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去“艾”
——“同性恋者”背后人权的反思
2015-02-07卞燕飞
卞燕飞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005
以“爱”去“艾”
——“同性恋者”背后人权的反思
卞燕飞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005
同性恋常常与艾滋病紧紧相连,特别是在“男男”之间显的更为突出。面对“同性恋者”的权利,官方总是给出“太超前”的说法,客观上纵容了一些非人道的歧视和“迫害”行为,作为人类群体的少数者,只要不影响其他多数人的自由,其合法权利就应当得以保障。
同性恋保障;人权保障;法治中国
2014年12月1日是第27个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是“美好青春我做主——红丝带健康大使青春校园行”。在这天,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南方周末等均报道了一篇题名为“90后男同背后的故事”文章。看着如此年青的生命因感染艾滋病走向毁灭,难免不令人惋惜。
一、同性恋者权益的保障
同性恋作为一个“时尚话题”不断在青少年中蔓延,据李银河女士在2004年运用金赛和怀特姆的研究方法推测:“同性恋者(男同女同)在社会生活中,男占总人数的3%至4%,在中国就是3900万至5200万人。①据最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预防控制科的统计,男同性恋者艾滋病感染率约达1.35%,男同性恋艾滋病感染率仅次于吸毒,位居第二。如此庞大的基数和高的感染率,我国又是如何保障这一群体的利益呢?
面对“同性恋保障”这个话题,大部分学者持中立态度。但也有不少人士为了这个群体的利益而奔走。
从社会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银河女士于2014年3月两会期间7年来的第4次提交该提案《同性婚姻提案》,到2014年2月份发生的湖南师范大学同性恋者向小寒(化名)向长沙市民政局提出成立同性恋组织遭到拒绝的事件。再到2014年7月31日上午9点半,同性恋者小振(化名)就“同性恋矫正”起诉百度和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中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重庆飘香心理咨询中心对小振进行民事赔偿。这是中国首例同性恋者就性倾向歧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胜利的案件。
二、同性恋者人权的保障的法理探究
结合上述的几个事件,从“人权保障”和“法治精神”提出一些看法。
(一)针对“向小寒起诉长沙市民政局”案件。民政局的作法是违宪的。虽然民政局给出的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好像是有理有据的,但所谓的“社会道德风尚”与《宪法》第33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法律精神相违背,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知,民政局的回复明显有违反宪法的嫌疑,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在1999年2月,《同性恋在中国》作者方刚受到起诉。方刚和出版人在法庭辩护中均强调,同性恋性取向并非疾病。二审判决中,法庭取消了同性恋是性变态的说法,判决书摒弃了把同性恋道德化的说辞。这标志着从法律上对同性恋进行道德化的历史时代的终结。
故此,不仅应当“准许同性恋组织合法成立”,还应组织专业人员到同性恋组织之中,一方面,对同性恋者的心理进行疏导,避免自杀和犯罪的产生,同时,由专门的律师负责帮忙解决同性恋相关法律问题,从本质上解决同性恋“天生”的弊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缓解同性恋者与普通民众的冲突,更加体现法律的人情关怀,同时,又能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②
(二)针对“小振”(化名)就“同性恋矫正”起诉百度和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中心案。根据1990年的世界卫生组织正式把“同性恋”从疾病名册中移除这一作法和2001年4月20日,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将“自我和谐型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看,被告单位已经严重损害了“小振的合法权益,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更应该予维护。毕竟,所谓的“电击式疗法”,既不人道,又无所谓“矫治”的依据。既不是“病”了,还需要所谓的治疗吗?对于,这种治疗“所谓疾病”的机构,其合法性存在异议,而且这样只会加剧同性恋者厌恶社会和亲人的心理,一旦被触发,将诱发同性恋者自暴自弃,报复社会和他人,导致因所谓的“治疗”而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冲突和犯罪。
三、贯彻同性恋者人权的保障,符合法治的根本要义
同性恋者以“彩虹”为象征,但是在彩虹的背后却藏着很多见不得光的地方,而同性恋犯罪就是其中最严重部分。为了社会、家庭和同性恋者自身的和谐发展,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多些宽容和理解,才能让绚丽的彩虹绽放出应有的魅力,构建起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家庭,因为“他们”也是我们的一员。贯彻落实《宪法》第33条之规定,对于违背宪法精神的相关法律予以纠正,这才是“法治”的核心要义,更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
[注 释]
①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50-58.
②李银河著.同性恋哑文化[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2000:235.
[1]侯艳芳.同性恋非犯罪化的界限与若干入罪分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2]张北川,储全胜.同性恋与艾滋病[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5 (5).
D921
A
2095-4379-(2015)13-0270-01
卞燕飞(1990-),男,汉族,云南曲靖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犯罪学与刑事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