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重要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条款比较研究*
2015-02-12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广西桂林541004
吴 高 杨 颖(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广西桂林 541004)
·国外图书馆·
国外重要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条款比较研究*
吴高杨颖
(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文章选取了15个有代表性的外文数据库许可协议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国外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条款的主要内容,并对许可协议的核心条款即文献传递、课堂教学、长期保存、责任免除及统计数据等进行重点分析,最后从个体、行业和法律三个层面提出了许可协议合同签订的建议,即认真比较分析合同全部条款、制定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和强化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研究。
〔关键词〕国外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数据库条款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用户习惯不断改变,纸本资源在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中的比例日益缩小,数字资源已经成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校图书馆馆均电子资源购置费从2006年的78万稳步提升到2012年的180万[1]。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文献资源采购模式已经从传统印刷文献的“购买——拥有”模式迅速转化为数字资源的“许可——使用”模式[2]。作为“许可——使用”的依据与准则,电子资源许可协议在图书馆资源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协议一旦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违约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图书馆应认真研究协议中的条款。目前国外数字资源供应商在国内市场占据强势卖方地位,需要对典型的国外数字资源许可协议的条款,尤其是核心条款开展比较分析研究,从而避免签订对图书馆不利的条款,最大程度维护图书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1 国外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条款的主要内容
笔者选取了Elsevier、Wiley、Springer、Taylor & Francis、AIP、IOP、Project Eculid、RSC、ACS、ACM、IEL、Science、APS、Gale、Proquest等15个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库供应商与国内图书馆签订的格式合同为研究对象,其中Elsevier、Springer、Wiley-Blackwell、Taylor Francis这四大出版商几乎涵盖了全世界一半以上的科技类医学类期刊,AIP(美国物理联合会)、IOP(英国物理学会)、RSC(皇家化学学会)、ACS(美国化学学会)、ACM(美国计算机学会)、IEL(美国和英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APS(美国物理学会)分别为物理、化学、计算机、电子等学科领域学协会出版的有代表性的数据库产品,Project Eculid、Science、Gale、Proquest等数据库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目前国内高校图书馆主要通过DRAA(Digtial Resource Acquisition Alliance of Chinese Academic Libraries,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方式来采购上述数据库。操作流程是首先由DRAA联盟与数据商谈判签订总的集团采购协议,然后再由各数据商与国内高校图书馆分别签订数字资源许可使用协议。总的集团采购协议内容主要是对数据库的购买模式和价格以及长期保存、统计规范等进行规定;单独签订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内容则比较丰富,一般包括合同定义、授权使用、禁止使用、定价模式、双方责任义务以及其他内容等条款。
1.1合同定义条款
合同定义条款主要是对许可合同涉及到的一些术语集中在合同文本的开头部分并进行明确定义解释,避免语言分歧和理解争议,如授权用户、商业用途、许可内容、订阅产品、在线服务、内部访问途径、外部访问途径、安全验证、安全网络、客户场所等等。很多数字资源许可合同都包括了合同定义条款,如Wiley等7个数据库许可使用合同第一部分为定义条款。同时Elsevier 等8个数据库许可使用合同并没有设计专门的定义条款,而是把相关重要术语解释内容分散在合同文本的其他部分。笔者建议图书馆应该主张和数据商签订相对集中的合同术语定义条款,既一目了然,又方便对合同相关问题的整体把握[3]。
