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女孩命运的监护权之判
2015-02-14江鹏程
文/江鹏程
“舅舅,你过来看看我和舅母堆的城堡谁的好看啊。你最近不陪艳艳玩,是不喜欢艳艳了吗?”
“舅舅怎么会不喜欢艳艳。艳艳搭的城堡真漂亮……”看着外甥女常艳可爱天真的脸,望着窗外霏霏阴雨,孙飞一脸惆怅,他想起了自己最后的亲人妹妹孙丽,也想起了近期自己因为妹妹离世而摊上的一场官司……
晴天霹雳 妹妹工伤离世
从小到大,孙飞与孙丽都是亲人和邻居们最为同情的兄妹。两人的父母在孙飞12岁的时候就因为一场车祸双双离世,靠着亲友的接济,兄妹俩相依为命。孙飞拉扯年仅7岁的妹妹一路走来,这其中心酸可想而知。但无论多难,孙飞从未让妹妹受过丝毫委屈。所以尽管出身贫寒、少年苦难,但孙丽仍像灰“公主”般的成长,性格中也带有了叛逆任性的一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兄妹俩的日子也逐渐好了起来。看着妹妹长大成人,尚未成家的孙飞却为妹妹的终身大事开始操心起来。在他的张罗下,妹妹和从山东来京打工的常诚相识相恋,并在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孩——常艳。常艳出生后,孙飞看上去比妹妹两口子还要兴奋,隔三差五地就来看望这个小家伙,每次来都带来最好的奶粉和婴幼儿用品。用懵懂眼神打量这个世界的常艳也和自己的舅舅特别的亲,甚至让孙丽夫妇颇有点“吃醋”。
看着妹妹成了家,孙飞在高兴之余也若有所失。为了照顾妹妹,孙飞没有谈过对象,他怕女方嫌弃他因为照顾妹妹负担过重,也怕敏感任性的妹妹接受不了他的另一半。所以,直到他30岁时才遇到了李霞。难能可贵的是,李霞和妹妹孙丽相处得十分融洽,这也让孙飞坚定了与李霞在一起的决心。
终于,在亲人赞叹和祝福声中,孙飞和李霞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新的生活在向这兄妹二人招手。
2008年1月8日,在临近年关的时候,妹妹孙丽突然告诉孙飞,自己已经和常诚因为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常诚已经被赶回山东老家。
“离婚?你想过艳艳没有,这么小就让她没有父亲。”一向溺爱妹妹的孙飞动了气,他没想到妹妹刚从自己掌心中离开还不到两年,竟然出了离婚这种“大事”。
“艳艳归我。哥,维持没感情的婚姻有什么意义啊?我们俩也想好了,不能因为女儿牵绊住自己的幸福。协议离婚挺好的,留下些残存的回忆双方以后还可做朋友。反正你同意也好,不同意也罢,你妹妹离婚已经成为事实。”
看着倔强的妹妹,又想到自己可爱的外甥女,孙飞虽然不知道妹妹和常诚两个人感情发生了什么问题,自己内心也不同意妹妹的草率决定。但木已成舟,也只能无奈地接受。
为了妹妹的幸福,也为了自己可爱的外甥女,孙飞在得知妹妹离婚后开始帮妹妹介绍新男友,希望能够帮这母女俩重新找到幸福。最终,孙丽与比自己小两岁的张三走到了一起并再次走进了婚姻殿堂,开始了崭新的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正当孙飞觉得可以松口气的时候,噩耗也相伴而生:妹妹孙丽在一次执行公务时突发心肌梗塞死亡!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一样让孙飞痛不欲生。看着妹妹的遗体,想想这些年的辛酸苦辣,孙飞失声痛哭……
最终,单位按照“因公死亡”的标准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单位同事的捐款共计54万元发给了孙丽的现任丈夫张三。
但令孙飞没想到的是,这恰恰是这场旷日持久“争执”的开始。
突然反悔 前夫为女提起诉讼
葬礼过后,关于这笔钱的去向和常艳的抚养问题摆上了日程。
孙飞主张,这笔钱存入常艳的名下,暂时由自己保管,待常艳18岁后连本带息全部交给常艳。常艳也由自己抚养,由常艳的继父张三作为监督人监督自己是否履行了抚养责任。
由于知道孙飞和孙丽、常艳的感情,张三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准备拟定相应的协议。但是,常艳的亲生父亲——常诚从山东突然赶来,让事情有了新的变化。
作为常艳的继父,张三向常诚表达了常艳由孙飞照顾的想法。想到自己远在山东,也深知孙飞特别疼爱自己的这个女儿,常诚同意由孙飞行使对于常艳的监护责任。常诚、张三与孙飞签订了三方协议,同意由孙飞作为监护人抚养常艳。
随后,孙飞将常艳接到了家中,并把自己对妹妹的疼爱都倾注在这个外甥女身上。他花钱在北京城区找了一所知名贵族幼儿学校给外甥女常艳报了名,希望常艳从小就能接受到最好的教育。无论工作多忙,他都会亲自抽出时间陪常艳出去玩耍,让常艳淡化对于母亲离世的哀伤。令孙飞感动的是,妻子李霞对于自己的行为十分支持,像亲生女儿一样疼爱这个外甥女。看上去,失去母亲的常艳在舅舅家里找到了更加浓烈的亲情。
但这一切,却因为一场官司又发生了变化。
2013年底,正在家中陪着常艳玩耍的孙飞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常诚把孙飞告了,要求收回女儿常艳的抚养权。
据常诚所言,自己当时听到孙丽去世后心情大乱,加之看到孙飞对女儿常艳视如己出,自己也就答应签下三方协议。但回家后意识到自己作为常艳的生父有责任抚养常艳,更何况孙飞将来也会有自己的儿女和生活,常艳由孙飞监管并非长久之计,故要求收回常艳的监护权。
但孙飞所想却并非如此。孙飞认为,当时签订三方协议时常诚并不知道孙丽死亡留下了一笔补偿金。在签订协议时,自己和张三并未将补偿金存入常艳名下的事实告知常诚,常诚当时也没有坚持对于常艳的监护权,如今去而复返明显是冲着这笔钱来的。孙飞坚决不同意出让常艳的监护权。
对簿公堂 法情之争左右为难
