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学校教育过程中凸显的法律问题
2015-02-07翟江
翟江
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青少年学校教育过程中凸显的法律问题
翟江
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青少年抚养与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青少年自身的幸福和发展,更决定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学校教育的缺陷会令青少年无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缺乏学习能力以及对自我和社会的认同出现偏差,更极端的表现是造成青少年犯罪。学校教育过程中存在的教学资源不足、教师教学水平、人文素质等方面的缺陷已经成为了巨大的社会问题,应通过社会的力量给予指导和干预,并应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学生教育权益保护,完善社会教育志愿者选任条件和法律规范,以社会辅助的方式解决学校教育过程中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升学校教育的质量。
学校教育;教师法律责任;教育志愿服务法规完善
一、学校教育过程中凸显的教学资源问题
我国学校教学资源仍然处于紧张状态,中小学每班的学生人数仍然较多,每班都在40人以上。一名任课教师面对40名以上的学生授课,他对每一名学生无法作到悉心的指导和教育,而教育要做到精准辅导,对教学环境和师生比的要求远远超过现行的教学资源的配比标准。目前中小学都在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课堂教学内容和形式的改革,但是业已存在的教学资源短缺的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再好的教学改革成果,都需要良好的教学资源的配合,否则就会造成教学改革的短板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会更加放大到学生身上。
青少年的学习习惯以及学习能力都有待于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培养和提高,青少年是家庭、社会的未来,青少年在学校应受到悉心的呵护和学习能力的指导。国家不仅应加强学校教育的财政投入,而且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将每班40名学生的班额缩小到15-20人的小班额,这种授课人数就可以配合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改革形式,教师在授课时,基本上可以照顾到每一名学生,能够做到及时调整针对个体的教育方案,教学效果、学生综合素质都将得到大力提高。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教师的选任条件
目前,我国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已从精英模式转变为普遍提高公民素质的教育,以这样的目标来培养学生就要求教师在传授知识、关注学生对基础知识掌握的同时,关注青少年的心灵成长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师培养、选任程式主要是以师范大学毕业的学生为主体,师范生在学校里学习了教育学理论和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却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教书育人的社会经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事业的进步,当代社会的青少年的思维更加活跃,他们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取更为广博的信息,对教育的民主性较以往要求更高,因此,对教师的要求就更加全面。教师不仅要具备完善的知识体系,对具备了解青少年的内心世界的要求也变得更多,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有效沟通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教师应以民主、尊重和宽容的心态解决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的选任教师方式是传统教育体制的产物,目的是实现教师高度职业化,其缺点在于封闭的工作环境造成与社会脱离,才会有学校是象牙塔的说法。只有从源头解决这样的问题,才能实现以教师个人人生经历的丰富增加教学活动的社会学养。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对师范生及其他专业毕业符合《教师法》一般性规定的公民,进一步要求其具应有五年以上社会工作经历并有良好道德修养记录作为教师执业资格的初步选定条件,并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鼓励硕士、博士到中小学承担教师工作,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基层教师岗位,只有这样,才能以最优秀的方式培养更加优秀的下一代。这样的教师资格培养模式无疑会增加国家财政投入,需要大力提高教师待遇,但是此种选任方式可以从全社会范围选拔最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让受教育者接受更优质的教育,因此这种教育投入是必要的,必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意义。
(二)完善教师职业规范
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过程中的基本人际关系,也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社会关系之一,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近年来屡见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犯罪行为,侵害青少年的人身权益,因此迫切需要将师德规范尽可能详细地写进教师职业规范中,并加强法制教育,形成教师法律责任意识。学校教育的封闭性使得对教师的职业行为缺乏各方面的有效监督,而且教师的职业特点也需要社会对课堂教学进行辅助的协助。建立学校志愿者服务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志愿者的遴选条件及退出机制等,可以协助任课教师完成课堂管理工作,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也可以形成志愿者与教师间的互相监督,防止出现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解决青少年抚养及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与国家前途的重大问题,随着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青少年抚养和教育过程中凸显各种问题将会以更好方式得到的解决。
[1]冯晓杭,张向葵.自我意识情绪:人类高级情绪[J].心理科学进展,2007,6:87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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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翟江.浅谈青少年抚养及教育过程中凸显的法律问题[N].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04.
D922.183
A
2095-4379-(2015)13-0295-01
翟江(197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思政教研部法律教学团队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