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畜禽屠宰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015-02-11贺玲玲
贺玲玲 海 曼
1.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草原工作站,吉林白城137000;2.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畜牧兽医站,吉林白城137000
强化畜禽屠宰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贺玲玲1海曼2
1.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草原工作站,吉林白城137000;2.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畜牧兽医站,吉林白城137000
畜产品质量安全攸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畜禽屠宰环节是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摆上百姓餐桌前的关键一环,推进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和执法监管,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是维护公众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
屠宰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禽屠宰一头连着畜禽养殖,一头连着食品消费,是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摆上百姓餐桌前的关键一环,抓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至关重要。
1 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2 严格执行同步检验制度
在畜禽入厂(场)时,开展入厂(场)检验,宰前检验员要查验畜禽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相关标识,逐头(只)观察畜禽健康状况,对货证相符、健康状况无异常的准予入厂(场),货证不相符的畜禽坚决不予入厂(场),在待宰期间和送宰时,宰前检验员开展待宰圈巡查,签发《准宰证》或《宰前检验合格证明》。在屠宰过程中,宰后检验员要对屠宰动物的头部、体表、内脏、胴体、复检部位,开展宰后检验。
3 严格执行出章出证制度
督促屠宰厂(场)指定专人负责屠宰厂(场)的证章管理工作,对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按规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证章的保管工作,杜绝章、证由业户自行加盖和出具的行为。
4 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登记制度
屠宰厂(场)在每批畜禽入场时,做好入场查验登记记录,明确货主名称、畜禽来源、头数、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等相关记录。每日屠宰完毕,做好宰后检验登记记录,明确货主名称、屠宰头数、检验合格数、不合格数、《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及流向,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登记至少保存2年。
5 禁止收购和加工病死畜禽
企业检验员要履职尽责,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不得入厂(场),坚决拒收病死畜禽,严格执行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出售、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禁止注水或含有“瘦肉精”等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对宰前检疫检验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
6 严把无害化处理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对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没有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三员”不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7 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规范各项工作记录,监督检查的每一个步骤都留有痕迹,每个环节都要实现“凡事有记录,凡事有程序,凡事有负责,凡事有监督”,查处的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立案卷宗规范,建立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公开联系方式,建立档案,明确责任分工。
8 强化巡查力度
对屠宰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充分利用生猪屠宰远程监控平台,实时巡查或每天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销售及屠宰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2015-06-24
贺玲玲,女,1975年生,畜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