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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与诱发因素分析*

2015-02-14曹姣星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功能区政府生态

曹姣星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韶关,512026)

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与诱发因素分析*

曹姣星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韶关,512026)

在转型期,生态功能区的政府行为由于受理念偏差、利益驱使、机会存在和监管不力等诱发因素的影响,容易表现出政府行为能力夸大、政府行为手段单一、政府行为目标短视、政府行为运转盲目和政府行为结果自利等失范行为。考虑到政府行为失范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对其具体表现和诱发因素进行剖析,以期为下一步研究防范政府行为失范的措施打下基础。

生态功能区;政府行为失范;具体表现;诱发因素

一、引言

众所周知,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是源于政治学中“委托——代理”的关系得来,因为由全体公众直接行使主权的理想,在现实中将面临高昂的成本而变得难以实施。为此,公众将反映“公意”的权力委托给政府代理,而政府则必须秉承“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去行使公共权力,谋取公共福利。与此同时,公众还要科学的确立政府权力范围,使其行为对公众负责,并受公众监督。可以说,政府是秩序国家的权威性表现,其行为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政治的发展和文明程度。就生态功能区而言,政府是该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导者,其行为直接影响着该区域发展的方向和状况,决定着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成败。鉴于我国目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政府行为必然受到变革的影响和压力,受到来自各方的利益和机会的诱惑,加之传统行政体制的弊端,以及公众缺乏对政府行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政府往往兼具“经济人”的身份,即政府的权力运行会出现背离公众的意愿和利益,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亦称“政府行为失范”。

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是政府传递生态价值理念和履行生态职能的重要手段,其内容将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个领域。一旦出现政府行为失范,也就意味着政府在治理和保护该区域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其行为缺乏或脱离行政规范约束,偏离法制轨道和公共行政目标。我们不难发现,在当前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所遭遇的种种问题,与政府行为本身的失范有着“天然”的联系。这些失范的政府行为,负面影响将不单是局部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更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与完善的全局,影响到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政府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及其背后的诱发因素进行一个全面的剖析,这对下一步摆脱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所面临的困境,实现政府行为规范化的目标,以及推动生态功能区建设来说有着重要的基础意义。

二、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

从总体状况来看,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可谓是“主流积极,问题不少”。这主要归因于我国当前所处的大环境,如前文所述,我国正身处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许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和生态的,甚至公众个体的问题都“仰仗”政府来解决。尽管以高度集中为特征的传统政府全能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已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加之政府本身转型的迟缓性、不彻底性,导致政府在职能定位上仍以控制为核心,政府的基本职能依然是以经济、政治和社会管理职能为主,生态职能尚未成为实质上的基本职能,而在政府责任方面,则过多的讲求经济责任,有意识的忽视生态责任。这些现状的存在,深刻反映出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在能力识别、手段运用、目标追求、运转过程和结果追求等方面尚未完全转变,预示着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的结果必将有意或无意的损害着公共利益。

(一)政府行为能力的夸大性:政府包揽

长期以来,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政府垄断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和管控着各项社会权利,“以政代社、政社不分”成为了一个时代的特征。尽管30多年的改革开放,致力于将政府从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但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惯性思维依然有后遗症。被人为夸大的政府行为能力,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的典型表现,就是过于强调政府是区域生态建设的“投资者”,是各项生态政策的“供给者”,是具体生态项目的“实施者”,而忽视社会力量的存在,使其处于极端被动和不自由的状态,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的活力无法被有效释放。不可否认,在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起步阶段,政府是生态建设的引导者、催化剂,承担了相当份额的直接投资,筹划并部署了大量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退耕还林还草、废气废水废物处理等,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但随着生态功能区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行为却未能审时度势,依然顶着过去的“光环”而大行其道。

