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IFLA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
2015-02-13谢艳芳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上海200241
谢艳芳(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 上海 200241)
数字时代IFLA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
谢艳芳
(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上海200241)
〔摘要〕随着电子图书日益增多,出版商和其他数字内容提供者开始改变其营销策略,更多地采用许可授权模式取代直接销售,由此对图书馆电子借阅服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考察国外电子借阅的相关文献,对近年来国外电子书和数字版权的发展状况进行介绍,并阐述了国际图联的知识产权立场,认为提供电子书借阅是图书馆的正当权利;通过阐述IFLA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为我国图书馆在数字时代更好地开展电子借阅服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图书馆电子图书电子借阅版权
1 电子书和数字版权
图书馆人历来关注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在计算机发展早期就开始探讨数字技术应用于图书馆服务的各种可能性。电子书传递便利、具有多媒体功能、占用空间少等众多的优点,更是使图书馆人看到新的文献服务前景。1990年代初,美国图书馆界开始探讨电子书取代传统印刷媒介的可能性,例如安德鲁·W·麦林基金会出资70万美元资助哥伦比亚大学进行为期三年的电子书研究,评估电子书在大学作为辅助读物的可能性。[1]1998,美国的图书馆开始通过其网站向公众提供免费的电子书服务。[2]2003年,公共图书馆的电子图书借阅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图书馆开始为公众提供通俗小说和非小说类电子书免费下载。[3]
但是,国际图联认为图书馆界并没有就电子书达成共识,有时指物理对象(书或设备),也有时指文本或是计算机代码。为了更好地讨论自己的知识产权立场,2014年国际图联在电子外借背景文件中再一次定义了电子图书:“电子图书是基于文本的数字版本的可以作为独立作品(付费或不付费)公开的作品”[4]。在文本内容的数字化传播进程中,图书馆及其用户希望至少能够以获得并使用纸本图书同样的方式来获得和使用电子书。然而,图书馆面临着一个新的实际问题,那就是即使按照合理的条款和协议采购商用电子书时也会受到限制。版权所有者认为他们有权控制作品购买者在初次获取后对作品的所有后续使用。这一观点在一些国家已成为法律诉讼的焦点。如果我们能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即权利穷竭原则同样适用于数字作品,就像纸质作品一样,只要同一作品只存在一个使用副本,版权所有者就不能干涉作品的二次销售或借阅。一旦版权所有者普遍认为他们能够控制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后的所有使用,那么将会影响图书馆保证社会获取信息资源这一公共服务宗旨的实施。
在纸质图书时代,图书馆在市场上购买图书后,就具备了在图书馆服务中使用该图书的权利。除了整本复印受限制,其他服务都可以开展。但电子书不一样,图书馆对于电子书的使用,远不是采购——组织——外借这么简单。国际图联有些无可奈何,面对用户下载电子书需求的快速增长,“图书馆正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它们被限制从市场上采购电子书作为自己的馆藏。面对不断变化的需求和不确定的经济前景,书商和作者都在探索用不同的方法来发行他们的出版物,包括对被认为破坏了整个销售和特许市场的图书馆限制(withholding)销售。这种做法破坏了图书馆确保社会获得完整文化的传统职能”[5]。而出版商和作者之所以能够无视图书馆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就是他们在数字出版问题上得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强力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很早就关注到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负面效应,但该组织主要限于对公共领域的知识进行讨论。他们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的推广之间找到平衡是很重要的。在全世界,新的数码技术大大地改变了内容复制的规模和性质,一个简单的“点击”就足以完成所下载的数码内容的完美复制,而阅读它甚至仅需一个临时的复制件即可。因为1995年在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框架协议下谈判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1996年修改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都将创作者的利益置于比使用者优先的位置,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扩大到了作者去世后70年。尽管各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与力度表现不同,但保护力度的过于强大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是鼓励知识的创造、生产以及革新,同时确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在这个严格的期限内,作者享有创作所应得的报酬;这个期限结束后,创作的著作权归于消灭,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以便公众从中受益。从经济角度看,知识产权通过赋予临时的专有权使创作者收回最初的知识投资成本。这足够鼓励创新。
2 国际图联的知识产权立场
