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移动应用程序(App)的版权问题认定分析

2015-02-07邱盛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商店

邱盛

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广东 广州510850

移动应用程序(App)的版权问题认定分析

邱盛

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广东 广州510850

随着移动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普及,人们生后中充满了手机的影子,用手机中的新闻客户端浏览新闻;在团购网站客户端团购物品;用GPS进行行车导航等等,这些移动应用程序为我们带来了方便且快捷的服务。然而,伴随移动应用程序被大量开发和使用的还有许多侵权问题。苹果侵权案、乐视网状告苹果案,都是因侵权而起。同时移动应用产品市场中出现大量抄袭、山寨产品。此外,还有很多移动应用程序被破解、二次打包、数据篡改。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保护状况堪忧。因此,本文将针对目前移动应用程序产品版权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目前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探索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保护的完善之道。

移动应用程序;版权;认定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中,软件作品传播摆脱了传统有形介质束缚,移动应用程序能够被更加轻易地获取和使用,其对应的版权也将受到更多因素的威胁,因此,为了保障移动应用程序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保护,相关责任主体要在总结传统软件版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对移动应用市场中的移动应用程序版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寻找问题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问题进行预防和解决。

一、移动应用程序概述

(一)应用程序

移动应用程序又被称做手机手机App、手机应用程序,是在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上运行的电脑软件应用程序。移动应用程序由移动软件应用程序商店付费或免费提供,而程序商店通常有自身专属的移动应用程序,用户能够一键进入,方便获取其他移动应用程序。移动软件应用程序商店的最初原型为美国苹果公司推出的“App Store”[1]。随后Google等也相继推出移动软件应用程序商店。这些移动应用商店为移动设备用户提供免费或付费移动终端应用程序的浏览和下载服务的同时,又为应用程序开发者提供工具及产品发布渠道,同时所发布的应用程序应获得出版机构或个人的许可,用户可以通过特定的支付方式来购买相关应用程序。其中对于收费移动应用程序的收益则归属移动应用商店经营者和移动软件应用程序开发者。

保存试验时间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1月14日。保存试验材料,按D配方生产羊全混合颗粒饲料D1~D3,D1、D2在湖北天越牧业有限公司羊场采用平模制粒,D1直接冷制粒(KL-150型颗粒机,压缩比6∶1);D2冷制粒(KL-150型颗粒机,压缩比4.7∶1),适当加水调质(由少到多逐渐增加水分)到成型效果良好,眼观不到明显粉料。D3委托羊场周边某规模饲料厂制粒(年单班产量10万吨以上,420型环模制粒机,蒸汽调质)。选择育肥猪商品料D4(与D3加工方式相同)和某公司送场试用的全混合颗粒饲料D5(加工方式不清楚)作对照。

(二)移动应用程序版权归属

造成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频发的原因,除了移动应用程序具轻量级、开发简单的特点,行业主体准入标准低、同质化应用程序充斥市场外,最本质原因是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移动应用商店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移动应用商店是移动应用产业链的核心,负责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和用户的连接,在涉及版权问题的环节中影响重大。要改变我国目前移动应用程序侵权案件多发的现状,就要优化和完善移动应用商店的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移动应用商店管理者对移动应用程序进行发布,将获取的收益与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共享,如果发布的程序侵权,即使该程序由第三方提供,移动应用商店管理者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移动应用商店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商业模式。优化移动应用商店及其商业模式的建议:

(三)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问题

移动应用程序版权法律适用困难主要包括:第一,难以确定侵权案件主体。实践中,移动应用程序信息无法确认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人或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人的真实身份,需要借助于相应技术手段,进行大量调查。第二,难以认定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与常规作品在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使得判断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与传统判断方式不同,同时移动应用程序突破了传统计算机软件应用模式,使得在实际案件中认定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更加困难。目前国外一般采用“接触+实质相似”的原则来判断是够存在侵权行为。该原则包括:移动应用程序的文字成分的相似、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和用户接口的相似。其中对非文字内容如组织结构、数据结构的判定需要专业的法院法官来执行,过程复杂。第三,取证困难。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案件取证困难表现为:第一,需要调查取证的移动应用程序的证据复杂且多样,包括可靠性、安全性、精确性等一系列数据。第二,传统的鉴别方法无法对该类数据进行有效鉴别。第三,移动应用程序易被修改,需要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易被修改,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人会为免于或减少赔偿而捏造数据。