一是政府影响力被夸大。深处转型期的中国政府,在权力结构、职能分工和规章制度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问题,而由此衍生的政令不畅、政出多门等现象,也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公众形象,损害着政府的公共权威,生态功能区建设也势必遭遇公众的“认同危机”。二是政府组织力被夸大。理想化的组织力是当政府身处相对开放的系统环境中时,能依据实际的变化,适时的调整政府组织结构,以应对各种挑战。而生态功能区的政府,受科层制的集中约束,缺乏必要的决策权和自主权,难以及时作出有效反应,以解决新问题。三是政府执行力被夸大。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由政府主管的社会事务,应当放手市场或社会自行解决。但由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欠缺,生态功能区建设普遍存在规划与实施相脱节的现象,致使政府执行力大打折扣。此外,生态功能区一般定位在欠发达地区,本身的人财物就“捉襟见肘”,微薄的投入对于点多面广、矛盾繁多的生态功能区而言可谓是“杯水车薪”,也影响到政府其它职能的正常发挥和各项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行为手段的单一性:市场不足

在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总是认为生态环境资源是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但人们往往忽视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没有超过其可持续承载的能力范畴。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生态环境资源变得日益稀缺,人们充分认识到,要不断优化生态环境资源的配置。而究竟要如何优化?学界认为有两种不同手段:一是“看得见的手”——政府;二是“看不见的手”——市场。在现代经济中,选择并组合二者的程度和方式的不同,将会面临生态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与成本收益的差别。但这两种手段的共同点在于,首先必须解决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是采用政府亦或市场手段才能实现生态环境资源配置的最优。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与市场在配置生态环境资源方面,均有各自独立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但同时也存在交叉地带,此时选择政府亦或市场来配置生态环境资源,就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了。

一是生态功能区的环保、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问题较其它地区更为突显。因为这些地区的公用事业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投资,而政府本身就财力有限,加之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缺口巨大,使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严重不足,同时在公共管理服务方面也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二是生态功能区的建设没有严格将竞争性投资项目和公益性投资项目区分开来,使得生态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拍卖等方面存在一定漏洞,一些善于钻空子的投机分子常常以“开发”为名,行“获利”之实,既无绿化的资金投入,也无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影响了生态功能区的建设进程。与此同时,尽管近年来,各地政府认识到要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业绩纳入到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但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建立真实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奖惩机制,进而影响了政府的领导干部参与生态功能区建设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三)政府行为目标的短视性:忽视协调

在现代社会,关于政府行为目标设定的问题,一般认为其是多元的,既有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有追求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部目标甚至个人目标。但“在特定情形下,政府的目标体系中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强势目标,其他目标则相应处于弱势地位”[1]。在生态功能区的政府,同其它地方一样,长期受“落后就要挨打”、“经济增长压倒一切”的影响,过度强调经济目标的实现,忽略了其它目标,导致目标间缺乏均衡。这种行为目标的短视性,衍生了不少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忽视生态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生态功能区的地理区位劣势、产业结构劣势,使得该类地区在发展经济方面较其它地方更为困难。对此,有的以不惜肆意开采不可再生资源、污染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而换取微量的经济增长指数。“经济增长,生态恶化”的恶性循环,致使局部地区已完全丧失了自然界的“自我修复”功能,洪涝、旱灾、泥石流、沙尘暴……每一次的自然灾害,都能感受到自然界的“报复”行为。二是忽视经济发展的质量。如若经济的增长是建立在大量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基础上,那这种目标的实现肯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相脱节,并将激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使生态功能区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如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就业和社保压力的增强,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的滞后发展等,都是过分追求经济发展的“量”,而忽视经济发展的“质”的结果。此外,一些地方的官员为了实现自己仕途的升迁,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往往寄希望于“短平快”工程,甚至是“立竿见影”的政绩,而不去考虑“功在当代而利长远”的事情,其结果只能是为官一任,祸害一方。

