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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关系辨微:内涵、互动与问题应对

2015-02-13杨翱宇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

杨翱宇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讨论的主题,并于10月23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形成共识并作出全面部署。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转型时期,加之国际国内情势愈加复杂,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的矛盾冲突此消彼长,不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上述背景下,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如存在,这种关系表现为何种样态?进而,二者关系中存在哪些应当注意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又应以怎样的思路予以解决?

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内涵梳理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梳理

1.“法治”含义争疏

从系统而确切的角度讲,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两重含义[1]199做了界定。此外,英国宪法学家戴雪也对法治所包含的要素[2]244-245做过经典阐述。我国古代的法家虽有类似于“以法治国”的字面表述,但彼时的“法治”是作为维系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存在,具有强烈的义务本位色彩,这与近现代的法治在性质和价值上相去甚远。严格意义上讲,近现代的法治思想源起于西方,并于20世纪初期传入我国。虽然实行法治的思想在现代国家逐渐达成共识的同时关于法治的具体定义仍存在学术争议,但有两点特性可以确定:首先法治是动态的,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领域,区别于静态的法制[3]217-218;其次法治有两点核心价值,一为有序限制国家权力,二为有效保障公民权利。

2.依法治国等方略的提出

三十多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①十六字方针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党的十五大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随后,九届全国人大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①新十六字方针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再接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做了专题讨论研究,并对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推进做了全方位部署。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梳理

1.我国古代“和谐”思想的展露

在我国,和谐的思想古已有之,不少名家名士都有与之相关的论述[4]。最为典型的是儒家,例如孔子提出过“和而不同”②出自《论语·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以及“和为贵”③出自《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这对于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后世影响深远。道家的老子提出“冲气以为和”④出自《道德经》:“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庄子亦著有表达和谐观的《齐物论》。此外,墨家反复倡导“兼爱”和“非攻”的思想,以包容之爱以及对和平的追求渗透出对和谐的渴望。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

党的十六大所作报告最先提出了和谐社会建设,其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随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升自身能力建设,而和谐社会建设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锦涛在中央党校专题研讨班上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而对该理论做出权威性书面阐述的是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涵括了六个方面:其一是民主法治,其二是公平正义,其三是诚信友爱,其四是充满活力,其五是安定有序,其六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再随后,党的十七大从四个方面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了重点部署,十八大亦提出“五位一体”的建设任务。

虽然我国古代已经出现了表达人与自身、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但仔细分析,其与现代社会和谐理念尤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至少存在两点不同:首先是历史维度与制度背景不同,前者于封建社会中与封建制度相契合,后者于现代社会中与日渐明和的民主制度相契合;其次是逻辑起点与价值依归不同,前者追求的是等级社会的稳定,后者追求的是平等社会的共荣[5]。

二、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双向互动

通过前述对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内涵的考察,可以发现二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建基于对人的关怀。和谐社会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而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6]。至此,核心价值的同质性为二者双向互动关系探讨的展开提供了前提与可能。法治与和谐的文化同质要求加之外延范畴上为其互动提供了可能。

(一)法治建设是达成和谐社会的可行进路

1.法治意识为和谐社会奠基思想储备

法治意识,要求所有社会主体都具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享有在法律范围内自由的意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权利意识。权利是法律对利益的承认与认可,权利意识既映射为主体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又要求主体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这一点,一方面有助于保证社会主体充分享受自由、发挥个体创造性,以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另一方面因其在法律范围内行为而不会非法干涉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无损法定的利益结构,从而使整个社会安定有序。

2.法制完备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一个常态社会的有效运转需要一系列制度诸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的有力推动,和谐社会更是如此,而这些制度于现代法治国家在相当程度上来源于立法的构建,这就要求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形成一套尽可能完善的法制体系。

