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PEST模型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5-02-12还光荣
还光荣
2014年5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召开外国专家座谈会,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给予肯定和鼓励。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将互联网金融列入其中,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政府的坚定支持对互联网金融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深圳是我国重要经济中心、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金融业是深圳的四大支柱产业,以华为、中兴、腾讯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和信息产业发达,互联网金融具有天然发展条件和优势。笔者运用PEST模型深入分析深圳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巨大的综合优势,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性质、模式及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本质和模式
关于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理论界尚未形成一种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权威概念。当前,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新业态论。国内较早提到互联网金融的是马蔚华,他认为“以Facebook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将影响到将来银行的生存”,但他并没给互联网金融下定义。二是新模式论。谢平是最早在正式文献中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他认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大数据、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市场信息透明度高,交易双方的资金配置成本非常低,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被瓦解,贷款、股票、债券发行、交易、支付和结算直接借道互联网,出现了既不是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又不是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被称为“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三是数字延伸论。认为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是不同的数据组合,这个数据组合通过互联网还原为金融产品,做到数量匹配、期限匹配、风险定价,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数字化延伸。四是金融创新论。柏亮、罗明雄等从金融本身的视角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给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对数据系统的运用来降低成本和风险,还引发了交易主体、交易结构的变化,实现了金融的普惠化、民主化;不仅是金融渠道和工具的创新,也是金融产品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五是搅局论。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马云。他认为金融行业需要互联网来搅局。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依托互联网和移动信息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开放、普惠、透明、高效的新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消费者群体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等。简言之,互联网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衍生出来的新的金融业态和金融服务方式,都可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在获得银行许可的前提下,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付平台的互联网支付模式。互联网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网银支付和移动支付三个小类。二是互联网融资。互联网融资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地带。主要形式有P2P网贷(Peer-to-Peer Lending)、电商网络小贷(供应链融资)、众筹、互联网银行融资(纯网络银行)等。三是互联网理财。互联网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取理财服务。互联网理财深受美国市场关注。在国内,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余额宝”,实质也是互联网理财。四是互联网货币。或称为虚拟货币,是互联网金融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它最早是为了满足游戏玩家对虚拟物品和服务的购买需求(如Q币),现在发展到像比特币(bite coin)这样可以用来购买商品,并且成为可以用来投资的对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和趋势
需求拉动和技术推动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随着信息通信技术进一步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更加便利、规范,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以及监管的制度保障更加健全,互联网金融最终将告别野蛮生长,进入合理有序快速健康的发展时期。未来互联网金融创新还将实现新的更大的发展繁荣。
从微观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也是乐观可期的,表现在以下四个重要趋势:一是行业发展空间不可限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通过网络交易完成,增长空间十分巨大。二是继续受到中小微企业热捧。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当前世界经济面临转型困难,技术创新及融资方式创新的结合可能是推动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是解决小微金融的重要途径。三是生活互联网化催促爆发式增长。四是相对于美欧日有后发优势。中国人口结构相对年轻,对新生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接受程度高,同时由于中国还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财富积累的阶段,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而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已经充分市场化和高度发达,其偏老龄化的人口结构依赖于传统消费习惯,因此相比较而言,中国人对互联网金融接受程度将会更高,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将具有后发优势。
二、深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PEST模型分析
PEST分析是一种对企业、行业或区域经济进行宏观环境分析的工具模型,具体讲,它是指对一切影响行业、企业或地域经济发展的宏观因素作分析,这些因素概括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政治(Politics)、经济(Economic)、社会(Society)和技术(Technology),简称为PEST模型分析。PEST模型分析最早由美国学者Johnson·G与Scholes·K于1999年提出。PEST模型分析是战略外部环境分析的基本工具。深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互联网金融凭借在通讯、互联网和财富管理领域的优势,已居全国领先地位。借鉴PEST分析模型,对深圳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优势做全面深入分析。
