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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实施后中医药在精神卫生领域中的作用空间

2015-02-12赵雪竹王梅红郑杰高任崔媛媛

医学与社会 2015年6期
关键词:精神障碍中医药

赵雪竹 王梅红 郑杰 高任 崔媛媛

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100029

精神卫生法实施后中医药在精神卫生领域中的作用空间

赵雪竹 王梅红 郑杰 高任 崔媛媛

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100029

摘要精神卫生法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法律的空白,该法严格规定了精神障碍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从业资质及标准,有助于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但该法未涉及中医药在精神卫生的预防、治疗、康复领域中的应用与发展等相关内容。本文通过梳理中医药在精神障碍治疗中的运用与精神卫生领域中有关中医药的内容,分析影响中医药在精神障碍疾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的因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提高中医药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地位。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中医药;精神障碍

中医诊治精神类疾病具有悠久的历史,治疗焦虑、抑郁、儿童孤独症等精神疾病效果显著,为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是预防、保健的重要手段[1]。但中医目前尚无独立的精神病学专科,中医诊疗也缺乏统一的诊疗标准和治疗手段,导致在精神障碍疾病发病率持续上升的情况下[2-3],西医药诊疗在精神卫生领域中占据主要地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中未明确涉及中医药在精神障碍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相关内容,使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务人员、中医诊疗方式处于模糊不清的尴尬地位。

1 《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内容

2012年10月颁布的《精神卫生法》主要内容包括:①指出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精神卫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性质;②明确了精神障碍的概念;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权益,概括性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义务和纠纷措施[4];④规定监护人、医疗机构、政府、社会应承担的责任,严格限制了进行精神障碍疾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资质、职责范围,同时指出监狱、卫生行政机关等场所、社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心理咨询人员等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应当承担责任,并提出采用以社区为单位进行进行精神卫生的防治工作。

《精神卫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出利用中医药进行精神障碍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但并未明确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能否接收精神障碍疾病患者,中医师是否属于精神科医师、能否参与精神障碍疾病的诊疗、中医诊疗方式是否可以被用于精神障碍疾病的治疗等内容。

2 中医药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应用现状

2.1 中医医疗机构未被纳入到精神障碍疾病的治疗机构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增加,精神疾病发病率在15%左右,其中严重精神病发病率约为1.0%-1.5%[5]。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的不足,现有的精神障碍医疗康复体系不健全、医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及管理不当,致使一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存在未能有效治疗疾病反而侵害了患者合法权益,如“被精神病”问题。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正当利益,《精神卫生法》将我国精神障碍疾病的医疗机构限定为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设立的精神科和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精神卫生法》未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具备诊疗精神类疾病的资质,但实践中相当数量中医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开展精神类疾病的诊疗活动,孙丽娟等人在调查中发现接近1/3的精神病患者或家属曾经选择心理咨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进行治疗[6]。《精神卫生法》的这一规定可能导致中医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背法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的职业范围也与法律规定相矛盾。

2.2 中医师能否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疗尚存疑问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且在精神病专科医院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精神科包括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等二级科目[7],并未提及中医药相关专业,且中医类职业只包括内外妇儿及全科医生,所以中医师是否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的范畴尚存在疑问。

目前中医师在精神障碍疾病治疗人员队伍中占据部分比例,主要分布于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学精神科室、心理治疗机构。中医师若不被认可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则中医师可能处于非法行医的尴尬境地[8],若可以被认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则可能与目前医师注册现行规定相矛盾。

2.3 中医药诊疗方式与国际精神疾病障碍的诊疗标准存在差异

《关于精神疾病患者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宣言和观点》(联合国大会决议46/119)规定了精神疾病的诊断应依据国际通用的医学诊断标准:医生必须遵从医学科学来确定患者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我国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也遵循国际通行标准[7]。

但中医秉承“形与神俱”的理论,关于精神疾病病因、诊断和治疗方法等,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和辨治体系,如“七情学说”、“五志学说”等。中医作为独立的诊疗体系,具有特殊的诊疗方式与标准,对于精神疾患同样应用阴阳五行等中医理论进行解释,运用气血津液脏腑理论辨证。强调整体观和辨证论治,因此在抑郁、躁狂等精神疾病的实际诊疗中没有统一的路径标准,使得在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治疗、效果评价等方面无法与国际通用标准相比较,限制了中医在该领域的发展空间。