在制度化治理逐渐被认可的当今中国,如何通过机制创新来改善社会治理效果成为一项关键课题[7]。通过对不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的废、改能够起到制度清理的效果,通过对社会迫切需要的法律的增、立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发挥制度先导的作用。例如,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保护制度、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通过立法完善予以建筑的。可见,法治建设中的法制完备不仅为和谐社会提供常效运行机制,更能为和谐社会的深入推进带来社会管理机制方面的创新与突破[8]。不仅如此,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社会变革也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征[9]323。

3.依法行政为和谐社会形成法治政府

在我国古代历史中,奉行政府权力本位和公民义务本位,政府的权力杳无边界且极具随意性。在构筑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虽然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向阳光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转变,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部门组织设置不合理、行政机构腐败、行政权力滥用等问题依然严峻。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帮助政府成功转型,法治政府的打造尤为重要。例如,政府可以通过严格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一方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另一方面促成自身向阳光型政府过渡;政府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明晰行政部门的权力范围,同时摈弃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法不当的执法方式,以促成自身向服务型政府过渡。构建和谐社会过程的每一个单元,包括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均与强力的政府息息相关,只有通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上述内涵的实现。

4.公正司法为和谐社会带来及时正义

和谐社会的一大内涵便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既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利益的科学立法来实现,亦可以通过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得以保证。但是如果某些社会主体的正当、合法利益被他人侵犯并不能得到有效行政救济的情况下,如何对被破坏的利益格局进行重塑以找寻遗失的正义,便亟需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公正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从反面讲是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会败坏社会正义的源泉[10]193,从正面讲是因为司法是保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1]233。公正的裁判能够确保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充满信心且保有安全感,而这正是和谐社会所期待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及时正义的实现尤得依靠公正的司法。

5.全民守法为和谐社会打下扎实根基

公民是社会的主体,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法治建设中,不仅要求公民具有前述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更要求公民将守法作为一种生活习惯和行事准则落到实处。公民的范围十分宽广,公民的身份同样多元。全民守法不仅涵盖普通公民守法,同时亦涵盖作为立法者的公民依法立法、作为执法者的公民依法行政、作为裁判者的公民公正司法。无论是民主法治还是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和谐社会的每一项内涵均以人为出发点需要通过人的行动予以达成,亦均以人为落脚点为人谋福利,而法治建设中的全民守法无疑能够为和谐社会中上述期愿的落成夯实群众根基。

6.依法执政为和谐社会增强政治认同

政治认同,一般是指人们对政治体系的一种情感或意识上的归属感,本质上是人们对政治体系的信任和信仰,对于政治统治而言,是其正当性的基础[12]。和谐社会作为执政党领导的一项社会建设目标,同样需要具备深厚的政治认同基础。

法治建设不仅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公民的共同参与,更加需要执政党深入其中依法执政。具体而言,法治建设尤其是依法执政能够为和谐社会建设增强政治认同至少有以下三点原因[13]:第一,依法执政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的政治权益,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相契合;第二,依法执政是对我国几十年来政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的结果,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做到依法执政,才能广泛取得人民的政治认同;第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使得社会中的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惟有通过法治建设和依法执政才能取得多元利益主体的政治信任。

(二)和谐社会是开展法治建设的理想环境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该项工程属下除法治工程之外的其它子工程的建设无时不刻不在推动法治建设向前迈进。以教育工程为例:国家在教育层面注入的资金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教育的覆盖面愈加宽广,一方面提升了公民的学识水准,另一方面随着法治知识进入大中小学的教材,公民的法治涵养与维权思维同样得到了提升。以民生工程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水平的公民住有所居,纷纷兴建保障性住房,一方面有助于公民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尽可能地缓和一部分社会矛盾、减少一部分社会纠纷从而既为法治建设增强政治认同、又为法治建设营造宽松低压的环境,对于法治建设的畅达推进十分必要。

由此可见,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不仅在核心价值层面具有同质性,而且前者的内涵特征与后者的应有之义同样契合,二者的关系并非是单向度的,而是彼此影响的双向互动关系。