(一)从政治的角度看深圳具有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首先,党中央层面高度重视深圳发展。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试验田,深圳的许多改革和发展承载着中央赋予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对靠改革开放起家的深圳来说是重大利好。习近平同志对深圳有深厚感情,密切关注深圳发展,对深圳的发展寄予厚望。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新年伊始,到深圳调研互联网金融发展,并亲自为微众银行启用敲下回车键。其次,国务院高度重视珠三角一体化发展,为深圳拓展发展空间准备了充分的条件。《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对深圳定位、功能和产业发展作出了宏观规划,有利于深圳做大做强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产业。三是深圳具有特区立法权优势。深圳是全国唯一拥有特区立法权的城市,可以借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方面充分调研、制定有关条例,实行先行先试。四是深圳前海是国家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享受副省级城市的政策自由度,是深圳今后三十年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从经济的角度看深圳具有特殊的经济优势
一是产业链优势。深圳在通讯技术、互联网、多层次资本市场、财富管理等多个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领域具备全国领先优势。互联网与通讯技术产业是深圳的支柱产业之一,拥有腾讯、中兴通讯等很多行业龙头企业。深圳还拥有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招商银行、平安保险、国信证券等创新能力较强的金融机构。深圳是国内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最发达、最活跃的地区,形成了风险投资行业的集群效应。据官方公布数据,在深的PE/VC机构超过3500家,注册资本近3000亿,基金数量和管理资本总额均占全国35%左右。二是前海的优势。前海位于珠三角区域发展主轴与沿海功能拓展带的十字交汇处,与港澳毗邻,是落实CEPA安排、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环节,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利用这一政策和地理优势,引进香港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先进经验,通过在财富管理销售业务方面的先行先试,推动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三是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领域较为发达。
(三)从社会的角度看深圳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是“敢闯敢试”是深圳这座城市的特有气质。改革开放是深圳的根和深圳的魂,深圳因改革开放而生,因改革开放而发家致富,深圳的将来一定还是要因改革开放而不断发展进步。二是“开放、多元、包容、创新”是深圳的城市精神。深圳是移民城市,深圳的城市精神已经融入了深圳人的血液,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具有浓厚氛围,吸引着无数具有创业创新梦想的人来到深圳。三是年轻是深圳的独特优势。深圳是一座35岁的年轻城市,深圳的城市人口结构中主要是年轻人,城市人口的平均年龄不到30岁,且受教育水平普遍较高、思想比较活跃、价值观念多元。四是深圳的人口构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一方面,新兴移民城市的特点决定了深圳有着更为强烈的创业氛围,更多的人有创业的想法。另一方面,深圳有着庞大的网民数量,且网民年龄结构更偏年轻。网民中在职和高收入人群较多,学生群体较少,年轻且有经济能力的网民更容易接受互联网金融的理念,更可能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
(四)从技术的角度看深圳具有天然的产业优势
深圳市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改革创新,形成了完善的产业配套政策。比如深圳获批首个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国家创新城市、全国首批“三网融合”试点城市等,深圳市政府对新兴产业、创新性企业一直高度重视,特别对作为深圳支柱产业的金融业一贯大力支持。2013年初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针对当前金融行业发展软环境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进一步优化,鼓励和支持本土金融机构开展异地并购重组、扩大再投资。2014年初,深圳市政府再次出台专项指导意见,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要求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方案的积极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路线清晰,为深圳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
在看到巨大优势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深圳在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发展不平衡、风险控制有待加强。深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除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一般性风险,如信息安全、身份认证、技术操作、法律政策、宣传误导和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外,也表现了自身的一些问题,比如门槛很低,行业发展初期经营状况极不稳定;多数P2P借贷企业都承诺保本和较高利率放贷,存在合法性疑虑;资金缺乏第三方托管渠道,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容易导致欺诈和资金抽逃;P2P小贷或网络微贷普遍存在风控体系薄弱的问题等。二是面向互联网的产业弥合、行业整合力度不够。一方面深圳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的情绪较浓。跨行业整合和创新、“外行”主动去领导“内行”的冲动、勇气还不够强烈,没有实现优势资源的整合和互补,间接影响了辖区互联网证券及财富管理业务的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进程还需加强,小微银行和非银类金融机构对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发展重视不够,部分中小券商及基金公司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仍在观望。三是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相对滞后。深圳在互联网金融的法规环境、征信体系、运行成本和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发展相对滞后,美欧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方面的创新一直引领着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深圳是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先发地区,但与其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在风险管控和法规环境方面,美欧等国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以及沉淀资金管理等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和做法,并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案例或者是成文的法规条款。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深圳目前征信系统还不完备,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
三、深圳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深圳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热土。从热土变沃土,打造成乐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方面条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需的条件配置
一是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建立互联网金融基础孵化园,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深圳各区科技园区内设立和发展;创新园区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园区的功能、载体、资本、服务、环境等优势;鼓励设立或吸引更多的互联网配套服务公司入驻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配套的金融后台服务;构建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推动深圳本地通讯业、互联网企业和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间的合作直至战略联盟和并购,推动移动终端生产厂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二是建立满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区域性征信示范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打造信用信息登记与交换平台,支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条件地向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和产品,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多元化需求;支持设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公司,促进跨区域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互动协作。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挥法律、会计、担保、咨询等专业机构的优势和作用。