1.2授权使用条款
数字资源授权使用条款包括授权使用范围和授权
1.3禁止使用条款
数字资源禁止使用条款一般包括[4]:(1)不可删除、修改或掩盖版权信息。作者署名、版权标示、免责声明等属于版权信息范畴。Taylor&Francis数据库许可协议规定:被许可方及被授权用户均不可删除或更改出现在许可内容中的作者名称、出版社版权通知或其他识别词句和免责声明。(2)不得修改授权资源。即禁止出于任何目的对授权资源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Elsevier许可协议规定:非经书面许可,授权用户不得在其可借助计算机屏幕查看所必需的范围之外,删减、修改、翻译或制作基于订阅产品的任何衍生作品。(3)未获许可不得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授权资源。Taylor&Francis数据库许可协议明确定义,商业用途是指以金钱回报为目的(无论是被许可方还是被授权用户)对本许可进行出售、转售、租借、转让、出租或任何其他利用此许可及相关材料的行为。(4)不得传播给非授权用户。ACM数据库许可协议规定:本授权只适用于成员单位和授权用户,严禁为他人和非成员单位系统印制文章或制作电子拷贝。(5)不得超越合理使用范围大量使用授权资源。IEL数据库许可协议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大量或有系统下载、复制、保留或重新分发许可产品任何内容。
1.4定价模式条款
定价模式条款是许可协议的核心问题。不同的购买模式对数字资源价格有重要影响。从组织者角度看,可分为图书馆集团采购、单个图书馆采购和国家采购;从资源提供方式看,可分为同时提供纸本资源和数字资源模式(P+E模式)和只提供数字资源模式(E-only模式);从资源采购内容看,可分为全库购买、按学科分库购买、共享使用;从资源采购程序看,可分为自主采购和政府采购。[5]外文数字资源的定价较为复杂,美国电子出版商Stephen Rhind-Tutt将各种定价模型分为四大类,并提炼为50多种价格模型[6],其中主要分为五种定价模式:固定价格(Derivatives of Subscription Price)、并发用户数定价(Simultaneous Users)、用户群规模定价(Population-based Models)、使用效果定价(Usage-based Pricing)和单篇付费(Pay-per-view)等[7]。在所调研的数据库中,Elsevier、Wiley、Springer、Taylor&Francis、ACM、Gale、Proquest等采用固定价格定价模式;AIP、APS根据用户等级(由使用量、发文数量和研究水平综合考量确定)来定价;Project Eculid、Science则根据用户规模(FTE人数)定价;IOP、RSC、ACS、IEL等则采用使用效果(全文下载量)的定价模式。
1.5其他内容条款
数字资源许可合同一般还包含其他内容条款,这些内容条款同样是许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不同的数据库,其许可协议的其他内容条款有繁有简,不一而足,主要有:(1)双方责任义务条款。供应商一般应履行确保授权资料可获得性、保证服务质量(如保持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提供符合COUNTER标准规范的用户使用统计数据报告、通告授权资料的变更、确保授权内容无任何知识产权问题、保护用户隐私信息等义务;被许可方一般应履行告知授权用户许可合同的使用条件、提供用户人数和IP地址信息、防止非授权使用、严格遵守知识产权规定并帮助和教育用户合理合法使用授权资源、及时通知侵权情况并采取合理措施阻止用户侵权行为等义务。(2)合同转让和终止条款。大多数许可合同都规定,许可方享有合同转让的权利,却禁止被许可方向第三方转让任何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条款包括许可合同期限、因双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破产清算、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终止等内容。(3)担保和免责条款。供应商一般只对授权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担保责任,对被许可方因第三方知识产权问题所产生的损失,由许可方进行补偿。同时规定了许多免责情形,如对授权资源所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使用授权资源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害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等。(4)一般条款。包括不可抗力、修订、转让、隐私权、通知、保密、不同语言文本的效力、管辖法律和管辖权等内容。
2 国外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核心条款分析
2.1文献传递条款