三、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关系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应注意的问题

1.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

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都是一种理想的国家状态和社会治理状态,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但是法治社会的达成并不必然与和谐社会的达成相等同。具体而言,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对该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

第一,客观上和谐社会的外延较法治建设的外延宽广。党的十八大报告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五个方面,而总体言之法治建设的着力点集中于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层面,对于文化和生态文明的涉及并不充分。同时,和谐社会所要达成的和谐包括个体与他人、社会、自然以及身体与心灵的和谐,而法治建设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对身体和心灵的关注以及发挥的功用亦不充分。

第二,客观上法治建设本身存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例如从立法层面来讲: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成文法律不能包罗万象并且一经制定和颁布即滞后于瞬息万变的社会事实,导致法律的触手并不能伸及社会的每个角落、在相当多情形下无法对鲜活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或调整不力。换言之,法律条文与社会实情之间的差距常常是不可避免的[14]。又如从执法和司法的层面来讲:“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项法制能否得到妥善执行与适用不仅与该法制本身的良莠有关,而且还关涉到执行与适用主体的内心认可以及周遭的社会环境。因此,法治建设为和谐社会提供了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但是仅有该规范在客观上无法完全满足和谐社会的构筑要件。

2.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研究和落实与实际存有脱节

在研究层面:自依法治国方略与和谐社会理念提出以来,便有较多学者投入其中分析研究,在客观上也量化为不少成果。但应当承认的是,在社会事实变化和崭新情势出现的背景下,不少学者仍然倾向于“闭门造车”,对于变化着的实践包括新形势下的部署走向关注度不够,导致学术研究与实际存有脱节。在法制与政策落实层面:新的法制出台以后,很多执行与适用人员或因学习不到位或因图方便等仍然执行旧法制而将新法制所欲求的目标在事实上被架空;新的政策出台以后,不少部门和机构仍然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其擅权的对策与新政策的意旨往往背道而驰,导致与实际存在的法制和政策相脱节。

(二)解决思路

鉴于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关系所面临的问题较为宏大和庞杂,故笔者在此仅就可行的思路予以论述而不对具体的细节措施予以展开。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有两点思路值得注意:第一,正视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外延关系,在主力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忽视其它子工程(例如协同型社会治理工程[15])的建设,法治建设必须与其它领域的拓建达致相辅相成;第二,在以法律规范为主调整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前提下,要善于运用优良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以及政策等各种行为规范对法律规范不能调整或调整乏力的社会关系予以补充性调整。但应当说明的是,各类行为规范的适用务必以法律规范的适用为中心,上述相应的补充性行为规范的适用应当是有限制、有条件、居于第二位的。

关于前述第二个问题,应当将落实问题与研究问题区分开来予以思考。针对具体法制与政策的落实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论从未休止且至今未能予以有效应对。争论与建言虽多,但笔者认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思路乃是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应当在法制与政策落实机关的内部体系中完善监督机制,发挥平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领导、指导机关的有效监督来保证落实;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通过落实机关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以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言论自由的社会公众包括新闻媒体的积极介入,最大程度地保障与推动相关机关部门对法制与政策的落实。针对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研究问题,同样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一点思路应当予以注意,那就是在不忽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重视增强其研究的应用性与时效性。以法治建设的研究为例,增强其研究的时效性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焦点和情势动态,例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提出的问题和做出的部署在相当程度上能够为相关领域的法治研究提供颇具时效性的主题和素材。

四、小结

本文在对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基本内涵进行探讨的前提下,着重对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展开了辨析,一方面认为法治建设是达成和谐社会的可行进路,另一方面认为和谐社会是开展法治建设的理想环境。在此基础上,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关系中存有两点问题,一是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二是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研究和落实与实际存有脱节。对于前者,我们应当保有正视二者外延关系、以法律规范为中心发挥补充性行为规范的作用等思路;对于后者,我们应当保有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增强相关研究的时效性与应用性等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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