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村干部贪腐及其治理
2015-02-12袁方成陈泽华
袁方成,陈泽华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以《村组法》的正式颁布为标志,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扩展了广大农民的社会权利和社会自由。自新世纪以来,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标志,国家逐步减轻农民负担,财政支农政策不断推新、财政补贴力度不断增强,为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减负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当然,客观上看,不少地区的村民并未能均等地享受到农村改革发展的各项“红利”,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影响最为直接且日渐显著的原因之一就是村干部贪腐行为的蔓延。据统计,2007年~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职务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一万六千余人,且明显呈逐年上升趋势[1]。2008年~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农村基层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二万六千余件、三万七千余人,占全国同期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30%①。在当前,重视村级贪腐的危害及其恶劣影响,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亟待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
一、村贪治理:依法治国的实践命题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基层治贪历程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运动式反腐、制度化反腐、法治反腐等阶段。新中国建立初期,为整肃风气、打击贪腐,1951年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反”运动,1963年又在全国农村开展“四清”运动,打击基层政权中的腐败分子。改革开放后,面对腐败的滋生及可能蔓延的危险迹象,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开展了以“严打”“整党”等“运动式反腐”为主的反腐败斗争。“运动式反腐”虽然卓有成效,但贪腐现象愈发严重。针对腐败高发和腐败形式的变化,党中央逐渐认识到“制度反腐”的重要性[2]。邓小平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②自此,我国反腐败斗争开始走上加强法治、健全法制的道路,由运动式向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转变。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党的十八大明确制度反腐的战略任务。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要议题,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我国在新时代的战略任务。2015年习近平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指出,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努力把全会提出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城乡治理被纳入依法治国的总体运行轨道中。
村级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单元,农村地区面积广阔,农村基层二百三十多万村干部领导着五十八万余个行政村和九亿多农民,是国家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村干部腐败,看似事小,其影响却不容忽视。由于村干部群体更为贴近基层群众,村干部贪腐行为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干群关系,村民权益被村干部侵占却难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就会激化村庄内部矛盾,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与和谐。长期如此,就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农村地区的落实,损害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动摇党的执政之基。
自党的十八大确立制度反腐战略方针以来,中国反腐工作步入“新常态”。总体上看,反腐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然而,在基层贪腐治理的实践中,村干部群体因其身份定位、职责角色的模糊,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贪腐治理的盲区和薄弱环节。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了“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由此,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中,加强村级贪腐治理、构建良好的乡村治理生态、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形势下,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升基层反腐治理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障,成为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命题。
二、当前村干部贪腐的主要特征及其危害
近十年来,在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医保、旧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少数村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日益突出,贪腐手段多样、隐蔽性逐渐增强,贪腐主体外扩、网状贪腐成趋势。其危害逐步增大、恶劣影响逐渐扩散。
(一)贪腐领域扩展,向村级“三资”集中
