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域下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路径研究
2015-02-13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治理不断创新的重要战略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详细部署。这些都为当前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问题的破解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动力,可以说,标志着我国已经将社会矛盾化解纳入了国家治理视域。社会矛盾化解,从要素来看,由化解的推进者、化解的承受者、化解的纽带、化解的绩效和化解的环境等构成;从层次来看,由化解的价值构建、化解的制度建设、化解的行动落实等形成的一种橄榄型结构体系。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会矛盾化解要取得成效,有必要树立系统化与整体化的理念,构建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路径[1]。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易发期,各种矛盾复杂交错,这些矛盾化解的成效,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关乎党的执政合法性,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同时,新世纪以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再表明我国社会矛盾的化解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与国家善治、法治和共治的要求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因此,从国家治理视域下探究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路径构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1 国家治理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相关性
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社会矛盾,都需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考量着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国家治理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秩序维护情况。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具有诸多的相关性[2]。
1.1 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是考量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场域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效性彰显着国家治理效能的发挥。国家治理内涵广泛,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做得如何,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治理的效能情况如何。社会矛盾化解顺利,效果良好,表明国家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反之,国家效能发挥不足。这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发挥国家治理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有效功能。
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定的平台和空间。国家治理的平台和空间广阔,从现实运行情况来看,大致可以归为三个领域:政党内部治理领域、政党间治理领域和政党外部治理领域。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在政党外部治理领域之中。由此,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国家治理发展提供了平台和空间。这启示我们,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务必要好好把握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这个平台,尽可能在这个平台运用现代治理思维开展矛盾的化解与消解活动。
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治理的理念和模式。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在任何一种治理场域中都会得到体现和反映,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平台和空间,由此,国家治理将会在这个平台上尽情展现其治理理念、治理思路、治理路径与治理模式。
1.2 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与路径
国家治理的取向影响着社会矛盾化解的取向。任何一个国家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都会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治理的价值取向。在我国,当前国家治理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价值取向。这其实表明了,中国国家治理价值取向的科学构建能够极大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家治理的模式与方式影响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模式与方式。任何一个国家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都需要采取一定的路径和方式,这种路径和方式依赖于国家治理的模式和路径。在我国,当前国家治理的路径和模式主要是善治、共治和法治,因此,国家治理的这三大路径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模式和方式。这表明国家治理模式方式的正确选择与运用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国家治理的主体建设影响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体力量调动。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需要相应的化解主体参与进来,这种化解主体力量决定于国家治理的主体建设情况。在我国,当前国家治理的主体包括各级党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广大民众,等等,这些主体力量将会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来。这表明国家治理主体的大量调动与作用发挥能够极大推动社会矛盾的多方化解。
国家治理的载体和环体建设影响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保障措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取得成效必须考量和适应其所在环境,需要相应的工作平台和载体。这些环境的生态运行情况、工作平台的建设状况,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家治理的环境和平台建设情况。这表明国家治理的环境和载体良性运行能够为社会矛盾顺利化解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2 当下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发展已经呈现出新的常态[3],然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却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很好适应这一新常态的治理要求。具体地说,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路、价值取向与理念、主体力量、客体素质、环体的净化与建设、介体的整合与创新、载体的管理等方面均存在很多不足,极大影响了社会矛盾化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2.1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思路设计,与国家治理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一是治标多于治本。目前,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很多时候治标占据主导地位,治本之策实施不多,实施较慢。
