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研究
2015-02-10陆伟华
陆伟华
(摘要]信息伦理是现代图书情报研究的重要前沿领域,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信息伦理提出许多难题。本文主要阐明对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分析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信息伦理困境并提出如何走出困境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大数据;图书馆;信息伦理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4.10.013
[中图分类号]G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4)10—0066—04
信息伦理是现代图书情报研究的重要前沿领域,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息伦理学已成为一门热门学科,在美国,图书情报学院专门针对图书情报专业学生开设了信息伦理及相关课程;在国内,南开大学将信息伦理列为图书情报专业研究生教育核心课程,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也开设了信息伦理及相关课程和讲座。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一轮的信息风暴卷袭全球,它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在颠覆着人类传统的伦理秩序,给信息伦理研究提供了新课题。作为现代图书情报工作者,研究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问题责无旁贷,本文将探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分析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困境及如何走出困境的对策思考,旨在帮助人们在与大数据时代同步前行中唤醒信息伦理意识,规范信息伦理行为,使大数据技术成为推动人类进步和幸福的使者和福音。
1 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研究的必要性
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准则的总称。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计算机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研究的问题,也包括一切信息传播技术(ICT)如电信技术、卫星技术、网络技术等带来的伦理问题,还包括大众传媒、新闻、图书馆、档案等领域的伦理问题。目前国内外的图书馆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门户网站,这些数字图书馆(网络图书馆)涉及到数字化、超大规模数据库、网络、多媒体信息处理、安全保密、数据挖掘、基于内容的检索、自然语言理解等多种信息技术。因此,本文从大信息这个角度去研究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研究的范围更广,更能全面的反映和解决信息领域,包括图书情报领域大数据时代出现的伦理问题。作为信息资源的一种具体的形式,大数据信息伦理是指大数据信息的采集、发布、管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伦理准则,它贯穿大数据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大数据信息活动中,相关人员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行为、道德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在大数据环境下,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大量采集和广泛应用,个人隐私问题已成人们纠结的问题;大数据天罗地网的触角引发信息安全问题的挑战,使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增加;大数据的商业竞争导致的信息资源盗窃、信息攻击、信息污染等诸多问题越演越烈。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伦理问题越来越显严峻,研究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迫在眉睫。大数据一百度百科,将大数据归纳为4个特征:数据量大(Volume),类型繁多(variety),价值密度低(Value),速度时效快(Velocity)。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改变我们的思维、工作和生活,而且更多的改变正在蓄势待发。它为人类的生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量化维度。目前它不仅在政府、互联网、电信、金融等领域得到重用,而且在电子商务、地震预测、卫生健康等各个行业都被广泛地应用,并产生巨大的效益。因此,大数据在图书馆的应用,也引起了图书馆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伴随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伴随数字图书馆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借阅和阅读的内容、检索的知识点产生了大量的数据,这些原始数据就很可能会成为大数据分析的材料来源,大数据背后涉及到个人的阅读习惯、阅读内容,以及国家、企业、个人关注的热点和研究的重点。因此,从信息伦理角度对大数据所面临的各类冲突进行归纳分析,探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策略,有效地规范大数据行为是很有必要的。
2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困境
2.1 大数据的采集、应用与个人隐私的冲突
隐私权是指公民可以自主支配其私人信息和生活,享有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并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比如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时刻收集着图书馆用户的各种个人信息:包括用户阅读习惯、内容、研究的重点和方向以及用户所在的单位。而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入挖掘,进行二次利用的过程就可以对用户群的行为、偏好、习惯等进行分析,提炼出某个用户或某类用户群的特质,以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如图书馆通过对用户海量数据的采集、比较、聚类、分类、分析和判断决策,从数据相关性中发现读者的需求,这个过程既提高了个性化服务的质量,同时也留下了泄露个人隐私的隐患。在大数据环境中,这些数据往往被采集作为样本使用,有的被二次开发和滥用,扩大信息数据的用途和应用范围,有目的不端者,甚至出卖数据营利,在未征得用户的许可或授权情况下,用户数据信息被过度采集和被进行二次开发和滥用,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再者,图书馆和数据库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这意味着图书馆和数据库商掌握用户的个人隐私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将导致个人和组织的隐私权被剥夺。据曾任职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斯诺登曝光“棱镜”事件称,美国情报机构可以直接进入多家美国互联网公司的服务器,获取用户数据,对特定目标进行监视。“棱镜门”事件清晰地表明了这种纠结。