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为支持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不断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各项政策上予以倾斜。据统计,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支持金额,2002年为1905.4亿,2009年增加到7253亿,年均增长21%[3];2014年,政府财政预算中农林水支出达6487.47亿元,全国“三农”总体支出总额已逾万亿元③;2015年国家有关“三农”的政策仅补贴措施就有50项④;然而,这些补贴和扶持政策成为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大展拳脚”的机会。对中央和各级地方拨付给村民用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进农业技术与良种、调整农业发展结构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如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助、农机购置补贴、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甚至农村低保补助、灾后建设补助等救济性资金,少数村干部罔顾村民利益,将款项套取、截留后挪用或侵吞,利用职权非法侵占。
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不仅带动了以村集体企业、新型合作社等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使得森林、滩涂等土地的村属性质“三资”资源得以快速升值。在目前的村治格局中,这些资金的使用和资源处置权大都集中在少数村干部手中,这就使得大量的村干部贪腐案件向土地等农村“三资”领域扩展。从已查处的案件看,村庄集资款、村集体经济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款等都是近年来村干部贪腐案件的频发领域。其中因土地征用补偿款等土地收益资金数额巨大,逐渐成为少数村贪作案最严重的领域。对掌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些乡村干部来说,“靠山吃山、坐地生财”成为最直接的“致富”方式。据统计,江苏省检察院在2009年~2012年查办的村干部中,超过70%涉及征地拆迁领域[4];海南省自2010年以来,村干部犯罪中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涉土贪污案件占到总数的64%;深圳市龙岗区村干部周伟思,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坐地生财”,收受贿赂上千万元[5]。
(二)贪腐手段多样,隐蔽性逐渐增强
随着国家惩治贪腐的力度增强,村干部贪腐手段也趋于多样化、隐蔽性逐渐加强。就知情(获知贪腐情资的方式既包括正式途径,如问责、评议活动等,也包括非正式途径,如村庄舆论等)人数的多少以及治理难度而言,可以将这些手段分为三类。一是公开式。此种手段在村庄范围内以“民主公开”的形式进行,如转卖公产、低价承包、公款挥霍等;这种贪腐方式多通过民主表决,即经过全体村民同意或以集体决策的方式做出,以避免村民产生村干部个人决策的感觉,也为村干部逃避责任形成条件。二是半公开式。此类贪腐手段的知情人数有限,仅限于村干部群体及其亲属等收益人或行贿人,但贪腐行为的双方参与人都确切了解,具体表现为胁迫性贪腐[6](指村干部在代为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政策、管理村内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利用村民群众不得不通过自己办成某些合法事宜的机会,向原本可以享有特定合法权益的村民群众设置种种办事障碍,以便自己从中获取某种好处)。譬如,在土地转让、承包、处理纠纷、审批宅基地、计划生育指标等工作中卡拿索要与虚报冒领、私款公报等。此类贪腐较为隐蔽,其手续办理等步骤仅有少数受益人群获知。三是私密式。此类贪腐形式多样,隐蔽性高、知情人少,贪腐行为只发生在少数村干部之中,且参与者都处于村主职干部或贪腐渠道的重要角色,如设账外账、公款私存、挪用资金、截留收入等。
由于村级组织运转的封闭性,村干部贪腐手段的隐蔽性不断增强,普通村民获知贪腐信息的渠道狭窄。由于贪腐获利人群逐步锁定于极小的村干部群体,村干部贪腐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和惩治,腐败程度和影响不断升级,小官巨贪不查则已,一查惊人。
(三)贪腐主体外扩,网状贪腐成趋势
近年来,村干部贪腐主体由单干型到共同型发展,窝案、串案增多,呈现出网状网络贪腐的特点。随着国家补贴措施和征地拆迁等资金发放的规范化、制度化,许多程序必须要经过村民监督组织、乡镇一级地方政府等组织和机构。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村“两委”主职干部在贪腐时往往抱团而为,形成利益共同体,甚至与乡镇干部沆瀣一气,违法违纪行为从“单干”向“集体”发展。
在查处的各类涉农贪腐案件中,涉案人员身份复杂,既有村支书、村支委员、村主任与农办主任等村两委及村经济组织人员,也有直接负责项目审核和补贴发放的乡镇干部,还有村内项目实施的投标人员,甚至还出现“黑恶”势力、宗族势力的强势介入情况。贪腐网络由简单的纵向贪腐网络、横向贪腐网络向杂乱的网状贪腐网络发展。据调查,在2005年,湖南、辽宁两省村干部违纪违法的主体,以党支书兼村主任居多,占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总数的90%以上⑤。然而,到2007年,浙江省涉农犯罪中共同犯罪案占到案件总数的41%;在2013年红河州已审结的56起案件中,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有15起,其中个案人数最多达11人[7]。
(四)贪腐危害增大,恶劣影响升级
近年来,村干部贪腐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就在于村干部贪腐泛滥,贪腐势头难以遏制。村干部贪腐数额屡次让人震惊,产生的恶劣影响逐步升级。在1998年以前,村干部贪腐还没有进入高危区,贪腐的主要表现是吃喝成风导致村内财务紧张、私心较重导致消极怠工、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很少出现数额大的贪腐案件,主要的惩治手段是以建立民主制度加以约束、进行教育训诫转变村干部思想为主[8];进入新世纪以后,村级腐败呈井喷态势,贪腐金额也从最初的数十元、数百元、数千元发展至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出现数亿元的案件。譬如,河北省某村支书自2001年担任村主任后,十年间非法敛财达7100余万元。2010年安徽省合肥市仅在“三资”清理中就查处村干部腐败案68件,追缴违规资金8204万元[9]。2013年8月被曝光的温州10名村干部瓜分价值18亿元、316套安置房,创下了村干部腐败的“数额纪录”⑥。
