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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原因、特征及治理策略

2015-02-12王庆忠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挫折性格

王庆忠

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原因、特征及治理策略

王庆忠

(中国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青岛,26658O)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发生有其自身的演进逻辑,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所以其治理方式也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来解决。它的发生有社会、家庭、个人三个层面的原因。社会秩序的“失范”,家庭生活的失败,个人特殊的性格特征共同促成了事件的形成和发展。它的犯罪主体多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犯罪目的以报复社会、残害社会无辜为主;犯罪手段多采用暴力袭击。此类社会事件的治理策略应该从社会、家庭、个人三个层次着手,各层次相互配合、协同治理,才是最终遏制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应有之道。

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演进逻辑;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个人为发泄私愤报复社会,进而造成无辜人民群众伤亡的事件。2OO8年的杨佳暴力袭警案,2OO9年的张云良公交车纵火案,2O1O年的郑民生屠童案,2O11年的钱明奇连环爆炸案等,2O13年7月份仅一周的时间就发生了7起导致无辜群众伤亡的报复社会型暴力案件。虽然犯罪分子最终都得到了严惩,但是这类案件逐年的高发趋势,给我们的社会治安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有的学者认为,恐怖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滥杀无辜,此类犯罪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侵害,符合恐怖犯罪的特点,并且造成的效果与政治学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相比并不逊色,故将其称为个人恐怖犯罪或者非政治型恐怖犯罪。[1]也有的人认为,此类犯罪均由个人采用暴力手段实施,并造成极端严重的后果,故将其称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2]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类犯罪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将其称为“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或者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3]第四种观点认为,此类犯罪最显著的特点是“反社会性”,故将其称为个体反社会性犯罪。[4]第五种观点认为,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以“报复社会”为目的,故将其称为报复社会型犯罪或者报复社会恶性案件。[5]纵观这类社会案件,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报复社会为最主要目的,体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对立紧张关系,所以我们使用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作为此类社会现象的统称。对这种新的社会暴力犯罪,我们应该如何对它进行归因?它有哪些特征?国家又该采取何种治理措施来避免甚至杜绝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这不仅需要法律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对此定罪量刑和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更需要政治学者从本学科的角度来解读此类事件。

二、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原因分析

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作为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极端的社会危害性值得我们注意。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弄清此类事件发生发展的逻辑机制,以便为正确地治理此类社会案件提供理论指导。本文认为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演进逻辑存在于社会、家庭、个人三个层面,其中社会和家庭是结构层面的原因,个人则是过程层面的原因。面对同样的社会和家庭结构,有些人选择报复社会而有些人选择和平解决自己的问题。这说明个人层面,特别是个人的性格和心理结构在报复社会型犯罪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一,社会层面的原因。社会层面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秩序的“失范”、社会贫富分化的严重、社会竞争环境存在的缺陷。

社会层面的原因最主要的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社会规范不断受到挑战,而新的社会规范又没有完全形成,出现了涂尔干所说的社会秩序“失范”(Anomie)。涂尔干所指的失范是一种与正常现象相对的反常现象,是一种社会状态。失范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整合的病态征兆,是社会在个体上不充分在场的结果[6]。“社会失范”理论认为,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个人的行为必须由社会规范控制,但形成这种控制的前提是社会规范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没有冲突的体系。如果一种规范缺乏、含混或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便出现了社会失范,在此情景下,个人行为容易脱离社会规范的控制,导致违法现象的出现[7](P53)。默顿在他的经典著作《社会结构和失范》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失范产生于社会所认同的目标与手段之间的脱节。在默顿之后,鲍威尔对失范给出了如下概念化的定义:当发现自己行为的结果相互矛盾、无法运用、无足轻重的时候,失范便产生了。因为失去了方向,空虚与冷漠便伴随而来,因此失范可以简单的被理解为空虚[8](P124-125)。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工作压力、生活压力、学习压力、感情压力等等时刻缠绕着国人,对于出生在8O年代的人来说,这种压力更大。面对这种压力,一些人的价值观就发生了紊乱,他们既怀念旧有的社会规范曾经产生的效应,而又不能脱离新的社会规范所倡导的价值理念,毕竟人要生活在现实中。在这种新旧交替并没有完全完成的时候,人们的思想最容易发生混乱,在这种混乱之中,有些人就可能不顾相关的国家法律,其行为完全脱离社会规范的控制,做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

