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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架构与现时过渡

2015-02-12杨蕊

天津法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官检察

杨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71)

·司法理论与实践·

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架构与现时过渡

杨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71)

检察官逐级遴选对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还存在着条件设置不尽合理、对象范围不够科学、规划设计不够周全、上下级院沟通配合不畅和配套保障机制未跟进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结合近年来的遴选工作实践,在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尚未落实的情势下,从应然的理想架构和现时的过渡变通两个方面,对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进行制度设计,包括遴选对象、范围、原则、资格条件、程序和标准的设定等方面。

检察官;逐级遴选;架构;过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作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举措,明确写入党的执政纲领。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对检察官遴选工作开展了有益尝试,当年面向全国检察机关遴选了l0名高级检察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示范指导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也纷纷探索开展检察官遴选工作。但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有关于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遴选过程中“摸石过河”,积累了一定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尤其是在尚未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的情况下,如何兼顾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利益,是一道两难问题。

一、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定义与价值

(一)内涵与要素

要解析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含义,应先分解其中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检察官、逐级、遴选。按照从后至前的顺序:一为“遴选”,是该机制的本质内容。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其意为慎重地选拔,审重选择。从词义中可以看出,遴选起意于选拔者,应以“审慎”、“择优”为基本原则,以“严苛”、“规范”为操作规程。对被选拔者而言,“遴选”意味着一次从低平台上升到高平台施展才能的机会,一次从下层群体进入上层群体的机会。二为“逐级”,是该机制的程序要求。在程序方面严格体现了次第性。选拔上升的方式须以逐级的形式实现,不能出现越级的情况。三为“检察官”,是该机制的主体对象。上级院向下级院遴选的主体和对象是检察官,根据《检察官法》第2条之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专门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等具有检察职务的人员。不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综上,检察官逐级遴选可以定义为上一级检察院面向下一级检察院进行的,慎重选拔具有法律职务的优秀检察人员到该上级院工作的相关方法和途径。

(二)区别与特点

检察官的逐级遴选与统一招录、有序交流等任用方式不同,有其独特的对象范围和选拔方式。笔者认为,应注意与以下几种方式相区别:

1.逐级遴选不同于初任检察官遴选

初任检察官遴选,是指在具备担任检察官的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赋予其检察官的身份[1]。该机制解决的是检察官的任职资格问题。2001年颁布的《检察官法》修正案对初任检察官制度作出了新规定,以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条件要求,提高了检察官入职的“门槛”,使初任检察官遴选与公务员招录制度区别开来,形成了职业特征明显、入职标准较高的选任制度。从这个角度看,初任检察官遴选与检察官的统一招录同义,是检察官的职业准入制度[2]。在该过程中,参加并最终被招录、遴选的人员发生了身份上的实质变化,即检察官身份的从“无”到“有”。这与逐级遴选以已具备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为前提不同。

2.逐级遴选不同于公开遴选

公开遴选,是指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以公开方式选拔录用优秀法律人才的方式和办法。其最大的特点是突破了检察机关内部遴选的限制,为检察机关以外的优秀法律工作者,如法官、律师、法学院校老师等提供了成为检察官的机会。当然,公开遴选的范围为全面公开,不应将已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在该种方式中,“择优”、“精英化”的意味更加明显。而且,公开遴选没有逐级的限定,即使是县级院的检察官也有资格报名参加省级院乃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遴选。“从最基层的检察院到最高检,也许就差着一步之遥。[3]”

3.逐级遴选不同于竞岗上岗

中共中央2004年4月发布施行的《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竞争上岗,是指竞争行政领导职务,这是与检察官逐级遴选的本质区别,即后者的竞争并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或行政职务进行。

4.逐级遴选不同于挂职交流

挂职交流是指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挂职交流与逐级遴选的本质区别在于挂职的检察官的工作关系不移转,仍属于选派单位人员,锻炼期满后,仍回选派单位工作。整个使用程序是一个闭合的圆形,有始有终,起点也是终点。而逐级遴选不同,是单向的,不可逆的。一位检察官一旦通过逐级遴选被选中,所有组织关系将转至上一级检察院管理。

(三)设置初衷与价值所在

1.检察官回归司法属性的本质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对检察官队伍实行行政化管理,采取与国家公务员序列同样的选任、录用、培养、使用模式。以往在县一级基层院,干警的上升通道狭窄,除了本院内有限的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的职务数以及有限的处级、科级职级数以外,很多干警长时间在科员的职级上停滞。随着检察职务任职年限的增长,检察官等级一般都会上调,但在实践中检察官等级差别体现得并不明显。对司法官的行政化管理,忽视了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检察官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2.检察事业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

