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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探析及对策

2015-02-12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5年8期

●郑 琳(北京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探析及对策

●郑琳(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关键词]数字遗产;数字财产;遗产继承

[摘要]对数字遗产的概念、类型、特点进行了概述,从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服务提供商面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态度、以及数字遗产持有人的数字遗产意识三个角度对当前数字遗产继承有关问题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截止到2014年,Facebook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22亿,[1]占全球人口的1/3。调查显示,仅2012年一年中,全世界就有超过298万Facebook用户死亡。[2]并且,随着全球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这一数字也将得到不断的刷新。由此,一个重要的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一旦持有人死亡,其拥有的数字资源是否能够作为数字遗产遗留给指定继承人?早在2005年,美国就发生了数字遗产第一案:美国海军陆战队的Justin在伊拉克战争中死亡,他的父亲向雅虎公司要求,希望获得儿子的账户,以下载其存放在雅虎邮箱中的照片等珍贵文件,在雅虎公司拒绝其要求后,将雅虎公司告上法庭。最终,密歇根遗嘱检验法院命令雅虎公司将Justin存放在其邮箱上的文件刻录在光盘上返还给其父亲。[3,4]

1 数字遗产概述

1.1数字遗产概念

针对数字遗产的定义,许多学者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如Petkovic M等[5]认为数字遗产是以电子的形式存储在硬件、云或其他类型远程服务器上的所有有形及无形的文件、账户等。McKinnon L[6]认为数字遗产是存储在物理载体或虚拟环境的数字对象等。但是目前为止最具权威且最为人们所广泛接受的一种说法来自教科文组织,即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生成的信息,或从现有的类似的模式转换成数字形式的信息。具体形式包括文本、数据库、静止及动画影像、录音带、照片、软件、网页等;其价值主要通过数字信息来表现,主要有存储于特定载体的信息资源(如光盘、磁盘、DV带等)、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网络传播的资源信息。[7]

因此,本文中数字遗产的定义将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观点为主。此外,现有数字遗产定义大都认为数字遗产专指以数字形式存储的资源类型,其他如存储数字资源的电子设备等则不在数字遗产的范围内。

1.2数字遗产的类型

针对数字遗产的类型,许多学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如Anderson R M[8]将数字遗产分为11个种类:电子邮件账号、基于网络的金融账号、存储在云端的信息、在线支付的账单、在线的商业交易、具有经济价值的互联网应用账号、具有经济价值的博客或网页、社交网络账户、域名、电子化存储的知识产权型文件、以及电子游戏或虚拟世界中可以转换成货币的装备及资产。王国强和耿伟杰[9]将数字遗产分为个人账号信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以及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等。

因此,结合前人的研究本文倾向于将数字遗产划分为以下四类:(1)账号类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以及社交媒体等网络服务的登陆账号等;(2)虚拟货币与装备,如QQ金币、游戏装备、虚拟宠物等;(3)存储在云端的、付费形式的文件,如用户搜集到的电子书、歌曲、电影等;(4)存储在云端的个人资料,如个人照片、音视频、日记等。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数字遗产的种类与范围也在不断增加并扩大。

1.3数字遗产的特点

数字遗产作为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催生出的一种新型事物,与传统遗产具有截然不同的特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虚拟性。与传统实物性遗产不同,数字遗产以数字的形式存储,依靠互联网而存在,

带有明显的虚拟性质。(2)价值不确定性。与传统的实物性遗产可以明码标价不同,数字遗产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这是因为数字遗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往往还具有情感价值,因此相较于传统遗产来讲,其价值更加难以确定。(3)占有的双重性。数字遗产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和运营商共同控制,继承人只有在所有者或使用者死亡后与运营商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对数字遗产的继承。[9]

2 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探析

2.1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数字遗产得以顺利传递与继承的重要保障。但是针对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数字遗产的继承几乎没有相关法律可以参照,这导致了数字遗产继承问题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2.1.1相关法律更新滞后

存在更新滞后问题的法律主要包括继承法以及物权法。上述法律均早已存在,但是已经无法满足新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要求,从而使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面临阻力。

(1)继承法。继承法的立法初衷是通过对公民的哪些财产可以被继承、什么人具有继承权、以及继承的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以达到有力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传递与继承的目的。但是,现有物权法在面对数字遗产时没有实现其初衷。这主要体现在,现有物权法仅就传统实物性遗产的继承与被继承细节进行了规定,却没有将数字遗产及时纳入到可以继承的范围中来;在现有继承法中找不到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这导致在数字遗产继承纠纷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无法寻求继承法的保护来获得数字遗产。