(二)及时出台优惠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加快发展
一是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引导专项基金。基金由政府发起,吸引民间资本共同参与,赋予专项基金一定的杠杆比例,专门用于扶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推动其做大做强。二是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或金融创新基金。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实施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企业高管和创新团队的相关贡献给予一定奖励。三是设立风险补偿基金。鉴于互联网金融处于行业发展初期,风险相对较大,为减缓其对整体社会经济的冲击,建议设立互联网金融专项补偿资金,制定实施细则,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件进行补偿。四是出台相关补贴和优惠政策。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领军企业、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与支持各类机构搭建互联网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创新业务,转变营销模式。鼓励互联网金融孵化机构发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补贴等等。五是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投资渠道。协助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互联网企业加快转型步伐,设立民营金融控股集团、财务公司、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
(三)加强行业监管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借鉴国内兄弟省市做法,成立深圳互联网金融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策划推动,业内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相关企业广泛参与,其性质仍然是民间非政府组织。二是相关部门要适度加强监管。借鉴美欧等国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填补监管制度真空,强化源头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构建以“一行三会”为主,金融办、经信委、科创委、市场监督委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沟通和会商机制,实行适度监管。三是建立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引导商业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合作,探索第三方资金托管模式,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条例,对交易双方责任分担、风险分配、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安全教育,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树立风险观念和安全意识。四是依法加强市场治理。依照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必要时依法取缔经营牌照。
(四)利用前海政策优势做大做强互联网金融企业
一是利用前海区域总部优势,在前海划出专门区域或者写字楼,打造互联网金融高端产业园区,吸引异地互联网金融领军企业和有实力的投资人进驻产业园。二是加大招商与宣传力度,充分释放前海政策红利,吸引如阿里巴巴、东方财富、京东商城、恒生电子等在前海设立基金服务机构,形成产业聚集效应。三是鼓励设立或吸引更多的互联网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如数据存储及备份企业、大数据分析公司、销售结算服务公司等,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配套的金融后台服务。四是依托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立私募金融资产交易的登记、托管、撮合、结算的一揽子平台。五是支持在前海设立跨境投资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组织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及深圳证监局等各部门协调配合,与香港金融机构直接对接,为投资者提供跨境投资产品的认购、赎回等交易服务和有一定封闭期的投资产品(如有锁定期的专户产品等)交易渠道。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学术研究加强人才培养引进
一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学术研究。联合国内知名院校共同开办深圳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学术研究保障;开展产业理论和行业标准研究,推动互联网金融产学研成果转化。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联合深圳本土高校和深圳大学城内其他高等院校驻深机构,对接辖区各类金融机构人才需求,加强数据挖掘、征信制度、互联网法学、电商营销等领域的人才培养。三是积极引进海内外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人才。支持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全面享受深圳人才服务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和核心骨干参加“千人计划”、领军人才等方面的选拔。
[1]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2]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
[3]余丰慧.中国互联网金融革命——中国金融的颠覆与重建[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4.
[4]刘伟毅.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时代的金融革命[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5]盛佳,汤浔芳,杨东,杨倩.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
[6]芮晓武,刘烈宏.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7]芮晓武,刘烈宏.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8]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9]于健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与管理,2014,(3).
[10]邱东阳,肖遥.互联网金融本质的理性思考[J].新金融,2014,(3).
[11]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4).
[12]王念,王海军,赵立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础与模式之辨——基于中国的实践[J].南方金融,2014,(4).
[1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
[14]张晶.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潜在风险与应对之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4,(4).
[15]皮天雷,赵铁.互联网金融:逻辑、比较与机制[J].中国经济问题,2014,(4).
[16]曹凤岐.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J].金融论坛,2015,(1).
[17]翟晓娟.浅谈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优势及风险[J].时代金融,2014,(24).
[18]邵东亚.全能银行多样化经营的策略分析框架和绩效评估模型[J].金融论坛,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