20l0年全国检察人才会议要求,到20l2年高检院以及省级检察院除部分特殊职位外,不再直接招录应届大学毕业生,市级以上检察院补充检察官,要从下级院优秀检察官中遴选。从目前情况看,会议确定的目标尚未实现。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对于检察事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激发胸怀抱负的基层检察官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在实现自我超越中推动整个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同时也能吸引广大政法院校毕业生前往基层检察院,改善基层检察队伍结构[4]。在高检院、省级检察院不再直接招录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情况下,如果逐级遴选工作没有跟进落实,该两级院很可能出现人员断档、青黄不接,将严重阻碍检察事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3.优化队伍结构的迫切需要

施行逐级遴选制度能够有效打破传统定岗定人的人事制度,给“能者”、“人才”创造展示才华的机会。基层检察官经过遴选,可以直接进入上级检察院,在更高的平台、更广阔的空间施展抱负,有机会接触并承办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提升综合能力素质,做检察业务方面的行家里手。上下两级检察院通过遴选,也可以发现、挖掘优秀人才,通过压担子、给任务、搭平台等方式进一步培养使用。

4.上下级检察院之间良性循环的现实需要

对于下级院而言,有逐级遴选这样一条向上输送检察官的途径,一方面,可以调动优秀干警的工作学习积极性,促使其提升自身能力素质,以尽快有资格参加遴选;另一方面,对遴选后空出的岗位,可以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新进人员,补充优秀法律人才。对于上级院而言,逐级遴选有利于吸收基层院业务强、品行好、“接地气”的优秀检察官,进一步激发内部活力,有效解决上级院人员数量紧张、工作量大的问题。总而言之,能够充分盘活上下级检察院的干部队伍,形成人才的良性有序流动。

二、在当前检察官逐级遴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检察改革方面的一项新突破,在选人用人上实现了从“相马”到“赛马”的转变。但我们也应看到,作为一项全新举措,目前该机制尚无一套完整而明确的规范,在全国各地各级检察院的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阻碍,尚未达到顺畅运行的程度。

(一)遴选条件设置不尽合理

遴选条件的设置对于整个遴选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的遴选条件能够确保将素质较高、能力出众的检察官选拔出来。但目前来看,某些遴选工作设置的遴选条件并不够科学合理。有的仅规定从事检察工作的年限,而没有规定已取得法律职务的年限。此外,有的对从事检察工作或取得法律职务的年限规定得过短,一方面导致符合条件的人员过多,全部涌入遴选渠道备考,影响下级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因参与人数众多、条件限定较低,与优秀检察人才对自身的价值期望有差距,也可能导致其弃考。

(二)遴选对象范围不够科学

科学明确的岗位设置对于遴选检察官工作十分必要。目前有的上级检察机关在遴选时未明确区分岗位,将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法律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党务行政等岗位混合遴选,没有考虑各职位的特殊要求,而且也没有限制具体的职位资格条件,如职务犯罪侦查岗位应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满若干年等等,造成遴选上来的检察官的适岗性不强,在发挥检察业务指导作用上差强人意。

(三)遴选规划设计不够周全

有的上级检察院向下级院布置遴选工作前,未能全面、准确地掌握下级各院的干部队伍情况。此外,对于遴选检察官工作的时机把握不准,与自身面向社会的公开遴选、面向系统内部的公务员遴选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面向全社会的公务员遴选等工作间隔过近,造成下级检察院干警接连不断地备考、应考,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影响。以某直辖市H区检察院为例,半年内该院有6名助理检察员被上级市、分检察院以公务员遴选等多种形式选中调出,对比当年该院入职人数3人(包括2名公务员招录和1名选调生),人数增加值为-3。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入职的3人中又有2人于2013年被遴选至市委机关,如果将此后续情况计算在内的话,该院人数增加值为-5,出现了检察人才短期内的“贫血”现象。此外,少数青年干警将应考变主业,工作为副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职工作,也或多或少地造成了其他干警的思想波动。

(四)部分基层检察院消极应对

如上文所述,部分下级检察院在短期内大规模向上级输送优秀检察官,其正常工作和人员思想稳定受到影响,因而对本院干警作出达到最低工作年限(如参加工作满五年)才可参加上级遴选的限制,这实为不得不采取的消极对策。且不论该限制是否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势在必行的先到基层、逐级遴选、统筹管理等大趋势相悖,也不利于从正面引导希望通过遴选渠道进入上级院工作的优秀检察官,容易造成情绪对立,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和优秀检察官自身的成长。

