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盗窃罪在犯罪客体和罪刑均衡方面的比较研究

2015-02-07杨永新王泓钧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定罪盗窃罪数额

杨永新 王泓钧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100083

关于盗窃罪在犯罪客体和罪刑均衡方面的比较研究

杨永新 王泓钧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10008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型犯罪在我国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其犯罪的复杂性也越来越大。为了解决我国目前关于财产型犯罪在立法、司法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笔者将以财产型犯罪中的盗窃罪入手,从不同法系中参考相关的做法,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司法提供借鉴。

盗窃罪;犯罪客体;所有权;占有;罪刑均衡;犯罪情节

盗窃在我国的犯罪率很高,但是我国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司法却有很多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问题存在,在法律的适用中就难免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方面就存在量刑标准难以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使得在一些案件的定罪量刑上,出现不妥。此外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方面,我国向来坚持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这在当今经济社会大发展,经济活动愈加复杂的形势下,也很难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笔者将重点就盗窃罪的罪行均衡和盗窃罪的犯罪客体进行研究,比较不同法系下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从而对这两个问题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建议。

一、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在不同法系,甚至不同国家的立法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异。

首先从英美法系上的立法看来,其往往将盗窃罪定义为一种对于占有的侵犯的犯罪。从美国方面的立法来说,盗窃罪是侵犯了别人的财产占有权的犯罪,其立法司法更关注的是该行为是否使得相对人的占有权利遭到了破坏,而非该相对人是否拥有所有权。[1]

其次,再看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规定。大陆法系对于盗窃罪是侵犯所有权还是占有,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一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在这一方面应该支持本权说,意思就是只要该行为是对于财产的占有人的正当合法的财产占有的侵犯,该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另一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是持占有说的观点。该观点主要认为,只要一行为对他人的占有构成了侵害,不问该占有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该行为都应被认为是构成盗窃罪的行为。

我国在盗窃罪的客体方面的规定,在法学的通说上是指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那么也就是说,我国并不承认盗窃罪对于占有的保护,而主要致力于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保护。[2]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占有和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出现分离,占有人往往并非所有人也并非总是对于财产实行占有。然而,要使得经济活动稳定,保护占有就是必不可少的。倘若仅仅保护所有,而对于占大多数的占有的情况置之不理,则必然导致诸多需要保护的占有人失去法律保障,使得经济的安全稳定遭到破坏,那么,也会危及到社会的和谐有序。

笔者认为在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方面,应当借鉴关于占有权保护的立法方式。将之前对于所有权的保护,改变为对于占有权的保护,从而使得经济交易上的形式上的信任得到法律的保障,也使得财产的归属能获得相对的稳定,从而保障社会经济安定。

二、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纵观英美法系中各国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立法规定,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其主要是以数量图表的方式来表达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问题。量刑委员会是美国的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量刑委员会制定量刑表格来反应罪与刑的对应关系。该表格中的对应的量刑幅度只是通常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量刑幅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通过上诉复查案件的形式来执行。不难看出,美国在司法中主要是通过限制裁判者的裁量自由来达到罪刑均衡的目标。

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看,其中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我国也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如《德国刑法典》就对于盗窃罪的法定刑幅度做出规定,即“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在此规定之外还做出了关于盗窃罪的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如“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的自由刑。”除情节特别严重,《德国刑法典》第244规定了携带武器盗窃、结伙盗窃、入室盗窃这些情节,其量刑幅度在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7条规定了家庭成员间的盗窃:“盗窃或侵占家属、监护人、照料人的财物,或被害人与行为人同居一室的,告诉乃论。”[3]从此法条可以看出是关于家庭成员的盗窃罪是以告诉才处理为原则的。

德国对于盗窃罪主要是通过犯罪的情节来进行定罪量刑的,其也并非不考虑数额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由此看出德国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以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来定并辅之以盗窃数额的相关规定。

再看日本的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较之以其他国家就相对简洁。其在规定上没有具体的量刑标准,只是概括性地对盗窃罪以及它的家中情节进行规定。因此也就使得司法机构在盗窃罪的量刑处罚上占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回到我国在盗窃罪的量刑方面的规定,我国刑法的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在数额较大,巨大等的具体规定上并没有做到明确,而且较之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说,其中的关于数额的规定也越来越不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从而使得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审判出现让人难以接受的审判结果。其次,在我国采用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双重量刑标准的量刑方式,也容易出现在二者的衡量上分不清孰轻孰重的问题,出现量刑的混乱。

对于我国目前关于盗窃罪罪刑均衡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参考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盗窃罪量刑的数额作出更符合当今社会发展情况的规定。在盗窃罪上,我国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五百至两千,五千至两万和三万至十万。可以看出同现金人们的心理预期多少存在出入,从罪刑均衡上来说应做相应的调整。此外,也可淡化法条中关于量刑数额标准的问题,赋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同时,用地方的相关的及时的规定来加以完善和制约。使得司法能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同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再者在犯罪情节与数额双重量刑标准的问题上,应该借鉴关于去量纲化的做法。制定出合理的标准,使二者在量刑上有一个对应的范围,从而解决因双重标准而带来的量刑上的困惑。去量纲化具体说来就是将单位各异因而不可比的各种事务放在一起,剥离掉事物间不可比的因素,抽离出共有的属性加以对比,使其获得可比性。例如,在犯罪情节与犯罪数额之间通过这一方式是它们具有可比性,将入室盗窃等情节与不同的盗窃数额之间设定在司法上可以同等比较的标准,使得司法更加规范公正。

三、盗窃罪是财产型犯罪中的一类具有代表性的犯罪,对于盗窃罪的具体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在财产型犯罪上的立法的改进

在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上,笔者建议应更多地考录对于占有权利的保护,以适应我国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占有为物权所有的一种外在表现,虽然,在有些时候占有不完全代表所有,但是,在占有作为一种最直观的方式,仍然是值得保护和肯定的。当社会秩序同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当二者不可兼得时,站在秩序的一边应当是可取的做法。只有在秩序得以维护的前提之下,一切的公平正义才有被考虑的基础。因此,保护占有的权利,将占有权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在司法的实践中,对于直观的占有的保护,也是较之保护所有权更容易实现的,因此这一做法有其实现的可能性。在定罪量刑的标准上,应当完善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完善定罪量刑的司法技术,以追求司法公平。在去量纲化方面,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标准。在定罪情节上将各种不同的不可比的因素用实际可操作的标准转化为可以比较的形式,以应对不同的情况,实现司法的合理公正。

[1]郭泽强,邵劭.对传统盗窃罪客体要件的追问[J].鄂州大学学报,2001(01).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D924.3

A

2095-4379-(2015)13-0110-02

杨永新(1992-),女,汉族,安徽蚌埠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王泓钧(1993年),女,汉族,山东龙口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猜你喜欢

定罪盗窃罪数额
1994 年—2022 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级次情况
1994年-2021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级次情况
西比琳(六)
盗窃罪中罚金刑裁量规则研究
打击奸商,定罪没商量
从“占有关系”重新界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若干问题探析
间接处罚之禁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的赔偿因素为中心展开
盗窃彩票的行为定性和数额认定
盗窃罪中刑事推定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