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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为研究对象

2015-02-07韦俊男王思敏李雪娇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余额金融法律

韦俊男 王思敏 李雪娇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66

一、互联网金融基本特点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核心功能领域的融合与延伸,因此其相关产品生来就具有互联网的基本特点:技术化、信息化、虚拟化、集中化。

(一)技术化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

技术化是指互联网金融产品以互联网技术为根基,依托网络技术实现资金的支付、转让、收益等,涉及技术环节较多。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容易受到恶意攻击,一旦遭遇技术上的挑战,依托互联网技术得以运转的金融产品将面临巨大风险。根据调查结果,用户在购买、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均遭遇或分别遭遇过网上转账被骗导致账户资金丢失,被不法分子技术攻击盗取密码导致金钱损失等问题。相较于传统银行存款和传统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技术问题更多也更难。资金安全问题也是广大用户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关心的因素之一。

(二)信息化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化是指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广,越来越多的用户参与到互联网金融浪潮中,相关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的在互联网中被公开甚至交易。在2014年5月28日《人民公安》杂志的《盘点网络金融安全十大事件》中,支付宝个人账户信息被谷歌抓取问题更是名列榜首。

根据《余额宝服务协议》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支付宝有权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联系地址、支付宝账号等基本信息提供给相应的金融机构。相关金融机构也有权将客户个人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账户、交易信息、资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给支付宝。这意味着从消费喜好到资产状况,支付宝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并进行自由处理,因此泄露个人隐私事件不断发生,对客户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随着个人信息的泄露,各种安全威胁,诸如短信诈骗、钓鱼网站等情况越发普遍,比如:今年的“红包热”中出现了抢红包外挂软件,根据电子信息安全专家反馈,抢红包软件会记录微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并保存在后台,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虚拟化和跨行业性导致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脱轨,互联网上的漏洞和陷阱无处不在,信息安全问题突出,这一方面对广大用户辨别风险能力和风险意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支付宝有义务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然而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支付宝把我们那么多的个人信息带到何方。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上,几份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清,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很难得以解决。

(三)虚拟化带来的资金监管问题

虚拟化是指互联网金融上的交易都在网络平台得以实现,通过非面对面的方式,我们能迅速进行资金支付、理财等业务。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其创新在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金融业务中的介入,简化传统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成本,同时减少买卖双方的接触。正是在这样的特点下,互联网面临着虚拟化带来的诸多风险。

其一,由于互联网平台上主体间信息不对称,投资风险处于隐匿状态。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金融产品业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履行条件完全不同。银行在客户购买某种产品时需要客户誊写抄关键话语,保险业需要签字表明知晓协议关键内容。相反,互联网金融产品平台的宣传导向明显。根据调查情况,大多数人并真正了解协议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业务管理者很容易用协议内容来为自己免责,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客户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要对现行的风险提示做出改变,以使销售者能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真正保障用户权益。

其二,互联网金融产品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分担明显失衡。在我们调查研究中分析的余额宝的5份协议中都没有对权利义务还有基金管理费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管理费用的计算方式在协议之外单独说明,掌握着制定协议的主导权。而协议的内容缺少《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部分必备条款,过于模糊,一旦遇到纠纷,即使商家先期承诺了客户资金被盗后履行全额赔付担保责任,但举证困难、救济不易的用户也只能处于劣势地位,很难在协议中找到救济的依据。在相关协议的分析中,《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余额理财申购业务协议》中甚至直接规定天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这一点显然与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相违背。

其三,交易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可能会为金融贿赂等违法犯罪打开新的途径。比如今年春节大热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在资金转出转入的过程中,通过红包瞬间转账的方式,很难把握资金流向,而且同时段大量的资金来往,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金额不受限制,且转进与转出余额宝的这部分钱无法受到法律的监管,可能为洗钱犯罪提供了简易的“一进一出”余额洗钱模式。而行业内部并没有完善的自我监管的体系,对利用监管漏洞、谋取灰色利益的经营者没有相关处理惩处措施。

(四)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困境

根据国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展状况,在余额宝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受到现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证券基金投资法》等法律调整。当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面临着困境,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定非常滞后,法律空白较多,另一方面,现行的补充办法大多都是管理规定,内容多从准入、监管等出发,很少涉及到用户的权益保护和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惩戒机制并不完善。如何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纳入法制轨道又不损害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积极性正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现在面对的法律困境。

二、“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法律规制办法

(一)攻克网络技术难题,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一方面有必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一旦发生资金被盗事件,互联网金融产品方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合理的举措,最大限度地保证用户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后台技术、系统、数据处理、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提高支付宝等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安全等级。

(二)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降低信息安全风险

为了对用户的资金来往进行必要的监管,同时避免用户重要信息的泄露,应该加强建设信息平台的管理。其一,应该着手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系统跟踪链接,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涉及的义务中交易的主体、过程、资金状况进行必要监管,其二、互联网金融运营商必须明确保护用户个人基本信息,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责任分配模式,保障交易主体的权益。

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降低信息安全风险,一方面能够使交易透明化,合法化,能够规避用此工具进行洗钱犯罪不法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有助于用户获得必要的交易信息,了解交易情况,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能够取得有效证据,为保障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三)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督促风险提示执行

经过近段时间的发展,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程度有明显的提高,在余额宝的官方首页上对于余额宝实质介绍,相关问题解答更为细致。但是,如前文所说,所有的协议都相对分散,并不能主动显示出来,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用户并不清楚协议的具体内容,也难以把控协议变动的情况,因此,应该对互联网金额产品中关键要件的披露进行明确的要求,并且督促各产品充分履行风险提示的义务,避免夸大或误导性宣传。

(四)完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产品分类监管

沉淀资金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金融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应从基本的法律关系出发,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以微信红包为例,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界定。属于基本的金融业务,使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其一,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快互联网经融法制建设脚步,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其二,从用户权益保护角度完善民事责任,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

具体而言,监管者应该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合理分流,进行分类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实质,将其纳入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以余额宝为例,虽然其是金融模式的创新,但其实质仍然是代理购买基金的资金增值服务。因此,其发展和创新也不能完全违背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范,应在现行法律基础上给予该产品的必要监管。同时,为了不压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可以再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点进行有效的补充,及时弥补法律的空白。

此外,还应该从用户权益保护的角度完善民事责任,应该明确和要求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协议中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完善协议内容,对于必备的内容不能够有所遗漏,并且对于纠纷处理一项给出指导性意见,为纠纷出现时提供参考的依据。

三、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核心功能的不断创新和深入发展,互联网金融将不断迎接新的挑战和突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将其逐渐纳入法治监管,运用法治的思维审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其次用互联网思维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想要得到更好的发展,需要不断的完善,一方面需要攻破技术难关,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进行及时的检测与管理,创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信誉。另一方面,完善金融产品披露的要求,包括收益、风险等基本内容,保障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建立良好的事故纠纷和责任分担的处理系统,为用户的权益保护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从法律关系构成事前事后两个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才能够如谢平教授在2012年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概念的时候所预计的,“互联网金融模式20年后将逐渐成形”,真正实现金融业的繁荣与发展。

[1]朱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J].西南金融,2013.

[2]曾毅,王晓丽.“余额宝”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3.

[3]吴君,吴业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逻辑起点与法律边界[J].金融与经济,2014.

[4]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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