(五)上级院面临后续难题

对于检察官逐级遴选如果盲目而没有计划,对上级院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首先,遴选上来的均为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员,具有检察职务,使得本院具有检察职务的人员增加,应注意是否会出现检察官和书记员比例失调等问题。其次,今后在一般情况下,上级检察院只能通过检察官逐级遴选进人,但受全日制教育时长和基层工作年限等影响,遴选来的检察官普遍都在30周岁以上,会对上级检察院的人才结构产生一定影响。再次,对于上一级检察院更广阔的发展平台、更高的职级和更好的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考虑,是下级检察院检察官报名参加遴选的主要考量因素。因此,在当前行政化管理模式下,上级院在遴选完成后能否及时、适当地对遴选对象的需求给予回应,能否摆布好遴选上来的检察官与本院检察官在职级晋升、职务任免方面的关系,也十分重要。

(六)配套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来看,以检察官逐级遴选为主要形式的自下而上的遴选通道已经畅通,而检察官队伍自上而下的输送通道尚未完善,呈往上的单向状态。上级检察院选派干部到下级检察院挂职锻炼,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基层检察院因遴选工作被“掐尖”之痛,但挂职锻炼人员仍属于选派的上级检察院。而且,挂职时间多则三年,少则一年或数月,实难解下级检察院人才短缺之困扰。

三、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架构与完善

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是选拔优秀检察人员、优化检察队伍结构、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体制的背景下,有大量的工作要探索尝试,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等等。就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而言,分类管理是前提和关键。现阶段,检察官职务序列与非该序列的界限并不明显。其中,检察官序列,是检察机关的主要群体,处于核心地位,是逐级遴选的当然对象。而非该序列包括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选调工作上应当适用行政公务员相关制度政策,而不适用检察官遴选制度[5]。因此,笔者将分别提出未来实行分类管理后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理想架构,以及当前未实行分类管理的情况下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过渡模式。

(一)应然: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理想架构

1.遴选对象

毋庸置疑,逐级遴选的对象应为检察官,即在检察官职务序列内的人员。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暂行规定》之规定:按照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内设的检察业务机构,如履行检察、公诉、业务监督、法律政策研究等职责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检察官只包括上述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不应列为检察官逐级遴选的对象,需要补充时,可以通过招录、选调、公务员遴选等方式进行,在此不作赘述。

2.遴选范围

按照“逐级”的要求,上级院的遴选范围应为其领导的下一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如果以逐级遴选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面向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进行。

3.遴选原则

(1)一般原则

与其他选拔模式相同,有若干一般原则,如“公平、公开、透明、择优”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特殊原则

一是“分类选拔”原则。即在设置遴选职位时应按照业务类别明确标识,以业务能力为标准,确保检察官与遴选职位的匹配和适格。二是“优中取优”原则。坚持走精英化路线,宁缺毋滥,真正将能力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检察人才选拔到上级院来。三是“统筹兼顾”原则。在遴选进行前,上级院要对本院和各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队伍状况进行充分调研,在利于检察事业发展的大格局下进行谋划和设定,兼顾上、下级院的利益,实现共赢发展。同时,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于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要求,可以对检察官队伍建立省级统筹管理模式。

4.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一是身份条件。报名参加遴选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的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及相关的法学教育及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等。二是身体条件。即身体健康。

(2)额外条件

额外条件的制定应慎重稳妥,哪些检察官能报名参加遴选并顺利通过资格审查主要由额外条件来限制和划定。一是年龄条件。遴选年龄与主持遴选工作的检察机关的级别呈正比,级别越高,遴选年龄也越大。面向最基层的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遴选的年龄要适当限制。对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十佳公诉人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二是履历条件。以“经验化、精英化”为原则的逐级遴选,应更加注重检察官的任职年限,而非工作年限。遴选是否成功的关键之处,在于被选中检察官是否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较强的岗位匹配性。以面向最基层的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的遴选为例,一般应要求担任检察官职务5年以上,并且应当从事所报考职位相同工作3年以上。三是学历学位条件。一般要求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四是专业条件。可根据遴选职务进行细分,例如报考刑事检察业务类职位的,学习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当是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报考职务犯罪侦查类职位的,学习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当是侦查学等相关专业。五是遴选职务要求的特殊条件。例如,报考法律政策研究类职位的,应当至少在国家综合类知名期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过法学类学术论文。至于参加遴选检察官的行政级别,如是否应为现职处级、科级职务,笔者认为属于行政化体制下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资格条件,不在检察官遴选考虑范围之内。