2.2 大数据的管理应用与信息安全的冲突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信息安全性的含义主要是指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信息安全问题可涉及到国家军事政治机密保护、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防范、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等各领域,范围非常广泛。信息安全就是要保护所拥有的信息数据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严重受到威胁。其一大数据囊括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以及各种行为的细节,这些数据不被滥用已是人身安全的一部份,如被滥用则威胁人身安全;其二是大数据给保存和防止破坏、丢失、盗取带来了技术难题,非法分子通过网络获取数据库的访问权,恶意窃取数据信息或对数据资料进行肆意篡改,严重威胁了数据的真实性,“棱镜”项目曝光后,瑞星安全专家就指出:“棱镜”项目的曝光为国内企业的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暴露出我国企业信息安全至少存在五大盲区,导致企业网络时刻处于高危状态,企业的商业机密随时可能被黑客、竞争对手窃取,甚至一些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数据在不知不觉间被匿名第三方备份。这些后果轻则制约企业的生存发展,重则威胁国家安全。其三是大数据时代人们过于依赖数据,而数据远远没有我们所想的那么可靠,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数据信息在存储、处理和交换过程中,被窜改和伪造屡见不鲜,一份不准确的数据应用就会导致负面的结果。其四是国家军事政治机密安全。信息安全是任何国家、军队、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安全战略。据中国新闻网2013年1月5日报道:苹果地图清晰暴露台空军基地机密,各细节清晰可辨。《国际先驱导报》报道:西方间谍盯上中国地理数据:进行大规模非法测绘。国外敌对势力从来没有放松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秘密信息的侦察工作,大数据的应用,在信息之战中更加险峻。endprint
2.3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观念的变革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知识产权是指人的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即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力。现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特征,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观念将发生变革,其一是对现有知识产权专有性保护的挑战,现有知识产权专有性包括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大数据时代是信息资源共享时代,与现有知识产权专有性根本性的区别就在与同样一份数据,它可以被多次复制和多人同时使用,复制使用者观念中淡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比如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以及课建、软件作品、游戏作品、影视作品等可以被无数次的免费下载复制,有些不法商人还用于盈利,由此产生了对文献、软件、游戏、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侵害,盗版侵权现象普遍存在。其二是对现有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的挑战。地域性则指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大数据时代是信息国际化时代,它打破了地域和空间的束缚,为用户享用信息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从而也产生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争端冲突问题。谷歌为构建全球最大的在线图书馆,截止2009年9月,至少已经扫描了全球逾700多万册书籍,当然其中也不乏中国作家的作品,有570位中国权利人的17922部图书被收录,却可能未付任何报酬。其三是对现有知识产权时间性保护的挑战。时间性则指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大数据时代获取信息具有即时性,尤其是微薄、微信,可以即刻将注册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传播使用。此外,还有大数据时代一些企业和发达国家对大数据的垄断与数据资源共享的矛盾,被采集信息客户与信息数据管理者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大数据拥有权、访问权、平等权等之间的矛盾。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的主体范围、地域、时空都发生了变化,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许多的空白点。
2.4 大数据信息滥用与信用危机的冲突
信息滥用表现其一是非法获取大数据,中国互联网“百万QQ号被盗第一案”就是非法获取大数据的典型案例:2006年5月间,许多腾讯QQ用户莫名其妙地丢失了跟随自己多年的QQ号码,与此同时,位于深圳的腾讯公司客服也面临极大压力,短短几天之内就有数万个用户投诉自己的QQ号及QQ号里的Q币被盗,且投诉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无奈之下,腾讯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这就是中国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第一案”。其二是将大数据不合理滥用于商业获取利益,我们的电子邮箱中常常收到电子邮件做广告的垃圾信息,一些利益集团用所掌握的数据做交易获取经济利益,数据已成为一块巨大的无形资产、成了商品。其三是大数据信息被用于非法活动,上海公安机关就破获了一起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由陈关、陈刚、厉林等为首组成的数十人电信诈骗团伙,从他人手中购买到某保健品客户名单后,以招募产品代言人或协助办理产品退货的名义,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总计涉案金额达270余万元。大数据信息滥用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普遍的信用危机,信用危机将导致严重的伦理危机,而伦理危机必将导致社会危机。
2.5 大数据信息污染与信息生态环境的冲突
