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标准”完善与核心价值观培育
2015-02-12祁海军
祁海军
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经济工作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这表明,我们不能因经济工作而忽视意识形态宣传工作,要在推进经济工作的同时做好意识形态宣传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推进。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地党委政府的意识形态宣传意识有所淡化,意识形态宣传工作没有完成现代转型,意识形态的不同部分难以自洽一致,导致意识形态说服力、凝聚力下降。特别是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已有的真理的实践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需要深入探讨:核心价值标准与实践标准何者优先、何者更为根本?两者如何统一?这就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践标准的真正含义,理解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的统一性,科学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践标准。
一、“实践标准”与价值标准
关于“什么是检验真理标准”的提出,有其适用的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文革”结束以后,针对部分领导同志坚持“两个凡是”的观点,邓小平率先提出“要准确地完整地理解毛泽东思想”。[1]这一方面提出了人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两个凡是”、对待毛泽东思想的问题,另一方面引起了人们对理论真理标准的深入反思。准确地、完整地理解毛泽东思想,就不能把毛泽东在一时一地所说的话当作真理,更不能把毛泽东关于一人一事所讲的话当作圣旨。可以说,准确地、完整地理解毛泽东思想,启发了人们对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最早提出来的真理标准有两个,一是毛主席的指示,二是实践。后来为了强调实践对理论的首要地位和决定作用,这一结论又表述为“实践是检验一切真理的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无疑是有利于冲破禁区、解放思想,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创造了主观精神条件和唯实不唯上的社会氛围。
用实践标准纠正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决策以及“两个凡是”思想,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是实践标准观点的首要作用。30多年来,这一标准的提出与确立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中国社会的进步,至今对于中国社会仍具有强大的正面导向作用。时至今日,这一观点仍然需要坚持。可以这样说,没有真理标准的观点,就没有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深化,实践标准被严重误解,实践被片面地理解为阶级斗争实践的反面——经济实践,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实践观点”,还要不断完善“实践观点”。改革越深入越显示出这一标准一定程度上被扭曲和误读,从而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效应。其知识性的科学导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两者难以无缝对接、贯通一致。
作为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与作为价值标准的核心价值观,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理论上说,实践标准是世界观层面的阐述,核心价值观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层面的表述,前者为后者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论逻辑,可以表述为“真假决定好坏”。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在实践中,作为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核心价值观往往为实践标准定向,好坏往往影响真假的界定。固然,人生观与价值观也是一种世界观,但是这种世界观与实践标准的世界观存在一定差异:前者是一个政治伦理判断,后者是一个科学逻辑判断。政治伦理上的判断正确不代表科学逻辑上正确,反过来也是如此。善恶与真假标准有其不同的理论指向。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人们是依照科学(实践标准)而行动,还是依照伦理学(核心价值观)而行动?前者更容易获得成功(个人目标的满足),但是对主体的道德状况不做判断;后者则使人符合一个好人的定义,但是对主体是否成功(达成满足的目标)也“存而不论”。反观30多年的实践,在两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无疑人们更多的是参照科学而行动,而较少考虑是否符合核心价值观。人们往往会用是否有用有利、能否获得成功的功利主义或实用主义思维来衡量核心价值观,只谈利弊、不谈是非;只谈价格,罔顾价值。这就有可能导致核心价值观不仅受到这种“片面的经济实践”的检验和冲击,而且核心价值观在对实践标准的这种曲解下很难培育出来。
