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思考
2015-02-12陈厚铭
陈厚铭 陈 伟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治国主旋律,新一轮司法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深圳法院紧贴时代背景,积极推进深港合作、建设法治特区,努力搭建“深港合作”司法服务新桥梁,探索“港人陪审”司法公开新模式,率先在全国尝试“港籍人民陪审员制度”,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港籍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经公开选任、面试、公示等多个环节,选任思想过硬、学历高、专业强、熟悉香港法律的四人为港籍人民陪审员,探索出一条民主司法的新路子。
一、把好“认识关”——“港人陪审”的重要意义
“港人陪审”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陪审员身份参与内地法院审判工作,有效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促进司法公正。随着“特区中的特区——前海新区”的成立,“深港合作”不断加强,“港人陪审”对促进司法公正、传播司法文化、推进法治前海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港人陪审”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港籍陪审员制度充分利用深港毗邻、往来密切等先天优势,吸收香港居民中各行各业的陪审员代表人民对涉港案件的庭审活动、合议庭评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港籍陪审员作为“不穿制服的法官”,通过对法官审判权的内部权力分割,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保障司法廉洁。这种监督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当事人更有理由相信整个审判过程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性。尤其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如金融、财会、房地产、股权等涉港案件审理中,港籍专家陪审员还能够弥补法官知识的欠缺,对案件提出针对性疑问和有效意见,从而避免不公正的裁判,可以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行现象,防止错案的发生。
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或多或少会受各种权力的干扰,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而港籍陪审员由于同政府和其他机关没有其他持续性的联系,不受人事、经济等方面的控制,政府及其他机关没有能力通过一般的官方手段(如组织关系、职位调动等)来惩罚和制约,从而能更有效地抵制各种权力对司法的干预,更为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促进司法公正。
(二)“港人陪审”是推进法治前海建设的重要渠道
前海自规划之初,被定位为唯一一个由国家批复建设的法治示范区。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前海时,做出重要指示,“前海的改革,要相信法制的力量”。港人陪审作为“独任审判+调解评议+港籍陪审+专业审判”复合审判机制中的重要一环,是对适用香港法所持开放态度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营造前海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从而打造国际资本可以理解和信任的商事审判体系。前海作为“特区中的特区”、“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其法治环境是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元素,必须致力于法治创新,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学习香港法治成功经验,借鉴国际先进审判制度。
2008~2013年,深圳法院受理涉港案件7535宗,随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成立,前海“港人、港资、港服务”的开发运营新模式的建立,数十万港人将在前海开展商务活动和就业,大量涉港案件也将随之而来。在司法审判上,选任一些有法律背景的香港籍人士担任陪审员,参与前海法庭的案件审理,使前海法庭的判决在遵循大陆法律的基础上,兼顾香港法律和香港社会的价值观念。通过港籍陪审员独立参审,不受外界影响以保障裁决的独立、客观和公正的精神,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从而营造一个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推进法治前海的建设奠定基础。
(三)“港人陪审”是传播司法文化的便捷途径
港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香港居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能让普通香港民众参与内地法院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港籍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香港社会渗透的一个重要渠道。选任港籍人民陪审员,是让普通香港居民参与内地法院庭审,让更多的香港民众了解司法程序的开放性与民主性,对法院工作有深入、全面、客观的了解,使司法权力取得更广泛的政治基础,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同时,港籍人民陪审员来自香港社会大众,他们可以通过参审议案将自己陪审的经历和体会,传播给更广泛的香港大众,从而对全香港起到普法宣传的教育功能。我们也能通过港籍陪审员向香港民众进行宣传教育,以点带面,辐射整体,传播司法文化。在法治成为主流、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一个经典案例,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通过港籍陪审员的口口相传,通过网络媒体的迅速传播,必将吸引更多的香港民众眼光,传递更多的法治正能量,改变香港社会及民众对内地法治的偏见或误解,促进全港民众对内地司法状况、法治文化的认识和了解。
二、把好“选用关”——加强港籍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
(一)科学设置港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2012年,为创造前海优良法治环境,打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始了港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探索和构想。2012年6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员专门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法院系统选任台胞陪审员工作进行考察了解,学习借鉴台籍人民陪审员的成功经验。通过考察,加深了对发挥优势、先行先试,率先开展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前海法庭人民陪审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厘清了选任前海法庭香港籍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和程序、培训和管理以及组织领导的工作思路。
在赴福建进行关于台湾籍人民陪审员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前海法庭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案》,并先后经过多次论证和修改,重点对港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标准进行了界定,确定了香港籍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上对港籍人民陪审员附加了品行优良、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的品德要求和在深圳投资、工作或生活两年以上的时间限制,这样能把热爱祖国、热爱深圳、了解深圳、关心深圳的香港居民选任到陪审员队伍中来,促进两地司法协作。
