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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意识形态的“强制性”特征

2015-02-20刘保民张参战

关键词:言行强制性刚性

刘保民,张参战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论社会意识形态的“强制性”特征

刘保民,张参战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既敏感又常新的话题,其特征多重,而“强制性”特征是其重要且十分鲜明的特征之一。这种特征主要是借助国家机器,以多重手段,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统领社会,以及对社会集团、社会成员的言行规范来体现。

社会意识形态;特征;强制性

社会意识形态有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因为,它本身是上层建筑的部分,上层建筑的强制性自然赋予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般情况下,这种强制性是通过国家权力和政治上层建筑的作用表现出来的。政治上层建筑与社会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是互为补充的。

一、社会意识形态“强制性”的本质作用

社会意识形态始终是与国家政权分不开的,也与社会存在的其它条件密不可分。社会意识形态的“强制性”,说穿了是指其社会功能效应,是与其它社会意识相比较而言的。也就是说,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机器相比较,它并不具有“强势性”特征,但与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相比较,它又具有强制性。正如贺来所总结的:“意识形态无论是表现为‘观念复合体’,还是表现为‘物质形式存在的意识形态’,或者表现为‘自在自为形态存在的意识形态’,都作为一种无所不在的力量,对人的存在施加着难以抗拒的建构力量。”[1]13

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性”,体现其强制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清楚地告诉我们,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自己统治和根本利益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本质还体现在其职能上,主要表现在内外两种职能。对内职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职能,即调整阶级关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二是经济职能,即运行、组织、调节及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组织经济和与经济相关的事宜;三是社会职能,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功能,包括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尽可能的协调发展。国家的对外职能,主要是组织国防,保证本国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外来侵犯,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的这种本质属性,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具有刚性职能。但国家的这种刚性职能仅靠自己是不能完全实现的,还必须借助其它力量和因素,作为补充,其中,社会意识形态就充当着这种角色,即意识形态会发挥其政治形态、法律形态、道德形态、哲学形态和艺术形态等功能,为国家政权服务。这种服务的本身和过程,不仅弥补了国家职能本身的有限性,也赋予了自身的刚性效应。国家和意识形态在互补中,共同体现其强制性。所以,意识形态的刚性实际上是借助了国家职能的刚性结果。

意识形态“强制性”的多重手段产生了“势”和“力”。意识形态的“强制性”是一种多功能效应。首先,它是一种“借力”形式,即借国家本质之力来体现自己的强制性。也即是说,根据国家政权的需要,意识形态把自己的内容,或直接为其提供各方面服务,或把自己的理论和观点直接或间接的渗透到国家职能中去。看似软性的意识形态,与国家职能紧密结合和统一后,就变成了刚性的存在,其强制性与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强制性一并体现了出来。其次,意识形态本身有着多重手段的强制性效应。一是政治意识形态。这种手段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方面。它是关于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国家、阶级或社会集团之间关系等问题的理论和观点的总和。其中,有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形式、结构模式,以及选举制度和人们行使政治权力的制度问题。有国家政党和其它政治组织、社会集团的全部活动模式及基本特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一定阶级关于夺取政权和维持政治统治的一系列问题和理论。不难看出,这些问题几乎都是刚性问题,即通过理论和强制性手段,才能解决的问题。二是法律意识形态。法律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刚性关系的规范要求。法的关系是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结成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规范最直接地反映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关系,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愿望和利益要求,具有很强的阶级性;法的设施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法定权力和统治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和机构。显然,法律意识形态所揭示的问题,也是统治阶级的刚性问题。三是道德与宗教意识形态。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也直接反映国家和阶级的意志与利益要求。宗教是一种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它有刚性的规范、刚性的组织和刚性的设施。道德看起来是软性的东西,其实是社会和统治阶级意志的刚性规范的补充。宗教产生的刚性社会力量,也是显而易见的。四是社会消极文化形式。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的消极文化影响,形成了以专制制度为典型特征的文化形式,而“封建专制根本不允许有不同思想的产生。对有不同看法的人,总要实行残酷镇压。……秦王朝搞过‘焚书坑儒’,汉朝有‘深文周纳’,魏晋时期有所谓的‘非所宜言’,唐朝搞过‘罗织经’,清王朝搞过‘文字狱’,直到国民党时代还搞‘文化围剿’。残酷迫害知识分子,整有独立见解的人,哪朝哪代都未间断过”。[2]168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主义刚刚从旧社会中脱胎出来,封建主义影响还十分严重,一些沉淀下来的封建文化元素和消极形式,一直制约着社会和人们的思想和心理。由于我们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法制和民主还不健全,社会和党内出现了各种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问题,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整个中国社会都要“以阶级斗争为纲”,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人们的权力和个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压抑,也阻碍了人们思维能力的发展。

