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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的便宜行事权的合法性与制约

2015-02-13王轶英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幕府

王轶英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基础课部,陕西 渭南 714000)

宋代官员的便宜行事权的合法性与制约

王轶英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基础课部,陕西 渭南 714000)

摘 要:两宋时期,便宜行事权主要由中央赐予。幕主地位较高、便宜行事权限范围较广,则往往将自己的便宜行事权赐予其幕僚或属将。与此对应,当中央认为有必要时,则通过下诏的方式收回此项权力。宋代有效地避免了便宜行事权所造成的地方对中央的离心力,使便宜行事权始终掌控在中央与皇帝手里。然而宋中央也因为对地方势力发展的过度担心,造成对便宜行事权的过度控制,以至在不恰当时机收回便宜行事权。

关键词:便宜行事;赐予;收回;幕府

宋代官员便宜之权的主要来源是中央政府的赐予,并在中央认为有必要时予以收回,这有效地防止了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势力的重演,使便宜行事权不至威胁中央、过于泛滥,维护了中央权力、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一、宋代中央对便宜行事权的赐予

两宋时期,便宜行事权主要由中央赐予。一般在局势紧张时,宋廷才会赋予守臣便宜行事权,而当战事趋缓,则及时收回,以使便宜行事权始终在中央掌握之中。

宋廷一般是通过明确下诏的方式赐予便宜行事之权。官员上任陛辞之日,皇帝可以直接授予便宜行事权。宋太祖开宝九年(976)九月,任命范旻勾当淮南诸州并淮北徐、海、沂等州水陆计度转运公事,宋太祖对他说:“凡除去民隐,漕辇军储,悉许便宜从事,不用一一中覆也。”[1,p376]有些情况下则通过降授密旨或指挥的方式赐予便宜行事权。建隆三年(962)四月“以前忠正节度使赵赞为彰武节度使。赞别受密旨,许便宜从事”[1,p66]。绍定五年(1232),京西、湖北制置副使史嵩之升任制置使兼知襄阳府,“赐便宜指挥”[2,p12423]。

对于重臣外出担任要职时赐予便宜行事的,皇帝还以亲笔诏书赐之以示信任与荣宠。建炎三年(1129)五月,张浚上言“若欲致中兴必自关陕始,又恐虏或先入陕陷蜀,则东南不复能自保,慷慨请行”,宋高宗对此深表认同,即以亲笔诏书赐张浚,使之“充川陕宣抚处置使,得便宜黜陟”[2,p11299]。宋理宗端平二年(1235),魏了翁出任江淮京湖督视军马,陛辞之日,宋理宗“赐便宜诏书,如张浚故事”[2,p12970]。督视军马、宣抚使等地位极高、职责重大,以亲笔诏书赐予便宜行事权符合他们的身份,亦显示出皇帝对他们寄责之深。

有时则以御札的形式赐予便宜行事权,如宋高宗赐岳飞御札:“进止之几,委卿自专,先发制人,正在今日,不可失也。所宜深悉。付岳飞。御押。”[3,446册,p363]

朝廷亦以诏书形式赐予一些新设机构或职官便宜之权。建炎四年(1130),南宋在淮南、京东西、湖南北路设置镇抚使司,以争取活动在宋、金接壤地区的民间武装首领,下诏镇抚司“上供财赋权免三年,余听帅臣移用,更不从朝廷应付,军兴听从便宜”[2,p3967]。当年五月,翟兴、孟汝等被任命为第一批镇抚使,其后陈规、解潜等人均担任过镇抚使,他们自然都有“军兴听从便宜”之权。由于以这种方式赐予便宜之权较为广泛,因此宋廷不常使用,以避免便宜行事权的过度发展。

在少数情况下,通过赐予将帅、边臣以信物如御剑、御弓矢等来赋予其便宜行事权。曹彬性情仁厚、治军严明,宋太祖任命他为征讨江南主帅临行前,谓曹彬曰:“南方之事,一以委卿。”且以匣剑授曹彬曰:“副将以下,不用命者斩之。”[1,p324]这实际上是授予曹彬专杀之权。宋真宗咸平年间,王超任镇、定、高阳关三路都部署,“密遣中使赐以御弓矢,许便宜从事”[2,p9465]。信物所赐予的对象并非全为位高权重之人,如宋真宗时的北平砦总管田敏并无品级,宋真宗亦赐御剑,听其以便宜从事。这一方式使取得便宜行事权者具有较高权威,在执行任务时遇到较少障碍,表现出皇帝对其所赋予的深深信任,同时对相关官员具有一定的笼络作用。