(3)除外条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检察官逐级遴选: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除外条件,是对具有上述情形的检察官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遴选。上述条件涉及检察官的基本道德和职业素养,如果一名检察官曾受处分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尚未结案的,都可能使社会公众对其执法公信力和执业能力产生质疑,这显然与以“择优”为目标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相违背。

5.遴选程序

遴选程序可以参照运行多年、比较成熟的公务员遴选程序进行设计,主要包括公布职位、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和体检、党组决定、公示、试用、调动任职等。此外一些递补、调剂因素也考虑周全,例如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所空缺额,应按成绩依次递补。报名、笔试、面试人员达不到要求比例的,可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报考其他职位人员中调剂。可以尝试在面试中的专业能力测试部分增加履历、业绩评价环节,由面试小组根据参加遴选者的任职经历、工作业绩等进行评价,增强遴选检察官的准确度和科学性。科学合理地做好笔试环节的考题设计,力求测试出每个参考检察官的真实水平。应按照实体与程序、法律基础理论与检察业务兼顾的原则,侧重考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检察实务问题的能力,尽量避免“高分低能”、“考试型人才”等情况的出现。此外,加强对整个遴选程序的监督,组织遴选工作的检察院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笔试、判卷、面试、统计得分、考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6.遴选标准

遴选的评判标准是德才兼备,即由专项检察业务能力和检察职业道德修养构成的综合体的高低。一是以德为先。这是评判标准的前提条件。采取组织推荐、群众谈话等形式进行考核,确保逐级遴选出的检察官能真正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二是业务能力突出。这是评判标准的关键因素。参加遴选的检察官均来自下级院,其是否足够了解下级院工作,是否在侦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出庭支持公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政策和理论研究等检察业务方面有过人之处,是否能够指导帮助下级院开展工作,通过上述遴选程序中的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等环节进行量化计分,作为确定人选的重要依据。

7.遴选机构

如前文所述,鉴于未来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补充检察官,均需从下级遴选的要求,可以预见遴选检察官的工作量相当繁重。同时为满足遴选工作极高的专业性要求,设立专门的遴选委员会十分必要。对应遴选标准,遴选委员会一方面要从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另一方面要从专业角度进行考察,提出最终人选。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在实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又要有社会认可度较高的知名律师和学者教授等,尤其要突出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性。

(二)变通: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现时过渡

在当前尚未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的情况下,具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的检察官没有具体的岗位限制,分布于各部门从事着各个类别的工作。以某直辖市H区检察院办公室为例,该院办公室共7名干警,包括1名检察委员会委员、1名检察员、3名助理检察员、1名书记员、1名法警编制人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1号)的规定,办公室工作的性质属于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其人员应列为司法行政人员管理。而书记员、法警编制人员应属于检察辅助人员。可见当前检察官管理体制的复杂纷乱。基层院如此,上级院也存在同样困境,其案多人少、检察官短缺的状况亟待解决,因而不得不探索当前尚未实行分类管理情况下如何开展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笔者认为可以在参照上述理想设置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具体情况,对遴选对象、资格条件等作出或宽或严的变通,以期在正式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前实现顺利过渡。

1.放宽遴选对象范围

不严格限定为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检察官。上级检察院可以根据职位空缺情况设置遴选职务和人数。其中办公室、政治部(含组织人事、新闻、组宣等下属处室)、监察处等综合部门(未来分类管理后为司法行政部门)职位也可纳入遴选范围,但报名人员必须具有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职务。

2.可以实行限制性遴选或按比例遴选

在单次遴选中,可以规定从各下级院遴选的人数上限或按比例遴选,防止某一下级院单次输出人员过多,影响正常工作。例如单次通过遴选调入上级院的检察官原则上每个基层院不多于1人。如因人员集中原因产生缺额,可以按成绩从其他单位报考人员范围内依次递补。

