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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的背景与评价

2015-02-07姚星宇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改革评价

姚星宇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房产税改革的背景与评价

姚星宇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住有所居是民生之本,房产税是国家调控房产市场、拓展地方税源、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文章首先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背景进行简要阐述,并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基本历程进行了简单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房产税征收的正负面评价进行了总结,以期为更好的推动房产税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

房产税改革;改革背景;改革评价

一、我国房产税改革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并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镇化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也存在“泡沫”,既增加了国民经济的运行风险,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体表现: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市场投机行为普遍;房地产行业发展两极分化,地区不平衡问题突出;商品房价格偏高,且上涨速度较快;由于财政困难,地方财政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过高,城市土地的利用不合理现象突出,农村土地的征收不规范问题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为增加政府财政来源、调控房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规范征地用地,国务院加快了房地产税的改革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不仅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加强,也是中央对地方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税收激励,改变当前地方财政对土地转让金的过度依赖,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和收入再分配。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类税种,西方发达国家将房产税作为调控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已有悠久历史。事实上,关于房产税的征收,我国政府也早已在行政条例中多次提及,1950年政务院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规上提出要征收房产税。随后,1951年和1984年国家又进一步对城镇房地产税进行规范,并明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内外资统一征收。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务院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这标志着中国房产税征收行政法规体系雏形基本形成。2011年初,国务院决定将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正式向符合征收条件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这意味着我国房产税改革由“理论论证”转向“试点实践”。2013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明确表示房产税改革试点将扩围。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这被社会各界人士认为是国家为全面征收房产税做准备。住有所居是民生之本,房地产在当代中国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实行房产税改革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财政收入来源、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研究房产税改革的法律问题,对规范房地产行业发展、转变地方政府职能、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的评价

由于房产税的征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扩散效应,因此自十八大以来房产税改革进程的加快,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具体可分为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

(一)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正面评价

目前,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房产税改革是必然的趋势,这符合中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速换挡的客观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房产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种类虽多,但是实际开征的税种少,且征收结构不合理,如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只注重房产的获得和流通环节,而对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没有重视;第二,房产税的征收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减少房地产行业的“繁荣泡沫”,实现房地产行业的软着陆,同时通过房产税的征收打击商品房投机行为,有利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间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第三,房产税的征收将拓宽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有助于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实现向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第四,房产税的征收可以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器,通过对高层次、大面积的豪华住宅征税将有利于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的负面评价

相反,对于房产税的改革也有不少反对的声音,这些观点认为房产税的征收是与民争利,不利于藏富于民,理由如下。第一,从税收征收的方式来说,房产税是直接税,需要从居民钱袋子中收缴税金,这会增加居民的税负,不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二,从税收征收的属性来说,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的所有权人征税,在当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殊国情下,不少人认为国家征收房产税既缺乏合法性;第三,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有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因此有学者认为房产税有重复征税的嫌疑;第四,我国房地产区域不平衡现象严重,不同类型(福利费和商品房)、不同区域、不同年龄的住房价格差异明显,若单以房屋面积或房屋套数为标准,都可能居民财富和收入高低的误判,贸然征收这不仅达不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反而增重居民负担;第五,目前,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还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且我国不动产登记还处于初步阶段,征收房产税的客观条件还不成熟。

[1]刘剑文,陈立诚.论房产税改革路径的法治化建构[J].法学杂志,2014(02).

[2]杨勤法.住宅房产税的经济法律分析[J].河北法学,2011(09).

F299.23;F812.42

A

2095-4379-(2015)13-0156-01

姚星宇(1991-),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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