还有些便宜行事权是中央应臣僚主动请求而下诏赐予的。这种情况是大臣认为拥有便宜行事权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不至受到较多束缚。宋仁宗庆历七年(1047),贝州王则叛,朝廷先是派河北体量安抚使明镐负责平乱,但久不见成效,次年正月,以枢密副使、参知政事文彦博为河北宣抚使、明镐为安抚副使,前往贝州,因其时“枢密使夏竦恶明镐,凡镐所奏请,多从中沮之,唯恐其成功”,“彦博知其如此,即受命请以便宜从事,不从中覆,许之。”[4,608册,p196]

当然也时常发生官员请求便宜行事权却被拒绝的情况。宋高宗建炎四年(1130)七月,浙西安抚大使、知镇江府“刘光世援宣抚使例,乞便宜行事,不许”。而且“诏军兴以来诸州得便宜指挥者并罢”[2,p480]。这表明便宜行事权的赐予是由中央所牢牢掌握的。

二、享有便宜行事权的长官赐予幕僚便宜行事权

幕府制度是一种行政长官自主行政的制度。宋代地位较高的使职如宣抚使、制置使、安抚使等可以开幕府、辟僚属。幕府僚属一般主要包括参谋官、参议官、干办公事等。如幕主地位较高、便宜行事权限范围较广,则往往赐予其幕僚或属将便宜之权。其使用的权力涉及诸多方面,甚至包括黜陟官员。虽然朝廷不允许此类情况出现,并时常下诏予以禁绝,却不能完全改变这种局面。

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韩绛任陕西宣抚使,宋神宗赐诏曰:“如有机事不可待奏报,听便宜施行。”[1,p5237]不久,韩绛又兼任河东路宣抚使。十二月,韩绛在军中拜中书门下平章事,于延安开幕府,他“选蕃兵为七军,用知青涧城种谔策,欲取横山,令诸将听命于谔,厚赏犒蕃兵,众皆怨望;又夺骑兵马以与之”[2,p10303]。且“听[种谔]以便宜招纳讨击,领兵二万出无定川”[1,p5306]。韩绛不仅自己便宜行事,做出取衡山、筑啰兀城的决策,而且还将便宜行事权赐于种谔。次年三月,韩绛又将便宜行事权赋予吕大防。

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童贯欲招诱羌王子臧征仆哥,收积石军,邀西宁都护刘仲武计事。“仲武曰:‘王师入,羌必降;或退伏巢穴,可乘其便。但河桥功力大,非仓卒可成,缓急要预办耳。若禀命待报,虑失事机。’”[2,p11082]童贯遂允许刘仲武便宜行事。

张浚经营川陕时,带“处置”入衔为宣抚处置副使,以示权力之重,且可以节制京西、湖南北路,因此取得的便宜之权又大于别司。在张浚大规模地使用便宜之权时,其幕府僚属也广泛地甚至是过分地使用了这项权力,不仅辟置地方官员,节制地方军马,甚至还有擅造制书等情况出现。此在笔者《南宋张浚幕府研究》[5]一文中已有详细论述,此处不赘。

针对这种情况,朝臣们建议将便宜之权仅限于宣抚司长官使用,宋高宗明令“今后除宣抚处置使依已降指挥许便宜行事外,其差委官属并不许辄用便宜指挥”[6,p3177]。但是幕府使用便宜之权的情况并未因朝廷的禁止而从此绝迹,绍兴元年(1131)十月,宣抚处置使司干办官刘光辅以诏书招谕刘超,“超听命,遂以超守光州”[7,p663],甚至直接使用诏书。

三、中央对便宜行事权的收回

由中央赐予的便宜行事权,当中央认为有必要时,则通过下诏的方式收回。首先对于过度使用便宜行事权的,中央及时下发诏令禁止。南宋初年张徵为江州路制置使时,以便宜竭取属郡之财,时人认为“祖宗时所谓安抚者,止管机密兵马边防等事,财计自有漕臣转输,安抚不预,盖有深意。今以便宜夺所隶州军财计,为害甚大,望行禁止”[7,p423]。中央听取了这一建议。

其次,当边臣或武将受到猜忌时,便宜行事权被收回也是不可避免的。张浚于建炎三年(1129)出任宣抚处置使,宋高宗诏赐便宜黜陟之权,并未规定便宜行事的具体权限,加之川陕地区距离行在遥远,而军情瞬息变化,交通不畅,他在川陕对便宜黜陟之权有所过度使用,终于招致猜忌,宋高宗先是派人担任副使以分其权,接着下诏招回张浚,并取消川陕宣抚司的便宜行事权。

再次,中央的策略发生改变时,也会出现收回便宜行事权的情况。宋朝并未真正实现国家的大一统,宋与周边民族的关系处于或战或和状态。当战争激烈紧张时,便宜行事权往往得到发展,而当防御、和议成为主流时,便宜行事权便受到限制。宋高宗建炎四年(1130)南宋对金作战取得初步战果,金也感觉到一时不能消灭南宋。在这种情况下,宋高宗开始逐步收回先前赋予将帅的便宜行事权,诏“诸州守臣自军兴以来得便宜指挥者并罢”[7,p516]。随着与金议和政策的确定,绍兴十一年(1041)十二月,又收回川、陕宣抚司便宜行事权。