考虑到前海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代表性,港籍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议案的大众性、普遍性、随机性,为把更多的在深圳生活的普通香港居民吸收到港籍陪审员队伍中,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在选任条件中对相关公职人员、法律从业人员进行了回避,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执业律师和持有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居民不得担任前海法庭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优化了港籍陪审员队伍结构,净化港籍陪审员参审议案的法治环境。
(二)扎实开展港籍人民陪审员的“阳光选任”
深圳两级法院在前海法庭成立之初,就开始港籍陪审员选任相关准备工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港籍人民陪审员选任领导小组,南山法院成立港籍人民陪审员选任办公室。在港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实践中,坚持程序严格、过程公开、结果透明,确保港籍人民陪审员的“阳光选任”。
积极调动港籍陪审员选任参与热情。深圳法院在《深圳特区报》、《蛇口消息报》等报刊及法院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开选任前海法庭香港籍人民陪审员公告》,将选任时间、名额、条件、方式等广而告之。同时,积极加强和前海管理局,中联办、司法局等单位联动,广泛宣传港籍陪审员选任工作,保证港籍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广泛性和参与热情。
严格审核港籍陪审员选任资格。严格依照《关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前海法庭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案》,根据前海的发展特色,优先考虑熟悉香港法律的法律专业型人才,会同司法局资格审查、组织预选、资格复核等程序对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的相关人选从政治思想、从业经历、履职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全程公示港籍陪审员选任信息。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对选任情况进行全程公开,并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和网络上发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港籍人民陪审员任前公示通告》进行结果公示,让社会参与监督港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从而宣传和保障港籍陪审员选任工作,并且通过“阳光下的选任”,令每位当选的港籍陪审员有使命感和荣誉感。
(三)全面做好港籍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
通过培训让港籍人民陪审员熟悉我国陪审制度。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基本上承袭了英国的法律制度,陪审制度也不例外。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维持其普通法制度不变,陪审制度也予以保留。因此陪审制度仍继续在香港法院中沿用。经过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香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陪审团制度。香港陪审团制度从产生方式、陪审参与方式、适用范围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有很大的差异。港籍人民陪审员长期居住在香港,对大陆陪审员制度知之甚少或者根本不了解,在岗前培训中要加大对大陆、香港陪审制度异同的解释和培训,增强港籍人民陪审员内心的认同感和拥护感,为港籍陪审员陪审参审打下良好思想基础。
通过培训让港籍人民陪审员了解、熟悉大陆现行法律。由于大陆现行法律与英美法系有着比较大的差异,通过培训,让港籍陪审员对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力,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诸多内容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知和了解,对大陆法律与香港法律在某些具体法律问题的区别具有一定的界定能力,尤其是更好地适用前海涉及比较广泛的民商事法律。
三、把好“创新关”——“港籍陪审”的未来与发展
(一)放宽选任条件,不断推进司法民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及《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该限制是出于对户籍制度的沿袭、对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空间考量、便于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察管理等原因。在第一批港籍陪审员选任探索中,按照前述规定,结合前期调研的福建省已有的由非法律专业的台胞(主要为台商) 担任涉台案件人民陪审员的实践,选任标准之一就是确定港籍陪审员必须在深圳投资、工作或生活两年以上。
前海承担了对法治建设先行先试的重任。港籍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更要考虑到前海开发开放尤其是“深港合作”,从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角度出发,适当放宽港籍陪审员选任条件,不断提高人选来源的广泛性。在“引进来”的同时更要“请进来”。在港籍陪审上要将香港的资深法律专业人士(例如香港各大高校的学者、香港退休法官等)请进来,在适格案件中适用香港法律审理案件,满足前海对香港法律适用的需求,并对前海法庭的法官普通法运用能力的提高乃至前海的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形成前海普通法专业人士的集聚效应。
(二)灵活运用港籍陪审形式,保证涉港案件“港味十足”
港籍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并非空中楼阁,必须建立在前海茁壮发展的基础上。目前前海尚处于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阶段,虽然可以设想在不久的将来,前海惠港“万千百十”工程的实施及“港人、港资、港服务”的开发运营新模式的建立,数十万港人将在前海开展商务活动和就业,大量涉港案件将随之而来,港籍陪审制度也将在实践中发展成熟。港籍陪审员模式未来可采用“法官+两名港籍陪审员”的纯港籍陪审形式或“法官+一名港籍陪审员+一名内地陪审员”的混合形式。当前混合模式可以减少当事人特别是内地一方当事人的顾虑,也是试水期的港籍陪审制度的缓冲器。在以后的实践基础上,对案件是适用纯港籍形式还是混合形式,应该规定具体适用规则,如双方当事人可共同申请一名或两名港籍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任何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一名或两名港籍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如对方当事人在收到适用港籍陪审通知书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交反对意见,法庭经审查认为该反对意见有正当理由的,可采用混合陪审形式或者转为内地陪审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