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浅析醉驾入刑的司法运用*1
2015-02-07张亚杰
单 萍 张亚杰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法治视角下浅析醉驾入刑的司法运用*1
单 萍 张亚杰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随着汽车的使用的不但增加,伴随而来的醉驾事故也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于是,为严惩醉酒驾驶行为,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刑法修正案(八)》,随后又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把醉酒驾驶行为归入到危险驾驶罪中。本文通过对比醉驾入刑的喜忧两面,反思司法运用中的问题,为完善醉驾司法应用提出相应的建议。
法治视角;醉驾入刑;司法运用
一、醉驾入刑的现今立法及政策精神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入刑是我国为了解决醉驾肇事案件频发而采取的重要立法举措,是顺应时代潮流、立法趋势,也是完善立法的重大表现。它既体现了我国严惩醉驾的法律精神,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1]首先,该修正案将醉驾行为正式升格为犯罪,并且无需“情节严重”的标准即可入罪,体现了我国刑法严惩醉驾;其次,虽然对醉驾行为采取的是从严惩治的态度,但事实上从刑法总则的相关精神以及立法目的,也体现了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精神。
二、醉驾入刑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就不再只是简单受到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触犯刑事法规的犯罪行为,其将会受到刑事的严厉惩处。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在主观还是在客观方面都一般的交通肇事存在更大的恶性,造成的危害也更重大,因此需要更有利的规范方式和相关政策的指导。为更好地减少酒驾所引起的交通事故,醉驾入刑将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可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意义重大。
三、醉驾入刑后出现的问题
(一)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
2011年5月10日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系统内部下发了醉酒驾驶不得一概入罪的文件。公安部则提出要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则一律予以刑事立案。[2]
(二)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
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g是醉酒的形式标准,同时也是一个绝对标准。但由于每个人的生理因素以及控制力不同,同样酒精浓度达到80mg/100mg的人们,他们的头脑清醒程度和意志力就不同,不能普遍反映酒精对人的影响。从2010年10月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量刑步骤明确量刑依据统一量刑程序独立,但是,对醉驾案件而言,量刑规范的重点就是要统一量刑标准,可醉驾量刑还没统一尺度。
四、完善醉驾入刑的建议
(一)醉驾入刑应当设有情节限制
笔者认为,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受刑法规范,即不应一概将其归入刑罚处理的范畴,应当设置有相应量刑的情节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
1.考虑酒后肇事的情节轻重以及造成损失的大小。依照肇事者的主观恶性以及事故的情节来量刑。不仅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也可以给醉驾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2.考虑事故发生时的道路和时间情况。一方面相关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兼顾到醉驾现场所处环境以及时间段的不同从而做出不同的处罚手段。另一方面,如果出现了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且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相关规定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3.意外醉酒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可知其应当具有主观故意的特征,所以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故意的主观要件,可认为行为人不构成醉驾的危险驾驶罪,不予刑事处罚。[3]
(二)细化统一量刑标准
根据醉驾行为造成的危险程度,可以对各种情节的危险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如以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量为标准把醉酒的程度分等级;以道路状况为标准将道路的危险程度分等级;以车的质量和设计时速为标准把机动车的危险程度分等级等。然后以某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总等级进行衡量。
(三)补充处罚形式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醉驾补充规定了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形式,有利于提升其与《刑法》在预防和惩治醉驾方面的契合度,从而更有效地减少醉驾行为。我国应当通过更多途径,找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联点,强化醉驾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使二者相互弥补不足,减少法律漏洞,使相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法律,避免冲突,提高醉驾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1]赵秉志,袁彬.醉驾入刑诸问题新探讨[J].法学杂志,2012-8-15.[2]邢世伟.“公安部:全国日均查醉驾136起一律刑事立案”[N].新京报,2011-5-18.
[3]张明楷.危险巧驶罪及其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5-11.
D924.3
A
2095-4379-(2015)13-0058-01
单萍(1992-),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张亚杰(1993-),河南洛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项目“醉驾入刑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0131047606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