(2)物权法。物权法的立法初衷是通过对物的归属进行明确以达到保护权利人物权的作用。但是现有物权法仅就传统实物性遗产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却没有对数字遗产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还是属于用户这一问题加以明确。这导致在用户死亡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各执一词,都认为数字遗产是己方的,从而导致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实现。

2.1.2数字遗产继承与相关法律有冲突

数字遗产继承与相关法律有冲突是指数字遗产的继承,将可能违反已有立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数字遗产的传递与继承无法顺利实施,主要包括隐私法和合同法。

(1)隐私法。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隐私法,但是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并且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可以说,数字遗产的继承在某种程度上是与隐私法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这是因为现有隐私法规定用户的数字遗产应该得到保护,不应被随意公开,因此,允许继承人获得数字遗产被视作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这在无形中将导致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2)合同法。用户使用网络服务之前需要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目前,大部分网络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不可以将其数字遗产以转让或继承等方式传递给他人,或者没有提到用户死后其数字遗产的归属问题。应该说,用户与服务提供商签署的合同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但出于合同平等原则,现有合同法对用户与服务提供商的“不平等协议”仍然予以保护。这就导致当用户与服务提供商就数字遗产问题发生纠纷时,无法寻求合同法的保护以获得数字遗产。

2.1.3缺少针对性立法

当前,很少有法律明文规定数字遗产应该如何继承,这将导致数字遗产继承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无法可依的情况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数字遗产的顺利继承。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拥有的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游戏装备等数字资源的数量和价值也会随之增长。并且,随着人们对数字遗产重视程度的提升,有关数字遗产继承方面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会相应增长。缺少针对性立法会是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愈加棘手。不少人认为,当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的时候,就应该在法律方面完善这些条款来保护数字遗产的继承权利。[9]

2.2服务提供商面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态度

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掌握大量用户的数字资源,在用户死亡后,这些数字资源将转化为数字遗产并被网络服务商所掌控。此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待数字遗产继承的态度将成为数字遗产能否顺利继承的决定性因素。

从现有情况来看,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通常秉持着漠然甚至是强硬的态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服务协议中没有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条款以及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限制数字遗产的继承。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统一继承人继承数字遗产与服务协议中的隐私条款相违背;其次,网民数量过于庞大,如果统一数字遗产的继承,将会很大程度上对网络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因此,在用户使用该服务时,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要求用户签

署服务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服务条款,则不能使用该网络服务,可以说,用户在这一问题上可以选择的余地很小,这导致许多用户为了使用相应的网络服务而被迫放弃自己数字遗产的分配与继承权利。从而导致当用户死亡后,其数字遗产难以得到传承。

2.3数字遗产持有人的数字遗产意识

随着人们数字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然而,需要承认的是,与庞大的网民数量相比,关注数字遗产的网民数量实在少得可怜。这是因为,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想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数字遗产恰恰就是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新生事物。现有研究认为,用户面对数字遗产通常会存在3个主要的思维误区:①没有认识到数字遗产的重要性;②认为数字遗产并不值得作为遗产而写入遗嘱中;③认为自己已经将数字遗产妥善保存,无需再对其进行合理安排。[10]上述误区都会导致由于用户有意或是无意的疏忽而使得数字遗产的继承面临阻碍。

目前,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虽然在小范围内获得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想要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普及并引起关注可能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并且,在相关法律依据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两大影响因素都不利于数字遗产的继承时,用户的数字遗产意识相当于数字遗产顺利继承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数字遗产持有人也对其加以忽视,那么想要实现数字遗产的继承将难上加难。

3 数字遗产继承对策

3.1完善相关法律及针对性立法

当前,一旦发生数字遗产继承纠纷时,司法机关通常参照传统实物性遗产加以处理。但是,与传统实物性遗产相比,数字遗产具有许多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数字遗产的继承不能仅参照传统实物性遗产的继承方式。并且,随着数字遗产数量与价值的增多,数字遗产的纠纷案例将变得越来越常见。因此,现有相关法律应该考虑将数字遗产纳入到规定范围内,更新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现有继承法应该将数字遗产纳入保护范围内,为数字遗产的顺利继承提供法律支持。

除了完善现有法律外,还应该就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进行针对性立法,以摆脱目前数字遗产继承无法可依、各自为政的局面。目前,美国已经有7个州针对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但是应该意识到,这仅是解决数字遗产问题的第一步,想要实现数字遗产无争议的顺利继承,需要所有立法界人员的共同关注与努力。