数字文献传递的快速增长,极大方便了用户快速获取所需文献,实现了文献资源传递免费共享,但同时也打破了传统文献传递服务过程中原有的利益平衡,使图书馆的公共性和版权的私有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为此,出版商或作者一方希望更严格限制图书馆文献传递的范围乃至完全禁止电子文献传递,图书馆或用户一方则希望在数字环境下文献传递服务的权利不被抑制即自由免费获取文献,双方博弈的不同结果,在许可协议中表现为不同的文献传递条款内容。Lamoureux 在《White Paper: Trends in Licensing》一文中深入分析了数字资源许可协议中有关文献传递条款的发展趋势,提出了不能排除版权法法定例外、不能限定同一国家、不能限定通过安全软件传输等多条建议,值得借鉴。[8]从15个所调研的数据库许可协议来看,全部支持纸质文献传递,但有7个协议不同意电子文献传递,另8个协议是有条件同意电子文献传递。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允许纸质文献传递,但不允许电子文献传递。Elsevier、Springer、AIP、IOP、ACM、IEL、Proquest等7个数据库许可协议明确不允许电子文献传递。如Elsevier许可协议规定:为满足“馆际互借”请求,可从订阅产品中打印及递送书籍章节。IOP数据库许可协议规定:被授权方不得将任何出版物的电子版用于馆际互借,除非是通过邮寄或传真形式借阅已下载并打印出来的文章。(2)允许纸质和电子文献传递,但电子文献传递须通过安全方式进行或打印后立即删除。如Wiley、Taylor&Francis、Project Euclid、RSC等数据库许可协议都同意基于研究或个人学习等非商业目的进行文献传递,但均要求电子文献须通过Ariel等安全软件形式进行传输,并且要求电子文件打印后须立即删除。Science、APS等数据库许可协议则没指定必须通过Ariel软件传输电子文献,但要求图书馆在打印出其他馆所传送的电子文献后,必须立即删除电子文档。(3)允许纸质和电子文献传递,但电子文献传递有数量限制。如ACS数据库许可协议规定:图书馆可以基于非商业学术研究目的,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形式为用户免费提供每年每种期刊不超过5篇的文章副本。Gale数据库许可协议则采用了“少量、非实质部分内容”这类更为模糊的词语来规范纸质或电子文献传递的数量。
2.2课堂教学条款
随着远程教育的迅速发展,使得出版商非常关注图书馆如何合理将资源通过网络传播、链接等方式提供远程教学培训。IFLA许可使用原则声明,许可协议应当支持本地的教学和培训,允许通过链接或复制与课程相关的电子资源用于联机的教学支持活动,允许图书馆的远程合法用户通过一定方式访问图书馆的电子资源。[9]从所调研情况来看,几乎所有许可协议均允许为了课程教学目的,授权用户可以将适量数字资源编入纸本或电子形式的课程或学习讲义以及电子教参系统,但具体限制条件各不相同:(1)限定只能以链接形式提供电子全文。如Elsevier、Taylor&Francis、Springer、ACS数据库许可协议均规定,课程电子包或教参系统均不能下载存储所订阅产品的任何电子全文,只能提供全文打印版或以加入在线订阅产品链接的方式作为课件分享。(2)限定电子全文的传输篇幅和数量。AIP和ACM数据库许可协议规定,在课堂教学中,允许授权用户简短引用其在线期刊内容,以及在“人与人”之间及非系统学术交流中,复制和传输单篇文章内容。Science和Proquest许可协议则分别用“适当”和“较小数量”来进行限定。(3)限定采用安全控制技术。如Wiley数据库许可协议要求,只要采取了诸如用户名和密码此类合理的准入控制方式,可将授权电子全文资料存储在安全的电子数据文档中,供作为被许可方院校学生的授权用户使用。(4)限定于学期末删除全部备份副本。Project Euclid、IOP、RSC、Gale等数据库许可协议均要求,存入电子课程包或教参系统中电子全文应在学期结束后全部删除。APS许可协议则要求用于课堂教学中的全部印本或电子文献,需在课程的学期结束后由订购单位删除。(5)综合限定。IEL许可协议规定,同意用户将电子全文保存在电子课程中的条件是事先书面通知许可方、数量少于25份、存储在安全加密网站以及课程结束后90天内删除。
2.3长期保存条款
对于我国这样高度依赖国际数字科技信息资源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建立国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体系,将有效解决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地缘政治等各种潜在危险导致数字资源在我国无法长期可靠利用等问题,为国家科技信息安全提供战略保障。[10]从国外采购的重要数字资源均是我国长期保存的重要对象。而出版商基于经济效益和技术可能等多种因素考虑,大多不愿做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承诺。2006年Stemper等人研究发现,学术图书馆许可协议中仅有36%的商业出版商、28%的学协会出版商支持永久访问条款[11]。从2009年开始,国内越来越多人认识到国外数字资源对我国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做了一系列工作。典型的运用实践有二:一是国家科学图书馆与Springer、DRAA签署数字资源保存协议[12];二是DRAA与多数国外数据库商达成协议,中国用户享有当年所购买数据的资源备份或永久访问权。《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工作规范(草案)》第四十八条要求:数据库商提供集团备份的数据库在联盟秘书处所在单位保存存档。正是在DRAA采购联盟的努力下,在所调研的15个数据库中,除了Gale GREENR采购方案提出:“基于数据库性质,无存档文件”之外,其余数据库采购方案或协议均对资源备份或永久访问提出了明确要求:(1)仅提供本地永久存档。如AIP、APS、ACS、IEL、Science、Proquest等数据库同意以光盘形式提供订阅数据存档,IOP数据库则同意订购数据和回溯数据(1999年以来)存档备份。(2)仅提供永久在线访问权。ACM、Project Euclid数据库仅同意提供订购内容在线永久使用权,未同意本地存档备份权。ACM2015年DRAA采购方案特别指出:镜像站访问不提供存档和Marc数据。(3)同意本地存档和在线永久访问。Elsevier、Wiley、Springer、RSC、Taylor&Francis等数据库同意订购资源本地存档和在线永久访问,但对于在线访问,订购人须每年支付一定的平台费,如Elsevier订购协议明确指出费用为上一年度的总下载量乘以0.081美元。虽然DRAA争取引进资源长期保存的成绩巨大,但许多学者和机构认为今后对于国外资源长期保存不应局限于单纯保存全文,还要极力争取支持深度利用文献的数据,如参考文献链接和附属数据链接等。
