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和治理“毒驾”的思考
2015-02-14姜楠
姜 楠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打击和治理“毒驾”的思考
姜楠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摘要:内容近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案件时有发生,所造成的悲剧也触目惊心,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巨大的威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毒驾”正呈现愈演愈烈趋势,建立完善的“毒驾”防范、治理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毒驾”;打击;治理
一、“毒驾”的含义、特征及危害
(一)“毒驾”的含义
“毒驾”就是吸食毒品或未戒断毒瘾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驾”的特征及危害
1.“毒驾”具有高度隐蔽性。“毒驾”不像“酒驾”,“酒驾”容易通过表面观察发现,看看脸红不红、闻闻酒气有没有就可以初步做出判断;而“毒驾”则主要表现为精神方面的亢奋和抑制,在心理方面表现为对法律规范、对人性缺乏敬畏,而这些单凭视觉、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轻易辨识。“毒驾”的隐蔽性不易被执法人员发现,一般要等出了事故之后才会进行排查。而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毒驾”并没有作为一项常规检查项目,因此国内至今尚无“毒驾”引发交通事故的权威统计数据。
2.“毒驾”具有高度危险性。从毒品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如鸦片、海洛因、大麻类,其药理作用一般持续2-5个小时,吸食此类毒品会产生思维混乱、视觉模糊、反应迟钝、嗜睡、昏迷、幻觉、妄想等症状,会严重降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同时还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幻觉,干扰驾驶人对速度与距离的判断,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如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其药理作用一般持续2-6个小时,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表现出狂躁、好斗、妄想、错觉,很容易引发暴力行为,会使吸毒驾驶人有一种盲目自信的感觉,促使其产生危险驾驶行为,如超速、飙车、逆行等,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LSD、麦司卡林等。强烈的致幻作用会扭曲驾驶人的视觉、听觉,使其对道路情况做出错误的判断,降低了反应能力;致幻剂对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驾驶人在驾车时不能正常驾驶,极易使车辆失控,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可见“毒驾”比酒驾更加危险。
3.“毒驾”呈现广泛扩散性。目前,日趋严重的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灾难。虽然近年来公安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越来越大,但各种毒品的制造、贩运、交易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导致了新型毒品在国内急速蔓延,吸食毒品呈现出低龄化、娱乐化、大众化的趋势。毒品向社会的各个层面渗透、蔓延,公共交通安全领域也不能幸免,而且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张国栋.《关于“毒驾”的若干思考》,时代报告(下半月),2012.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4年5月,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已有28853万人。而目前我们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人数高达222万,实际上没有查获的更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标准还要乘以5, 在这1000多万吸毒人员中,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有60多万人。*互联网焦点访谈,《“毒驾”之祸》2014.06.30“毒驾”队伍日益庞大,存在的交通隐患日益增加,今后一段时期,“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将进入集中爆发阶段,呈现“荷塘效应”。*互联网泰安民生警务平台,毒品犯罪防范中《警惕毒驾“荷塘效应”》,2013.
4.“毒驾”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目前交管部门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但从近年来媒体报道情况来看,“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呈现上升态势,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2003年至2005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报道平均每年不足10起,2006年至2008年,为每年10起至20起。到了2010年,仅上半年,全国关于“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报道近40起。到2012年,媒体报道的查获“毒驾”案例已在百起以上。*车振宁.《“毒驾”凶猛》.中国警察网.2012,(20).考虑到媒体报道能力有限,以及部分毒品与酒精混合使用后肇事以酒驾论处,还有不明原因等情况,“毒驾”的实际数字远远要大于媒体报道的数字,而且从这些事故情况来看,都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
二、当前治理“毒驾”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已有所涉及,但其内容大多属于总则性、指导性内容,较为抽象模糊,包括“毒驾”的认定、检测的方式方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具体的处罚种类等在内的诸多问题并没有细化,缺乏操作性,这导致交通管理部门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无法可依。
一方面,对“毒驾”的认定还存在不确定性。“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药精神品”与通常所指的“吸毒”的内涵并不完全契合,通常意义上的“吸毒”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服用容易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到底什么是“毒驾”?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毒驾”?还需要法律法规做出具体的规定。交通法律法规中对“醉驾”的判定标准是按照每毫升血液0.8mg酒精含量来确定的,那么“毒驾”的具体标准如何确定?血液或尿液中的毒品含量、浓度达到多少属于“毒驾”?如何判定驾驶人的精神状态,确定交通事故是否由吸毒引起?如何判定驾驶人处于吸毒成瘾或是已戒断毒瘾的阶段?这些问题都需要有规范的执法细则进一步明确。
另一方面,对“毒驾”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该法并未把“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的范畴。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后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以治安管理的处罚手段对驾驶人的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吸毒后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任何的依据进行处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则依交通肇事罪,严重的按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交通管理法律实施的难点与突破》,上海法学研究,2012,(6).所以,法律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毒驾”的违法成本比较低。
(二)“毒驾”检测机制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〇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对于“酒驾”的查处,我国已形成一套完整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等。但对于界定驾驶人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车的行为的检测机制尚缺乏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提取尿样,将抽取的血液或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在路面检查中,如果按照该规定,提取尿样到医疗机构检查,会耗费大量的警力、物力,而且检验时间过长,操作不够快捷便利,不符合路边快速筛查检测的要求。*互联网,《交通管理法律实施的难点与突破》,上海法学研究,2012,(6).
