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暴说“不”
2015-02-13
向家暴说“不”
儿子夺刀抗家暴 杀死父亲获轻判
被告人常磊与其父常新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郑玲躲至常磊卧室。当日20时许,常新春到常磊卧室继续辱骂郑玲,后又殴打郑玲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后,常新春按住郑玲头部继续殴打。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新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磊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谅解,同时考虑被害人常新春平时饮酒后常常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法:
前不久,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明确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此案例为最高法发布的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一则。
本案中,被告人常磊持菜刀砍击常新春造成多处损伤并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被害人常新春具有家庭暴力既往史,且案发时正在对被告人及其母郑玲施暴,被告人常磊的行为是基于常新春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而发生。虽然常磊已经将被害人常新春手中的菜刀夺下,但常新春对郑玲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并且扬言要杀死全家,因此,不能排除其暴力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可能。但被告人常磊在被害人常新春徒手实施家暴行为的情况下,依然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那么,可以认为常磊的防卫行为过当。因此,常磊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正如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在对《意见》作解释时称,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因为施暴人把人打急了,对方才以暴制暴,这种情况令人同情,但是又触犯了法律。所以《意见》分几个层次从宽处理,但绝对没有鼓励奋起反抗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侵害。弱势方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之后,有时候做出的反抗是想象不到的。因为正面反抗不过,往往采取趁施暴人打累了、睡着了的情况下,突然对施暴人进行打击,就剥夺了施暴人的生命。依照我国法律,这种情况就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遭遇家暴诉离婚 注意搜集证据
2009年,张艳与高江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感觉都不错,一个月之后两人即登记结婚。
结婚后,高江不仅脾气暴躁,还经常因琐事对张艳大打出手。最严重的是在2010年,高江一时怒起,不顾张艳有孕在身,在张艳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再次出手殴打,致使她腹中胎儿流产。
从2011年初起,不堪忍受暴力的张艳与高江分居。2013年间,张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张艳在庭审中只有口述,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切证据,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4年,张艳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过程中,张艳与高江原住所邻居多人出庭作证,证明曾多次听到高江与张艳吵架的事实,并多次亲眼看到张艳身上的伤痕,且存有大量的照片,医院还留有详细病例史。另外,辖区派出所的数次出警记录,也证明了高江对张艳的施暴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高江与张艳的婚姻关系。
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高江婚后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但张艳首次起诉离婚时仅有自己的口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高江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其离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张艳第二次起诉时,提供了证据证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所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由于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这一相对私密的空间范围,因此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指出,以下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庇护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
遭遇家暴离婚后能提出赔偿吗
我妹妹离婚前曾遭前夫殴打。办完离婚手续后,妹妹认为前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和精神均遭受巨大伤害,要求前夫赔偿被拒。请问在协议离婚后,还能向前夫主张损害赔偿吗?
专家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你妹妹因其前夫实施家庭暴力而与其协议离婚,如果你妹妹没有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本期说法专家:贺玲)
责任编辑:舒小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