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小土地所有制思想对新时期土地改革的启示
2015-02-14王竹苗魏人山
□王竹苗,魏人山
(1.湖南第一师范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01)
马克思小土地所有制思想对新时期土地改革的启示
□王竹苗1,魏人山2
(1.湖南第一师范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01)
为了新一轮人口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要进行相应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对农村土地制度如何改革的讨论中,一直有持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这种主张其实质就是坚持小土地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曾对于小土地所有制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它是一种落后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消亡。认真学习马克思有关于小土地所有制的思想,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土地制度发展规律,自觉抵制土地私有化主张,积极坚持党的土地政策。
土地私有化思潮;小土地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
一、问题的源起
我国正在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是城镇化的关键要素之一,土地制度能否适应现实情况需要,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及其相应配套措施的完善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致富,农民的增收,都离不开土地的利用。无论是城镇化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地制度都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主体虚位、权能不全、性质不清等缺陷,直接或间接造成了一系列后果:地方政府热衷“土地财政”,“土地”腐败;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大量的干群冲突;城乡收入不断拉大;等等。农地制度改革确实是势在必行。
然而,对于农地制度怎么改这个问题,人们虽然已经讨论了很多年,也设计了很多不同的方案,但直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达成一个非常明确的共识。这些农地制度改革的方案包括土地国有、土地复合所有、完善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等等。在这其中,土地私有的主张很特别。前面几种都是在土地公有制的范围内,只有土地私有的方案却反其道而行之。
多年来,关于土地私有制的主张一直是不绝于耳,甚至是甚嚣尘上。有的学者似乎以一种“为民请命”的精神,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公开的场合,一直鼓吹所谓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私有。他们认为:第一,只有土地私有,才能放活农民,才能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才能彻底解决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矛盾;第二,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够明确所有权主体,才有可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流转;第三,只有明确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才能从法律上保护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同时才能遏制有关土地的腐败。①
为什么这种论调一直有市场,并受到不少人的关注和赞同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这种主张虽然违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原则。很多人同意这个观点,但更多的人反对它。对于反对它的理由,人们主要认为它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违背,和我们的意识形态相违背,却未能从更深的理论层次上挖掘它不合理的内核。本文拟以马克思所论小土地所有制为依据,对土地私有化主张进行驳斥,以树立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信心,并增强我们的理论自信。
二、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于小土地所有制的思想
小土地所有制也叫做小块土地所有制。这是人类史上一种延续时间很长,且非常有生命力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小土地所有制的出现,可追溯到前资本主义时期。马克思把前资本主义分为亚细亚的、古典古代的和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的形式。在这三种所有制形式里都存在小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历史上,这种小土地所有制长期存在,并一直延续到新中国的成立。
(一)小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
小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前提是,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城市人口相对来说只占少数。小土地所有制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生命力顽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具有以下鲜明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劳动者拥有自由的土地所有权。在小土地所有制下,虽然在涉及国家主权上面,整个国家的土地都属于国有,但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他们对于土地,拥有比较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小土地所有制是劳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1]909耕种土地的劳动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极具诱惑力的。这也成为小土地所有制拥有顽强生命力的主要原因。
第二,人们的生产主要以满足消费为目的。在小土地所有制下,人们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满足自己消费的需要。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大部分的消费品,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大部分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的交换。马克思明确指出,在小土地所有制下,“农业的经营大部分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土地对大多数人口来说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所以,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达到它的价值。”[1]910
第三,土地成为其所有者的生产工具和生存资料。在小土地所有制下,土地对于农民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拥有一小块土地成为他们能生存下去的必备条件,“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1]910“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是绝大部分生产者的生活条件,是他们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投资场所”[1]916。
第四,排斥分工和社会协作。小土地所有制适合于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是一种相对落后的土地所有制。在这种土地所有制下,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独立经营,自给自足;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人们从播种到收割的一系列过程都可以由自己或整个家庭独立完成,不需要与别人的分工,不需要社会的协作;他们在小块土地上进行的生产也不需要科学技术的应用。“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集聚、大规模的畜牧和对科学的累进的应用。”[1]912
