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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下公共精神的培养难题及解决之道

2015-02-13张艳丽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协商理性

张艳丽(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协商民主下公共精神的培养难题及解决之道

张艳丽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

20世纪后期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但是,在一个复杂多元社会中,民主协商中仍存在着公共利益的偏失、社会信任度低、公共理性不足以及政治能力的贫困等问题阻碍着民众公共精神的培养。为此,应进一步探讨协商民主下培育公民精神的新路径,培养公民学会正确处理普遍的道德冲突,构建一个公开辩论的“公共领域”,在民主协商下提升公共理性与合法性,在协商中建构民众的积极参与,增强其社会责任心。

协商民主;公共精神;公共理性;公共利益

党的十八大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1]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把“协商民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宏观构图中,不仅对转型期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更是培育公民社会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曾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而公共精神则是公民意识的核心部分。公共精神是指在充分了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相关性的基础上,对公共制度和公共事务有充分的认识和评判能力,并且积极参与,愿意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情感、理性和精神。随着社会转型中公共性问题的凸显,公共精神对政府的良治、国家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把协商民主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从培养公民精神的角度继续探寻协商民主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一、“协商民主”的新内涵

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从公民参与、合法性与决策等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概念的内涵。1996年,詹姆斯·博曼在《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中提出在多元文化、社会复杂现实和普遍的不平等条件下,协商民主依然可以保证公民自治和主权的民主思想。那么,究竟何谓协商民主?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国内学者陈家刚归纳出三种解释,即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2]。而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就是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利用公共理性,主张通过广泛参与和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做出获得普遍认同的决策。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由于社会转型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也不断出现公众政治冷漠、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变化、种族与宗教冲突加剧和多元文化发展等状况,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造成的公共精神的缺失所引发出来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增加共识正是当前协商民主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协商民主是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

1. 公民精神的内涵

所谓公共精神是指“孕育于现代公民社会之中,建立于公共理性本质基础上的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为依归的一种公共价值和公共伦理取向,它表现为公民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的热情融入和体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促进、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怀和参与以及对政治社群的虔诚认同和归属”[3]。它包含公共参与、公共理性、公共利益、公民责任、社会信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其中,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表现为“有关公共的”“通过公共的”和“为了公共的”。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础。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①,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此外,公共精神还包含有公共责任、公共妥协、公共宽容等一系列公民美德。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还要学会团结、信任、宽容以及勇于承担责任。

2. 民主协商是塑造公共精神的有利途径

从广义上讲,协商民主呈现的是一种公民自治的思想,是民众在公共理性指导下,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诉诸于公共利益的达成,进而促进公民精神的养成。因此,“良好的公民精神是健康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协商民主则是构建这一基础的重要途径”[4]。

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需要的公民美德。良好的公民美德代表着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以及相互妥协。尊重他人的需求和利益,对个人利益进行内部妥协和节制。公民美德并不是自发形成的,它需要公民的主体意识,当公民必须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时,更有可能形成自主、理性和道德特征,公民美德通过这一过程得到弘扬。当人们将公共协商置于首要地位时,就能培养出诸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理解的民主公民性格特点。当自身与共同利益有抵触时,可以有一种妥协、包容的精神。

协商民主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利益。协商过程中的对话和讨论趋向于使参与者的偏好转向公共利益。当政策通过公共讨论和辩论的途径制定出来,公民代表能够超越单纯的自利和有局限的观点,从而反映的是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协商民主尊重各种不同的利益,承认多元社会的多元利益冲突、分歧。通过公开检视歧视和压制对现存问题的影响,公共协商能够有效地促进不同文化间理解。公共协商通常也会提高决策的质量,使得社会中所有参与者的观点和利益都尽可能得到倾听和接纳。

协商民主强调责任和理性的公民参与。理性在公共协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参与者运用理性表达观点并在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通过民主协商,人们必将利用理性的力量克制偏见和自私。在协商过程中,公民也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而非情绪化的诉求在表达、倾听和讨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参与者要冷静思考,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总之,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参与是在责任和理性基础上的参与。

协商民主能够在公共理性基础上形成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这样加大了个人对于自身行为与较大共同体利益之间紧密联系的意识。在公民社会中,人们主观上应具有的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能力。否则,公民对自身能力缺乏信心,往往会丧失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自主意识,选择远离公共事务,摆脱在公共利益上应有的共同责任。而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5]。