主审本案的曹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在他看来,既具有权利性质同时兼具义务属性的监护权是否可以以特定形式让渡是本案裁判的关键。由此,判断三方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将决定本案的最终走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按照此法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监护权才可能发生转移。本案中,常艳的生母虽然去世,但生父仍然存在,作为直系血亲的常诚应该属于常艳的当然监护人。而通过合同形式转移监护责任的行为应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但另一方面,法律的思量只是一种共性的大概率思量。立法者很难衡量到具体类似本案的案情事实:常诚在山东以打临工为生,对于常艳的照顾肯定有所不及。根据现有的事实情况,这个当然监护人对于孩子成长可能并非最优选择。
为此,法官亲自走访邻居、学校老师发现,孙飞对于常艳的照顾即使是亲生父女莫过如此。法庭上,常艳明确表示希望在舅舅家继续生活,甚至不愿意离开舅母的怀抱与父亲说上一句话。对于甥舅之间的感情,连常诚也不得不承认与感叹。但他也表示,希望法庭给他一个可以补救父女感情的机会。
案情到了这一步,法官也陷入了沉思。从感性角度,将常艳判给孙飞监护,对于小常艳未来的生活成长更为有利。但法不容情,从现实法律视角判断,常诚毕竟是常艳的亲生父亲,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一监护人。在父亲健在的情况下将女儿判给舅舅,有悖于法律规定。
一次轻敲法槌可能决定了小常艳未来的成长,也关系着两个家庭的幸福。
曹法官专门致电常诚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请当地民警代为调查常诚的生活状况,从而为自己对于常诚的抚养能力提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根据派出所民警反馈的信息,常诚在当地从事装修零工工作。基本收入在日均150元左右,常诚母亲缺乏劳动能力,主要靠常诚供养。由于常诚工作性质原因,每天甚至连居所都不确定。
柳暗花明 诠释法律突破案件
得到信息的法官们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烈,处理不慎,双方结怨的同时还会伤害到无辜的常艳。要想裁判让双方都能够满意,需要找到于情于理于法都能够站得住脚的法律解释。
“难道就没有法律对于这类情况进行特殊规定吗?是不是我们的惯性思维阻碍了我们的思考?”想到这里,法官决定从本案抚养权转移为突破口,从立法本源出发重新审视此类抚养权转移的法条。而这也成了本案的关键。
法官们认为,第一,法律条文的选择适用应该受到立法理念约束。法律对于监护权顺位限定,仅仅是一种大概率范围内亲属之间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愿望和付出可能性的原则判断。在监护权行使过程中,要受到“有利于被监护人生活成长”这一立法原则的制约。所以对于一些具有恶习的监护人,即使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但考虑其可能存在潜在威胁,仍然可能被限定其监护资格。从现有条件来看,毫无疑问,舅舅孙飞照顾常艳对小常艳自身以后发展更为有益,更符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立法本意。第二,从实体法上来看,法条并未禁止监护资格和行为的依法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由此可见,法条允许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谁实施监护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适用主体是所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未涉及监护顺序问题,这可以最大可能实现由更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监护责任。同时,法条又明确限定这种协议必须是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进行,最大限度地规避了可能出现恶意转移监护义务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孙飞作为常艳的舅舅,属于法律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具有监护资格。而三方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产生监护行为转移的法律效果。第三,从实践来看,监护人和监护行为行使之间往往存在一些分离。例如,父母将未成年子女送往寄宿学校,在学校封闭学习期间,父母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身份,但监护行为却由学校行使。因此,被监护人在学校利益受损,学校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成为相应责任的承担者。由此可见,法律在一定条件下赋予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监护权和监护行为转移的权利。而法院可以根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健康成长为判断标准来确认监护权的转移是否有效。
据此,法院驳回了常诚的诉讼请求,将小常艳的监护权判给了舅舅孙飞。常诚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