(二)小土地所有制所造成的后果
第一,造成农村生产力越来越低下。土地随人口增加而越来越分散。在小土地所有制下,仅有的少量土地成为农民生存下去的命根子。但是,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多,小块的土地必然会随之越来越分散。而随着土地的越来越分散,就越来越不需要分工,不需要科学技术的应用,不需要机器的耕作。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的循环。同时,土地的肥力也会逐渐下降。由此造成农业衰落,生产力的下降。“土地被分割的过程越发展,小块土地连同它那极可怜的农具就越成为经营小块土地的农民的唯一资本,向土地投资的可能就越少,小农就越感到缺乏利用农学成就所必需的土地、金钱和学识,土地的耕作就越退化。”[2]454-455
第二,造成公共设施建设的困难。农民拥有各自小块土地的所有权,人们往往更关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对于其他人的土地和与耕作土地相关的公共设施等,他们却漠不关心。由此造成“使用机器耕作土地,分工制度,大规模的土壤改良措施,如开凿排水渠和灌溉渠等,都越来越不可能实行。”[2]454第三,造成农民视野的狭窄、进取心的退却,以及相互之间的隔阂。小土地所有制,在其本质上,只适合于落后的自然经济。在生产上,它排斥分工,排斥社会的协作,人们可以自己独立完成自己的生产。在生活上,人们也很少需要和别人交换。因此,在这种所有制下,人们之间很难建立起一种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小土地所有制下的小农,“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2]671在这种生产生活中,人们的视野变得越来越狭隘,同时也会伴随着进取心的减退。这造成了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农的严重落后,才干缺乏,视野狭窄,没有主见。他们像一个个毫不相干的马铃薯,没有凝聚力,易随波逐流,易为反动势力所利用。
(三)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方向:土地国有或土地集体所有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互相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越来越恶化和生产资料越来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1]912虽然小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非常有生命力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但由于它自身的缺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它终究要走向消亡。
作为在前资本主义非常普遍的小土地所有制在其消亡中会有两种发展趋势。第一种是被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所取代,退出历史舞台。这在英国表现得很典型。但是,更多的还是第二种的非典型情况。非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东方社会国家,小土地所有制一直保持了很久。
针对上述两种趋势,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方向将会是:典型的情况如英国将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非典型情况如法国等将转变为作为过渡的土地的集体所有,最后再转变为国家所有。
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要把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主张。“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3]286-287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再次表达了相同的思想。同时,他们还认为,无产阶级国家对于小土地所有制的态度是,既不能保留小农的私有土地,但又不能用强制手段去剥夺小农的私有土地,唯一的途径就是引导农民为自己的共同利益去自愿组织合作社。无产阶级国家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逐渐使小农自己愿意“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4]310。这种合作社指的是集体占有,共同耕种,农民联合起来的大片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后,再“逐渐把农民合作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各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4]310即把各个合作社组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最后,在此基础上再慢慢向土地国有的道路前进。
三、正确看待新时期土地私有化思潮
由于农村土地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已经严重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在有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并认为土地的私有化几乎就是解决上述两种建设所面临问题的的灵丹妙药。我们到底应该怎样看待这种土地私有化思潮呢?
人们所谓的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其实质就是坚持小土地所有制。我国地形复杂,山地、草原、滩涂、沙漠、戈壁多,耕地面积相对较少。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35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这还是全国的平均水平,在我国东部的很多地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就是认为要把这仅有的耕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恢复到新中国成立前的那种“耕者有其田”的状态,坚持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不单单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还要拥有处分的权利。这种土地私有制主张把本来就已经很分散的土地再一步细化,其结果只能是排斥农民生产的进一步分工协作,排斥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现代化。在这种土地私有化下,土地身上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幻想以为只要农民完全拥有了土地,则什么都有了,目前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这种主张完全把土地当成了农民不可缺少的生存资料和生产工具,把人们主观地置于一种落后的生产状态下,全然不顾社会化大生产的现实。因此,目前这种坚持土地私有化的实质就是坚持小土地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得很清楚,小土地所有制是一种落后的土地所有制,它不适应人们交往的日益加深、分工的不断细化,和社会协作的日益广泛。所以,它一定会被另一种先进的土地所有制所代替。从这个方面说,现在坚持土地私有制就是开历史的倒车。历史的车轮在滚滚向前,这种阻碍土地联合经营,有害于土地流转,适应不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土地制度终究要被淘汰。
土地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还具有资源属性,这也决定了对于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一般的民法所有权去解释。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现代社会对于土地利用的无限需求的矛盾,也决定了土地私有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土地资源属性的影响,使完全建立于土地的财产属性价值目标之上的私人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与现代社会显得越来越不适应。”[5]246
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私有制度并不一定能提高农业的效率。俄罗斯的土地所有制就是明证。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采取了土地私有化的政策,但是,“土地私有制并没有提高农业的产出效率,也没有出现人们所预言的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土地产权的改革并没有扭转农业生产长期停滞的局面,甚至农业总产出在激进的地权结构改革之后大幅度下降。”[6]
理论和事实都证明,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其他的物权,现代社会国家对于土地控制越来越严格,土地私有化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