(四)政府行为运转的盲目性:缺乏科学

政府行为运转是否科学,关系着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问题的发展前景。因此其表现形式——政策,应当要遵循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全面地考虑问题,否则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遗患无穷。如前文所述,在生态功能区的政府,是其建设的引领者和推动者,生态功能区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生态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甚至承建,基本都是以政府行为运转来实现的。可以说,政府的政策对于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顺利有效开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一些生态功能区的政府靠“三拍”(即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作决策,或是在不完全掌握决策信息或决策信息失真的情况下进行决策,形势错判、决策失误自然不可避免,亦或因领导者个人能力水平低下等多种原因,导致有的决策不但脱离了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更将一个地区的发展前途南辕北辙,类似的教训可谓是比比皆是。

一是政府行为运转的“趋同性”。在生态功能区,一些政府官员在建设项目的决策中往往头脑发热,好大喜功,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也无视可行性论证分析,抱着“你有我有全都有”的心态拍板决策,结果失误的决策接二连三,项目的建设开工之日也即成了企业亏损破产之时。二是政府行为运转的“盲目性”。市场经济的复杂多变性,加之政府未能全面的考虑问题,“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更重要的是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压力,大量的财力、物力、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损失于决策失误所引来的项目上,归根到底是将宝贵的自然资源断送于无经济价值或负经济价值的行为中。”三是政府行为运转的“近视性”。一般来说,政府行为的执行主体——政府官员为获取政绩和连任甚至升迁,迎合公众的近期福利偏好,制定一些从长远看弊大于利的决策。这种现象被费尔斯顿称为“政治过程中固有的近视”。一些生态功能区的政府不惜破坏生态环境平衡,肆意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某些市政工程因缺乏长远规划,质次量差被历届政府重复建设、修补,造成浪费不说,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也是非常巨大的,这些都是政府行为运转“近视”的现实表现。

(五)政府行为结果的自利性:地方保护

在计划经济年代,地方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地方政府是作为中央的委托机关存在,是按照中央政府的旨意服务于公众,承担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如在税收方面,地方政府是受中央委托完成各项税收工作,并悉数上缴,而其自身所需的财政支出费用则由中央核定并划拨。由于此时中央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往往难以调动,经济活力严重不足,也造成了重复建设、发展滞后等系列不良后果。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分税制改革以后,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划分,地方政府的行政事业经费也确立由地方自己负担。此时各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也摆脱了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的隶属关系,而是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不可否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激发了地方政府的活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也要看到,因为分权,彼此的利益出现了不一致。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追求本区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当地方政府面临“经济发展”或“生态保护”二者的偏好抉择时总是倾向于前者。

一是地方政府为追求地方税源和各行政部门的利益,面对作为纳税大户的排污企业,地方政府一般都是网开一面。因为随着生态功能区建设进程的日益加快,资金短缺、资源配置不均等问题成为“拦路虎”,为解决这些问题,地方政府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出现了片面追求“政府收益最大化”的倾向,进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更忽视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使得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二是对于大面积的或全流域的污染问题,地方政府总认为是中央政府的事,对于排污企业与其管不如不管,因为即使让本地企业不排污,也管不住其他地区的企业不排污。正是这种思想,也使得生态环保资金的投入普遍不足。有研究表明,生态功能区的政府要确保其在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超过2%时,生态环境才有可能从总体上出现好转[2]。而微薄的生态资金投入,使得一些治污工程建设滞后,生态环境恢复进程缓慢。即使是对有限治污资金的利用,也往往存在流域治理建设项目系统性不够、彼此脱节的问题。

三、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失范的诱发因素

生态功能区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生态功能区建设主体的政府,由于没能及时适应时代变革的要求,导致了上述的失范行为。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诱发因素对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的失范行为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呢?总的来说,生态功能区政府行为失范的诱发因素很多,如政府行为理念的偏差、利益的驱使、失范机会的存在,以及对政府失范行为监管不力等方面。