二是应急性思路多于治理性思路,预防工作做得很不够。维稳思路还占据着主导地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很大程度上停留在被动处理的层面,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的预防预警工作做得不够。
三是人治思维浓厚,法治思路有待强化。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很多还是采取息事宁人的人为调解方式,没有真正在现代契约精神之下依法依规进行,不能彻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政治化色彩浓厚。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受到传统政治惯性的影响和国家安全稳定需要的制约,采用管理型、控制型多于治理型,彰显了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政治色彩浓厚,尚未能回归其治理的本色。
2.2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价值取向,与国家治理的要求存在诸多不符合的地方
一是专业化和科学化不足。这方面主要表现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涉及很多法律道德问题,而实际化解工作的思路、设计、落实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均缺乏专业化和科学化精神。
二是常态化和制度化不足。这方面主要表现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过程更多地强调现实利益的短期处理,常态化的跟踪解决机制落实不够,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待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依据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等建设不足,制度化有待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模式和方式上,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和人为性,规范化有待加强。
三是人本化亟待提升。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出发点很多时候停留在化解者的视角,停留在单一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视角,未能很好地考虑矛盾当事人的处境、感受、诉求等。这些问题,其实为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出了价值取向构建和实施的任务与课题。
2.3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客体建设,与国家治理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体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现有主体的信任与信用危机[4]。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公共冲突治理的主导力量。实践经验表明,治理公共冲突,政府既不能只靠“强权力”硬推动,也不能依靠妥协让步勉强维系,而必须以冲突各方彼此之间的互信为基础。政府信任是公共冲突治理的基础要件。公共冲突的特点和当前社会现实情况表明,政府信任缺失成为公共冲突治理的突出症结。结合当前的社会结构和公共冲突的特点,合作型信任是公共冲突治理的理想图景。为此,要从理念转变、制度建设、官员素质提升和公共精神培育等方面建构良好的政府信任。
二是化解主体的构成单一化、不符合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要求。目前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社会组织、人大政协、民众等调解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够,从一定意义上看这些矛盾化解主体还处于缺位和乏力状态。
三是社会矛盾化解主体对社会矛盾体系的认识和把握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前提首先是要认清社会矛盾的属性、类别、危害和处理方式等。可是,目前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化解主体由于各种原因,对社会矛盾当事方及其相关情况不能够了解清楚,甚至还出现一些误区,从而导致了一些错误案件的发生。
四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客体建设方面,与国家治理的要求也尚有一定距离。社会矛盾化解要面对矛盾的各方,矛盾各方的思想素质、利益诉求和处理问题方式等都会影响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开展。当前,我国处于市民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初期,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民的国民素养还处于较低层次。加之社会矛盾本身的复杂性、功利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导致了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艰巨的客体困境[5]。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共识没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这就说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社会矛盾本身的化解上,还要把相关问题都纳入矛盾化解的客体领域,不断提升矛盾各方当事人的法治素养和其他公民素养。
2.4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环境和载体建设,与国家治理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是社会保障等福利建设滞后。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发展尚不能满足国民需要,社会发展成果惠及普通民众不够。这种不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保障福利环境,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些潜在因素。
二是现代的思想文化氛围与社会风气建设不够,有待进一步净化和美化。目前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带来大众价值取向的物质性、功利性和势利性非常强;社会收入差距、一些官员腐败问题,等等,带来社会心态的严重失衡。
三是网络环境的负面影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舆情在社会矛盾的发生、扩展和消除等方面作用逐渐凸显。然而由于网络治理手段落后和法治化建设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甚至导致一些恶性结果的发生。这些环境因素,不符合国家治理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环境和配套措施的要求。
2.5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介体建设,与国家治理的要求还差距较大
现代社会呼唤国家治理介体多样化。然而,我国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往往还是依靠临时政策,对于法律、契约和相应的制度,借助不多。即使是在一些社会治理领域推行了契约的方式,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契约使用领域的错位,契约功效发挥的有限等[6]。这些都彰显了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介体资源整合创新不够,法治型化解模式还没有真正形成。另外,群众路线的模式开展还存在诸多的不足。这些都不符合国家治理对社会化解工作的手段和模式的要求。
3 适应国家治理的新要求,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的化解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些都是将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建设纳入了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场域中进行思考和设计落实。因此,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化解应该积极适应国家治理的新要求,全力提升社会矛盾化解系统各个要素的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实现从反应型化解到预防型化解、从管理型化解到治理型化解、从人为型化解到法治型化解,逐渐建构起协同治理之路[7],全力重构社会矛盾的化解体系,提升国家的社会矛盾化解与消解能力。
3.1 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重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思路