社会贫富分化严重,富裕群体与贫困群体的差距越来越大。2O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基尼系数是O.474。收入差距的扩大使一部分人过着豪华的生活,而另一部分人则生活贫困。近年来,一些富裕群体的人出现了炫耀性消费,有的甚至在网络上公开歧视生活贫困的人,这就造成了两部分人之间的隔阂与矛盾。网络上最近流行的“屌丝”、“土豪”等词,就是广大社会底层对自己生活的无奈与对富裕群体的蔑视[9]。社会贫富分化的严重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完善不健全,在很多贫困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贫困人群在遇到疾病、上学、就业等困难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而社会救助的却很少,这也使他们的不满情绪增加。

社会竞争环境存在缺陷,在一些领域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暗箱操作的现象。社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竞争环境出现了很多不利于贫困人口向上流动的特征,从而催生了富有的越富有,贫穷的越贫穷的“马太效应”。现代社会,权力世袭制度已经消亡。但现实中,权力符号仍可基于血统关系、被以各种方式世袭[1O]。这样,底层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时,他们就会把仇恨的种子转向社会,认为是这个社会的种种不公造成了他们的悲惨境遇,有的甚至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继而做出危害社会的举动。

第二,家庭层面的原因。家庭层面的原因主要是家庭生活的不和谐,这表现为家庭感情生活的失败、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家庭精神生活的匮乏。

家庭感情生活的和谐是一个家庭幸福的重要标志,很多幸福的家庭都是家庭感情生活和谐又充满快乐氛围的。有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感情生活满意度等非经济因素对家庭幸福感有显著影响,甚至比经济因素对家庭幸福感的正面效应更大[11]。而家庭感情生活的失败,特别是夫妻之间的关系出现矛盾而又不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和解决,那么就有可能让人对家庭生活产生失望情绪。特别是长年家庭生活不和谐的人,他们的生活状态就会非常消极,有的人甚至认为家庭生活失败了,自己活着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随即产生自残心理。有的人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从社会中找家庭生活失败的原因,认为是社会某方面的缺陷导致自己家庭生活的失败,随即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纵观近几年来的报复社会型暴力案件,有很多就是因为家庭感情生活的失败导致的。例如2O1O年的郑民生屠童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家庭感情生活的失败而产生悲观厌世、报复社会的举动的。

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彼此的关系处于矛盾的状态,在现代的家庭组成中,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主要表现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紧张,夫妻与父母关系的紧张等。家庭是人存在于其中的最小的一个集体单位,并且这个集体单位区别于其他集体单位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血缘性,在这种以血缘关系维系的集体中,当不良的家庭气氛对家庭互动产生阻碍时,家庭成员的社会化与心理健康就会受到影响[12]。随着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家庭之间的人际关系也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在传统的家庭生活中,父母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子女只能听从父母的教导。而现代的家庭中,子女有了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意识,所以如果父母教育的方式或者内容不被子女接受,那么家庭的人际关系就有可能出现紧张。一旦出现了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而这种紧张关系又得不到缓解,那么家庭中心理比较脆弱的成员就有可能采取极端的方式发泄内心的不满。这时候他们的不满有的指向家庭中的其它成员,有的则指向社会。

家庭精神生活的匮乏是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家庭精神生活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情感性、感染性[13]。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承受了太多的物质压力,这种物质压力如果没有精神活动的调节,那么很多人的价值观就会发生改变,过度的追求物质享乐,精神萎靡。一旦遇到挫折或者失意的事情,这类人就很容易做出过激的行为。例如,现在有些年轻人,由于过度的追求奢华生活,精神极度空虚,而自己又没有能力得到自己想要的,就会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认为是社会的限制导致了他们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并最终酿成社会悲剧。

第三,个人层面的原因。

个人层面的原因主要是个人的性格结构特征,特别是这种性格结构特征在面对挫折和困难时表现出来的对外界的恐惧、紧张与愤恨程度,一旦这种恐惧与紧张以私愤的形式发泄出来,往往就会产生报复社会的举动。