2.4责任免除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格式合同中,使其发生法律效力。数字资源许可协议中责任免除条款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图书馆和出版商双方责任限制完全不对等,有失公平。(1)图书馆责任的不免除。只有极个别数据库(Elsevier)许可协议明确规定,免除了当授权用户非授权使用订阅产品时图书馆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大部分数据库订购协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有部分协议对图书馆规定了较重的连带赔偿责任,完全忽略了图书馆的公益属性,如Springer许可协议规定被许可人应当赔偿Springer因任何第三方相关权利诉求而造成的损失。(2)出版商责任的免除。一是知识产权的责任限制。大部分数据商一般都对其产品版权问题做出担保,并明确规定了损失赔偿情形,即出版社将负责赔偿因授权资料侵权问题给被许可方所带来的任何损失、伤害、债务以及相关费用等。不过数据商往往严格限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一般规定在线期刊的质量、原创性、适用性、可检索性、操作、性能、与计算程序的兼容性、商用性或特定用途等不做任何保证或陈述、明示或暗示,对间接或偶然造成的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二是赔偿条件的严格限制。出版商往往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情形或金额做出严格限制。如RSC数据库许可协议规定出版商无需就网络访问的中断承担任何责任;IOP许可协议规定承担责任限制为相关责任发生当年所支付许可年费的50%;Taylor & Francis则要求赔偿诉讼应在事件发生之后6个月内进行。
2.5统计数据条款
使用数据统计是数字资源利用评价和用户行为分析的基础,通过对使用统计数据挖掘和分析,有助于图书馆为用户提供多层次的、细粒化的、更具针对性的学科信息服务。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图书馆资源统计标准有ISO2789、NISOZ39.7、E-Metric、COUNTER、ICOLC Guideline等[13]。 在我国多年的外文数据库采购实践中,各数据库统计数据因数据商不同而不同,如注册次数、查询次数、下载次数、登录次数、浏览次数等等,各数据库利用统计数据不具有可比性,最终造成图书馆无法基于详细准确的统计数据对所购数字资源作出客观评价。不过随着COUNTER标准[14]的成熟和SUSHI协议[15]的发布,在图书馆用户的一再要求下,越来越多的数据库商采用COUNTER标准提供使用统计数据。我国《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工作规范(草案)》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数据库商须向成员馆提供国际通用标准(COUNTER标准)的使用统计报告。据统计,目前DRAA引进的数据中有139个支持COUNTER标准,有40个支持SUSHI协议[16]。 2013年DRAA的127个应提交组团库均提供了统计数据[17],文章所调研的数据库基本都按要求提供了统计数据报告。
3 国外数字资源许可协议合同签订建议
3.1个体层面:认真比较分析合同全部条款
图书馆应认真比较分析所需签订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为许可协议的签订做好充分的准备。(1)专人管理。应设立图书馆版权管理岗位,聘用法律专业人才或对采购人员开展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培养既懂图书馆具体业务、又懂信息资源市场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专门人才,由版权馆员专门负责许可使用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和管理;(2)规范程序。应规范制定许可使用协议审核的详细程序,如版权馆员应事先调研不同数字资源出版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认真阅读并理解协议的全部条款包括授权使用、禁止使用、定价模式以及承担责任、责任免除等,分析差异及存在差异的原因,给谈判提供更有力的决策依据;(3)争取权利。数据商一般会同意图书馆用户拥有对授权资源基本的使用权,如访问权、浏览权、下载权,打印权等,但对于许可协议中的使用、传递与保存限制条款,图书馆应重点研究,参考国外相关研究与实践,如图书馆电子信息联盟(Electronic information for Libraries, EIFL)于2012年发布的《图书馆版权政策发展指南》[18],并积极与数据商沟通,保证用户权利。同时图书馆在签订合同时应有免责条款,即图书馆仅负有教育用户遵守协议条款的基本责任,对于用户由于滥用或盗用授权资源所造成的损失,图书馆不应当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3.2行业层面:制定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