面对电子书带来的挑战,国际图书馆界一直在研讨自己的基本立场与对策。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基石之一,知识产权对于鼓励创新,增加社会知识总量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图书馆界必须要站在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上,对于电子书知识产权也一样。为了实现促进知识最大限度地传播的使命,图书馆界有自己的基本诉求。但这种诉求应该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可以回答出版者和作者的质疑。这就需要图书馆界有一个站得住脚的基本立场,这个立场,对内可以统一图书馆人的认识,使图书馆人有基本一致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诉求;对外可以说服社会公众与立法者,争取获取更多立法的支持。
由于出版商和作者似乎占据了法理的制高点,又十分善于利用媒体和立法,图书馆界在知识产权立法博弈中屡屡处于下风。IFLA认为,有关电子书的许可问题的讨论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图书馆的办公室,而应该进入广大公众和政治家的视野:所有公民应该保卫我们自由获取公共信息的利用。这样才有机会重新定义自由许可的条件,以便使图书馆履行为公众提供信息、知识和文化资源的政治和社会职能。
从“走出图书馆的办公室”的观念出发,IFLA在社会上找到不少合作伙伴,如借助图书情报和文献协会欧洲局(EBLID)的电子阅读权利(Right to E-read)的五点建议阐述自己的知识产权主张[6],又如与公民纲领(Civic Agenda)组织合作,寻找在数字知识产权问题上出版商、经销商、权利人和图书馆之间的平衡。在《图书馆、电子借阅和公众获取数字内容的未来》文件中,IFLA首先肯定了目前出版商们限制图书馆的电子书授权模式。认为:“授权模式并非必然地、本质地破坏图书馆作为公众获取数字内容提供者的职能。事实上,如果授权模式实施得当,它可以为图书馆提供一个受欢迎的、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定价结构。如果访问所有数字内容和馆藏可以通过协商实现,图书馆不一定要对这些内容提供永久服务的权利/所有权”。但是,“授权许可虽然是许可,但其缺乏图书馆为保障自由和无限制获取信息终究所需的控制”。因为“公正和社会责任是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而现行的授权许可模式似乎并不符合这些价值。图书馆员们总是试图提供均衡的馆藏,在其间读者可以自由选择并建立自己的观点。这种公正是读者和馆员之间所订立的不成文契约的部分内容。读者去图书馆是因为在这里他们能找到的观点和思想比个人发现的更多更广。要承担社会责任,即确保为各主体提供一种公平的概况,图书馆员对其馆藏必须拥有某种控制权。读者有权知道为什么某本书是或不是在馆藏内,而图书馆员必须为其选择负责任。但为了确保这一点,图书馆员必须拥有完整的选择权来塑造他们的馆藏。”因此IFLA认为,现有电子书的数字版权管理(DRM)“完全是有悖图书馆的精神以及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图书馆作为服务机构不能接受限制使用数字内容的许可条款”[7]。
在吸收了EBLID和公民纲领的知识产权立场的基础上,IFLA找到了“电子借阅”(E-Lending)这一概念,作为表达自己电子书收藏与利用问题基本立场的概念。
3 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
2011年,国际图联管理委员会任命了一个电子借阅工作组,起草一个全面的电子借阅背景文件,每年审核不同的地理区域的电子借阅问题。2012年,国际图联与公民议程(Civic Agenda)共同产生了一份文件《“图书馆、电子借阅及公众获取数字内容的未来”构想》,阐述了国际图联提出“电子借阅”的原因:“我们正在目睹通过互联网发布数字媒体和出版电子图书,但图书馆获取数字内容的模式受到严重质疑。出版商和分销商只提供经授权的访问,授权访问已经取代了文献拥有”。“作为公民,我们需要捍卫我们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因此图书馆需要“重新定义许可授权条件,使图书馆能够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帮助公众获取信息资源”。2013年,在世界图书馆和信息大会(WLIC)期间,国际图联提出电子借阅概念以协助图书馆专业人员与出版商和分销商进行电子书授权谈判。
国际图联认为,图书馆有必要经出版商和作者的同意,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为图书馆购置电子图书,使图书馆能够在信息时代继续为他们服务的社区提供知识和信息服务。如果电子借阅问题无法通过图书馆与出版商之间的谈判来解决,就需要改革现有立法,以确保电子图书根据合理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给所有国家的图书馆和其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为推动立法改革,2014年4月23日“世界图书和版权日”,在EBLIDA举行“电子阅读权利”新闻发布会的同时,国际图联网站正式刊出最新修订的《IFLA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系统提出了关于电子外借的六点主张:
(1)图书馆必须拥有在没有禁止期的条件下对市面上任何电子书进行购买或获得使用许可的权利。如果出版商或作者对图书馆购买图书进行限制,国家法律就应根据适当的条款与协议要求放开限制。图书馆必须能够在出版商或发行商所列清单中选择所需书目,自主采购,方能实现为社会提供信息和知识这一使命。
(2)图书馆必须能够按照合理的条款与协议并以公平的价格购买电子书。购买条款应透明化并能够预计成本,使得图书馆能够将其纳入预算和资金周期加以运作。
(3)电子书许可使用/购买条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中适用于图书馆及其用户的版权限制与免责条款,例如以下权利:①复制作品的部分内容;②如果已购买或获得永久访问权,可以转换作品格式以便保存;③针对具体用户的请求,向其它图书馆提供作品的临时副本;④为存在印本阅读障碍的人士转换作品格式以便其使用;⑤如若不以侵权为目的,可以规避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
(4)面向图书馆提供的电子书应能够兼容多个平台,并符合一系列可用性标准。内容应能够集成至图书馆系统以及联机公共检索目录,且支持在图书馆或用户所使用的各个平台、应用程序、电子阅读器之间进行互操作。