美国心理学家索尔·罗森茨韦克提出了挫折—攻击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14](P288)。日本学者稻村也将挫折列为攻击行为的首要原因,强调几乎不存在没有挫折的攻击行为[15]。挫折—攻击理论模型为我们分析个人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提供了一个视角,但是并不是所有受挫折的人都会萌发报复社会的念头,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受到挫折只是为攻击他人提供了一个条件,但这不是充分条件。要想让受挫折的人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还必须考虑人的性格结构特征,因为不同性格结构特征的人面对挫折,所表现的行为也是不同的[16]。所以罗森茨韦克指出,个人遭受挫折后可能出现以下三种反应:一是外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外界发泄;二是内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自己发泄;三是无罚性反应,即在产生挫折后没有惩罚性反应。其中外罚性反应是最容易导致报复社会事件的发生。既然人们处理不同挫折的方式与性格相联系,那么性格是什么呢?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性格是指一个人表现在态度和行为方面的较稳定的心理特征,如寡断、刚强、懦弱等,它是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性格是受一定思想、意识、信仰、世界观的影响和制约的。由于具体的生活道路不同,每一个人的性格会有不同的特征。瑞士心理分析家希格早期把性格分为外向和内向两类,在此基础上麦迪把性格划分为四种类型: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性格上基本属于高忧虑与内向相结合的,他们的性格往往表现出紧张,激动,情绪不稳定,冷淡,害羞等。具有这种性格的人,对外界有恐惧感,但由于他们又不能摆脱外界而生活,所以他们尽量把自己封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范围内。他们几乎没有几个知心朋友,当遇到挫折的时候,由于对外界具有不信任感,他们就没有倾诉的对象,同时他们又认为是外界的环境造就了他们的挫折,这时他们就会产生外罚性的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向外界宣泄。由于没有一个固定的宣泄对象,那么他们就很容易把广大的无辜人群作为愤怒发泄的对象。例如,在2OO8年的杨佳袭警案中,由于从小受父母离异的影响,杨佳的性格特征是内向不愿与别人交流,性格怪癖,他的网络博客名字叫“非常地妖”,由于朋友很少,他经常在互联网上吐露自己的心声。以至于在一次骑车被警察盘查后,与警察产生矛盾,随即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最终导致6名民警被其杀害的严重暴力事件。2O13年12月6日,陕西省旬邑县的刘德章因家庭生活不如意,性格孤僻暴躁,与本村多数群众关系紧张,借参加村民小组会议之机,引爆自制装置,造成2人死亡,14名群众受伤的报复社会型暴力案件。

可见,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发生,既有社会层面的原因,也有犯罪人家庭和个人层面的原因,这些原因的相互结合交织,共同促成了案件的发生。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来讲,我们必须客观看待这类事件,承认社会在转型期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同时不能因为有些社会问题,就把这种伤及无辜的行为视为正当的。作为犯罪主体生活其中的家庭也应该思考如何从家庭层面给这类性格的人以关怀和温暖,让他们的情绪有一个正确的发泄方式。对于有报复社会倾向的人来说,在遇到挫折时应该积极向周围的朋友倾诉,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要让扭曲的性格支配自己的恶念,造成社会的悲剧。

三、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特征描述

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这类犯罪活动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犯罪的主体多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成员,他们或者心理上受到了挫折,或者因自己的社会地位低下而又无力改变这种境遇,继而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一般认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17](P215)。这些人群当中的某些人由于长期无法改变自己的境遇或者曾经试图改变自己的境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争取更好生活境遇的理想破灭,这就让他们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他们偏执地认为是这个社会的限制导致了他们向上流动的希望破灭,随即产生报复社会的行动。例如,在2O1O年的郑民生屠童案中,其供认称,他的作案动机就是他婚姻不顺,女友迟迟不与其结婚,周围的人看不起他,辞职之后另谋新职不成,觉着或者没有意思,遂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第二,以报复社会、残害无辜群众为主要目的,希望引起社会对自己的关注。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报复社会来引起广大的社会关注,发泄自己的私愤。他们之所以不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最主要的是这类人心胸狭窄、脾气暴躁、遇事不能冷静思考,同时还有着嫉妒别人的心理。所以一旦遇到挫折,或者在事业、感情上不顺利的事情,他们便产生自卑的心理,这种自卑的心理达到一定的程度而又无法发泄的时候,他们就会寻求发泄的目标。当没有固定的发泄目标,而又无法平复内心的私愤或者挫折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把发泄的目标定为无辜的人群,这样既能引起社会的轰动,又能发泄自己的不满。例如,在2O13年的冀中星爆炸案中,冀中星就是由于在东莞打工时由于与当地的治安员发生打斗,之后身体瘫痪,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而女友在这时又抛弃了他,只有父母照顾他,他多次上访未果,遂产生在北京T3航站楼以炸药爆炸报复社会的行为。他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能够引起社会对自身遭遇的同情,另一方面是发泄内心的不满与愤恨。

