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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特殊“身份”标记论宪法平等权

2015-02-07王迎欣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政法学院平等权河北大学

李 蕊 王迎欣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从公民特殊“身份”标记论宪法平等权

李 蕊 王迎欣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一项原始权利,平等权在宪法和其它法律中不断完善起来。但是公民的宪法平等权依然存在漏洞。公民的特殊“身份”标记就是对宪法平等权的冲击。本文主要深入探讨宪法平等权的内涵,通过公民特殊“身份”标记进而阐释现阶段平等权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建议。

平等权;公民;宪法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明确了平等权是我国公民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实现公民其它基本权利的基础与前提,脱离平等的权利是不完整的。但是现实中许多人被贴上了特殊的“身份”标记,出现宪法平等与现实平等脱节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宪法平等权的内涵:

(一)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也平等的履行义务。公民是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统一体,之前存在单独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将权利与义务进行分割,由此产生了不平等的制度。要实现二者有机统一,在每个公民行为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这就是宪法学上的平等。

(二)公民平等的适用法律也平等的遵守法律。一方面任何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保护还是惩罚都要一视同仁,不得偏私。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是公民一切行为的准绳,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宪法平等权不包括立法平等。就国家层面而言,我国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在立法上是不平等的。就公民本身而言,我国没有实现全民直接参与立法。只有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公民才有直接行使立法权的机会,而普通公民只能通过选举人大代表间接参与立法,这是公民立法权的不平等。

(四)平等并非均等,允许合理差别。正如德沃金所言:“所有的人都应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而不是讲所有的人都应同等地对待。”这并不是宪法的矛盾之处,而是一种补充。法律也并非绝对排斥区别对待,而更多的是为区别对待提供标准和界限,更好地确保平等这是在合理的差别范围限度内[1]。

公民的特殊“身份”标记一方面反映出宪法与现实不能有效连接的问题。即宪法规定了平等权,可事实上却存在身份等级差别,这是权利虚置。而只有实践中的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才具有更加实质的意义,平等权不仅是一项理论上的权利,更是一项实践中的权利。[2]

另一方面是宪法对公民行为的约束能力,或者是违宪制裁的力度不够。一些公务员考试将农民、工人等群体排除在外,严格意义上是对他们的歧视,但是并没有具体、系统、可行的方法予以制裁,即便其属于私法领域也应当制裁。

宪法平等权存在的问题的合理解决是完善宪法的一项重要举措。笔者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对公民的宪法平等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关于平等权的法律素养。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条件下,还应不断加强对公民的平等意识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提高其关于平等权的法律素养,让公民自觉维护自己的平等权,同时也尊重其他公民的平等权。从思想层面为公民现实不平等的情况提供解决方法,这是一项具有根本性但又兼具复杂性、长期性的措施。

(二)为宪法平等权出台完备宪法性法律。在不能为宪法制定详细事项的情况下,只能新增其他法律,对宪法的平等权给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与宪法成为配套的宪法性法律。如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3]

(三)加大对违宪情况的制裁力度。现实情况面对对公民进行不平等的身份划分,虽有宪法依据,却无宪法制裁,忽视了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直接效力。因此,要加大违宪情况制裁力度,为消除公民的“特殊”身份标记提供现实可能。违法必究,也同时增强宪法权威性,保障其至高无上的地位。

(四)完善对宪法平等权的解释制度。由于宪法规定的原则性、概括性,亟需设立专门机关或部门给予其详细解释。尤其是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上,所依据是“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必须通过宪法解释才能形成较有说服力的判决。我国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由该部门专门负责宪法解释。再增设对公民平等权的专门解释小组,在专业研究基础上给出准确的解答。

在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平等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前提与基础之一。而针对现实不平等情况,宪法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所以亟待研究解决的办法。必须拒绝以任何形式对公民添加“特殊”身份标记,这不仅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更是对我国宪法权威的保护。国家、社会各界、公民都应高度重视公民平等权问题,集众人智慧讨论解决方法,逐渐减弱对公民的身份歧视,在全社会真正实现宪法所述的公民平等。

[1]李昊.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以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为例[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

[2]借光之路远兮.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b79b2e01008pf5.html,2008.

[3]邓剑光.关于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的思考[J].广州大学学报,2008(11).

D921

A

2095-4379-(2015)13-0259-01

李蕊(1994-),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在读本科生;王迎欣(1994-),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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