在实际生活中,对实践标准的扭曲及其引申而来的“庸俗实用主义”缺乏鲜明的是非观,形成了惯性思维定式,严重误导了人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如果说理论以实践为标准,那么实践又以什么为标准?按照这个观点,实践不能以理论为标准而只能以自身为标准,但是实践的历史流动性和不断变化决定了实践本身难以成为标准,于是人们并不对照理论来检验实践,而用自己的实践为自己树立是非和价值标杆。这不仅造成是非观和价值观多元化,而且导致是非观和价值观的冲突和混乱,导致不承认任何“是非价值观念”的历史虚无主义。这种观点既催生了一大批政治和经济上“敢想敢干的人”,也催生了一大批“把党纪国法当儿戏的人”、“笑贫不笑娼的人”、“为达一己目的而不择手段之人”。难以想象的是如下令人费解之处:在物质建设方面要求人们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发展经济、发家致富,同时在精神建设方面却要求人们坚持核心价值观的操守、坚持理想信念;政治与经济层面的先进性,文化与精神上的纯洁性,两者在理论上没有协调同步、互相对接、互相支撑。这一观点还导致改革开放以来“理论”始终跟在“实践”后面为实践论证辩护而无法发挥对实践的预见预判和指导作用,导致理论回答和解释重大现实问题缺乏说服力,理论储备不够、理论的解释力下降到常识水平、理论竞争力和领导力有所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实践标准的通俗表述就是形象的“摸石头过河”,但是却很少有人理解其中的真正含义。对这一名言的曲解主要是忽视理论的统一性、指导性和规定性,把实践理解为完全个人主义的实践,理解为离开理论指导的实践,理解为实践本身的无规定性和绝对自主性。一般人理解“摸石头过河”,“摸”是实践探索手段,“石头”是工具,“过河”是目的。然而对这句名言还应该有更深的理解。“摸”不仅是实践探索,而且表明一种积极的实践态度,怎么“摸”、“摸”什么还要依赖对“摸”、“石头”以及“河”的理解。“摸”的行为无疑带有历史反思的痕迹,“石头”在这里不仅是工具,也是先例、原则、标准和遵循,是有理论标记的“石头”。“河”本身也是理论界定中的“河”,“过河”是目的,也是指准确地到达我们党纲指定的地点,完成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因此,不管是“摸”的行动、“石头”的遵循、“过河”指定的任务,都有具体的理论规定性,不是乱摸、不是哪块石头都能摸、不是什么河都过。
同时,这一观点的扭曲还导致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工作实践,忽视理论学习;重视权力运作,忽视遵守规则;重视物质利益,忽视理想信念。这不利于我们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政党建设,也不利于我们党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是非观既关系到我们党的核心价值观,也关系到普通人的价值观,这就需要我们在改革中科学坚持和不断完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观点。
二、“实践标准”与核心价值观的主体性阐释
我们党进行的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尤其需要找到“合适的镜子”、“干净的水”,然后才能起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效果。一些领导干部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理论本身以及理论创新的重要性,真理标准虽是一个实践问题,然而绝不是与理论无关的问题。
第一,真理标准要复杂得多,实践观点只是真理标准权宜性、简单化和时代性表述,从理论上说,既不准确也不完整。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是“感性的现实的活动”,[3]是感性与理性、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具体统一。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常识,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观点却并不准确完整,仅仅把实践理解为感性的活动,忽视了对象化的活动;重视直接活动,忽视了反思批判。
第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和理论相比,实践是第一位的,但是我们还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理论对实践的总结和指导。脱离理论的实践往往会演变为盲目的、杂乱的、无标准的甚至是放肆的实践;没有理论框架的对照,“实践”本身谈不到真假对错;没有理论的方法和检验程序,更无法比对不同实践的真假对错;没有理论的指导,实践十之八九会失败,成功的实践经验也难以复制。其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观点的过度诠释会导致人们过度依赖经验指导实践,进而用普通人的常识替代理论来指导实践。不利于我们党探索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如果真理等同于被证实,那么被证实的就是真理,不能证实的就不是真理。关于真理的相对性、真理的条件、真理的主体性、不同真理的关系、检验真理的程序和方法都被囊括在“实践”之中,无疑是不恰当的、不谨慎的、不科学的做法。只要能够实践上管用、行得通,达到目的,罔顾其他。其中不择手段的、成功的经验往往会被大肆模仿,从而导致社会是非观、价值观的错乱。最后,实践出真知,如果每个人的实践体验不同,那么每个被证实的真知都不同,社会共识将因此种利己主义的实践而难以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成为被制定出来的、无生命力的东西,难以成为社会共识和制度共识,难以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第三,价值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统一在于对主体的科学理解。只有把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和实践标准的主体理解为集体或共同体(人民/民族),而不是个人主义的个体,那么两者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在个人——主体层面上,两者难以沟通、贯通一致,在共同体——主体层面上,集体的善与集体的成功是相互一致的。个人的成功只能称为小善,集体的成功才能称为大善。这也是习近平同志说“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的题中之意。在国家——民族这个共同体——主体的意义上两者才最终统一起来。因此,我们要大力弘扬“每个人享有人生出彩机会”的中国梦共识,依靠集体主义把两者统一起来。在任何时代,个人的奋斗都始终立足于一定社会历史制度建构的舞台上才能成功。如果仅仅把个人的奋斗看作自己“单打独斗”和“主观努力”的结果,就会产生自私自利的想法和明哲保身的幻觉。只有自觉地意识到这个舞台和平台的重要性,在这个时代背景基础之上努力奋斗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才能有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才能把对改革开放的事实性理解与规范性理解统一起来,把实践标准与价值标准最终统一起来。
