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研究

2015-02-14吴照美张作山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青少年管理

吴照美 ,张作山

(1.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 110035;2.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研究

吴照美1,张作山2

(1.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110035;2.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摘要:内容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较为严峻。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如衔接不畅通、覆盖面不足、重形式轻内容、针对性不强、专业性不够等问题。为了确保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真正回归社会,维护首都北京的和谐稳定,我们应当颁布规范性文件、构建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做好组织保障、畅通衔接机制、加强工作协调。

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管理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不仅在我国形势比较严峻,而且,在世界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情况也较为突出,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首都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流动人口相对聚集,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一直居高不下,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数量也一直保持在较大的比例,因此,除了重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事先预防之外,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事后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有关常识,青少年一般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这一年龄段的青年和少年①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02页。;违法犯罪既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刑事犯罪行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包括实施违法犯罪后、处罚(包括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前的青少年,也包括处罚执行完毕后的青少年。

一、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

基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北京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较为严重,不仅违法犯罪的数量逐年攀升,低龄化、团伙作案、重新违法犯罪等特点与趋势也日渐显著,它日益成为制约北京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违法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多

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多。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在逐年增大。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②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第204页。,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在20世纪50年代尚不足1%,在60年代达到2%,在70年代末与80年代初上升为12%,90年代以来比例高达20%,并且这一比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青少年接触多元化思想机会的增多、青少年接受高新科技能力的增强还将进一步增大。二是青少年参与某一类型犯罪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尤其在电信诈骗、盗窃、抢劫等侵财类犯罪案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以抢劫案件为例,北京1998年查获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为1369人,1999年为1496人,2000年为1983人。

(二)违法犯罪人员低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低龄化不仅是我国也同样是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据有关学者的研究*余逸群:“北京青少年犯罪研究”,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上个世纪末,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年龄大多集中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非常小。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大。比如,北京市某区法院少年法庭2001年共判处未成年案犯82名,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15人,占18.3%;2002年共判处未成年案犯110名,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22人,占20%;2003年共判处未成年案犯140名,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42人,占30%,并且这一数量和比例在近年又有进一步增多、增大。

(三)团伙作案的特点越来越显著

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另一突出特点,就是团伙作案的趋势越来越显著。据有关资料显示,2012年上半年北京某区法院的少年法庭共产生171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其中89份涉及团伙犯罪,约占总数的52%。团伙作案的犯罪分子往往趣味相投,聚伙玩乐,并依仗人数的优势实施单个人无法或不敢实施的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由于团伙作案相互串通、相互影响、相互支持,实际上无形中增加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团伙改造、挽救的难度,同样也不利于依法管理这些违法犯罪人员。

(四)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

重新违法犯罪通常是指构成违法犯罪、受过处理、回到社会后又重新违法犯罪的人。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不仅反映刑事司法体系的效用,而且也反映社会诱发犯罪因素和控制犯罪能力的状况。*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15页。从公安部门公布的相关资料看,北京市青少年重新违法犯罪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并且根据有关调查,青少年重新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所犯的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的罪要严重得多,当前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也多为重新违法犯罪人员所为。一些青少年惯犯、累犯及教唆犯,他们虽经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由于犯罪意识浓厚,或受其他犯罪分子的“熏陶”、影响,不仅不思悔改,反而抗拒教育改造,并日益成为威胁社会治安的危险分子。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

二、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面对日益严峻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北京市相关部门采取了很多切实措施,这些措施贯穿了“教育、改造、感化、挽救”的方针,兼顾了预防犯罪与治理犯罪的平衡,取得了许多不错的效果,但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中仍然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既不利于降低北京青少年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也不利于北京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工作的衔接不够畅通。一是法律文书寄送迟延。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部门在包括青少年在内的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前应当及时将《刑释解教通知书》等材料寄送到相应的安置帮教机构。但实际工作中,有关法律文书寄送迟延的现象较为常见。二是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实践中,监狱等部门寄送的法律文书,或者内容填写错误,或者项目填写不全,或者字迹过于潦草无法辨识,这无形中增加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工作的难度。三是人户分离情况较为突出。当今社会,人、财、物流动极其迅捷,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后,在异地工作、居住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就造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居住地同其户籍所在地处于分离的状态,不利于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存在漏管失控的问题。个别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妄图逃避打击,使用了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这也使得相关的衔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2.管理工作的覆盖面存在不足。由于青少年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认知能力较差、社会阅历尚浅,因此,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然而,青少年的可塑性又比较大,人身危险性又普遍较小,经过及时、恰当的教育、引导,也极易改恶从善,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可见,及时将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纳入管理范围并给予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和引导,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弃恶从善,真正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北京的人口流动性较大、管理衔接机制不够畅通等多种原因,相关部门难以将管理工作全部覆盖所有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北京仍然存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真空。

3.管理工作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较为严重。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它不仅仅体现在形式上的登记、衔接、履行有关手续,更体现在实质内容上的帮助、教育、改造和服务。由于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环节较多、管理的内容较为庞杂,因而,该项工作对管理人员的数量、管理工作的时限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参与具体管理的人员数量又严重不足,所以,管理工作的形式主义倾向较为明显:管理人员或者干脆不下基层开展实际的管理工作,或者即便下基层,时间也非常有限,管理的效果往往不尽人意。这不仅无法全面掌握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也难以有效开展具体的帮助、教育、改造和服务工作。

