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vs“百度云”
2015-02-14文图姜琨琨郑伟
文图/姜琨琨 郑伟
4月1日,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乐视天津公司诉称,该公司对电影《金陵十三钗》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百度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百度云产品向用户提供了包括网页版、手机客户端和IPAD版在内的百度云服务。其中网页版和手机客户端的百度云,向用户提供了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并在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了“达人推荐”,用户通过点击“达人”分享,即可在其设置的“电视剧”、“电影”、“动漫”分类中找到相关作品进行播放。在IPAD版中,百度云在页面提供了包含“7060影视”在内的“热门资源”链接,用户点击“7060影视”,即可在百度云右侧页面中选择相关作品进行播放。而在单独进入“7060影视”网站的情况下,点击相关作品,即可跳转到百度云网盘。 “7060影视”未经过ICP备案。原告认为百度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百度云产品网页版和手机客户端,帮助用户传播涉案作品,并在IPAD版中与“7060影视”网站以提供双向链接的方式合作提供涉案作品内容,系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公司通过百度云产品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用户上传,网页版及手机客户端仅就达人用户进行了推荐,并未对涉案作品进行推荐,且百度云系封闭的空间,未经注册的用户,无法查看并播放其上的作品。IPAD版中的热门资源均为用户自行添加,并非百度公司推荐。7060影视擅自对百度网盘进行链接,百度公司并不知情,百度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涉案作品系侵权作品,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虽为影视作品的侵权案件,但与传统的视频分享网站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并不相同,因“百度云”为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下衍生出的新产品,故需要司法对该服务的性质进行相关定性。审理过程中,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并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整个庭审在一个半小时内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