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同仁堂”商标大战
2015-02-12邓光扬张晓东
邓光扬+张晓东
提起同仁堂,特别是同仁堂六味地黄丸、同仁堂乌鸡白凤丸等常用药,可谓家喻户晓。其前身更是赫赫有名——清雍正元年,皇帝钦定同仁堂供奉清宫御药房用药,独办官药。历代同仁堂人恪守“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古训,新中国成立后,“同仁堂”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
2012年8月,江苏常州、四川成都均有店铺在店招、装饰、赠品中使用“同仁堂”标志,在网站还出现了“中华同仁堂”、“大清御用同仁堂”、“正宗御用同仁堂”字样。
北京同仁堂、中华同仁堂,“两堂”并立谁是正宗?北京同仁堂认为台北的中华同仁堂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两家“同仁堂”协商无效,为争“金字招牌”的权属对簿公堂,诉讼大战由成都蔓延到南京。
“中华同仁堂”安营扎寨常州城
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仁堂公司),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殷顺海介绍,2012年夏,北京同仁堂先后接到消费者电话——四川成都双流县文星镇看到“中华同仁堂”招牌,江苏常州武进区淹城中医街开设了“中华同仁堂”药铺,问北京同仁堂与中华同仁堂是什么关系。
接到电话,北京同仁堂公司十分重视,委托相关人员到江苏常州调查,直接派专人到成都文星镇核实。
调查结果,果如消费者所言。“中华同仁堂公司住所地在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民生东路,他们打着我们同仁堂的旗号到四川、江苏安营扎寨,这是典型的傍名牌,堂而皇之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北京同仁堂公司负责人情绪有些激动。
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说,中华同仁堂公司常州代表处负责人张经理则满怀委屈地介绍:我们打出同仁堂的旗号,在常州设立办事处是经过正宗乐氏同仁堂乐觉心授权的,且授权的主要是养生泡脚、美容、养生等,根本不涉及医药。所以,北京同仁堂是以卖药为主,而中华同仁堂是以养生为主,两者并不存在谁侵害谁权利之说。常州代表处只想做成中华同仁堂储物馆,所以店铺里放一些医疗器材,但并未实际经营。
北京同仁堂、中华同仁堂,“两堂”并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不相让。“两堂”高层领导沟通无效,北京同仁堂决心诉诸公堂,讨要说法。
“北京同仁堂”披坚执锐战金陵
打官司,诉请哪家法院居中裁判,既符合法律又便捷自己?最终北京同仁堂公司将诉状递送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中院立案后才发现,该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遂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庭那天,原告北京同仁堂公司的代理律师,显然十分熟悉案情,他不看诉状,侃侃而诉:“同仁堂”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也是原告的商号,它承载着原告340多年企业历史积累的深厚商誉。早在1989年,国家商标局专门发文认定“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全国首例被认定的驰名商标。1995年、2006年,它还先后被内贸部、商务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华同仁堂公司在www.zhtrt.com网站的页面上标有显著的“中华同仁堂”标志,且为模仿原告的由著名书法家启功先生题写的“同仁堂”商标的文字,以达到进一步与原告驰名商标相混淆的目的。被告还在其网站上虚假宣传,将同仁堂历史移花接木,声称其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300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同时,还对原告进行贬低、诋毁,称原告没有“任何一份”同仁堂传统药方,并称原告“早已名存实亡”。
“我方认为,‘同仁堂早已是驰名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讲完事实部分,原告代理律师把面前细杆麦克风往左一拨,朗声提出主张,“被告在其网站和店铺内外设置以‘同仁堂为主要部分的‘中华同仁堂标志,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再加上被告故意在字体、店铺装饰、企业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对原告进行模仿,进一步加剧了混淆的可能,造成该驰名商标的淡化,恶意地损害了原告作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及该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誉,被告应就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告自我标榜为‘正宗本源,贬低、诋毁原告‘不正宗,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声誉和形象,被告应同时就其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中华同仁堂”攻防兼备溯“同宗”