所以,可以这样说,意识形态看似软性,但本质上刚性之特点十分明显。单独审视意识形态的分类似乎是“单薄的”,但综合其内容、手段和作用,它又切实弥补了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不足。

二、意识形态“强制性”的统领社会效应

意识形态“强制性”的最有效作用之一,就是代表社会和国家,发挥统领全局的作用。通过这种作用带来最大限度的社会整体效应。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社会意识形态承担着顶层设计和顶层建设的任务。

第一,政治上的方向引领作用。在政治上,制度具有很强的制约和控制作用,并且在顶层层面上起掌控作用。意识形态则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方向性的引领作用。一是,围绕这种政治制度,即为制度的合理、合法及合规律进行论证和说明,把全社会的人们引向学习领会制度、贯彻执行制度、一切按制度办事的轨道上来。二是,进行这种制度的后续说明和发展完善工作。不断矫正人们在落实和执行这些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使人们形成制度观念,始终与国家政权保持一致。三是,为社会新制度的产生进行方向性的引领,以使整个社会稳定而有秩序地向前发展。所以,正如经典作家所分析的,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不仅有着已有制度方向引领社会的功能,也有后续社会制度方向的引领功能。笔者认为,这就是社会意识形态在政治上的“前方向”和“后方向”的独特作用,也可称其为意识形态的“后续性”和“超前性”功能。正如柏拉图不仅将社会的人们分为高低不同的“四个等级”,而且还想要人们接受为主人贵族的统治作辩护的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宣传,把高贵的谎言和这种意识形态理论变为类似于纳粹关于血统和种族的教条。

第二,经济上“走向性”的引领作用。社会的发展是有趋势和方向的,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部分,自然也有其走向和趋势。而经济的发展朝什么方向走,这又是有规律的。对这种方向和规律认识和掌握的优先权者,往往是两个阶层或两种力量。一种是掌握政权的“有修养”的领导阶层,他们会认知和分析经济规律,通过制度来调节经济状况;一种是掌握经济、政治、文化知识和理论的“有涵养的知识分子”,其中的一部分,就是手中有意识形态职权的那一部分,会利用意识形态的力量,为人们提供认识经济规律和掌握经济规律的理论和手段,给人们指出或明确经济发展的走势,引导人们按经济规律办事和生活。意识形态的这种引领作用,有其“上层性”和“独特性”。

第三,文化上“趋向性”的引领作用。意识形态的引领作用,不仅面较宽,而且“强制性”、“高位性”和“统领性”很强。意识形态往往通过对社会的整体文化现象的认识,会提供和引导全社会的人们树立整体文化观;会对具体的文化形态和不同的文化现象,进行引领性的分析和诱导,以实现自己的文化观和文化动机;会通过思想、政治、道德、人文,甚至艺术等所有手段,按照自己的文化指导思想、文化观念、文化思想、文化理念、文化模式和文化思路,为社会的整体文化发展,提供引领性保障。所以,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文化现状和发展趋向,意识形态者始终会密切地关注,并进行改造和引领,一切要引领到自己即国家的文化观上来。

第四,意识形态的“统摄”作用。按照经典作家的观点,意识形态要实现统领社会的目的和效果,还必须拥有“统摄”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在国家政权的统领下,按照政府的意图和要求,对其它与国家性质不符的意识形态和与之相关的存在,进行整合;与国家性质不符的意识形态,要进行反对和清除,至少也不能使其威胁到国家政权。同时要“捍卫”自己的意识形态“权力”和“地位”,保证自己的“领地”不能受到“侵犯”和危害。历史和实践证明,从奴隶社会一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特别是阶级出现和国家政权产生以来,这种意识形态的“统摄”作用,始终没有停止和放松过。而且阶级矛盾十分复杂和尖锐时,国家之间矛盾冲突严重时,意识形态的“统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突出。这种独特作用的结果,就达到了国家意志统治全社会和意识形态本身控制全社会意识领域之目的。