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 300—2007)对飞灰样品进行毒性浸出。吸取17.25 mL冰醋酸至1 L容量瓶,用水稀释至刻线,摇匀,作为浸提剂待用。称取100 g样品,置于2 L提取瓶中,根据样品的含水率,按液固比为201(L/kg)计算所需浸提剂的体积,加入浸提剂,盖紧瓶盖后固定在翻转式振荡器上,调节转速为(30±2) r/min,于(23±2) ℃下振荡(18±2) h。在压力过滤器上装上0.6 μm的玻纤滤膜,用稀硝酸清洗滤膜和过滤装置,打开空压机并进行过滤,所得滤液即为浸出液。

(2)DES在生物质领域的应用还比较少,目前没有非常理想的溶解纤维素的DES体系。目前所报道合成的DES对纤维素的溶解程度都不太高,寻找对纤维素溶解效果理想的DES是一个难点,目前已有研究者通过加入特定的有机助溶剂来提高纤维素在DES中的溶解度,效果比较显著。有关不同结晶形态纤维素的溶解研究目前较少,其中不同结晶形态的纤维素对溶解度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突破点。本课题组正在做相关的研究工作。

二、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法律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法律保护现状

通过制定相应行业准则规范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的行为,促使开发者以利用共享为前提开发适应用户需求的移动应用程序。同时,对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的管理时。因较高水平开发者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的受众广,影响大,对它们的管理应更加严格。而水平一般的开发者更加注重实现个人价值,应较为宽容的对待他们,让其接受民众的监督。另外,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代理公司往往是移动应用程序版权的侵权者,管理和控制移动程序开发代理公司,能够源头预防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行为。应对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代理公司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和核实,为其建立信息档案。一旦代理公司发生版权侵权行为,根据基本信息就可找到该公司,进而让其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还可以设立“非侵权保证金”制度,规定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在注册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一旦侵犯他人移动应用程序版权,就利用保证金对被侵权者进行赔付。

NP组患者的TTP为1.4~23个月,中位进展时间为8.2个月;TP组患者的TTP为1.6~22.3个月,中位进展时间为6.5个月;GP组患者的TTP为1.7~21.3个月,中位进展时间为7.9个月。3组患者的TTP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1年生存率的比较分析结果显示,NP、TP以及GP组患者分别为72.22%,65.79%以及77.78%,3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二)移动应用程序版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

(2)热料冷补。热料冷补技术施工时先将坑槽病害处旧路挖除并清理洁净,然后添加新沥青混合料并整平压实。该技术施工成本较低,适合大面积开展且修补效率较高,但存在弱接缝,受天气影响大,无法对病害进行及时快速修补。

移动应用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一个重要类别,所以具备计算机软件的所有特点。同时,移动应用程序还互联网开放平台上应用于移动应用设备的软件类型,还具有不同于传统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如轻量级、开发简单等。正因为这些区别于传统软件的新型特点,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更易发生。加之行业竞争激烈,行业主体准入标准低、同质化应用程序充斥市场,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移动应用产业三方主体,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移动应用商和用户之间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他们利益冲突常常导致版权侵权行为,这是应用程序版权问题的本质。处于移动应用产业核心的移动应用商店,是产生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侵权问题关键所在。在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案件发生时,移动应用程序的直接侵权人(如盗版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承担侵权责任之余,移动应用商店的责任也值得商榷[3]。