这就要求我国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在构建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时,要好好分析国家治理的要求,在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坚持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基础上,建构起如下社会矛盾化解思路:清除社会矛盾化解的障碍,做好化解的路径选择,做好化解的相关配套的制度、机制建设工作,坚持化解工作的普世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的目标取向,选择共性与个性兼具的治理之道;积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矛盾化解方法[8],结合中国国情,推行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社会矛盾化解之道,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化解之路。
3.2 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重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价值取向与理念
这就要求我国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构建和落实好以下价值取向和理念:
一要坚持系统化、科学化的理念。这就要求我国在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务必要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国家治理的规律、人本发展的规律,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科学化发展轨道;同时,注重多层次多视角地分析把握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前期工作、后续工作和实施工作,力求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各个部门、各个要素、各个环节一体化运行。
二是坚持国家治理的善治、共治和法治理念。这就要求我国在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坚持以人为本的终极价值追求,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伦理化人性化;注重整合各种社会矛盾化解资源,坚持人民调解制度,调解工作社会化;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各个环节的法制化建设,让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三是坚持服务型的价值取向。这就要求我国在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所有工作机构与人员要树立服务的价值取向,真正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为民服务的视域进行,纳入国家治理领域的公共服务上来,以此彰显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化解为民服务的本质。
3.3 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各个环节的建设
一是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治理主体的要求,加大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的建设,积极提高化解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完善化解主体体系,构建多元化的化解力量。这就要求加强社会矛盾化解主体的公信力建设,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信任基础;从能力和认知上,提高社会矛盾化解主体的依法治理思维和能力;从主体结构上,鼓励与吸收更多的组织、民众,参与到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中来,“增强化解矛盾的动力,最终要重新凝聚社会各阶层共识和力量”[9]。
二是不断提升全体国民的现代民主科学素养,促进社会成员的协作,拓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内容体系。这就要求我国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不仅要把矛盾当事人、矛盾发生的相关因素考虑进来,而且要注重把社会矛盾化解前的准备工作、化解过程中的工作、化解的后续工作等一并纳入到社会矛盾的化解视域中来。同时,注重国民社会心态和国民思想政治水平的提升。
三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模式和方式不断整合创新。健全机制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基础,走群众路线、实行政府联动机制以及依法化解矛盾是解决当前中国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法宝。以达成共识为取向,通过各种手段,促使矛盾双方在利益、诉求和解决之策上逐渐融合。为此,有必要构建教育说理为基础的调解机制[10],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加强社会教育,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全社会自我化解纠纷的能力;完善法治化解机制,提升社会矛盾化解的法治水平[11];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做好社会矛盾多方共识形成工作,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向民主协商的转变;完善矛盾排查机制,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挖掘和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子,积极建设适应当下中国需要的治理文化,推进文化化解方式作用的发挥[12];加大社会认同、国家认同、价值认同、道德认同等建设,努力提升社会矛盾相关各方的共识水平。
四是加大社会矛盾化解的环境建设力度。这就要求我国务必要以法治中国建设为契机,加大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加大社会环境的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加大社会民生建设,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此外,要加快社会阶层结构的调整,通过各种有效杠杆和措施,调整好各阶层的收入分配,引导阶层合理有序流动,突破阶层固化和利益固化,在整个社会逐步建成橄榄型的社会结构。
五是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和场域,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这就要求我国在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要不断整合现实平台和空间,努力搭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体平台;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支撑下的大数据平台,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更多的信息源,提供更多的沟通渠道,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网络化发展,从而不断提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效性和时效性。
总之,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长期工作,需要多视角和多路径展开。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去审视和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和努力。当前最重要的就是,我国应该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主体要求、路径抉择、彰显特色和基本原则等层面的要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为契机,以和谐社会构建为目标,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系统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的发展轨道,大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运行[13],方能真正提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适应国家发展和国家治理新常态的能力,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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