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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样态及法治化*1

2015-02-07衡潘友星张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样态规范性

程 衡潘友星张 骥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

2.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210000

文化的样态及法治化*1

程 衡1潘友星1张 骥2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

2.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210000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人类创造出了独具特色且丰富多彩的灿烂文化。我们研究文化产生的影响,首先就要对文化的发展脉络和形成动因有初步了解,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文化建设要求我们以“软”的文化为载体,在法律制度等“硬”的方面予以突破,我们所进行的文化建设必须遵循“法治”的理念。

文化样态;法治化

一、文化的基本内涵

文化是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很难给出一个简单明了准确的定义。对于什么是文化这一命题,不同专家、学者从自己的研究背景和理解出发,赋予文化不同的内涵。有的学者从哲学的角度对古代象形文字中的“文”和“化”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文”是指古代先贤通过占卜天意从而把握人和自然的奇妙关系,它表现了我们一直崇敬的“天人合一”的朴素唯物论;后者是指人、人群、社会的变化,如司马迁所言“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中,通过研究自然现象和人类社会的关系,来通晓从古到今的变化,形成一家的学说,这就可以看作是从“文”到“化”的过程。因此“文化”一词即是“文”与“化”的结合,是人们在追求“天人合一”,面对天意的过程中的自身变化。“文化”最早在中国的古籍《易经》中以分开的形式出现,“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后经发展,在《辞源》中对文化的解释变化为:“文治和教化”。

二、文化的存在样态

厘清文化存在样态的前提是对文化与文明进行区分。从内涵和外延上看,文化是大于文明的概念。文化不分好坏,它包括人类创造的所有成果,也就是说,只要是人类创造出来的都是文化;但文明则仅指人类创造的进步成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可以看出,文明是文化的高级形式,它不能与野蛮、糟粕为伍,它只能与进化、精华等积极因素为营。所以,只有那些真正反映时代进步的文化才称得上是文明,这就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所在。

文化作为一个概念,对其界定不同,其所指也就不同。所指不同,其存在样态也就不同。从规范性的定义角度看文化,其存在样态可以是规律、价值或是生活方式、行为模式等,指出了文化具有的记述性定义的特点;从结构的角度看文化,其存在样态可以是一个由诸多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依赖而建构起来的型模或组织。总体而言,文化的存在样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意识

社会意识具体包括哲学和其他具体科学,例如法律、艺术、宗教、文学、价值观念以及伦理道德等,它是文化存在的主要形态。任何具体的社会意识都会体现为某种物质和行为形态的文化。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意识都可以叫做文化,只有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的“规范性”的社会意识才是文化。

(二)规范性的符号

人们必须借助规范性的语言和符号来接收、理解、沟通和传递各种社会意识。而这些符号可以具体包括语言、文字、图腾表情、雕塑等信号系统。通过这些规范性的符号,文化得以继承和发展,并能够进行深层次上的社会交往和社会管理,表现出其特有的相对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三)规则和体系

文化的内部还存在这相对比较规范的操作程序和相对严格的逻辑结构。从价值观中衍生出的一系列的行为规范称为文化,而这些被社会成员接受的生活准则范围很大,例如,约定俗成习俗和礼仪、程序,逻辑严谨的科学体系等。

三、文化与法治化

我们进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法治”的信仰。因为文化的发展与当前我国倡导依法治国、用先进文化引领人们的精神风尚是相统一的,也就是说,文化与法治化建设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在文化建设中融入法治的思想观念,可以使政府日常运营呈现规范化、法治化,整个社会活动井然有序进行。此外,在制定公共政策、执行行政决议时做到有章可循。因此法治化是社会上层建筑文化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同样,可以通过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来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让大众在接受文化娱乐的同时,潜移默化的接受到法制教育的宣传,从而在思想上、行为上不断符合法的要求,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样人人懂法、守法,并且有效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保障文化法治化的顺利进行。反之,法治化又为文化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为文化的良性、健康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实现法治化唯有首先在思想上得以扶正,从文化上得以清正,才能不为其他杂念、物质利益驱使。文化的东西是最根本的东西,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指向标去引领,使它不偏离社会主流文化的发展,牢牢把握文化建设的主线。文化建设为法治化的实现带来了深厚的文化效应,提供了文化层面的“软”环境,有如“吹面不含杨柳风”和“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应。总之,文化与法治化相辅相成、互为影响、相互作用,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它们犹如人体的血肉与骨骼关系,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将导致另一方无法正常顺利进行。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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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5)13-0059-01

程衡(1990-),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潘友星(1990-),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公共行政学;张骥(1990-),男,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 项目简介:此文章获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创新基地(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编号:kfjj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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