3.加强上下级院之间的理解与配合

首先,上级院要在发布遴选通知前进行充分调研,对本院空岗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遴选职务。其次,上级院之间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同一级各检察院向下级各院的遴选工作,应在时间、职位、人数(尤其是单次从同一个下级院遴选的人数)等方面提前相互通气,协调好时间间隔、遴选人数,安排好整体的遴选进度,避免频率过高或间隔过短影响下级院正常工作,分散下级院检察官专心工作的注意力。再次,如果出现因上级院遴选导致下级院人员急剧短缺的情况,上级院应给予下级院更多的帮助支持,包括与该下级院所在区域的党委及组织部门积极沟通联系,讲明具体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协调党委、组织部门在下一次公务员招录、初任检察官遴选等工作中,在职位设置、招录人数等方面向该下级院适当倾斜。最后,下级院也要摒弃地方利益至上的陈旧理念,从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整个检察系统有序运转的全局着眼,认真做好本院检察官的培养管理,积极组织参加逐级遴选,使整个检察机关这盘“活水”流动起来。

4.加强对被遴选检察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

被遴选检察官有基层工作经验,且能够通过竞争激烈的选拔,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较高,应加强对其后续培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他们积极创造继续教育和深造的机会,努力培养成检察业务专家或拔尖人才。另外,目前尚未实行分类管理,某些综合部门也可以遴选检察官,要发挥他们基层经验丰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更好地指导下级院政务、党务、队伍管理等工作。对被遴选至上级院的检察官,其在上级院工作时间短,又有进步的要求,因此上级院要平衡好这部分检察官与本院原有检察官在职级、待遇等各方面的平衡。

5.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在目前司法改革进程推进的过程中,若使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真正发挥效用,在全国检察机关形成优秀检察官“基层起步、逐级向上”的培养使用格局,必须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保障。一是进一步健全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初任检察官遴选是逐级遴选的必要前提,初任检察官队伍是优秀检察官的基础和摇篮。在当前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人才流失趋势较为严峻、断档情况较为突出的形势下,应健全完善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保持检察队伍的“金字塔式”的梯队结构,为逐级遴选做好人才储备。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之后,应当由省级检察院根据各市县院的编制情况和业务需要,确定其招录人数并统一负责本辖区内新进检察工作人员的招录[6]。二是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培养使用机制。上级检察院可以选派优秀检察官到下级检察院挂职锻炼或者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对该部分优秀检察官建立专门培养档案,对其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进行跟踪考察,条件成熟的还可以调回上级检察院参加更高层级的检察官遴选,从而形成检察官资源形成上下流动的良性循环。三是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在当前严峻的社会形势下,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高度关注和热切期盼下,检察队伍整体存在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不匹配。因此应尽快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且尽量在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之间寻求一个基本的平衡点。这样可以使基层检察官的注意力从因职级、待遇原因想向上级院流动,转移到加强自身修为、提高业务能力方面上来,从而实现全员学习、全员提升的目的。

相较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的部署,《决定》为构建科学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指明了方向,进一步明确了逐级遴选的具体操作路径。检察人员作为司法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中坚力量,其工作队伍本身的初任和遴选必须遵循司法工作规律。随着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的落实到位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建立健全,检察官在基层检察院磨练意志、锻炼能力、提炼积累、历练职业人生,待羽翼丰满后再向更高层级的检察院发展,形成自下而上的选拔过程,从而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这过程中虽有艰难险阻,但确为一条必由之路。

[1]赖惠斌.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2):47.

[2]马楠.法律职业共同体视野中的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J].人民司法,2007,(10):88.

[3]李娜.非公务员通过公开选拔可任职最高检[N].法制日报,2011-6-16.

[4]徐盈雁.遴选:你跃跃欲试吗 [N].检察日报,2013-4-10.

[5]张森焱,孙红.逐级遴选:基层院上级院发展都要兼顾[N].检察日报,2013-3-3.

[6]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权独立运行保障机制研究———以司法体制改革为视角 [J].天津法学,2014,(2):55.

The Prosecutor's Stepw ise Selection M echanism and Framework of the Current Transition

YANGRui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edong District of Tianjin,Tianjin 300171,China)

The prosecutor's stepwise selection has a great significance on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and strengthening the procuratorial team construction.At present,some problems exist in the prosecutor stepwise selectionmechanism,forexample,the conditionsestablishment isunreasonable;theobjectscope isnotscientific;Planning and design are not comprehensive,inferior and superior procuratorates have not communicated enough and the supportingguaranteemechanism hasnot followed up.The authorbased on the selection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under the situation of the prosecutor classificationmanagement system which is not yet carried out,from two aspects as the ideal construction and presentalternative transition situation,designs the prosecutor's stepwise selectionmechanism,including the object,scope,principles,qualifications,procedures and standard setting.

prosecutor;stepwise selection;construction;transition

D926.3

A

1674-828X(2015)01-0071-06

(责任编辑:郭 鹏)

2014-11-15

杨 蕊,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检察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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