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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现实依据、问题及措施探析

2015-02-13梁风娟李龙强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文明体系制度

梁风娟,李龙强

(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土地荒漠化、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严重的生态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将是空话。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其中“: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上升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加以论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从理论的提出到制度体制的保护,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用制度来支撑、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一、生态文明思想制度体系建设的现实依据

马克思认为,制度是从“交往”实践中产生的,表现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分析,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存在,并通过这种社会形式对自然界施加各种影响。对于实现“美丽中国”而言,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发挥生态文明制度的保障和凝聚作用,可以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并约束人们污染浪费、破坏资源的行为。

1.生态危机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自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就频频呈现在我们面前,相继出现“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等十大全球性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个别地区和国家的事情,它们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解决这些生态问题迫切需要生态文明制度的支持,用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

2.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经历发达国家发展经济的大爆炸时期,但是我们的生态环境问题却并不比它们少。首先,水土流失严重,特别是在一些自然条件较差或受到破坏严重的中西部地区;其次是我们的耕地越来越少,我们的环境污染和城市建设用地仍然在不断蚕食着耕地;再次,我国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严重,2010年环保部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等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

3.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和谐”,表征着人、自然、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是人际关系、人地关系和人我关系的和谐。其中,人地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生态环境良好又成为了人地关系和谐的重要内容,在一个生态恶化、资源匮乏的社会中,人与自然不可能和谐相处,占有不同资源的群体之间矛盾加深,更谈不上社会和谐。在这个经济发展越来越一体化的地球上,生态文明必然也应该成为人类未来发展的方向。我国提出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就是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抉择。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本来含义,是实现“美丽中国”的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仍然没有较大改观。调查显示,很多人只是对切身相关的生态问题有一定的了解,而对于世界环境日、雾霾、转基因等相关知识了解甚少。党的十八大在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部分提出:“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全民的节约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所以加强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知识教育,提升他们的生态文明制度意识,也是十八大之后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髓所在。

2.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容不丰富、不健全。针对目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国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解决生态问题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但是,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内容不完善、不丰富、不健全的问题。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各种生态问题,让生态方面的法律法规往往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应该以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特别是要注意源头的防治。但在源头防治方面,我国并没有通过完整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对自然资源的产权明晰化,或者已经在行动但仍处在萌芽阶段。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浪费和过度消费现象,存在着过度开发、盲目开发、无序开发等问题,生态补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实施难度较大。

3.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落实不到位,后续监管缺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这表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方面,中央的政策到了地方往往大打折扣,甚至在一些地方变成一纸空文,使其对加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失去应有的作用。中央出台的政策大多是以宏观调控为主,地方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或利益纠葛的影响,在实施过程中阳奉阴违、推三阻四的情况也就难以避免。究其原因,对生态文明制度落实过程中的后续监管缺失是其中的主要方面。

4.生态文明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强。虽然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主要集中在最近30年,但是生态问题却非常严峻,这些生态问题的产生和恶化,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息息相关,也与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息息相关。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其日常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不只是个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到实处。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政府出台并严格执行生态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措施

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建设“美丽中国”,用制度体系保护生态环境。把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通过提升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为建设“美丽中国”,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和阶级基础。

2.不断扩充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内容,以促生态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强调了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思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源头保护制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倡导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方针,通过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国家自然资源产权体制的完善促进源头保护制度的实施。其二,损害赔偿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对损害资源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巨额赔偿方法,必要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让破坏资源环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三,实行最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度。习近平多次强调,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生态红线要坚守,不越雷池一步。对那些为了一时的政绩,而不顾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要终身追究,这样才能起到警示后人的作用。其四,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每个人都有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也拥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要使那些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的领导干部则视情节轻重,给于警告、处罚、察看、撤销职务等相关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内容也才可能更加完善。

3.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融入到建设“美丽中国”,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实践中。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中华民族的兴亡,是我们积极应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现实表现,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呼吁全社会动员起来,参与到建设“美丽中国”、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中来,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造我们美好的家园,维护好属于我们的青山绿水。政府具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起着主导作用,承担主要的生态责任。从宏观层面引导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其生产和经营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消费状况和发展变化,要转变企业的发展观念,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把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后续的环境效益三者结合起来,在良性循环中促进企业的发展。个人是社会的组成成员,其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产生着重要影响,要注重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从身边小事做起,节约利用资源,转变消费观念,选用绿色产品,减少白色污染。这样,通过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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