最后,对于权限过大的便宜行事,朝廷及时发布诏令进行限制。建炎三年(1129)闰八月诏“诸路制置使惟用兵听从便宜,余悉禁止”[7,p423]。将制置使的便宜行事权限制在军事领域。

宋廷除通过下诏的方式收回便宜行事权外,还通过撤销相关机构的办法间接地收回便宜行事权。宋高宗绍兴十一年(1141),因宋金签订和议,南宋政府暂时获得了喘息机会,于是撤销川陕、京湖、江淮三大防区的宣抚司,这自然也就收回了三大宣抚司的便宜行事权。南宋初年为争取活动在宋、金接壤地区的民间武装首领,设置了镇抚使,享有较大范围的便宜行事权。按规定镇抚使如功绩显著,甚至可以世袭,具有藩镇的一些特点。南宋政府从一开始即对镇抚使持不信任态度,对其采取多种方式加以限制。镇抚使的设置其实是朝廷无可奈何的拉拢之举,而所谓的便宜之权的赐予亦不过是对当时镇抚使在混乱中所取得权力的事后认可。绍兴四年(1134),“诸镇或以战死或降伪齐”[8,p564],南宋仅剩下荆南镇抚使解潜。赵鼎任宰相后,撤销了镇抚使司这一机构。绍兴三十一年(1161),宋高宗退位前夕,有意设置北伐障碍,又大规模地撤销了招讨司、宣抚司等享有便宜行事权的机构,绍兴三十二年(1162)六月,三制置使司也相继结局,其便宜行事权自然不复存在。

总之,中央赐予便宜行事权凸显了朝廷的权威、皇权的神圣,使统治者能够更好地掌控政局。赐予便宜行事权时,可以选用自己信任的臣子,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宦官这一群体在宋代不但拥有统兵权,而且可以从中央获取便宜行事的权力。当然也有一些地位较低、甚至没有品级而被赐予便宜行事权的人,虽无明确证据证明他们是被皇帝所信任的,但他们地位较低、领兵数少,所处理的事由不大,实不足以构成对皇权的威胁。

在合适的时机通过下诏等方式收回此项权力,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便宜行事权所造成的地方对中央的离心力,使便宜行事权始终掌控在中央与皇帝手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方能并行不悖,既能贯彻中央的战略战策,又能保证便宜之权所带来的灵活性、主动性、积极性,同时还有效规避了地方权力过大所带来的内轻外重局面,使历史不至于重蹈唐末五代藩镇割据的覆辙。

然而宋中央也因为对于地方势力发展的过度担心,造成对便宜行事权的过度控制,以至在不恰当时机收回便宜行事权。高宗建炎元年(1127)五月二十七日,诏:“自今除沿边帅守并建炎元年五月一日以后被授便宜指挥去处,止许因边事便宜措置,仍不许擅支官物,侵攘良民外,应已前许便宜行事指挥,更不施行。”[6,p6995-6996]是年十月又诏:“诸路监司或州郡,如敢循习故态,尚用便宜行事指挥,行在及在京委台官、诸路委帅臣宪漕按察,具名闻奏,原情行遣。”[6,p6996]继续强调诸路监司、州郡不得再行用便宜指挥。其时正值南宋初建,百废待兴,朝廷便已急不可待收回便宜大权了。

[参考文献]

[1]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2] 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 岳珂.金佗稡编[M].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

[4] 李攸.宋朝事实[M].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

[5] 王轶英.南宋张浚幕府研究[J].西南大学学报,2011(5):197-201.

[6] 徐松,等.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7]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8.

[8] 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6.

(责任编辑、校对:郭 静)

Legality and Conditionality: The Officials Power of Act as One Sees Fit during Song Dynasty

WANG Yi-ying

(Department of Basic Course, Wei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Weinan 714000, 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two Song Dynasty period, the power of act as one sees fit was mainly grant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f the Mu Zhu had higher position and the range of act as one sees fit was broader, he would often give this right to his Mu Liao and Shu Jiang. Correspondingl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ok back this right when deemed it necessary. The Song Dynasty effectively avoids the centrifugal force caused by the right to act as one sees fit, so the right of act as one sees fit was keeping in the central and the hands of the emperor all along. However, because of excessive worry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forces, Song Dynasty took back the right to act as one sees fit at an inappropriate time.

Key Words:act as one sees fit; grant; take back; Mu Fu

作者简介:王轶英(1975-),女,河北邢台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宋史。

收稿日期:2014-12-03

DOI:10.3969/j.issn.1009-9115.2015.04.023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5)04-00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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