(5)图书馆必须制定并实施相应战略,以保证电子书的长期保存。不能因出版商终止经营等因素而影响电子书的长期可访问性。这一问题可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出版商和图书馆协作建设存档数据库,以及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机构开展数字内容的法定呈缴。
(6)电子图书服务必须保护图书馆用户的隐私。图书馆及其用户必须对其包括阅读偏好在内的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知情。[8]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图联的这六点主张不但有属于基本原则的主张,如第1和第2条,也有极具操作性的条款,如第3条下属5个条款。这些操作性条款将以往图书馆人所表达的基本诉求更加具体化,使公众可以更加清楚图书馆人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很明显,这些诉求并没有伤害出版者或作者的知识产权,它们只是使图书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图书馆提供电子书借阅是图书馆权利的体现。
4 对我国图书馆界的启示
4.1在版权法中加强图书馆等公共领域的地位,为图书馆开展电子借阅奠定法理依据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数字内容的极大丰富给公众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在公共获取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令人不安的迹象,特别在公众信息获取方面,在某些领域正在倒转。当前在数字化时代,我国版权法中的版权人和著作者的强势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地巩固,私有版权呈现出了一种扩张的态势,而公有利益正在逐步缩弱。[9]从根本上讲,版权制度的创设源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其根本目标是鼓励和促进知识的创新和传播,这点和图书馆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在数字化时代,图书馆及用户的权利地位也不应弱化,每增加一种版权权能,就需要在这个新的权能层面上实现版权人和图书馆及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当下版权法偏重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于图书馆等最终用户权益保护的详细规定仍很欠缺。电子书是基于现代出版技术的新型出版物,已成为公共图书馆借阅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出版商为保障自身利益对图书馆电子借阅作出种种限制,这种限制是对版权的扩张,侵害了图书馆及其用户的图书馆权利。图书馆是推动电子借阅服务的主导力量,是开展电子借阅服务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只有在修订版权法规过程中为图书馆争取更多发展空间,强调和保障图书馆及用户的公有利益,为图书馆开展电子借阅服务增强法律政策地基和力量。
4.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努力探寻互利互惠的图书馆电子借阅机制
电子书作为一种新近的媒介形式,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文献资料形式,其规模甚至有可能超越纸质图书,这样一种资源,作为公民自由、平等获取知识信息制度保障的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向用户提供利用。用户有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与知识自由。获取图书馆所有资料是所有用户都应享有的自由权利,电子书自然也包括在内;知识自由是人权的要求,也是民众的图书馆权利。[10]
在欧美图书馆法律和行业政策的制定发展过程中,其图书馆协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等行业组织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最具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当推美国图书馆协会(ALA)。ALA作为美国图书馆行业的组织者,在电子借阅方面代表广大用户的利益,积极争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时ALA 对用户的知识自由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竭力实现电子图书用户的信息平等获取。与ALA相比,我国图书馆学会及相关行业组织在图书馆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以及用户图书馆权利维护中的作用仍有很大可发挥的空间。我国图书馆界应该借鉴ALA 的经验,在行业协会的牵头下,积极与政府管理部门、立法部门磋商,弥合出版商、作者和图书馆在电子借阅方面的立场差距,努力寻找一种双赢的机制,推动我国图书馆电子借阅服务的发展。
4.3《IFLA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的发布,为图书馆电子借阅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诉求
《IFLA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建立于一个观点之上,即图书馆必须要和出版商/作者就图书馆购买电子书这一问题达成一致的条款与协议,方能实现保证所服务的社区能够获取知识和信息这一使命。尽管解决方案应能支持出版商和作者的生存能力,但是断然不能接受出版商和作者限制图书馆对已经商业出版的电子书馆藏购买或获得使用许可的能力。如果限制图书馆获得电子书的情况仍继续存在,则须出台法律要求出版商/作者遵守适当的条款与协议为图书馆提供电子书。在一些出版商和作者受公共经费支持的国家,要求政府授权通过图书馆提供已出版作品的公共获取的呼声尤为强烈。