三、协商民主下培养公民精神所面临的难题

从理论上讲,协商民主确实成为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一项重要途径。但是,从实践上看,由关注私利到关注公共利益,甚至是部分放弃个人利益,这本身就有很大难度,再加上社会失范导致人性中许多消极的方面释放出来,所有这些都给公共精神的培养增加困难。因此,必须清楚认识到协商民主下培养公民精神所面临的各种难题。

人们偏好遭受一定的限制,导致对于公共利益的偏失。协商民主通过预先限定偏好范围引导集体选择,从而难以形成真正的公共利益。公民参与为了能够达成公共理性必须对协商制定一些基本原则,如罗尔斯曾详细阐述一系列协商条件来确保讨论的合理性,把基于利己主义、偏见、意识形态,或攻击其他协商者的核心特征的论点一概排除在外。加之“集体行动”的困境,在协商中有些人为自己争利而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而有些人不愿意为集体付出,这样的自利心理势必对公共利益的达成造成巨大阻碍。

公民自发参与行动的缺失,社会信任度低。通过日常的议论和网上的许多言语可以看出,许多人对社会失范现象有着深刻的感知,许多民众具有较好的公共意识,但是一旦涉及到行动,去积极参与往往是比较被动的。其原因在于没有足够的动力刺激他们积极参与,公民也认为自己的影响力是微不足道的,从而导致大部分公民对政治冷漠和不信任,不积极参政议政,不主动关心社会事务和国家大事,或是对于自己的参与能对国家政治发展起多大作用缺乏准确的认识,使得一部分公民更多地是把投票等参政行为当成硬性任务来对待。

公共理性不足,公民政治能力贫困。在协商民主中,由于人文教育的薄弱和政治社会的日趋复杂导致公民的理性不足,甚至导致如布坎南所说的一种悖论,“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人都将相当理性地行动,但其结局却是非理性的”。此外,任何公民都没有精力、知识和能力对所有的公共事务进行深入的了解且作出明智的判断。况且,人们之间的理性也具有差异,一些受过良好教育、对自我利益有更清楚认识的人们,在协商过程中更有能力用理性而清晰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哈佛大学教授彼特·伯克维茨(Peter Berkowitz)评论说:“由于协商民主会使权力从人民手中转移到最好的协商者手中……所以协商民主在实践中,权力可能流向牧师、董事、教授和学者以及所有能用高超的协商艺术说服别人接受自己权威的人的手中。”由于存在着自利、从众、社会尊重心理、群体动力机制和不理性等因素,在协商中的很多层面和领域,民众会被一股“大流”裹挟于其中,随波逐流而迷失自己。

四、培育协商民主下的公民精神的路径

1. 培养公民学会正确处理普遍的道德冲突

现在社会庞大而复杂,不平等、种族差异日益严重,对此罗尔斯曾提出“重叠意识”和“避免方法”的路径来提供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严格地说,这两种途径都无法为解决普遍文化冲突的正当性提供公众基础。为此,应基于一种多元的公共理性来达成道德妥协。而这种道德妥协完全不同于策略性讨价还价,其妥协的结构是对话性的,需要某些公共协商的论坛。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赋予每个投票人多次投票机会,给予少数或其他需要保护的团体以特别的地位和发言权,从而促进公共领域的积极合作和参与,在不同群体中培养协作关系。

2. 构建一个公开辩论的“公共领域”

在协商民主之下,必须构建一个“公共领域”来保证民主协商的“公共性”。在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思想中,民主的实现就应有一个原则上对全体公民开放的公共领域,其核心是开放性、自由辩论、参与平等。在辩论中,一方可对另一方进行批判,那种狭隘自利的偏好就有望得到消除,进而培养某种公共精神。在参与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被人倾听、去引入议题、作出贡献、提出建议和批评建议。比如可以采用公共性的话语,如“A政策是对我们有利的”而非“对我有利的”来表述,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理由和辩护。这样会形成一种自我审查的机制,由于论辩的公开性和听众们的在场,将促使他以理性的语言取代自利的语言,以无偏私的语言取代激情的语言。虽然人们可能会在此过程中表现为心口不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将会真的去考虑公共利益。因为人们不可能无限制地在称颂公共利益的同时,又对之将信将疑。总之,“公共性的话语”不应是一种伪善的政治修辞,而是“真诚的对话”。

