过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主体意识,明确公众的参与权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知识教育和法治教育,培养公众的素养,多角度地培育并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

(一)提高主体意识

公众主体意识的提升,有利于使公众明确自己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权利主体地位,以及参与行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会带来参与意识提升的良性反应。主体意识是公众行使参与权利与履行参与义务的主观前提条件。因此,公众的主体意识和据此而建立的责任感是公众参与的基础。

公众主体意识是公众对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主体地位的自我认知和理性自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3]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亦是如此。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团结一致共同奋斗。主体地位是参与的权利基础,参与意识是参与的内在引擎,二者都具备才能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因为,主体意识是真正能从内在观念上促使公众自觉自愿地投身到生态文明建设事务中的引擎动力。因此,增强主体意识对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强化公众的主体意识是培育公众参与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主体意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过程中,要在观念层面上,使公众树立“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意识,增强公众的主体意识、建立公众参与责任,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事务中去。

从意识形态上强化公众的主体意识、增强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因此,政府应持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宣传的倡议和教育,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的主体意识,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自身的义务,树立主人翁观念,自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最大化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的作用。

(二)增强权利意识

培育公众参与意识,不仅要提高公众的主体意识,还应注重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拥有权利是进行参与的法律依据,权利意识则是产生参与意识的观念基础,因此,增强权利意识是培育参与意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4]所以应该增强公众权利意识,使公众从意识层面上树立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意识,配合公众参与的主体意识及由此产生的责任感,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千百年来,我国公众通常不需要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人们往往也不会意识到自己有参与到其中的权利,即使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时,绝大多数情况也是将之定性为履行义务而非行使权利。导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客观上成为了生态文明建设行政机关的专有责任,几乎没有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的社会环境,公众通常都不具备生态文明建设权利意识。因此,我国公众普遍缺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事务的权利意识,大都不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人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不可能脱离开生态环境而独立生存。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既是履行义务的行为,同时也是行使权利的表现。因此,每一个人不但要消极被动地遵守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自己的各项行为都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而且要从思想上意识到自己有积极主动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事务各项活动的法定权利。

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可以通过宣传倡议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等形式,使公众明确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义务更是权利,是宪法上的参与权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具体实施。在构建“两型”社会、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时代背景下,必须倡导公众权利意识,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使之从观念形态上意识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不但是作为生态环境一分子的义务,而且是宪法赋予的参与权的具体应用,并将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事务内生化为行为习惯。

(三)加强素质教育

在公众主体意识增强、权利意识明确之后,公众就会更多更主动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在参与实践中,公众是否具备参与所需的的素质和能力往往决定着参与效果的高低。许多时候,公众并不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的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常处于盲目性的参与状态,不但往往不能取得预期的参与效果,而且导致客观上参与的无序化可见,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等素养同样是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的有效途径。因此,有必要提升公众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事务方面所需的素养,提高公众参与的实效性。

在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环节中,法律知识是公众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必备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确保是公众参与行为合法、有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为了增强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意识,应该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教育,让公众了解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的规定,知晓自己依法享有的生态环境权利和参与权利。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将法律内化到具体的行为当中去。在公众参与中,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立法及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在参与权和生态环境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形成向行政机关寻求行政救济和诉诸于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律的习惯和意识。养成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法律规定的内容范围内进行合法参与的意识,使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公众处于健康、有序的参与模式。

因此,必须加强公众素质教育,使公众具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系统知识,从知识储备上增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事务的能力和信心。将公众培养成为能够运用科学技术、法律知识高效、有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务的合格参与主体。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

实践是主观是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一切理论的源泉及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是否能被公众认识、理解及接受,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活动,使公众在参与中加深认识、深化理解、主动接受。并且,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进一步深化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培育的实施过程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切近广大公众生活的实践活动尤为重要。

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意识培育实践活动使公众在实践活动中获得丰富的生态环境道德体验,激发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活动的热情。要特别注意公众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情感激发与情绪体验,如在每次实践活动中要给公众留下思考、讨论、自主选择以及能动参与的空间,使公众获得真切的感悟。并且,通过实践活动过程中公众之间互相激励、共同合作,还能够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意识,加深对生态文明建设内蕴的理解,并在潜移默化中把生态文明建设行为当成一种习惯,把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升华为信念,推动整个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行动。

通过多种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培育形式的结合,推动我国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参与意识培育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以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广大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事务的“合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进程,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贡献主体力量。

[1] 史玉成.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建[J].法学家,2005,1:128-133.

[2] 孙晓莉.公共服务中的公民参与[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4):114-119.

[3] 李伟权.政府决策回应机制的价值理念再造问题探讨[J].江汉论坛,2010,5:59-63.

[4] 张铁军.论公共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福州党校学报,200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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