马克思在讨论到小土地所有制的未来走向时,认为在小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引导农民组织自愿的合作社,也就是说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阶段,最后才走向土地国有。
当我国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时候,我国在经济上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生产力水平相当低,农民缺地少地。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我们党进行土地革命,力求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实行小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这是符合当时发展需要的,历史证明是正确的。在建国后不久,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就从“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逐渐通过低级与高级农业合作社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农村土地政策转变。总的说来,我国这种土地制度的转变符合马克思关于小土地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最后到土地国有的思想,反映了我国在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选择土地集体化、公有制的历史必然性。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也是“符合中国近代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趋势的,是和中国由弱国走向强国的趋势相一致的,也是和中国农村内在发展趋势——组织化小农和乡村工业化的要求相一致的。”[7]104而我们的错误主要在于脱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过早地、人为地向农业高级社过渡,向更高的人民公社过渡,而不是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不是通过农民自愿的方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从某种程度说,其实就是向农业合作社道路的回归。这是我们在经历了艰难挫折后最终选择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土地所有制思想的发展道路,是我们一定要坚持的正确道路,是我们党农村政策的基石。维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我国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必经阶段。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土地制度还有需要进行完善的地方,但是集体所有制不能改变。我们目前关键是落实与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
第一,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依法治理农地。现在的征地制度大行其道,正是没有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结果。依法保障农民权利,让他们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利益;依法落实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村民自治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加强集体,从法律上落实集体的权利,而不是削弱集体。国家和农户之间的“集体”,是将农民纳入现代化国家体系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必须依靠集体才能免受剥夺,才能成为市场主体。
第三,落实与完善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全面落实确权换证,完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完善农地农用制度;完善土地“农转非”制度;完善非农地交易和开发制度;突破性发展农民主导的土地金融制度,壮大村社组织的经济基础;重视乡村治理,完善乡镇体制;大力支持种粮大户,加强科技下乡和人才培养。
在我国,像华西村、南街村等明星村的成功经验证明,土地集体所有制也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落实与维护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
第四,最终和城市土地制度并轨,实行土地国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当前目标是落实与完善集体土地所有制,并做好配套措施的改革。但最终目标是和城市土地制度并轨,实行土地国有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破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状况,让城乡土地同地同价,避免在征地拆迁中产生土地腐败、上访等问题。 ■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刘俊.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谢文心.中俄土地制度比较研究[J].经济问题,2005,(10).
[7]李昌平.大气候——李昌平直言“三农”[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谢明俊】
Implication of the Mark’s Small Plot Ownership on the New Land Reform
WANG Zhu-miao1,Wei Ren-shan2
(1.School of Marxism, 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01205;2. Liupanshui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Liupanshui, Guizhou 553001)
In order to build a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new round urbanization and construct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we must reform the land system. In the discussion of land system reform, we have been holding the idea of land privatization. The essence of this claim is to uphold the small plot ownership. Marx and Engels had in-depth study of small plot ownership, and believed that it was a backward land ownership system, and would disappea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We should study the idea of small plot ownership of Marx. It helps us to understand the development rule of landholding system, resist consciously land privatization, and adhere to the party's land policy actively.
the trend of land privatization; small plot ownership;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811; F320
A
1004-4671(2015)04-0062-05
2015-05-29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项目(批准号:XYS13S31)。
王竹苗(1976~),男,湖南邵阳人,湖南第一师范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
注:
①参见杨小凯、江濡山,《中国改革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关于土地制度改革——杨小凯、江濡山谈话录》,《战略管理》,2002,(5);文贯中:《市场畸形发育、社会冲突与现行的土地制度》,《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2);秦晖:《地权六论》,《社会科学论坛》2007,(5);秦晖:《中国土地制度的未来选择》,《中国房地产业》2009,(10);许平中:《土地私有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http://www.xsl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