3. 在民主协商下进一步提升公共理性与合法性

协商民主必须考虑公共理性的理想,承认合法的决策应是“所有人都接受”或者至少“大家不会无理由拒绝”的决策。“第一,这样的合法性要求公民超越典型的偏好集合中的私利,把目标导向公共利益。第二,这样的公共导向必须有助于使得政策的制定优于偏好的集合,其方式就是不是先假定一个社会公式的存在而是通过一个公平的社会合作体制来使得公共利益的目标得以实现。”[6]

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提出理由应该在“为了实现公民合作”的前提下不能被拒绝。协商民主强调公民之间处理争议时的互惠性,公民须先设身处地地替他人着想,公民所提出的理由必须是大家共享的。另一方面,所有公民对其陈述对象都可以很容易取得的,或者说提出的理由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而这必须符合公开性:一是指要构建一个协商的公开场所,不只是心理上的协商。二是理由的内容是公开的。同时,在提出说服他人的理由时,“提供理由的实践有助于形成协商解决政治问题的责任。考虑到这种责任,真诚表达各种偏好和信念的可能性应该增加,而它们关键的曲解的可能性应该减少”[7]。

4. 在协商中建构民众的积极参与,增强其社会责任心

在协商民主中制定任何重大的决策所反映的是民众利益的整合,这不是精英控制,也不是技术控制,而是人民高度理性的选择。为了避免政府官员制定政策所带来的政府与不满意政策的民众之间矛盾,应做的是让老百姓自己说服自己,自己解决问题。让支持的人去说服反对的人,集体的民主压力和说服工作迫使某些人放弃主张,向大多数人意见靠拢。政府通过老百姓的讨论和协商会形成一个民意对付反对者。

比如遇到一些拆建问题,应该由拆迁户来讨论拆迁方案,并由他们选举出一个工作委员会来做这个工作。“这样拆迁问题不是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的矛盾问题,而是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并由他们去协商讨论,综合各自的利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此来培养拆迁户的自治能力。”[8]如果决策出错,参与决策的民众也有责任,不能只怪政府。过去是“由我说了算”,由此带来“由我负责”的压力。现在使用协商民主方法,政策的制定是由民众参与而形成,民众也要承担其一部分责任,给官员分担了责任,减少他们的压力。正如现在讲的“问责”不仅是公民对于政府以及官员的问责,还应包含自身在责任方面的约束,使得公民抵制不负责任的公共权力,在防御腐败和权力滥用时提升自己在协商公共决策中秉承一种负责的态度。在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同时,公民在参与协商时的过程也要公开化。给公民在形成判断,参与决策上施加压力,促成公共利益的形成。

[注释]

① 关于这一说法,罗尔斯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第225页中曾这样表达“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点由社会之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并有待于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讨论。”

[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EB/OL].http://news.Xinhuanet.Co m/18cpcnc/2012-11/17/c_113711665_6.htm.

[2] 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54-60.

[3] 刁瑷珲.协商民主与公共精神[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7(6):10-12.

[4] 陈家刚.协商民主研究在东西方的兴起与发展[A].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1.

[5] 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305.

[6] 詹姆斯·伯曼.协商民主时代的来临[A].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3-54.

[7] 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A].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51.

[8] 何包钢.协商民主和协商治理:建构一个理性且成熟的公民社会[J].开放时代,2012(4):23-36.

(责任编辑、校对:孙尚斌)

The Main Problem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ultivating Public Spirit under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ZHANG Yan-li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ies in the late 20th century is a kind of ideal of political autonomy based on citizens’practice. However, because of the complicated pluralistic society, a lot of questions exist in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uch as the deficiency of public interest, low social trust, the lack of public rationality and political ability. They will hinder the people to cultivate the public spirit. Therefore new ways should be found to cultivate the public spirit under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clude cultivating citizens to handle universal moral conflict correctly; building a public sphere to debate; promoting the public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encouraging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negotiation actively to enhance the social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ublic spirit; public ration; public interest

B82-051

A

1009-9115(2015)01-0115-04

10.3969/j.issn.1009-9115.2015.01.031

2014-06-15

张艳丽(1990-),女,山西忻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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