三、预防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侵权的措施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主要包括发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翻译权。而移动应用程序属于计算机软件,因此同样有版权。我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不同类别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做出了不同规定:如果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为个人,整个开发过程由其独立完成,并提交移动应用平台进行发表,全过程不涉及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那么该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主体为此人。若开发主体形式为公司或办公室,虽然具体开发工作由其雇佣的开发人员进行,但由于开发行为是公司或办公室布置给他们的本职工作,且开发所用资金、技术信息支持、设备等都由公司或办公室提供,与该移动应用程序的相关责任也由公司或办公室承担,所以这些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主体为公司。同理,移动应用程序代理开发商对代理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也不是版权的完全主体,该版权归属将移动应用程序外包给开发代理商的原开公司或发工作室[2]。

(一)行业准则约束开发者的行为

移动应用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所以目前各国对移动应用程序版权的保护是通过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进行的。世界范围内计算机保护规定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伯尔尼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和公约吸引了大批国家加入,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统一标准[4]。同时这些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成员国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框架下又根据本国特点出台适合本国情的内部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各国规定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版权法、商业秘密法,综合专科法等。

在我国,对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软件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形成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知识产权法典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大多是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框架下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制定或颁布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缺乏整体性和内在的协调性。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层级不高,常常会遇上位法相冲突,知识产权法存在弱化的现象。再者,知识产权法规定过于笼统,在具体案件中应用困难,也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又从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而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保护又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调整。所以,法律适用困难在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保护案件中也是存在的。

(二)审核提交上线的移动应用程序

目前我国应用商店在审查应用程序上都存在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现有移动应用商店的审核流程和标准进行完善,加强对提交应用程序的技术安全、信息安全、用户隐私需审查力度的同时,还应在审查工作中纳入版权信息考核。增加专业人员审核版权内容,审核重点是提交的应用程序内容的版权信息。在发现存在较大侵权可能的应用程序时,应用商店对其提交申请不予通过。

(三)建立侵权举报下线机制

刘员会长在会议致辞中指出,2018年上半年,中国进口酒领域出现了资本化、产业化、专业化、全球化的新趋势。进口酒不再只是简单的贸易行为,而需要全方位的资源集结。在拥有全球顶级酒庄资源且专业、全面运营能力平台的同时,进口葡萄酒市场的规范升级需求更加迫切,如何引导消费者正确、便捷地购买到高品质的产品,是市场健康有序增长的关键保障。

对侵权移动应用程序进行删除虽然不能免除移动应用商店的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这种行为没有意义,建立侵权举报下线机制具有一定意义:首先,应用商店对侵权应用进行及时下线,能够防止版权人损失的扩大,同时也降低了侵权赔偿压力。其次,通过及时的举报下线,能够建立移动应用商店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形象,赢得客户的口碑,进而增加了用户对应用商店的忠诚度。此外,加强对移动应用程序的法律保护、强化责任部门的监督、提高民众对于侵权行为的监督意识等都能够促进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问题的改善和解决。

四、结语

随着第一个移动应用商店AppStore的产生及其商业模式的成功,移动应用程序行业进入飞速发展时期,众多企业、组织以及个人投身移动应用程序的开发,各种形式的移动应用商店应运而生。然而,随着技术与传播方式的发展,互联网环境下的移动应用程序版权问题逐渐显露,侵害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对移动应用产业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移动应用程序版权保护的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李海.看清移动程序商店的现在与未来[J].信息网络,2010(03): 64-66.

[2]何明瑞.趣味小球移动程序VFP设计[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 (25):7033-7034+7037.

[3]马富德.移动程序请跟我来[J].电脑爱好者,2012(03):29-30+1.[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J].中国法学,2013 (03):15-26.

D923.4;F49

A

2095-4379-(2015)13-0079-02

邱盛(1982-),男,汉族,广东韶关人,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法。

猜你喜欢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商店
二手商店
天边的白云商店
基于C语言的计算机软件编程
浅谈不同编程语言对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影响
逛玩具商店
无名火
浅谈基于C语言的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
16%游戏开发者看好VR
iOS开发者调查
iOS开发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