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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志律师事务所成立12周年庆典活动在京举办

2015-02-18雄文

台声 2015年24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借贷被告

11月18日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成立12周年纪念日。为此,雄志所特别举办了“雄志律师事务所成立12周年”庆典活动,并邀请了多位律师同仁和各界友人参加。

在庆典活动的开始,雄志所主任熊烈锁律师发表了致辞。他首先对前来参加庆典的各界朋友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雄志所目前的发展状况。他表示:雄志所近年来有序增长的发展态势离不开所里各位律师的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各位行政人员的辛勤工作。雄志所今天的繁荣离不开各位同仁的共同努力,明天的发展更需要大家团结合作。

杨春岭律师作为雄志所的资深合伙人,也在会上发表了感言,他说:“每年都坐在这里跟大家说说话,我感觉很好,目前自己的业务和所里的一样四平八稳,稳步增长,希望以后能和大家多多交流”。全体与会人员随后也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随后,熊主任宣布将恢复一年一次的春游活动,组织开展定期的律师交流活动等等。庆典活动在温馨祥和的气氛中结束。

(雄文)

【律师简介】

张舒宇 律师

张舒宇,雄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美国巴尔的摩大学硕士学位,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互联网金融法等。张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以来承办过大量民事、经济类案件,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谙熟国家立法和法学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张律师在工作中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互动】

网购纠纷,在哪儿起诉?

时下,网络购物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和推崇。但与其他消费形式相比,网络消费安全隐患较多。由于消费者所面对的网店是虚拟且不确定的,故发生纠纷后,应如何向法院起诉,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规定】

1.网络购物纠纷案的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尽管协议管辖优先适用,但根据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某网购用户必须先注册才能下单购物,如果注册时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即使用户协议中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买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网购价值较高商品时应尽量与商家提前约定管辖法院,发生纠纷时也最好选择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作为管辖法院,以防因管辖问题产生较高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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