大数据信息污染,是指在采集、利用大数据时所产生的影响、危害。也就是对大数据信息生态系统产生的负效应。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污染主要表现在:其一是信息骚扰:大数据在采集、处理以及预测过程中往往出现偏差,向客户推送的广告就很难做到精准投放,当我们打开电脑,商家的推送的广告就不断“闪烁”,推送广告无孔不入,不管是精准的和不精准的广告推送,对于用户来说都造成骚扰。其二是有害信息污染:主要表现为扰乱社会秩序信息违法信息,如近年出现的几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导致民航航班迫降的恶劣事件,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手段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给广大信息受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给相关的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侵害公民隐私,辱没他人名誉、尊严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人民网北京2013年12月18日报道,广东省陆丰市一名18岁的高中生琪琪因被“人肉搜索”而投河自尽等。其三是违反道德伦常的信息:散布淫秽色情的互联网黄色网站、黄色帖子、色情的电视电影,恶搞“英雄”等故意扰乱纲常伦理的信息等等。使信息生态环境受到污染。3应对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的对策思考
未来大数据将会如基础设施一样,有数据提供方、管理者、监管者,大数据将变成支柱产业。但由于涉及大数据应用管理的立法滞后、大数据信息伦理规范尚未形成、大数据从业者的道德意识淡薄、大数据技术水平的差异、大数据法规与伦理教育的缺失等原因,必定会产生上述系列的信息伦理问题,应对大数据时代出现的信息伦理问题,我们有必要及时地研究对策,建立大数据的使用规则,规范大数据行为,使其能更好的为人类服务。
3.1 研究和建立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准则,规范大数据从业者的职业操守
曾经因为互联网的出现引发网络空间秩序的紊乱,大批学者带着浓厚的使命意识把古老的伦理学带进信息社会,出现网络社会信息伦理研究的热潮,一些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信息伦理规范。然而,当互联网进入大数据时代,原有的信息伦理规范对解决大数据时代新出现的各种伦理冲突明显滞后并缺乏针对性,因此,我们要在网络社会信息伦理研究的前期成果基础上,与时俱进地研究和建立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准则,规范人们在从事大数据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的职业操守。目前,国外有些大数据组织机构已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制定出本机构的伦理准则,以标准促进大数据健康发展。比如,日本政府已首次制定大数据相关使用规范,要求企业公开的用户个人隐私条款说明应通俗易懂,并使用户了解其使用方法,以供企业参考等。制定和遵循大数据使用规范,对规范大数据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具有积极的约束作用。大数据信息伦理准则建立可以清晰地表明是非善恶评价标准,指导大数据使用实践。endprint
3.2 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大数据时代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法律规定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执行是硬性的,规范大数据时代的行为准则,需要法律的介入。大数据从数据生成、信息收集到数据的发布、分析和应用,牵涉各个层面,在法律法规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欠缺。如用户隐私、政府信息收集和管控、敏感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方面都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来进行规范和保障。鼓励各个行业建立互相监督的机制。同时应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通过立法来保护公民隐私的安全。起草制定大数据服务自律公约和法律法规、健全在数据发布使用制度、加强公民隐私权教育等措施。可喜的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进一步强化了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因此,制定保护个人数据,规范社会成员正确收集、利用、处理与保护个人数据的法规就显得尤为关键。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多个国家都已颁布数据保护法案,并已经实施多年,这些法律旨在保护组织的数据和个人数据信息在合法范围内使用,避免被盗用或滥用于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商业等非法活动。通过制定有关的大数据法律,具体规定对大数据伦理失范行为的惩治,借助法律的权威威慑大数据不道德行为。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只有法治与德治并举,才可能规范大数据时代的伦理秩序。
3.3 不断升级维护大数据健康运营的技术手段,控制大数据失范行为
大数据健康运营不仅要建立完善的伦理准则、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大数据的挖掘应用是一种技术系统,所以解决大数据挖掘采集应用的伦理问题仍要通过技术的手段来实现。不论是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的保护、还是净化大数据的信息环境,预防大数据犯罪,都需要从技术上加以防控。大数据的采集应用与数据保护是矛与盾的关系。技术层面上的入侵检测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认证技术、防火墙技术、病毒防护技术等,正如偷盗与防盗技术竞相升级一样,一直不断地升级,对大数据不道德行为的防控起到重要作用。技术支持层面的改进升级,强化大数据技术平台提供者的伦理责任意识,使一些不道德甚至犯罪的数据应用行为被技术屏蔽和阻拦。从技术层面加强对大数据的规范。
3.4 加强大数据行为主体的信息伦理道德教育,增强大数据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
对大数据行为主体而言,大数据是一把双韧剑,被善者利用是天堂,它将对人类的进步发展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而被恶者利用也会变成地狱,也会带来毁灭性的灾害。对掌握大数据的人道德约束至关重要,大数据信息伦理道德教育不可缺失。因此,在研究和建立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准则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对掌握大数据的组织和管理人员要加强信息伦理道德意识教育,以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大数据行为主体的岗位职责,运营商还需培养鉴别敏感数据、虚假数字、侵犯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等数据信息的能力,培养控制和规范数据信息的能力。通过信息伦理道德教育使有关的规范成为大数据行为主体心中的道德标准,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从而达到对自己大数据行为的调控。
(本文责任编辑:孙国雷)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