(一)理念偏差:价值茫然与视域短浅

众所周知,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对于生态功能区的政府行为而言,正确的理念将指导着政府行为以谋取“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根本价值取向,而一旦理念出现了偏差,其政府行为的失范也就不可避免。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次的社会转型、经济变革,都将引起人们的理念发生变化。而由于历史的发展与理念的变化往往是非线性的,因此政府行为在这一价值观念和行为判断的取向上出现偏差也就顺其自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就是上级政府的代理人,无条件的服从并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加之政府被定义为“全能政府”,此时的政府行为,无论是谋取区域利益的最大化还是谋取整体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实现的途径可以说是唯一的,即通过听指令去行使公众赋予的权力。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日益完善,与此同时,西方所宣扬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等价值观也在不断地向国内渗透,对社会主义传统的集体主义至上、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使政府行为在价值观的取舍上显得非常茫然。

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由于对生态环境问题缺乏准确而全面的认知,这就使得政府行为经常会出现“无意的短视”或“难免的短视”甚至是“故意的短视”。这主要是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性所决定,一是复杂性,任何一种生态环境问题的背后都可能交织着自然、人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元复杂的因素,为此,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对生态环境问题全知全能,即使是拥有强大信息资源和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也是如此;二是结果的后显性,生态环境问题一般有着较为漫长的“潜伏期”,任何一次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在当时是很难察觉,这也造成政府行为的预测性不够;三是争议性,由于价值观的不同,对于同一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会存在分歧,彼此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因此,为避免因公众参与而引发的矛盾和不可预测的后果发生,生态功能区的政府一般更倾向于“闭门造车”。此外,政府行为认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追求,这种合理性认同的缺乏。特别是在转型期,受到错误理念的引导,如错误的权力观,视权力为商品,以此谋取个人利益;错误的行政观,讲管制而不谈服务,法治意识淡薄;错误的政府观,无论是公共领域亦或私人领域,政府无所不能,无处不在。导致政府行为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无视公共利益的实现,一味追求政府自身利益,使得公共权力与政府利益“联姻”。

(二)利益驱使:政府自利与官员政绩

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82)。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普遍地认为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目标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并将凭借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政府本身又是由各种机构与政府官员所构成,无论是前者亦或后者,均有各自的既得利益和行为目标。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人”角色非常明显,既要通过权力的利用不断加强对社会资源的控制,也要积极与私营部门间建立密切的联系,以期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正因如此,一旦政府自身利益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内容有冲突时,政府往往会为谋求自身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此时,政府行为的失范也就产生了。

对于生态功能区的建设而言,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自身效用的发挥是很难实现,这需要政府发挥其干预和调节甚至引领的作用。但很多时候,政府的行为却并不真正会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必要的干预,相反是对其放任自流。特别在我国的一些生态功能区,因为长年的经济落后,解决经济增长问题是当务之急,出现此种现象也就见怪不怪了。譬如,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追求高的GDP增长值,根本不考虑这种增长将要付出的生态环境成本,对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置之不理。不但不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来纠正过去行为所造成的破坏,即使是有现成的环保制度,也不认真贯彻执行。此外,政府出于自身存在“合法性”(政治学意义)的考虑,也会对市场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时出现的失灵现象进行相应的干预,但这种干预的效果却不敢恭维,甚至有时会比市场失灵所衍生的问题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一些政府行为过于看重眼前利益、部门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公共利益,缺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眼光,以致于非环保管理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没给生态环境资源足够的权重,甚至仍然利用过去的政策予以权衡。而生态环境的污染源为实现由污染而获得的既得利益,一般会加大院外游说,利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欲”,对其行贿,以期放宽政策标准。最终以规章制度、财税政策、价格机制和生态环保政策等所体现的政府行为,其运行的后果自然是导致生态环境资源的价格出现扭曲,根本无法实现生态环境成本的内部化。

(三)机会存在:转型缓慢与职能缺位

当前,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的是,体制也处在转轨过程中,此时的政府既要注重培肓、发展并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要“亲力亲为”——积极“投身”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因为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非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简单更替,而是要以完善的法制体系,和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和社会诚信体系为前提。而这一切的建立与完善无一不是政府行为运行的结果。身处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与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法制、道德和诚信等社会条件在当前并不成熟。所以,政府行为的干预成为矫正市场失灵的不二选择;而要解决市场不健全的问题,政府则必须最大限度地从市场领域退出。由于政府很难对致使社会资源配置不当的根源作出客观的判断,因此,政府往往会徘徊在“退出”和“介入”之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般会受制于惯性力量的支配——自觉不自觉的选择“介入”。这样,政府行为的过度或不恰当,自然也就造成了行为的失范结果。

