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社会资源提升社区矫正监督实效
2015-02-07童鹂鹂
童鹂鹂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225300
利用社会资源提升社区矫正监督实效
童鹂鹂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225300
社区矫正监督实效是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体现。笔者所在的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州高新区检察院)始终坚持把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作为新形势下新的发力点,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监督工作,全面掌握其家庭现状、犯罪记录、社会交往、矫正开展等情况,不断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并进行了专题调研。
社会资源;提升;监督实效
一、目前现状
一是坚持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泰州高新区检察院始终坚持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措施,着力促进社区矫正相关活动依法正确进行。坚持每月定期走访司法所,社区矫正志愿者,查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资料、了解其动态信息,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情况。坚持每季度与各联络员、社区矫正监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一起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季度考评会,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劳动、学习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并就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监管执法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建议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梳理,提出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坚持每年集中开展一、两次专项检察整治活动,抓住重点问题,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是注重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相结合。泰州高新区检察院立足于找准自身执法角色定位,明确法律监督主体地位,突出发挥监督职能,注重利用社会资源提升自身监督能力水平。该院通过与社区矫正志愿者交谈,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陆某的考验期与实际刑期不一致,遂查看该社区服刑人员的台账资料,与该社区服刑人员交流了解相关情况,并就刑期错误登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纠正了一例提前解矫。同时对辖区内一起案件存在审前调查程序违法、判处拘役实刑不当的情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提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改判韩某缓刑的建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改判为缓刑,避免了因唯一抚养人入狱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监护的恶性事件发生。
三是重视检察监督、监督制约与通力协作相结合。泰州高新区检察院着眼联系通报,重视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将检察监督与其他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结合起来,增强监督软实力。与司法分局、法院、公安分局等单位间建立了联系通报制度,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增进协作、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工作协作机制,统一指导社区矫正实践活动。
二、存在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监督理念不科学。检察机关的监督一般被定位为事后监督,只有发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会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来纠正错误或者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些监所检察部门习惯性的等社区服刑人员入矫以后,等着发现监督的线索。
二是社区矫正监督人员较单一,知识缺乏。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直接表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尤其是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者,检察人员更需要专业化。但是,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甚至是综合的知识,在其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和谈话中缺乏感召力和亲和力,有的还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去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其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监督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
三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救济渠道存在问题。由于社区矫正制度还不成熟,有些检察机关监督观念还比较陈旧落后,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难度还比较大。社区矫正的实施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社区失控的局面。我国根深蒂固的重刑观念容易导致忽视人权,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和程序等各方面的经验及制度规范都不足,难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解决办法
一是改变观念,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或者认为可能判处缓刑的罪犯,检察机关可以发出诉前调查函,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时由监所检察部门对调查进行审核。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受法院的委托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审前调查评估时,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创新监管体系,协助司法所一起走访调查评估对象,从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方面对被告人生活的环境、亲属、同事、基层组织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积极引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分析,有效地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科学的评估。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并对评估结果同意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进行分类,分为重点对象和普通对象,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前移到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下一步社区矫正监督打好基础。
二是强化机制,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检察机关制定与法院、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机制。通过与法院联系,及时掌握被判处缓刑和被裁定减刑、假释及被决定暂以监外执行的情况,健全判决生效、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等环节的衔接机制,探索完善管理新方法,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时效。通过与看守所联系,及时掌握应当交付社区执行的人员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适时建议司法分局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防止脱管漏管和失控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遏制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三是延伸触角,变单一监督为多元监督。检察院可以通过建立乡镇检务联络点、加强与社区联系等方式,利用三类人员即检务联络员、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延伸、下沉监督触角。通过对三类人员的培训,明确社区矫正基本任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程序:对审前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处罚收监、教育矫正、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执法环节进行监督。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干警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由三类人员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地收集、反馈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权利义务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几种情况以及控告申诉途径,及时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中的问题。
四是加强帮扶,变要我守法为我要守法。为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因安置不到位、帮教不及时和社会性歧视重新犯罪。检察院与企业、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联系、协作,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网上学习教育、个别训诫教育、到监狱接受现场警示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不同的教育、疏导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强化自律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在监管活动中刚柔相济、恩威兼施,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开展心理分析、疏导、矫正工作,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强化自新意识;通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回访活动,掌握其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联合相关部门采取结对帮教、建立社区矫正服务基地等,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就业帮扶、生活困难帮扶,解决具体困难,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切身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自觉遵纪守法,强化自立意识。
五是跟踪回访,变查办犯罪为预防犯罪。在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即将结束矫正时,检察院要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听取群众意见、审核相关文书,要求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作出中肯客观的鉴定意见,并督促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宣告。在宣告时,邀请法院、派出所、村委会代表、村民代表、社区服刑人员亲属参加,并由检察院对程序合法性进行现场监督。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后,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顾虑相对减小的状况,由检察官对其进行“一对一”谈话,重点了解监管机关在矫正期间有无打骂、体罚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现象,防止监管人员违法违纪、不正确履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1]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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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敏.论我国社区矫正体系之完善[BE/OL].中国知网,2010-12-5.
D926.8
A
2095-4379-(2015)13-01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