第三,他们报复社会的手段多采用暴力行为,主要有爆炸、杀人、纵火、投毒等,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一般都比较凶残,结果都会造成无辜群众的伤亡,有的甚至是无辜群众的大量死亡。在2OO9年的张云良公交车纵火案中就造成了27人死亡,74人受伤的严重刑事犯罪,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们之所以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其主要目标还是希望造成一定的社会轰动,企图让社会关注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所受到的种种遭遇。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往往对其侵害手段不加以控制,很多犯罪主体甚至采取同归于尽的行为,这种极端残忍的做法是心理极度扭曲,对生活失去希望的典型表现,由于这种犯罪有其预谋性、突发性、不计后果性,并对周围的民众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因此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它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的挑战。

四、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治理策略

由于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发生涉及社会、家庭和个人三个层面,因此它的治理也必须从这三个方面着手,三者相互配合、协同治理,才能阻止或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在治理的过程中,国家应该从宏观着手,致力于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做到效率和公平兼顾。家庭应该从中观着手,所有的家庭成员应该以和谐为本,遵守基本的公民道德,互敬互爱。个人应该从微观着手,特别是那些具有报复社会倾向性格特征的人,应该积极向周围的人群诉说自己的真实感受,遇事冷静,努力用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对于国家来说,政府机构应该认真思考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它的发生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政府最主要的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加大力气解决目前不断扩大的贫富分化差距。我国有些政府机构在为民办事方面存在态度蛮横、服务意识淡薄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有些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时,政府机构不能认真对待,有的机构甚至相互推诿,致使相关人员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积累怨气,采取报复社会的行为。例如,在2O13年的陈水总纵火烧公交车的案件中,陈水总因为户籍的年龄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改正,但都因证据不足而遭到拒绝,相关执法部门在处理此事时相互推诿,服务意识淡薄,是陈水总报复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所以,无论群众的事情是大是小,政府部门都应该一视同仁。对不能办的事,要告诉百姓不能办的原因所在,并告知百姓需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好此事,而不是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群众申诉无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自己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政府部门虽然不能包办全体民众的事情,但是应该尽量给民众一个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畅通渠道,在此基础上提供区域发展所必须的公共物品,让底层百姓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对家庭来说,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该团结向上,互敬互爱,积极践行公民道德基本行为规范,建设一个团结和谐的家庭。作为个人生活其中的最小集体单位,家庭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家庭的幸福与否,对个人性格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一个和谐完美的家庭,能够促进成员良好性格的发展,而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对家庭成员的性格向扭曲的方向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例如,在2OO8年的杨佳袭警案中,杨佳的父母在他小的时候就离异了,在这种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杨佳性格变得怪异、内向,遇事不能够冷静思考,最终因为一点小事,制造了骇人的杀戮。所以,家庭在个人的成长道路上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有责任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有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城镇居民的离婚率出现了很大的增长[18]。离婚背后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离婚一个非常消极的影响就是离异夫妻的子女在以后的生活中性格变得更加不羁,比完整家庭的孩子更容易走上不法的道路[19]。相对于社会来说,国家更不容易去干预个人的家庭生活,国家可以通过加强相应的机制建设来完善服务百姓、服务社会的功能,但是国家却不能通过相应的机制建设去干预个人的家庭。所以,家庭的建设,要靠家庭的主要成员以身作则,以亲情为纽带团结奋进,建设好自己的小家。

对个人来说,个人的性格特征,特别是那种外罚性的性格特征是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发生的最为直接的因素,因此治理报复社会型暴力案件最主要的是要预防外罚性的性格特征的人,让他们通过正常的渠道发泄自己。一是社会或者家庭要及时发现周围这种人,及时给他们相应的心理干预,同时给这类人更多的关怀,让他们体会到政府和家庭对他们的关心,他们并没有被社会孤立。这不仅能化解他们内心的苦闷,社会也能知道他们的内心所想。二是个人自己也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树立正确看待挫折的意识。当内心有不满的情绪时,应该及时疏通,不要为了一时的痛快而对社会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个体作为社会和家庭中的原子,既是独立的,又是集体的一部分。只有把自己的独立性和依赖性结合起来,才能树立正确的集体观,克服狭隘的个人主义观念,而不至于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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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文兴)

C916.1

A

1671-0681(2015)01-0059-05

王庆忠(1982),男,山东郯城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系讲师,能源战略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

2O14-O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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