3 加强中医药在精神卫生领域应用的建议

3.1 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在精神类疾病预防和康复中的作用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治疗机构及相应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的设施、设备。中医医疗机构虽然具备一定的精神障碍疾病诊疗服务能力,如中医医疗机构有情志病科等类似精神科室,能够开展躁狂、抑郁、癫痫等疾病的诊疗。但中医医疗机构不具备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约束性治疗的环境和设施,且中医医疗机构针对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能力较差。

《精神卫生法》还强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的精神。中医医疗机构的优势与特长在于“治未病”与保健康复,为发挥中医药在精神疾病领域的优势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定位于预防和康复,一方面,在患者有精神障碍倾向时采用中医疗法及时遏制疾病的发展;另一方,对于经过系统治疗、对社会没有危害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进一步康复治疗,降低精神病复发的几率。

限定中医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疾病中的准入和职业范围,避开诊断、治疗,将职业范围定位在预防和康复、心理疏导方面,有利于规避《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类疾病的治疗机构不包括中医医疗机构的问题。在限定职业范围的基础上,同时做好转诊至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工作,以防止超范围执业现象的出现。

3.2 明确中医师在精神障碍疾病诊疗中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上看,精神科医生执业范围与中医执业范围不同,为避免出现中医师非法行医的尴尬局面,可以对中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限制性规范,允许中医师参与精神障碍疾病的心理治疗领域,仅进行心理诊断、心理治疗,而不参与出具诊断证明、不开药物处方等行为,以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了医师可以更改执业范围且对更改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简要描述,可参照这些规定,允许在精神病医院执业或期望从事精神类疾病诊疗服务的中医师更改执业范围,不仅能够保持中医师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连续性,也是对精神卫生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有效补充。

3.3 传承和发扬中医药在精神障碍疾病诊疗中特色与优势

目前精神病医院在治疗精神类疾病,尤其重症精神障碍疾病中仍然以西医药为主,但是中医药诊疗方式在治疗疾病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应当继续传承和发扬中医药在精神障碍疾病诊疗中特色与优势。此外,中医药在精神卫生中能否占据一席之地不仅取决于诊疗标准和治疗手段,更重要的是中医诊疗水平与服务能力,要充分挖掘中医药自身资源,筛选中医治疗精神障碍疾病的优势病种与有效治疗方式、方法,加强中医治疗精神障碍疾病的循证医学研究,同时,提升相关专业与学科建设力度,推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治疗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治疗、效果评价标准与体系建设,以不断提高中医药诊疗水平。

参考文献

[1]杨丹,冯泽永,符美玲.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32(12):68-70.

[2]万磊,王勇.论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确立[J].法制与社会,2014(7):8-11.

[3]彭敏,冯启美,邵淑女.精神障碍患者首诊医疗机构选择调查[J].山东精神医学,2003,16(2):106-1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务人员培训教材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务人员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5]鲁湾.中国精神疾病发病率15%,成为健康头号杀手[J].科学养生,2010(10):17.

[6]孙丽娟,张国富,郑红丽,等.精神病患者家属病耻感的调查及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1,19(8):917-919.

[7]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8]倪新兴.中医治疗精神障碍应受明确保护[N].中国中医药报,2014-07-11(003).

Research of the Interaction Spac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the Field of Mental Health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sychiatric Health Law

Zhao Xuezhu et al

Beijing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Beijing, 100029

AbstractThe psychiatric health law filled our country legal's blank in the field of mental health, which clarified the qualification and standards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s and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to diagnose and treat the mental disorders. It helped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mental health. However, the applic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the field of prevention, treatment, and rehabilitation for mental health is not involved. By discussing the applic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the treatment of mental disorders and other relevant cont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the field of mental health and analyzing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this paper put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so as to improve the statu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mental health services.

Key WordsPsychiatric Health Law;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ental Disorder

(收稿日期2014-12-30;编辑邱心镜)

通讯作者:王梅红,bjwmh2000@163.com。

基金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医药卫生法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编号为12SFB5026;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自主课题,编号为2014-JYBZZ-XS-053。

中图分类号R19-0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723/j.yxysh.2015.0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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