法庭上,原告北京同仁堂公司朴实无华、重剑无锋,没有半点多余的把式,招招直取对方要害。
被告席上,中华同仁堂公司按既定战术兵刃相接,见招拆招,以攻为守,想方设法占取上风。
“中华同仁堂公司2009年5月依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设立,经北京乐家老铺子‘同仁堂第十四代权利人乐觉心所托,于2011年进入大陆投资,在常州设立的代表处也是经常州市工商局核准、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合法机构。常州代表处悬挂、彰显其企业字号‘中华同仁堂,怎么就违法啦?”被告一出手,就攻势凌厉。
“除在江苏常州设立代表处并获当地工商局核发执照外,我们还在成都购置房屋拓展业务……悬挂、彰显‘同仁堂标志,系合法使用。何来商标侵权、何来不正当竞争?”被告方代理律师一出手,攻防之势立马易形。
被告的律师辩称:驰名商标是有时间性、区域性的,“同仁堂”作为商标,起源于乐家老铺,该药铺为六百多年前乐氏家族在明朝开始经营,第四世传人乐显杨创立了“同仁堂”药室。因政治历史原因,乐家第十三世传人乐崇辉于1949年带着家人及药谱迁移到了台湾,1953年在台北市开封街1段59号开设了第一家台湾“同仁堂”。鉴于历史和政治原因,在原告申请“同仁堂”注册商标时,乐家没有机会提出商标异议。乐家对“同仁堂”的使用、承传先于北京同仁堂申请“同仁堂”商标的时间,原告无权禁止乐家将“同仁堂”作为商业标记和企业字号使用。
见原告方一直静穆不语,被告方继续侃侃而辩:两个“同仁堂”分别存续于海峡两岸,随着两岸交流的深入,原告到台湾岛开店行销和被告到大陆经营都是十分正当的竞争关系,是有益于社会进步、有益于人民健康的行为,不存在谁“傍”谁的“名牌”、谁“搭”谁的“便车”问题。
南京中院查古辨今止纷争
两大“同仁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不相让。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其与乐觉心签订的《合约书》,希望以此证明被告有权合法使用、宣传、推广“同仁堂”并使用其相关历史资料。但法庭认为,该《合约书》的签订、授权地点在台湾,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真实性无法确认。
那么中华同仁堂公司,有无得到乐觉心的委托或者授权?
南京中院审理查明,案外人乐觉心确实在台湾地区注册了五个商标,文字一律为繁体美术字。乐觉心在台湾地区注册五个商标,双方并无异议,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当庭所述的与乐觉心委托、授权等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此时,台湾公民乐觉心发布声明,该份书面声明还经过“(2013)苏公协核字第1272号”公证。乐觉心在声明中明确下述事项:中华同仁堂公司对外之任何商业行为、记者发表会、网站等,未经声明人签署,概与声明人无涉;中华同仁堂公司网站(www.zhtrt.com /mian.asp)内所有内容,均非声明人所提供;至于网站中的“大清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事业登记证及相关证件,亦非声明人所提供;声明人与中华同仁堂公司无任何聘雇、委任关系,未担任中华同仁堂公司董事等任何职务。
法庭据此认为,被告不能证明其使用“同仁堂”得到乐觉心委托授权。但被告将“中华同仁堂”、“正宗御用同仁堂”等标志使用于招商,以及中医、养生理念的宣传,原告将涉案注册商标主要用于中药类商品上,两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原告涉案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则相关公众一般不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不易造成混淆,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乍听此言,法庭上的旁听人,以为北京同仁堂维权失败了。
可是,审判长话锋一转,镇定地指出:原告注册的“同仁堂”既是有名的老字号,也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中药商品得到国内外消费者认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涉案注册商标符合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依法应予跨类保护!
至此,官司胜负,一目了然。南京中院2013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中华同仁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国北京同仁堂第1711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中国北京同仁堂经济损失100万元。
中华同仁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笔者近日了解,中华同仁堂常州办事处已经注销工商注册,网页也撤了。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