目前在对涉嫌吸毒的驾驶人进行检验时,大多使用快速尿检板进行现场尿液快速检验的方法,该方法的优势是能快速进行筛查,主要适合具备尿液采集条件的卡口等固定执勤点的检查,对于其他常规路旁检查,则需要将驾驶人转移到确保其隐私的地点进行,因此交巡警目前还没有采用尿检手段开展大面积路面筛查,而只是对有明显吸毒特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嫌疑驾驶员进行检测。此外,快速尿检板在酒精或者感冒药、止咳药等药品的干扰下,也会呈现阳性,因此尿液检测也具有不确定性。正因为缺乏便捷、高效、科学的现场快速检测手段,导致路面“毒驾”检查出现真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吸“毒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三)“毒驾”查处制度不健全
“毒驾”的查处是一项跨行业、跨警种的综合性工作,在交管、禁毒、治安、卫生等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而现有的政策制度对各部门在查处“毒驾”中的职责权限、任务分工、协作机制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交管部门而言,缺乏吸毒人员的基础信息数据,缺乏毒品的基本知识,缺乏检测毒品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也缺乏快速识别吸毒人员的技能,在路面管理中对“毒驾”的查处就显得底气不足,如果在查处中没有健全的制度,事事都要“求人”,则很难形成长效的打处机制。*互联网,《交通管理法律实施的难点与突破》,上海法学研究,2012,(6)对于禁毒、治安等部门,如果没有授权,开展“毒驾”查处似乎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也缺乏有利的查处条件。“毒驾”治理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
(四)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随着“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公众和媒体对“酒驾”的危害性有了足够的认识,“酒驾”也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公安交管部门对酒驾采取“零容忍”态势开展严厉打击,就能很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相对而言,“毒驾”的知名度远没有“酒驾”高,也没有“酒驾”那么普遍、突出,因此“毒驾”的危害性一直被轻看或忽视。特别是一些年轻群体对新型毒品的认识不够,认为吸食毒品是一件时尚、刺激的事,有的驾驶人还用吸食毒品来提神。社会公众不能充分认识到“毒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一直缺乏权威的有关“毒驾”引发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因此在打击治理“毒驾”方面缺乏有力的支撑。
三、治理“毒驾”的对策建议
“毒驾”的危害大家已经有目共睹,加强“毒驾”治理势在必行。而我国目前在“毒驾”治理方面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随着“毒驾”问题的日益突出,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法国等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加强“毒驾”的治理,对“毒驾”采取扣分、高额罚款、监禁等处罚措施。*浙江禁毒网,《浅谈“毒驾”给公安交警执法带来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部分省市也开始通过立法来加强对“毒驾”的治理。2011年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肖昆.《吸毒驾驶亟待管制》,社会与法治期刊,2013.而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陈蕾,《再论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制及其适用》,作者:苏州大学,2013.交巡警部门也需会同禁毒、治安等相关警种,全面排查梳理有吸毒史的驾驶人,对吸“毒驾”驶入采取了停驾、注销驾驶证等相关措施。
要加强“毒驾”的治理,还需从国家层面立法。我们看到,“醉驾入刑”以来,其法律的震慑和教育效果非常明显,给交通安全带来的成效也很显著。因此,建议“毒驾”入刑。“毒驾”与“酒驾”一样,在主观方面应该认定为故意,而且显然不应以发生伤亡结果为要件,应属行为犯或危险犯。因此,要尽快把“毒驾”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明确“毒驾”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治理“毒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通过“毒驾”入刑,给吸毒人员形成更强大的法律震慑作用。
(二)健全检测机制,实现快速检验
随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与日俱增,“毒驾”现象将会日趋严峻,因此,要尽快建立更加完善的“毒驾”检测机制,强化吸毒检测的职能权限和处置程序。要把吸毒检测作为交通治安管理的常规检查工作,在查处重点违法、处理交通肇事、驾驶人审验等工作中加入吸毒检测内容;要开发操作便利性与检测可靠性兼备的现场快速检查技术方法,将类似唾液检测工具的快速现场吸毒检测装置装备到基层一线,方便路面执法检查;要对执法人员开展吸毒检测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发现与识别吸毒驾驶人员的能力;要明确专门的检测机构,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对接,提高检测的效率;要加强对“毒驾”相关数据的统计研究,分析“毒驾”形势,为道路安全管控提供决策参考。*浙江禁毒网,《浅谈“毒驾”给公安交警执法带来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目前,我国在“毒驾”查处方面面临着技术难以大量投入使用的困难,但是我们可以引进国外的先进检测技术,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早已使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筛查,“唾液测毒”只需要一个测条或一个特制的棉签,只要占有司机唾液的测试条呈阳性、棉签颜色改变就认定其吸食了毒品,另外“唾液测毒”能有效地区分“吃药”还是“吸毒”,从而更方便快捷的开展“毒驾”查处整治行动,推进执法步伐走向新的台阶。