村干部是村内事务的决策引导者和主要执行者,村干部贪腐罔顾村民利益,除导致村民利益严重受损外,还会对村庄长远发展产生深重影响,不利于乡村治理良好生态的生成。村干部贪腐成风会影响国家基层政策的贯彻执行,会降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动摇执政合法性,影响基层社会的和谐。
三、村干部贪腐的多维成因
当前,村干部贪腐的多维成因主要包括:民主制度悬置,村干部更为集权;村属资源增多,小微权力扩张;补贴保障缺失,引发心态失衡;村干部身份模糊,上下监督乏力等。
(一)民主制度悬置,村干部更为集权
村民自治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于运用村民集体的智慧,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形式实现“农村村民自治”⑦。就制度实际运行而言,除民主选举外,其他民主形式在实践中面临相当大的困难与阻力。一方面,村民的民主监督,尤其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理财小组、村民代表会议等村务公开机构存在职责交叉、权能不分的情况,村民监督不成系统,权力监督效果较差;另一方面,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滞后、民主制度落实不力的问题也依然突出。就民主监督而言,据全国村民自治状况抽样调查报告,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小组设置率不到受访村民的30%;另外,接近50%不清楚本村是否有民主理财小 组和村 务公开 监督小 组[10](pp.5-7)。按照《村组法》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应当作为村级权力组织,对于村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村庄各项事务和决策的主体是村党支部(起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员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村干部集权,使“村民自治”成为“村干部自治”甚至恶化为主要干部个人专权的现象。
(二)村属资源增多,小微权力扩张
近年来,国家不断立法加强对于各种资源开采、开发的管控力度,私人资本开发国有资源的难度不断增大。然而,农村的集体森林、土地等村属“三资”资源使用权限属于村庄事务,仅需要与村庄意见达成一致,甚至与村干部协调得当就可以进行“操作”。相关手续办理的难度较小、程序规范化较差、国家管控相对宽松,这使得社会私人资本大量涌入农村。而在与村庄集体交涉过程中,村干部因其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的特殊能量,成为私人资金争相拉拢的对象,“小微权力”变得炙手可热。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总体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尤其自城乡一体化改革以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范围的不断扩展,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也得以带动,农村集体财富积累较快,部分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资产剧增。譬如,2012年浙江省绍兴县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10.94亿元,村均295.71万元,仅经常性收入就达到5.24亿元[11]。其中部分资金的使用权和处置权虽然是由全体村民享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但投资引导和资金的管控权集中在部分村干部手中。村干部既是资金使用的执行者,又是资金的保管者,手中的村属财富多了,红了村干部的眼,撩拨了村干部的心。
(三)补贴保障缺失,引发心态失衡
我国《村组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仅要承担村民自治事务,还要协助乡镇级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服务工作⑧。仅《村组法》内提及的村委会工作职责就包括经济发展、纠纷调解、治安保卫等近二十类。此外,乡镇以上级别政府开展农村基层工作的具体政策执行也要求村委会予以协助承担。村干部承担的责任不断增多,但享有的补贴与福利保障严重缺失。某项调查显示,在山东省中南部某些地区,村主职干部月补贴仅有800元~1000元,而在当地农民工日薪已经达到80元~120元。村庄事务的增多,减少了其从事其他职业的机会,影响到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有村干部讲,“干三年村干部少挣10万元,要不然我不干,要干就得想法把这钱搞回来”。此外,部分地区还存在补贴长期拖欠、打白条的情况,让村干部出了力但伤了心。村干部长期服务于村庄,为村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相当一部分在卸任后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福利和养老政策保障。村干部本属村庄“能人”,有能力却收入不高,加之工作事务繁重、福利保障缺失及群众的不信任、不理解,极容易产生心态失衡,导致很多“明星”村干部由此走上贪腐道路。
(四)村干部身份模糊,上下监督乏力
“监督成盲区,久犯而未发”是基层公检法系统对村干部贪腐案件的总结。村干部扎根乡村,是乡村精英、村庄“能人”,其政治资源依赖宗族关系、本村威望。尽管我国的村民自治已开展数十年,但要冲破乡土社会长达几千年的以宗法家族为主的治理结构的桎梏,仍属不易。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村,伴随着大量人员外出,虽然这种宗族结构也趋向解体状态,但以邻里、宗族观念为内核的传统道德文化消解得更为迅速。在以往的小村落聚居社区中,村干部作为宗族领袖,社会道德和公众舆论的力量会给村干部以压力,对公众人物的道德评价会促使村干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但在合村并组后,村干部以新的身份进入村庄公共舞台,在村民中变得陌生。农村社会由“熟人社会”转型为“半熟人社会”,农村社区的凝聚力不足,社会道德舆论监督的压力也相应减弱。同样,因为村干部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上级组织既无法将村干部纳入国家干部的监管队伍,也因其管理成本过高不愿对其进行监管,对其规制管束力度较弱。依照基层政府“潜规则”,行政村属于自治组织,“民不告,官不究”。在此情形下,对村干部的监管成为次盲区地带。
四、村贪治理的创新及其经验
村干部贪腐问题在我国农村地区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治理难题。在一些地区,村贪治理的效果相对突出,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领域、体制等方面的探索创新。
