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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制度的建议

2015-02-09富晓楠李松波滕建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辽宁沈阳0003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辽宁沈阳067

亚太传统医药 2015年11期
关键词:药品规范监管

张 颖,马 哲,富晓楠,李松波,王 姝,滕建业(.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服务中心, 辽宁 沈阳 0003;.辽宁中医药大学 杏林学院 ,辽宁 沈阳 067)



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制度的建议

张 颖1,马 哲2,富晓楠1,李松波1,王 姝1,滕建业1
(1.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服务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03;2.辽宁中医药大学 杏林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67)

对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得出:要实现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规范化,相关部门需落实职责,加大惩罚力度,坚持后续查处机制,提升硬件和软件实力,引导群众从正规途径中进行药品消费,营造一个有秩序的医药电子商务环境。

药品;信息发布;互联网信息;发布制度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沟通的优势越来越明显。互联网也开辟了医疗信息在网络流通的新途径,且因其便利、快速,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是,当前互联网医药信息混乱,影响了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危害到了群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全。

1 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现状

1.1 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令人堪忧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公布了我国境内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企业,包含2 962家非经营性企业和517家经营性企业在内的3 479家企业[1]。且从2009-2011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每年都有增加,2009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数量为1 107家,到了2010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数量为2 294家,2011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数量增加至3 479家。但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免费开放,经营性企业已经不能从提供药品信息服务模式中获取经济利益,走向了广告盈利的模式。如此一来,也造成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市场的混乱,如未经正规手续批准的互联网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通过网页制作和电脑的维护,从而实现企业的低成本经营,并将企业的经营陈本维持在800元/年左右[2],从而极易引发虚假药品信息发布的现象,甚至为不法分子提供非法牟利的平台,甚至已经形成了虚假医药信息的产业链,如假药的销售、虚假医疗的存在,以及虚假医药网站的制作。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吃错药的人数在250万人/年,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患者听信了网络上虚假的药品信息。虚假医药信息在互联网上之所以如此猖獗,不能忽视媒体在其中的作用。在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媒体为了从中牟利,未经过审批而进行违法广告的刊播,从而误导公众就医。

此外,药品信息的不对称也给非医学背景的用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些困难尤其表现在药品信息真实性的甄别上,且某些情况下,患者抱着病急乱投医的思想,对网上发布的信息不设防备,从而更加容易受到欺骗。一旦虚假药品信息发布 ,其造成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首先,虚假药品信息大多来自于一些假借中国人民解放军 、国家等疾病康复中心的名义,或伪造某科研机构、医疗单位的网站。这一类网站的共同点就是通过夸大某一类药物的功能,声称其能够治愈某些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等等,此外,这类网站通常只销售或宣传一个系类或一种药品。如假借政府或医疗机构的名义,指定、推荐某“药品”是医疗保健、医治疾病的最佳药品。

规范互联网虚假药品信息,有必要规范药品信息的发布,并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依靠法律的手段,从根源上杜绝虚假药品信息的流传。

1.2 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管理难度大

由于网络本身存在虚拟性,因此在技术层面加大了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监管的难度。首先,互联网的海量信息加大了互联网监察的工作量;再者,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信息发布的及时性,也加大了监管过程中对信息发布者的及时跟踪和调查取证的难度;第三,现有的法规没有制定针对信息发布者的约束条文,因此,有必要填补法律和法规上的漏洞。

此外,互联网准入门槛低,从而在资金和技术方面为她们提供了很多的便利,首先,假药兜售者只需要花费少量资金,就能创办一个网站,而后就可以采用一些夸大的宣传资料,用低廉的成本获取高价的利润。且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站的制作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假药兜售者甚至可以采用服务器托管网站,从而规避审查。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的取证较难,一些违法网站在受到警告之后,短期内停止网站的更新,甚至有的假药兜售者采取重新建立新的网站,继续发布信息,完全不能实现对其有效监管。

因此,相关部门要做好网站备案工作,加大对互联网违法信息的查处,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发布和交易。

2 我国对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规范现状

当前,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赊销药物行为的监管力度,先后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等规定,用以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但是,这些规定内的条文并不能完全实现对互联网信息的有效监管,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违法者制定的最高罚款额度为3万,此举对于大部分违法者来说不具备威慑力,且在罚款之后极易容易卷土从来。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在常规的查处之后还要制定相关的后续管理措施,才能持续、有效地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监管。

此外,互联网广告与一般媒体广告之间存在着清晰的界限,其也影响了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过程中不适用一般媒体的监管方式。且我国当前还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网络广告监测体系,在人力和物力上都限制了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监管,从而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

3 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建议

互联网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信息传播模式,且当前网络医药信息混乱,在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的影响下,我们必须要认清这样一个事实,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工作不单单是监管部门的工作,同时也是整个社会需要共同参与的工作。因而,规范整个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工作,要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现状,结合药品信息传播的特殊性,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品信息发布制度,创建良好的医药电子商务环境。

3.1 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

作为监管全国食品药品安全主要机构的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规范,并加大地方管理力度。此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由于在监管方面没有足够多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影响了网络药品信息的监管。因此,国家食品药品安全主要机构要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将工作具体落实到下面的每一级政府 ,并且要求下级政府机构将工作进度进行反馈,以便能够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具体措施有:完善《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必要时吊销违法者营业执照,终身取消其行内资格的办理。同时,将严重违法者的行为诉诸法律,以欺诈罪论处,不能简单以罚待刑[3]。此外,还可以通过新增一些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法律规范,如《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实施细则》,将监管过程中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各部门加大协作力度,积极惩处那些违法兜售药品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管理部门要明确监督检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时间、范围、方法,从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不同的药品种类的管制条例进行细化,严格控制规定的麻、精、毒、放等药品;对那些对患者心理影响较重的降压药、抗肿瘤药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类别进行管理,杜绝一切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各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己的工作职责,深入开展检查工作。严禁未经过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的企业,加大对网站的管理,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依法查处违法网站。

加大辖区内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监督管理,从而杜绝互联网药品信息产业链大规模地影响群众生活。重点检查那些IP地址为非本地IP地址的网址 ,并将检查结果向网站ICP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实现对网站IP的检查,协调门户网站、信息产业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并将之纳入综合门户网站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规定可写入实施条例当中。

3.2 壮大制度实施的中坚力量

提高制度实施的中坚力量,可以从技术方面入手,如提高搜索引擎的精确度,筛选与药品有关的互联网信息,将信息进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传递。通过借鉴外国先进的技术和提高自己的研发能力,从而用技术实现信息的查处。

建立医药信息服务途径,以政府的正规医药信息服务为主,建立一些能够对药品信息真实性进行识别的官方网站,从而帮助群众甄别药品的真实性,引导消费者养成一种良好的消费习惯。

此外,要加大药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如向群众讲解虚假药品的危害、正规药品的获取渠道等。

4 结语

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规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实现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规范化,相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大惩罚力度,以及建立后续查处机制,从硬件和软件上改变查处的方式。引导群众从正规途径进行药品消费,从而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规范工作中,整顿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为医药电子商务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数量 [EB/OL] .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base.jsp?tableId=33&tableName=TABLE33&title=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bcId=11871580194324471758222163 0944.

[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课题组.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政策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26-230.

[3] 富子梅.医药广告应该完全取缔还是该规范发布[N].人民日报,2005-6-8(6).

(责任编辑:宋勇刚)

2015-01-08

张颖(1980-),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主管药师,研究方向为药品经营管理。

R288

A

1673-2197(2015)11-0001-02

10.11954/ytctyy.2015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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