三、意识形态“强制性”的言行“规范”作用

从学理上讲,意识形态“强制性”的作用效果,还体现在规范社会成员言论和行为的效果上,依此来控制整个社会舆论和社会秩序。在社会秩序的框架内,意识形态具有两个十分显著的特征,这就是,“第一,对‘他者’的强制性和控制性,它如同海德格尔所说的对作为对象的存在者进行强制性控制的‘座架’,具有‘同化’和‘消平’一切特殊性和异质性因素的统治意向和本性;第二,对真实存在的掩蔽和歪曲性质,它要把某种原则宣布为‘绝对的原则’,并宣称它具有‘永恒在场’的‘真理’性质,因而它对现实采取一种无批判的肯定态度,并拒绝一切‘非在场’的向度。对于这两个特征。马克思曾作出这样的概括:第一,它把特殊利益说成普遍利益;第二,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统治的东西”。所以,意识形态具有借形而上学之“权利”,形成一种绝对化的“权利话语”,“其深层意欲是要把特殊利益宣称为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并从此出发而获得统治的合法性。这里所谓‘统治’,所包含的是这样一层含义:‘当既定权力关系是系统地不对称’时,那就是说,当特定代理人或代理团体被长期赋予其它代理人团体被排除的以及很大程度上得不到的权力(不论这种排除的基础何在)时,我们就谈到‘统治’”。[1]119

(一)意识形态对社会“顶层”言行“规范”作用

社会意识形态是代表国家和政府形象和意志的一种上层建筑形式,所以,社会意识形态是国家和阶级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一开始就出自国家和政府之手,是为其服务的。这种意识形态的言行规范作用,就应首先作用于国家和政府的顶层群体和个体。对这一阶层的人们的言行要有足够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否则,就会“上梁不正下梁歪”。在以私有制为主的剥削阶级社会的前期,这种作用的表现具有正常性和发展性。在剥削阶级社会的中后期,统治阶级率先打破了这种意识形态的规范和要求,自己变成了这种规范的对立物,使阶级矛盾激化,最终则“自取灭亡”;在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里,这种意识形态的规范顶层社会个体的“强制性”作用,始终是保持不变的。这是由国家的性质及顶层的根本利益与其它社会阶层的根本利益的矛盾性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同样也不例外。

(二)意识形态对社会大众言行“规范”作用

从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图和根本利益来看,社会意识形态的“言行规范”作用,最终主要是要落实在被统治阶级即大众身上。这是由国家意志和意识形态所要完成的任务所决定的。第一,意识形态通过“上传下达”,来规范大众的言行。一般情况下,意识形态会借助国家和政府的“统治”力量,通过出台“政策”、“条例”、“规定”,甚至“实施细则”等,来强制推行和落实。否则,国家会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和律令来强制执行。历来的统治阶级都是如此。第二,意识形态会通过“过程性”的措施和有效手段来规范大众的社会言行。意识形态会借助政府的“检查”、“评估”、“奖惩”、“反馈”等手段和环节,来具体规范大众的意识形态言行,以争取达到每个社会个体与国家政府意志始终相一致之目的。在这一点上,历来“有力量”和“有权威”的统治阶级,都企图极力做到这一点。

(三)意识形态的社会言行“规范”作用的结果

意识形态的“强制性”作用,最终是要体现在对全社会的“国家意志作用”上来。第一,通过政策规范性宣传作用,实现意识形态的整体“统摄”和“统领”效果。这就是坚持“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原则,使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尽力“上下贯通”,全社会形成所谓整合效应。第二,通过社会舆论的作用,实现意识形态的社会整体一致性效果,即尽力使每个社会成员的言行被规范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上来。历代统治阶级都会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巩固其政权。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意识形态,要使自己“社会化”、“力量化”和“效应化”,也表现出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和作用,来为自己服务。这种力量就是“通信网络”、“大众媒体”、“报章杂志”及“民间文化载体”等社会舆论形式。国家意志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企图”和“意图”,除了利用其它形式和手段外,还必须借助这些舆论手段,才能全面和具体实现。因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上层建筑作用是不能互相取代的,只能“相互协作”。

可见,社会意识形态具有其它社会形态无法取代的作用,其“强制性”特征更是其鲜明的特征。任何社会形态,任何统治阶级都十分清楚意识形态的独特作用和长远意义。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如此。我们只有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不动摇,始终保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国家的政权才会稳固,社会主义永远不会褪色,人类的美好理想,即共产主义理想才会一步一步实现。

[1]贺来.“主体性”的当代哲学视域[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2]易杰雄.哲学、文化与社会[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

B0

A

陕西理工学院科研计划资助项目(SLGQD15-08)

刘保民(1960-),男,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和价值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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