(一)监督主体:“村财乡管”补上“监守自盗”漏洞
“村财乡管”是指产权关系不变,资产由乡代管,财务由乡村共同管理、相互监督的一种新型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其实质是乡镇批钱不管钱,农经站管钱不用钱,村委会用钱不存钱以及村民理财小组行使监督权。这一制度在20世纪末期就出现地方试点,1997年河北省衡水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村财乡管”,建立农户经济往来手册制度。实现群众、村民主理财小组、乡镇政府三级监督合一。据该市统计,自制度实施以来,村干部公款吃喝、铺张浪费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村干部因此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也比去年同期下降了55.8%[12]。“村财乡管”制度增强了上级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使用的约束监管,实现了三级监督的有效整合,形成了多维主体的监督体系,有力助推农村财务收支步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监督平台:“三资”管理平台使管理、交易、监督统一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2009年农业部出台《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建设。2009年浙江省绍兴县开展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试点,实现管理组织网络化、产权明晰化、监督多元化、管理信息化[11],被评为“三资”管理全国示范县。2003年初广东省中山市正式拉开创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序幕,网上平台将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抵押、拍卖、出让、转让等交易活动纳入其中,资产交易立项、交易规则、交易结果等程序全部上网公开,实现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监督“三统一”[13]。两地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成功在于真正实现了“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及机制运行公开化和现代化。
(三)监督领域:重点领域查处让治贪“有的放矢”
安徽省岳西县地处大别山区腹地,山高林深,地理环境的制约使这里一直难以摘除国家级贫困县的“帽子”,国家扶贫资金等涉农补贴成为该地村干部贪腐的主要对象。由此,岳西县检察院将涉农资金集中的退耕还林、纸浆林、高速公路拆迁补偿三大领域作为工作重点;并加强与林业、扶贫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全县扶贫开发、纸浆林、退耕还林等项目的基本情况;从细节入手,严查村干部腐败,两年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5件26人[14]。自2009年以来,该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惩防村干部腐败的力度,从深层次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有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村干部贪腐领域众多,危害程度不同、群众关注程度有所区别。加强政府多部门合作,对于涉案金额较多、公愤民怨较大、贪腐案件频发领域进行重点关注、专项查处、有的放矢,可以有效惩治村干部贪腐,起到法治震慑作用。
(四)监督机制:“权力清单”使权力运作“阳光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15]。2009年河北省万全县在农村基层展开了村干部权力清单的基层民主实践活动。颁行的《村干部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流程图的形式详细列出村干部20项职权,实行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的阳光作业机制。据万全县纪委统计,《清单》运行半年多,由村干部滥用权力导致的上访案件数比2008年同期下降60%,农村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同期减少50%。权力清单制度的设计实现了村干部职责权限的明晰化,村委运作流程的公开化,其最大作用不仅在于限制了村干部的权力,还在于打消了村民参与公共生活和参政议政的制度性障碍[16],更加方便群众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使人们见证了地方政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努力[17]。
五、村贪治理的法治思路与治理路径
村干部贪腐屡查屡犯,除贪腐的巨大利益诱导外,其根本症结在于村贪治理的法治思路不清晰,治理路径不明确。法治反腐的实质就在于制度反腐,制度反腐需要立法先行。
村贪治理的法治思路,概括而言就是推进“制度立法、规范执法和文化普法”建设,其治理路径是在关注村干部贪腐现状和多维成因的基础上,针对村贪的重点领域和环节重点治理、专项惩治。为此要加强反腐败法规建设明确严惩村干部贪腐措施,加强公检法司法贪腐治理的协调治理能力和惩治力度形成法治威慑;要落实基层民主制度切实约束村干部权力滥用,系统发挥党内、群众、上级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贪腐无处遁形;要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在农村的转化运用,强化村级监管,跟进农村网络反腐硬件建设,构建官民联动网络反腐与村级事务、财务监督管理平台;要强化基层普法力度和廉政文化建设,标本兼治,形成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
(一)推进村干部反腐法规与制度建设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已成为新时代的基本共识,村干部贪腐治理同样如此。村干部贪腐治理要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依纪依法推进反腐败。村干部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其刑事身份有待于明确以减少争议,避免基层公检法机关之间因管辖权不明确而导致惩治拖沓的弊病[18]。因此,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来推进法规反腐、制度治权。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将村干部群体纳入重点整治关注对象。在制度设计上,整合基层民主制度、梳理统合村庄民主机构,理清权属关系,避免职权交叉,增强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构建合法合理的权力制约体制。二是在基层治理层面上,从环节、程序和机制入手,在各个层面、环节、领域、方面切实堵住产生腐败的制度性、体制性和机制性漏洞,密织权力运行法规制度“笼子”,切实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三是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9],村干部贪腐惩治尤其需要作风严谨、法律素养较高的基层执法队伍。因此,既要加大立法力度,还要加强执法工作,把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作为系统工程来抓,着力解决执法失之于宽与软的问题,保证立法意图的顺利实现。