为了更好地保证图书馆和用户的权利,许可协议模板已成为国外图书馆和信息机构获取数字资源为用户服务的主要方式。许可协议模板是以标准的格式列出各项条款,清晰定义相关法律术语,详细阐述许可协议应具备的条款和相关规定,同时一些许可协议模板还针对部分条款提供了备选项,供图书馆和资源供应商谈判时选择。[19]目前国外有代表性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包括:NESLi2许可协议模板[20]、Big Easy License许可协议模板[21]、加州大学的CDL标准许可协议模板[22]等,通过对这些不同许可协议模板进行比较研究,可发现:(1)许可协议模板的有关条款基本是对各国版权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应用,如许可使用的权利属性、方式、时间、范围、报酬及违约责任等;(2)许可协议模板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术语边界、授权使用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许可费用、授权内容等内容,而定价模式、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长期保存、统计数据提供等日渐成为图书馆关注的热点问题。[23]
就我国而言,目前还未制定全国统一推荐使用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无法通过模板来验证数据商许可协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从而无法帮助图书馆最大程度为用户争取合法权益。自从1998年CALIS开始组团引进数字资源,再从2006年第一次制定《CALIS引进资源工作规范》,到如今的《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工作规范(草案)》只对合同签订在产品内容、价格、语言文本法律效力、适用法律、售后服务、长期存档等方面提出了笼统要求,条款细致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很不足,导致很多图书馆因无法客观准确理解协议条款内容而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因此,我国图书馆行业协会结合本国相关法律和用户需求,充分借鉴国外成熟协议模板制定经验,创建许可协议使用的研究项目,制定符合我国图书馆界实际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并大力开展许可协议使用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培训。
3.3法律层面:强化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研究
出版商和图书馆是既合作又对立的关系。合作是因为二者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对立是因为代表公共利益的图书馆和代表私人利益的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冲突。随着数字时代,作品传播模式、传播范围、传播速度等发生了巨大变革,用户超出传统合理使用范围、非法利用数字作品的情形大规模增加,越来越多的数字出版商为更好维护自身利益,积极推动著作权法修订进程,促进版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如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弥补新技术带给版权人的实质性利益损失。同时法律也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做了适当限制,以更好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著作权利益平衡。因此,图书馆在签订数字资源许可协议前应认真研究著作权法中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例外条款,并在许可协议中得到充分体现。
著作权例外是在特定情形下,对版权拥有人专有权的一种限制,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由于各国著作权立法存在差异,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有所不同。EIFL认为,图书馆必须享有的著作权例外应包括:个人使用的目的和研究需要的例外;翻译和引用的例外;教育活动的例外,特别是数字教育环境;图书馆备份与长期保存、馆际互借的例外;无主作品的例外;合同协议和技术措施不得限制著作权例外。[2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具体的合理使用、七种法定许可(编写教科书、报刊转载、录音、已发表作品播放、已录音作品播放、远程教育和扶助贫困)、四种技术措施规避例外(为教学或科研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盲人服务、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进行系统或网络安全性能测试)等多种例外情形,为签订数字资源许可协议争取了更多的公共利益空间。