4.管理工作的针对性不强。首先,与成年人相比,青少年在心理特征的稳定性、认知水平、辨别能力以及社会阅历等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而,不能将管理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方法简单地移植到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身上。另外,不同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可能各不相同,有的可能是由于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偏差或误入歧途而违法犯罪,也有的可能是由于家庭结构存在缺陷、缺少亲人的关爱、自暴自弃而违法犯罪,还有的可能是仅仅由于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等等。因此,针对不同违法犯罪原因的青少年,帮助、教育、改造、服务的方向和重点也各不相同。然而,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经常存在不加区分、“一刀切”的帮助、教育、改造和服务方式。这既不符合管教工作的一般规律,也不利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

5.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工作,不仅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涉及的内容也较为专业,这对管理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并且,这种情况也会随着青少年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的日益复杂而变得越来越显著。合格的管理人员既要懂得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又要熟悉相当的法律法规常识,还要掌握多种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的方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却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缺少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才),这难以适应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工作。

(二)原因分析

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准确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对于提高对策的针对性,提升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客观原因。一是北京的流动人口相对较多。流动人口多、人口流动性大对于北京的社会管理,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带来许多不利因素。诸如管理衔接不畅、管理覆盖范围不足等问题都或多或少与此相关。二是管理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一方面,北京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数量在逐年增多,但另一方面,基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影响,从事违法犯罪青少年具体管理的人员却严重不足。管理事项多、管理人员少,往往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流于形式。三是管理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的素质适应不了实际工作的需求,往往造成管理工作的针对性不强、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管理工作的效果。

2.主观原因。管理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观原因。若没有将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工作放在保障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与维护北京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就很难真正从心理上提高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若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衔接不畅通等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避免。

三、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对策思路

(一)颁布规范性文件,实现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规范化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将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亦是大势所趋。虽然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但这些法律规定的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需要。为此,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管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客观实际,积极推动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文件的出台,从规范层面明确规定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工作的性质、地位、对象、任务、机构、经费等诸多内容,做到管理工作有据可依,确保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规范有序地开展。具体来说,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能够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增强各职能机构开展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使相关的保障措施、监督约束机制落到实处;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还可以把各地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各种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各种优惠措施能够惠及更多的青少年,从而增强管理工作的吸引力。

(二)构建北京市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

全面收集并详细掌握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具体情况,是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的前提。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工作方式的日益变革,传统的由人工保存纸质档案来掌握违法犯罪青少年信息的方式越来越不合时宜,它既不方便,又影响效率,还无法应对人口流动的客观现实。因此,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违法犯罪青少年数据库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具体操作上,可先考虑构建较低层级数据库(如县、区一级),待时机成熟后再构建省一级,甚至国家一级的信息数据库。当然,构建的数据库层级越高,功能和作用也就越大。但无论是哪一层级的数据库,对于核查、传输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相关信息,扩大管理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以及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夯实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工作基础

一是不断增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唯如此,才能使各项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唯如此,才能有效克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二是加强各级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重点是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工作站,配齐配强管理工作人员,逐步解决办公用房差、装备落后、人员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要将帮助、教育、改造和服务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此外,管理工作的经费也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而逐步增加。四是要加强对各级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专业水平。

(四)工作前移,畅通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工作的衔接机制

一是针对北京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衔接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从区域层面出台管理规范,明确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及各级管理机构的任务和责任。明确要求各级管理机构在本地违法犯罪青少年回归社会前须加强与监狱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明确要求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治安管理部门等单位在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罚即将执行完毕前须向青少年违法犯罪管理机构寄送通知书,准确填写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基本信息,包括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居住地址、违法犯罪事实、改造表现、劳动技能等内容。二是要建立健全衔接工作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切实保障管理工作能覆盖到所有违法犯罪的青少年。

(五)加强协调,提高管理工作效果

一是加强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学校及其原单位的协调。积极协调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人,通过亲人的包容、教育和感化,恢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自尊心,增强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免疫力。积极协调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学校,通过学校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违法犯罪青少年明辨是非和抵御挫折的能力。积极协调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原工作单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力获得理解与支持,并争取在原单位实现就业安置。二是加强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对于有就业意愿的违法犯罪青少年,要积极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增加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劳动技能培训的力度,增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年龄较小、尚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监护人的青少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青少年或者暂时难以就业、生活较为困难的青少年,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三是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自主创业的,应当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同时应当协调工商、财税、银行等部门,为他们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并在项目审批、申请贷款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编辑徐南)

杨竞,男,安徽省蜀山监狱二监区科员,主要从事犯罪教育改造工作。

作者简介:史常新,男,安徽省蜀山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主要从事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收稿日期:2014-01-07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1-116-05

猜你喜欢

青少年管理
枣前期管理再好,后期管不好,前功尽弃
青少年发明家
加强土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如何加强土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这下管理创新了!等7则
人本管理在我国国企中的应用
激励青少年放飞心中梦
让雷锋精神点亮青少年的成长之路
关爱青少年的“三个一”
暖其行 正其行 22 名“五老”与30 名失足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