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如何让法庭认可?
2015-02-09陈梦华
日前,黑龙江省五河县农妇陈某起诉要与其丈夫离婚,因为丈夫不听劝告沉迷于赌博,家中的积蓄全被丈夫输光。在法庭上,陈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据,是她和丈夫的对话录音,想以此证明丈夫平时只顾赌博不顾家庭。
但当录音当庭播放时,只听到嘈杂声中有一个女人吵架的声音,隐约有几个词传出来:赌博、输掉了、欠债、活不了等。另外有一个男人的声音很低,听不清楚说话内容。这份录音是用手机录制的。
法院对该录音证据认定为:电话录音音质不清,且原告不予认可,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丈夫沉迷赌博而驳回其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在另外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张某提供一份录音证据,证明被告(其妻子)吴某不孝敬公婆,经常对公婆进行辱骂。该份证据播放效果很清晰。吴某委托代理人对该录音的质证意见为:虽然录音内容播放清晰,能确认是被告的声音,但因为从被告的辱骂中不能够证明被告是在辱骂原告以及原告的家人,更不能证明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及其家人。
法院对该份证据认定为:因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1.录音证据须不侵权、不违法
录音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种类,该以什么形式才能被法院采信,发挥它的证明力呢?
当前,信息化、数字化工具大量涌现,偷录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地被提交到法庭。偷录的录音证据是否就合法化?其实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再结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由此可以认为,录音证据要想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要不侵权、不违法,同时录音证据是原始载体、录音内容没有疑点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进行反驳就可以成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表明录音证据是合法的证据种类之一,只要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权利,即便是偷录得来的,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2.录音证据怎么录制才有效?
首先,录音工具应更具专业性。很多人习惯用手机、音频播放器的录音功能录制,但往往录制的声音不清晰,且有很严重的嘈杂声和气流声,导致法官和当事人很难听清楚。
其次,录音证据应出现当事人,应充分体现出举证人证明的目的,若仅仅是一个人在自说自话,很难证明这份“陈述”是针对谁的,又有谁参与到谈话中来。这就要求举证人在录制的时候要善于引导对方,将其陈述中具体指向对象明确表明出来,同时能够将涉及案件的主要人物或者证明的目的性人物表明出来。
第三,录音证据最好能将谈话内容、陈述内容用书面文字表现出来,这样更能与录音内容佐证。
第四,录音过程中应避免争吵,控制住情绪,否则可能影响谈话内容本来应该具有的真实性。
最后,录音证据应当以原始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切勿对录音证据进行编辑、修改,甚至连简单的复制、剪切、粘贴都不可以。
(黑龙江 陈梦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