(二)落实基层民主制度与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认为,实行法治的根本在于解决好权力配置问题,包括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其治理思路不外乎就是强化制度监督的力量。我国并非没有民主监督的相关制度,在1998年《村组法》正式施行时便增加了村务公开制度来限制村干部滥用权力。2010年《村组法》修订后又明确了民主监督的制度、形式和机构,譬如设立村委监督委员会,采取权力制约方式规制村干部滥用权力;设立村民理财小组,对村内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但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中于村两委甚至部分村干部个人的情况。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主要是由于现有基层民主制度存在着虚拟化缺陷,导致政策贯彻执行乏力;存在着纸面化缺陷,导致监督制约机制失效;现有制度存在着悬浮化缺陷,村民参与不便、效能感低[20]。基于此,村贪治理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针对现有民主监督制度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巩固强化民主监督机构设置,重视民主监督实践形式和程序的深层意义与价值,运用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扩展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渠道。要在实践和民主行动中培育基层民主文化,使民主监督成为一种常规。还要实现村内监督机构和上层监督的有效整合,确立乡镇干部对于村级腐败的责任惩处机制。
(三)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治理贪腐
要加强农村网络反腐硬件建设,构建官民联动网络反腐与村务监督平台。目前,我国网络反腐正以其成本风险的低廉性和惩治腐败的高效性蓬勃发展,在现有条件下,构建农村网络反腐平台的技术条件已日臻成熟。及时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等手段助推村干部贪腐治理,是当下针对村干部贪腐手段趋于隐蔽、贪腐治理难度加大这一严峻形势的有效途径和现代化手段。为此,要及时跟进国家网络反腐的发展形势,加强农村网络反腐与村务监督等平台建设,保证软硬件设施与工作人员的配备,并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使村民意识到存在更便捷有效的反贪腐维权方式;同时保证反腐举报材料的私密性,以保护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要加强村民网络反腐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在现代化反腐技术向农村地区下渗时,尤其要关注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即村民文化素质低下、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有限等问题。因此,在构建农村网络反腐与村务监督平台时,要切实建立贴近村民、融入大众、便利有效的综合性网络反腐体系,以免出现再次“失效”的状况。
(四)强化基层廉政文化与法治教育
建立和完善农村廉政文化与法治教育培训网络,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强化村干部的法制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廉政教育,不断提升村干部学法、守法意识,促使其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防腐拒贪的能力。因此,要建立灵活多样、规范有效的长效培训机制,加强对村干部队伍的培训力度,对村干部进行定期培训,通过宣传优秀村干部典型事迹发挥引导作用,同时以腐败典型进行警示教育;针对村干部展开法制宣传,不能局限于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形成宣传合力。另一方面,要做好村民普法工作,加强公民民主文化宣传,通过开辟农村网络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开展科技、文化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法制观念,增强农民的民主监督意识和民主参政能力。
注释:
①参见《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②相关数据参见《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③参见《2014年三农投入会是多少?》,http://finance.sina.com.cn/nongye/nygd/20140327/102318631201.shtml,2014-03-27。
④参见《2015年农业补贴政策50项汇总》,http://www.snkx.org/Article/news/201502/2286.html,2015-02-08。
⑤参见《中国村官违法违纪报告:村民自治遭遇386170部 队》,http://www.china.com.cn/chinese/news/930077.html,2015-07-15。
⑥参见《温州永嘉县10名村官瓜分316套安置房价值18 亿》,http://www.legaldaily.com.cn/video/content/2013-08/19/content_4775519.htm?node =44110,2013-08-19。
⑦参见《村组法》总则第一条。
⑧参见《村组法》第二、五、八、九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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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琼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