当然与国外相比,我国著作权例外立法存在条款规定不足、缺乏灵活性、存在模糊性等不足,特别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双方以合同形式排除著作权例外情形,从而导致数据商往往凭借其强有力的卖方市场地位,隐性逼迫图书馆等用户单位签订“凌驾于法定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之上”[25]的资源许可协议。因此图书馆界要加强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研究,利用好国内已有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到国内外立法差距,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来稿时间: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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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250.76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13年度青年项目《基于制度创新视角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CTQ006)阶段性研究成果;CALIS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献信息服务中心预研项目资助阶段性研究成果。使用方式两方面。(1)数字资源授权使用范围具体指授权用户和使用地点的界定。各数据库商对授权用户范围的界定基本一致,即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学生、教职员工、访问学者、独立承包商以及其他校园网内的授权用户。就数字资源授权使用地点而言,授权用户均可到馆或远程通过IP地址认证或用户名/密码登录方式来使用相关资源。高校图书馆一般采用IP地址控制的用户认证方式,公共图书馆一般采用用户名/密码控制的认证方式。(2)数字资源授权使用方式可分为基本使用方式和特殊使用方式。基本使用方式包括对数字资源进行访问、检索、浏览、下载、打印、复制以及保存等,各数据商的许可使用合同对授权用户基于教育、研究或个人学习等非商业性目的,通过上述基本方式来使用数字资源给予完全认可,但一般要求下载、打印、复制或保存的数字资源数量应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特殊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培训、文献传递、长期保存等内容,对于数字资源的特殊使用方式,各数据库的使用合同规定差异较大,有的同意,有的有条件同意,有的完全拒绝,有的则未有明确意思表示,后文对此再进行详述。
〔作者简介〕吴高(1979-),男,副研究馆员,发表论文10余篇,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信息资源管理;杨颖(1986-),女,助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学、古籍文献。
Comparative Study on License Agreement Terms of Foreign Important Digital Resource
Wu Gao Yang Ying
( Library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
〔Abstract〕This paper selects the 15 representative license agreement of foreign database as the research object,analyzes their main content of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and discusse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license agreement terms,namely, document delivery, classroom teaching, long-term preservation, exemption from responsibility and statistical data.Finally, from three aspects of individual, industry and legislation , i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f license agreement contract,namely,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all contract terms carefully, making digital resources license agreement template and strengthening the research of library copyright exception.
〔Keywords〕Foreign digital resource License agreement Database Te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