三、坚持并完善“实践标准”的关键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大背景下,如果排除了思想自身的发展规律,为民的思想将变得不切实际,实践中也难以实现为民的宗旨;如果思想上不能务实,行动上也很难务实;如果思想上不纯洁、不纯净、过分功利,更谈不到作风的清廉。可以说,扭转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还亟需我们深挖思想根源,坚持正确的理论导向,把实践标准完善与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结合起来,反对对实践标准的庸俗化解读和过度阐释,科学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践标准。
第一,坚持和完善“实践是真理标准”的观点,必须重新考虑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破除价值与事实二分的藩篱。在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层面,倡导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交往实践,破除“旁观者的认识论”,建立对价值与工具合理性、价值与事实评价的元价值共识,为工具与价值合理性提供有约束力的规范。同时,提供主体——共同体平等的互动参与机会和制度保障。
第二,坚持和完善“实践是真理标准”的观点,需要坚持我们党求真务实的方法,把求真务实的思想取向与核心价值导向结合起来。求真务实的运思方法就是探求、坚持和发展规律性认识的同时注重实效。只要表现为核心价值追求的求真意志、作风和方法相对稳定,保持主体的真诚,即使规律性认识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会发生深刻变化,规律作用的过程发生巨大变化,我们还是能够探索到规律性的认识,拿规律性认识来指导当前的实践。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是求真的结果而不是求真的起点,历史与逻辑的不一致是务实的起点而非终点。坚持和完善这一真理标准不仅意味着这一观点应该得到坚持、补充和完善,而且意味着在当前形势下要以不同的视角来思索这一问题。真理标准非常复杂,与其设定和宣布一条不断变化的、游移不定的、模糊不清的真理标准,不如教会人们科学的思想方法,提高人们对是非、美丑与善恶的判断能力。有了科学合理的运思方法,不仅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和检验真理,也能够单独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社会共识更容易达成,核心价值观也更容易培育。这要比成年累月、连篇累牍的说教宣传更能够统一思想,更加符合当前的时代特征,更加能够正三观、改作风、树形象。大力普及科学合理的运思方法,才能够引领社会思潮,以不变应万变,使社会思想领域的问题迎刃而解,使我们党的执政永立于不败之地。
第三,坚持和完善“实践是真理标准”的观点,需要把握真理的社会历史内容。真理不仅与科学、逻辑相关,而且也与社会历史、权力运行、人民民主密切相关。当下时代,任何人都失去了宣布真理标准的权力,真理必须考虑不同群体参与表达、参与实践探索的社会共识基础。没有社会共识做基础,真理仍然可以是真的,但是非常脆弱和微不足道,难以转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真理标准与价值标准两者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也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需要根据其社会历史内容来理解。认为两者矛盾或者不一致的观点,仅仅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以及意识形态的转型,而忽略了转型的前提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和道路的坚持,是对共同富裕和民族复兴的追求。
第四,坚持和完善“实践是真理标准”的观点,需要坚持方法论的集体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的最大影响不是按市场要素配置资源,不是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而是思想上、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至上,导致集体、共同体内部的分化和断裂,社会共识难以达成、社会合作难以进行。对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不一致理解,正是反映了这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无论倡导“实践是真理标准”的观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推进中国梦的认同,其立足点一定是集体主体或共同体——主体。离开这一点,不仅共同富裕难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难以培育,中国梦也难以得到更广泛的认同。
真理的复杂性体现在事实与价值的绝对二分法正在失效。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实践标准不仅充当了真假标准,而且也执行了价值标准的分拣功能。是非标准与价值标准如何沟通问题一直是康德以后哲学的重大问题。黑格尔以绝对理性来统一两者,马克思以总体性的实践(并非片面的阶级斗争实践或经济实践)来统一两者,尼采以权力意志的审美趣味来统一两者,后现代给出的答案更是形形色色。这不仅说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是有问题的,而且正在失效。事实与价值在主体间的交往实践中一直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都不再是交往主体单方面的事情,而是交往主体通过双向互动的认识论承诺来达成事实与价值统一的共识判断。只有达成这样元语言层次的理解,对价值和事实的区分就不是绝对的,两者就是可以贯通一致的。事实上,我们现在正在通过主体间性的商谈伦理来解决价值观冲突和历史事实判断的冲突,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设,通过商谈达成共识,而不是“权威主体”单方面宣布真理和价值。
[1]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43.
[2]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6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