(三)加强源头管控,完善部门协作
要会同禁毒、治安等相关警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吸毒驾驶人数据库并完善动态管控机制,对吸毒驾驶人的活动轨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严密监测、主动干预。对有吸毒史的,责令客货运企业停止该驾驶人的运营资质;对正在吸毒的,交予禁毒部门及时依法处理;对毒瘾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注销其驾驶证。交管部门要把住驾驶证审验、补证、换证等环节,加强对驾驶人的源头把关。禁毒部门要加强对吸毒驾驶人的毒品来源追查,摸清其获得毒品的渠道,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堵源截流,在日常工作中形成“毒驾”检测与打击制贩毒工作之间的良性互动。治安部门应加强对“毒驾”人较易获取毒品的场所(如娱乐场所等)的管控工作。医药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相关复方制剂的管理力度,防止发生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浙江禁毒网,《浅谈“毒驾”给公安交警执法带来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企业的监管,要加强对物流、快递、邮政企业等运输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堵截毒品。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享机制,共同配合,形成打击“毒驾”的合力。
(四)落实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效率
目前,由于一线执勤民警对毒品尚未形成一定的认识,在进行“毒驾”专项行动时,只能凭老经验和目测进行判断,对查处“毒驾”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一是交巡警部门应当加强与禁毒、戒毒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邀请禁毒专家、专业人士对民警进行“毒驾”查处、判断等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民警现场查处能力。二是由于“毒驾”比酒驾更具危险性,吸毒人员大多都是亡命之徒,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对吸毒驾驶进行查处时,要时刻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经常性地开展民警安全防护演练工作,做到警钟长鸣,确保在查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
(五)强化宣传教育,形成社会联动
遏制“毒驾”不仅需要加强道路管控,更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让吸毒群体在思想上“戒毒”,这才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
近来,明星吸毒事件在网络沸沸扬扬的传开,一夜间占领各大新闻报纸头条,同时也给社会公众敲醒毒品的警钟。交警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对此类新闻,针对社会公众对“毒驾”认识不足的情况,全面开展“毒驾”宣传活动和“毒驾”整治行动,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正确价值观。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的作用,运用“毒驾”典型案例,广泛对“毒驾”的危害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对“毒驾”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的认识。同时,利用微博、微信、短信等平台,广泛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宣传。二是组织民警深入出租车公司、客运企业、运输公司等召开“毒驾”之祸宣教课,教育广大驾驶员远离毒品,珍惜生命,督促客运企业负责人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三是推进“毒驾”宣传进校园行动。近年来,吸毒群体越来越年轻化,许多青少年对社会认知不足,容易效仿明星的行为,将学生群体当作特殊人群进行宣传教育,并采用播放宣传片、使用宣传展板等,充分教育学生远离毒品,帮助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四是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赢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理解,从而有效的开展“毒驾”整治行动,让“毒驾”的危害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蒋凌燕)
中图分类号:D6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1-15-05
作者简介:姜楠,男,云南警官学院2013级警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禁毒学。
收稿日期:20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