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由于政府自身所处的垄断地位,使得其在治理生态环境污染方面不存在竞争的压力,所以使得政府行为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不甚理想。一是生态环境治理经费保障困难。据调查发现,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重任基本都由当地政府承担,而国家层面的财政预算也没有专设生态环境保护类科目。有数据显示,全国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总投入仅占国内GDP的1.5%,如果除去企业和民间的投资,真正的财政投入资金不足1%,远远低于生态功能区治理生态环境恶化和建设生态保护屏障所需要的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生态功能区政府治理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同时,也迫使生态功能区的政府不惜破坏生态环境去谋求预算外资金,造成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恶性循环。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过于分散。在当前的政府机构中,生态环境保护的权限和责任被分解到若干个职能部门来完成,如水利、城管、林业等。这就造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能部门——环保局缺乏相应的权威和功能,特别是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的调配功能明显弱化。除此之外,资金的分散保管,也使得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没有统一的预算,往往造成部门间重复投入的现象,甚至是挪用微薄的环保资金的现象。三是税制改革的不彻底,也使得现行的税制未能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与国际上已经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型税制有着很大的差距。现行征收的环保税更多是基于调节从事生态环境资源开发企业的成本考虑,而非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消费税的作用也没能有效体现,没真正起到抑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的作用。

(四)监管不力:量化困难与法制欠缺

对于生态功能区的政府行为而言,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机制也是导致其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已构建了由党委、人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上下级间,以及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主体组成的政府行为监督体系,但这些监督机构与组织由于自身的原因,在实际的运行中作用并没得到有效发挥,甚至有些监督是形同虚设。加之,政府行为本身所产生的结果,不同于市场主体产生的结果可以由消费者来直接检验,很难进行量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如,政府制订的规章制度,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就有明确结果的。与此同时,政府行为在运行前所能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存在相当的难度,这就极易导致政府行为失范。况且,政府本身也缺乏较为灵敏的纠错机制或出错终止机制,而一旦政府行为偏离了目标,也很难及时发现并终止该行为。当然,政府行为目标的多元性,也是导致监督机构不力的重要原因,因为政府行为的目标涵盖经济、政治的,也有社会、文化和生态的,这种目标多元、活动空间宏大的政府行为,自然也是难以监督的。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P104)。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如果政府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和约束,那么产生政府行为失范的结果也不难想像。具有表现在:一是监督政府行为的主体(如人大、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受制于监督的客体,其监督权利受制于决策权。特别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缺乏,造成其既不独立于统治权力也不独立于社会权力,能否参与、参与的程度如何等都取决于政府行为的结果,因此难以履行正常的监督职能。二是由于监督政府行为的主体是多元性的,彼此间的监督范围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造成有些监督机构的职责划分不合理,其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目前,既缺乏明确的监督目标,使一些失范的政府行为难以判断和纠正。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使其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四是监督力量自身的不足。现有的公务人员中,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人员所占比重过低,这些人也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监督权,容易造成监督无力与监督“真空”相并存的畸形状态。

[1]陈文理.信息基础设施领域政府行为偏差的现实和理论逻辑[J].湖北社会科学,2009,(10).

[2]赵洪发,等.生态城市建设的理性思考与对策研究——对胶南市生态城市建设的调查与思考[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4,(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责任编辑陈文兴)

D63-31

A

1671-0681(2015)03-0050-06

曹姣星(1981-),女,湖南怀化人,中共韶关市委党校统战理论教研室政治学讲师。

2015-01-21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2014年度项目“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研究——以广东省韶关市为例”(项目编号:13XZ01)和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社会协同治理生态环境的运行机制研究——基于韶关创建‘广东绿色生态第一市’的实践与探索”(项目编号:Z201402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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