全世界的图书馆在提供信息获取方面都秉承着一个最根本的使命,尽管技术水平和电子书市场成熟度仍存在着地区间的差异,但这一目标始终是一致的,而且应当加以传承发扬。数字出版物的著作权人和出版人有他们的商业需要,这种需要不可能也不应该被剥夺。图书馆界所追求的数字出版物传播权利,需要考虑对方的利益,尽量寻求更多的可操作性。这方面,《国际图联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树立了一个极好的典范。如该原则第3款下的5个小款,无论是“复制作品的一部分”,还是“可因保存目的而转换作品的格式”,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向无法使用印本资源的特殊人群提供作品的其它形式以使其能够使用”,则很好地将图书馆保障公民电子阅读权利的理念可操作化了。
总而言之,在我国,图书馆人也参与了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博弈,对社会表明了图书馆关于数字版权的立场。《IFLA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的发布,则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借鉴国际图书馆界的成功经验,增强图书馆权利意识,保障和维护公众在数字时代利用知识的权利。正如上海市图书馆行业协会吴建中会长所言,在这一蓬勃发展的电子书产业中,如果图书馆不想有所作为的话,那么图书馆不仅将失去这一空间,也将失去自己的地位。[11]因此,我国图书馆应当适应时代发展趋势,积极推动电子借阅服务的发展。
(来稿时间:2014年12月)
参考文献:
1.木易.美国大学开展电子书研究.出版参考,1995(13):11
2.E-Books in Libraries: Some Early Experiences and Reactions. [2014-08-12]. http://www.highbeam.com/doc/1G1-66217098.html
3.Genco BA. It’s been Geometric! Documenting the Growthand Acceptance of eBooks in America’s Urban Public Libraries.[2014-08-12]. http://conference.ifla.org/past-wlic/2009/212-genco-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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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FLA. eLending: What are the issues? http://www.ifla.org/ node/7350).[2015-01-12].EBLIDA. The right to e-read.[2014-08-12]
6.[2015-01-12].http://www.eblida.org/News/The%20 right%20to%20e-read.pdf
7.IFLA. Thinkpiece “Libraries, e-Lending and the Future of Public Access to Digital Content”.[2015-01-12]. http://www.ifla. org/files/assets/faife/publications/spotlights/2013/thinkpiece-onlibraries-elending-phc-hr-avp.pdf
8.IFLA Principles for Library eLending.[2014-08-12]. http://www.ifla.org/files/assets/hq/topics/e-lending/principles-forlibrary-elending-rev-aug-2013.pdf
9.肖鹏.私有领域与公有领域的角力:著作权扩张与图书馆立法.图书馆杂志,2012(2):11-15
10.程焕文.图书馆权利的界定.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 (2):38-45
11.吴建中.转型与超越:无所不在的图书馆.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122
〔分类号〕G250
〔作者简介〕谢艳芳(1984-),女,硕士,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管理、图书馆服务。
*本文系2014年度上海市图书馆学会科研课题项目“高校图书馆服务推动城市阅读研究”(项目编号:14STX012C)的研究成果。
IFLA Libraries E-Lending Principles in the Digital Time
Xie Yanfang
( Library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E-books, publishers and other digital contents providers have started to change their marketing strategy and more often adopted license authorization in place of direct selling, which has exerted great impact on the E-lending services of libraries. This article cites a large amount of relevant literature of E-Lending in effort to introduce the developments of E-books and digital copyright abroad in recent years. Meanwhile, the article gives a explanation to the IFLA’s posi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ased on which that libraries’ offering of E-lending service is their legitimate right; concluded with some principles of IFLA Libraries E-Lending.Such principles also provide references to libraries better conduct e-lending services in the Digital Time.
〔Keywords 〕LibraryE-bookE-lending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