3.2网络提供商合理退让

现有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具有明显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其提供的服务协议上或是没有就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或是明确规定用户的数字遗产不能以转让、馈赠、继承的方式传递给他人,如果用户不同意协议条款,则不能使用相应网络服务。这导致许多用户为了能够使用该网络服务而被迫放弃自己数字遗产分配与遗赠的权利。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进行合理退让,修改服务协议。

服务提供商修改服务协议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明确数字遗产的归属,增加数字遗产继承相关条款。前者主要目的在于对数字遗产的所有权进行明确,以保证在数字遗产纠纷发生时,可以根据服务协议规定的数字遗产归属加以解决;后者的目的在于制定数字遗产继承有关制度,将数字遗产继承视为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一部分。

3.3提高数字遗产持有人的数字遗产意识

除相关法律以及服务协议等外界因素制约数字遗产的顺利继承之外,用户的数字遗产意识薄弱,进而导致生前缺乏对数字遗产的合理规划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提升数字遗产持有人的数字遗产意识。

提升用户对数字遗产的重视程度方面主要表现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提升其对数字遗产的重视程度,以便其能在生前对自己的数字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同时,数字遗产的持有人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数字遗产分配计划以保证死亡后数字遗产的顺利传承。针对这一问题,许多学者都展开了研究,并且已基本建立了一个数字遗产分配计划的大体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选择可信的数字遗产委托人、建立数字遗产清单、在清单上罗列所有的用户名和密码、将数字遗产清单妥善保存、将数字遗产写入遗嘱中、以及指定继承人。

3.4利用数字遗产委托服务

数字遗产委托服务是由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网络服务,这种服务致力于帮助用户实现数字遗产的顺利传递与继承。通常情况下,这种服务允许用户将数字资源存储在其服务器上,并指定一个数字遗产继承人。之后,该服务自动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以确定用户是否死亡,如果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则认定用户死亡,此时,数字遗产委托服务会将用户存储在其上的数字遗产传递给用户生前

制定的继承人。随着数字遗产问题的不断凸显,这类数字遗产委托服务的数量也不断增多。因此许多学者建议,可以使用数字遗产委托服务以达到数字遗产顺利传承的目的。目前,在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网络服务商不予退步的情况下,数字遗产委托服务不失为一种解决数字遗产继承的好方法。

但是,尽管数字遗产委托服务好处多多,却仍存在着许多的缺陷甚至不足,如:如何确认选择的服务提供商全然可信,如果用户只是没有及时回复邮件,而服务认定用户死亡将其数字资源发送给继承人,进而导致用户隐私泄露导致的纠纷问题,以及一旦该服务提供商倒闭,用户存储在其上的数字遗产将何去何从如何处理等。

[参考文献]

[1]腾讯科技.Facebook用户总数达到22亿人占全球总人口1/3[EB/OL].[2014-10-11].http://tech. qq.com/a/20140725/000288.htm.

[2]Nathan Lustig.2.89m Facebook Users Will Die in 2012, 580,000intheUSA[EB/OL].[2014-10-11].http://www.nathanlustig.com/2012/06/06/2.

[3]新华网.数字遗产不受法律保护QQ电邮无法被继承[EB/OL].[2014-10-11].http://www.sx.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0-05/09/content_197314 08_1.htm.

[4]林华.数字遗产魂归何方[J].中外文化交流,2013(5):14-17.

[5]Petkovic M,Li H.Digital inheritance of personal and commercial content using DRM[C].IEEE,2007:950-954.

[6]McKinnon L.Planning for the succession of digital assets [J].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2011,27 (4):362-367.

[7]UNESCO.Charter onthe Preservation of the Digital Heritage[EB/OL].[2014-10-11].http://www.unesco. org/new/fileadmin/MULTIMEDIA/HQ/CI/CI/pdf/mow/ch arter_preservation_digital_heritage_en.pdf.

[8]Anderson R M.Digital assets in estates[J].Probate & Trust Law News,2011(3):3-4.

[9]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3):19-23.

[10]Beyer G W,Cahn N.When you pass on,don't leave the passwords behind:Planning for digital assets[J]. Probate&Property,2012,26(1):40.

[收稿日期]2014-10-26 [责任编辑]李金瓯

[作者简介]郑琳(1990-),女,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信息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法学。

[文章编号]1005-8214(2015)08-0011-03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DF524;G25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